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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两年专项治理活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4.12工程质量两年专项整治的背景及要求住建部决定,从2014年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是:1、全面推动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2、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3、健全质量监管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这五个单位,称为五方主体。具体到人就是,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
2、这五个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 2、建立三项制度。 1)书面承诺制度-在工程开工前,五个主要责任人必须签署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2)永久性标牌制度-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五个主要人的信息 3)和信息档案制度-就是建立以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书面承诺制度,就是要求。3、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1)部里新出台的相应文件(1)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办法(2)项目经理责任十项规定(3)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五个主要
3、责任人到岗在位、尽职尽责。特别是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1)严管严查2)严罚重处3)不能手软4)决不姑息。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都要依法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1)经济责任-承担经济后果2)诚信责任-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3)执业责任-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4)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1、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2、认真实施检查。1)自查自纠2)全面排查3)重点检查(1)群众有投诉举报的;(2)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盯住不放,对其
4、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3)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重点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到位。省、部每6个月进行一次督查。 二、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3、严惩重罚违法行为。 对检查认定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严厉处罚。1)在主管部门排查中发现问题的,限期内予以整改的,可从轻处罚; 2)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 3)新开工的项目,一旦发现问题,予以严厉处罚,决不手软。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曝光违法行为3、加强行业企业自律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
5、理机制1、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通过检查了解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整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整合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监管、稽查执法 重点发挥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的作用,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1)工程勘察、设计质量2)工程实体质量 狠抓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密闭不严等质量突出问题。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严格标准规范执行,提
6、高工程质量水平。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1、要培育一批有实力的骨干监理企业,扶持他们做优做强。2、进一步开放监理市场,吸引国外优秀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并通过合资合作带动监理水平的提升。3、建立完善法规制度,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部里考虑,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1、加强政策引导。1)应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生产能力;2)政府投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这种建造方式;3)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住宅面积所占比例逐年增加,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4)协调出台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创造条件。
7、2、实施技术推动。1)建筑标准设计图集2)相关标准规范3)研发中心、训练中心和产业联盟中心。4)通过工程试点、技术示范,攻克技术上的难关。5)培育一批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联盟。3、强化监管保障。在工程实践中,要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工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要不断总结监管经验,探索适宜的监管模式和方法。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构件生产、现场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创新监管模式,保障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监管目标1、数据一个库2、监管一张网3、管理一条线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进一步落实总包企业的责任。1)劳务人员
8、培训2)权益保护3)用工管理4)质量安全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查处部门查处部门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
9、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违法发包:违法发包: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
10、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转包转包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
11、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12、。违法分包违法分包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
13、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挂靠挂靠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
14、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
15、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报告制度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
16、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处罚条款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
17、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18、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9、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行政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
20、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
21、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
22、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
23、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
24、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项目负责人追究终身责任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两项制度第七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
25、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九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1、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2、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3、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4、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
26、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标牌的设计、制作、安装 1)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2)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 1、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
27、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3、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的形式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
28、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29、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对监理单位总监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
30、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终身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
31、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身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
32、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项规定(试行) 项目经理的条件和要求项目经理的条件和要求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3、(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
34、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技术交底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
35、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
36、政处罚。对质量检测负组织责任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
37、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验收负责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8、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安全工作负责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保证安全措施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
39、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
4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岗前质量、安全教育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
41、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的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
42、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理规定记分周期记分周期12个月个月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
43、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一次记12分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一次记6分
44、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
45、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一次记3分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一次记1分
46、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累加分值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
47、,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停止执业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江苏省落实两个活动做的主要工作一、修编出台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1、标准的属性;2、通病控制方法;3、如何监督标准的实施1 )实体监督2 )资料监督二、修改监督业务系统1、建设单
48、位申报2、五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申报3、监督档案1月1日上线三、完善工程资料档案管理系统1、完全使用现行标准2、省标准列入系统3、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名称标准化4、不得复制资料5、原始记录导入系统6、按规范规定建立电子档案监督工作中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执行统一标准1、符合条件时,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竣工预验收的规定5、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6、验收资料中原始记录的要求二、做好监督档案1、按省监督档案的统一要求2、监督档案的公开问题3、监督档案中问题的处理4、监督档案中漏项问题全国质量检查江苏的主要问题1、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报告缺失2、钢筋连接工艺试验报告缺失3、原始记录缺失4、有见证取样记录缺失工程资料系统使用要求1、新系统1月份开始使用,原系统可更新2、全省均要使用工程技术资料系统3、验收记录原件导入系统4、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统一使用系统,按规定建立电子档案。5、关于资料系统中沉降检测报告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