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法制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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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朝的法制|2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二)西汉中期以后的新儒家法律(二)西汉中期以后的新儒家法律思想思想|1礼法结合礼法结合|治理国家,礼法有不同的作用。“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互为补存,共同发挥作用。|礼的作用大于法,因为礼可以“绝恶于未萌”|礼法结合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2德主刑辅德主刑辅|在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基础上,董仲舒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并用阴阳家的理论进行解释。|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二、立法概况二、立法概况|汉朝的立法活动大体是汉高祖时定九章律,汉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汉律六十篇

2、的基本体系。|(一)“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史记高祖本记|(二)九章律|萧何参照秦法,在李悝法经六篇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增加的三篇是兴、厩、户。兴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法律规定。|厩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法律规定。|户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法律规定。|九章律是汉律中最早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三)傍章律|汉书高帝记:“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叔孙通所制礼仪即指的傍章律18篇。|傍章律18篇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尊卑等级秩序的礼仪法度的法律规定。|汉书叔孙通传:“汉王已并天下,诸侯共尊为皇帝高帝悉去秦仪法,为简易。群臣饮争功,

3、醉或妄呼,拔剑击柱,上患之。通知上亦厌之,说上曰: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臣愿征鲁诸生,与臣弟子共起朝仪。”|汉书叔孙通传:“汉七年,长乐宫成,诸侯群臣朝十月。于是高帝曰: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拜通为奉常,赐金五百斤。通因进曰:诸弟子儒生随臣久矣,与共为仪,愿陛下官之。高帝悉以为郎。通出,皆以五百金赐诸生。诸生乃喜曰:叔孙生圣人,知当世务。”|(四)越宫律(四)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它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五)朝律(五)朝律|又名朝贺律,汉武帝时由赵禹制定,共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以上几部分构成了以九章律为主要的核心和主干,傍章律、越宫律、朝律为重

4、要补充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了汉律60篇的主要内容。|三、法律形式|汉代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四种主要法律形式。|(一)律|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比较稳定和系统的法律形式。|(二)令|即皇帝的命令,也称“诏令”。作为皇帝针对具体的人和事随时发布的命令,令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随意性,是律的重要补充。但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科|也称“科条”、“事条”。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科渊自秦朝的“课”。|(四)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秦朝称“廷行事”,汉朝称“决事比”。特点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便利条件。

5、|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一、主要罪名|(一)侵犯皇权、中央集权的犯罪|1谋反|2左官罪。左为卑。舍天子而仕诸侯,谓之左官。|3祝诅、巫蛊罪|前者是指祈祷鬼神降祸于人的行为。后者是指借用巫术咒语咒骂人,或埋木偶人像于地下祈求加害于人的行为。汉律规定,犯此罪者一律处以死刑。|汉书卷64:“武帝末,卫后宠衰,江充用事,充与太子及卫氏有隙,恐上晏驾后为太子所诛,会巫蛊事起,充因此为奸。是时,上春秋高,意多所恶,以为左右皆为蛊道祝诅,穷治其事。丞相公孙贺父子,阳石、诸邑公主,及皇后弟子长平侯卫伉皆坐诛。语在公孙贺、江充传”|4腹非罪|臣下对法令持有异议,对统治措施心怀不满,而并未声言的罪名。获

6、此罪者要被处以死刑。|汉书郊祀:“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脣。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论死。自是后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5犯跸罪|跸:皇帝出行,开路清道,禁止通行。|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

7、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汉书张释之传|6大不敬罪|7不道罪|(二)家庭方面的犯罪|1不孝|2禽兽行|汉书燕王刘泽传卷35:“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二、刑罚制度与文景的刑制改革|1死刑|死刑在汉代又称殊死,殊死主要是指斩刑。枭首、腰斩、弃市、具五刑等。|2肉刑|汉初沿用秦朝刑罚,肉刑继续使用。|3笞刑|文景改革刑制后成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由垂令规定了垂的规格和行刑部位。|4徒刑|汉朝徒刑在沿用秦朝徒刑基础上有所发展,开始有了明确固定的刑期。主要包括:髡钳

8、城旦舂,即去发带铁.钳服苦役,刑期五年;完城旦舂,剃鬓须服苦役,刑期四年;鬼薪白粲,为神庙砍柴择米服役,刑期三年;司寇,戍边御寇,刑期二年;罚作、复作,守边或服杂役,刑期一年。|5徙边|指将死刑减死执行犯连同其家属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二)文景时期的刑法改革|1改革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据汉书刑罚志记载,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应处严刑,被押赴京城投入诏狱.其女缇萦跟随前往,向汉文帝提出:被处死的人不能复活,被断残的肢体不可再生,即使想改过自新也为时已晚。因此,缇萦主动提出请求,自己愿没为官奴婢,以赎免其父亲的刑罚,以使其改过自

9、新。文帝“怜悲其意”,下诏废除肉刑|2改革内容|汉初的刑制改革进行了两次。|第一次改革发生在汉文帝时期。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完刑,改为完为城旦舂|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特点:文帝废肉刑,主要用劳役刑、笞刑、死刑代替原来的肉刑。|缺点。汉书刑罚志“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第二次改革发生在汉景帝时期。针对文帝改革带来的弊端,景帝再次进行了改革。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56年)|(1)减笞数|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2)定令|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时不

10、得换人。|3意义|三、定罪量刑的原则|(一)上请原则|所谓“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通过廷尉上奏皇帝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及其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的减免与否。|上请原则上承西周的“八辟”之法,下启魏晋的“八议”之律,成为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工具。|(二)恤刑原则|恤刑原则是指对某些犯罪的老弱妇孺病残者,汉律在量刑定罪和执行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它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11、,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记|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一、成丁年龄|汉朝法律规定十五岁为成丁年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二、土地所有权|萧何曾强买长安民田。|汉朝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一种为国有,另一种为私有。|三、契约|(一)买卖契约|(二)借贷契约|(三)租佃契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二)婚姻制度|1婚姻关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下诏“女子年十五至三十不嫁五算”。|2婚姻关系的解除|汉律确认“七弃三不去”的离婚基本原则。|(二)家庭制度|1一夫一妻多妾制|2父权和夫权家长制|此制

12、度是三纲在家庭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其中,夫权是“夫为妻纲”的体现。它表现为妻子要无条件服从丈夫,服侍丈夫。|“父为子纲”表现出来就是父权家长制。为维护这一制度,汉律规定有“不孝罪”。如果儿子殴打父母都要处以死刑,殴死父母要枭首,杀死父母要处腰斩。反之,父亲对子女有绝对的权威。|汉书衡山王刘赐传“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三)继承制度|1王位继承制度|王位继承制采用嫡长子继承制。|2财产继承|在财产继承上,汉朝采用诸子均分制。|第四节第四节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随着皇权的加强,汉朝皇帝加强了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在操纵廷尉司法审判活动的同时,汉朝皇帝还

13、直接参与案件审判。|(1)推行逐级谳断上报制。|(2)实行上请制。|(3)建立诏狱制。|2中央常设司法机关|(1)中央最高常设司法机关是廷尉。廷尉之下设有正、左右监、左右平、廷尉史、奏谳掾、奏曹掾等。其中,廷尉的基本职责是负责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2)中央的另一个审判机关是御史台。常常直接参与审理一些案件。|(3)丞相|(二)地方司法机关|汉朝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分为州、郡、县三级。|封国。汉初由于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也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由内史典狱。景帝以后王国改制,封国与郡县比同,封国丞相同于郡守县令,也职掌司法。|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划全国为

14、十三州部,最初是作为监察区,各州派刺史一人为监察官。汉灵帝时,为加强地方政权,确定州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机关,长官称州牧,有的仍称刺史,州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最高的地方审判机关,是郡县的上诉机关。|郡。设郡守,景帝时改为太守,下设决曹椽史掌司法,是一审的上诉审级。|县。设县令,下设县丞佐理司法,为初审机关。|在基层乡,汉朝设有三老(有秩、啬夫和游徼),负责调解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二、诉讼审判制度|(一)诉讼与审判制度|1诉讼的提起及其限制。根据汉律规定,诉讼的提起分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控告;二是由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对诉讼的限制有三:一是不准越级上诉,有特大冤屈者可以直诉;

15、二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卑幼对于尊长的犯罪行为要尽隐瞒的义务;三是严禁诬告,凡诬告,一律反坐。|2审讯|汉律称审讯为鞫狱。|审案的基本方法是“五听”,目的是为了取得口供,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为了取得口供,汉代广泛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逼迫受审者屈服招供。|3复核|复核也称“传复”。得到犯人口供以后,三天再复审一次,称作“传复”。如犯人不翻供,就可以进行判决。4宣判|向当事人进行宣判,宣读判决书,在汉朝称为“读鞫”。“读鞫”是初审的最后一道程序。|5上诉复审|宣判结束后,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复审请求,汉律称之为“乞鞫”。“乞鞫”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超过三月便不得请

16、求复审。|6奏报与奏谳|奏报是指死刑案件的判决要上报朝廷,由廷尉或皇帝核准后方可执行。这实际上是死刑审批制度。奏谳是指对疑难案件的判决要逐级上报决疑。|(二)审判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由西汉董仲舒创立的审判方式。具体内容是依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中的精神、原则和事例等来审理案件。其核心是“本其事而原其志”。这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具体体现。|“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232例春秋决事比|盐铁论刑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案例|(三)录囚与秋冬行刑|录囚制度。始于西汉,是上级司法机

17、关通过对已决囚犯的审理,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审决的案件有无差错,以便发现冤狱,随时平反的一种制度,|秋冬行刑。汉律规定:凡死刑应在立秋后到冬至前这段时间内执行。|三、监察制度的发展|汉朝的监察制度是沿用秦朝的监察制度而来的,但又有所变化。|(一)中央监察机关|汉朝中央的监察制度是沿用秦朝的制度而来。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分别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汉朝的中央监察机关在西汉中期以后时有过一些变化。汉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实际职权是掌管土木工程,原来的监察职权由御史中丞担任。御史中丞成为专职的监察官。|(二)地方监察机关|1、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是汉武帝为控制京师百官而设置的,其

18、职责是掌察举百官,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后汉书百官志)|从机构隶属关系而言,司隶校尉隶属于御史大夫,在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后仍隶属于大司空,监察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到东汉时,司隶校尉的地位提升到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专席独坐的地位,被称为“三独坐”。|2州刺史|州刺史是汉武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而设置的地方监察官。|第六节第六节 汉朝法制的特点汉朝法制的特点|第五节第五节 汉朝法制的特点汉朝法制的特点|一、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一、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一)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二)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三)家庭伦常关系的儒家化。|(四)司法制度儒家化。|(五)法律章句学流行。汉朝政府并未对法律作出统一解释,因此两汉盛行私人解释法律。当时解释法律的人大多是经学家。他们以注解儒家经书的方式,逐章逐句解释律文,从而形成法律章句学,使儒家思想对法律形成更大影响。|二、影响深远的刑制改革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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