最新培训内容2—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解读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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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内容2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解读大大 纲纲n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部通知建部20041742004174号号n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部建部200555200555号文号文n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2008116号号n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2006192号号n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200819号号

2、五、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五、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的工程项目,根据案的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2001239号号”和和“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32372003237号号”文件文件规定,规定,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其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其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级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过程中

3、,对不符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墙改与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合墙改与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对达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81号)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号)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各类轻质墙板、六、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等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等新产品、新技术应由新产品、新技术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

4、行主管部门会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建科20081162008116号号n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n实施日期:自实施日期:自20082008年年7 7月月1515日起。日起。 第一条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在房屋施

5、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

6、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指标。 节能措施指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

8、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

9、机构审查同意后于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15日之日之内予以公示。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

10、062007206号)执行。号)执行。附件一: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附件一: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附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附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 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管

11、理办法建质建质20061922006192号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办法。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12、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责任和义务:1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

13、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2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3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4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

14、、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5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告。6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大型公

15、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试。 第五条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

16、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术、材料和产品。 3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

17、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

18、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自修改设计文件。 2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3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9、及监理、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4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5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

20、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等要求。6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 2、总监理

21、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3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

22、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4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第九条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条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予处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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