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营改增环境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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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 ?兄弟,营改增对汇算清缴有什么影响呢?兄弟,营改增对汇算清缴有什么影响呢? 2017年度营改增环境下企业所得税年度营改增环境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 张国林张国林张国林张国林 4 讲座主要内容讲座主要内容l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l第一节第一节 全面营改增要点全面营改增要点l第二节第二节 全面营改增的几项特殊规定全面营改增的几项特殊规定l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l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l第二节第二节 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差异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差异l第三节第三节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

2、税务及会计处理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l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l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5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第一节第一节 全面营改增要点全面营改增要点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征税范围(原营业税征收范围):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纳税人: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国税函2010

3、139号第三条)。 3、纳税人的分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1)一般纳税人标准 行 业 销售额(万元) 工 业 50 流通企业 80 其他行业 500(原来的营业税行业)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6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3、纳税人的分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是自动升级的,达到标准时,由纳税人主动提出登记,否则,按正常税率纳税,但不得抵扣进项。 3)达不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

4、证核算。 4)其他个人(自然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6)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提示除了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7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 1、不征税范围: 说明: 1)营改增以前只有企业资产重组时货物转移不征增值税,营改增后扩大了范围; 2)不征与免征增值税的区别 不征:该销售业务不在纳税范围之内,不能开任何发票。 免征:该销售业务在纳税范围之内,但免税了;可以开增

5、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具体不征范围:营改增后具体不征范围: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满足三个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8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 营改增后具体不征范围营改增后具体不征范围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

6、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以下来自“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财税201636号、2011年第13号公告)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

7、、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9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 2、营改增合视同销售的范围:、营改增合视同销售的范围: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8、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10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 2、营改增合视同销售的范围:、营改增合视同销售的范围: (以下为营改增后新增)(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11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 3、免税范围:(营改增部分仅列示常见部份,详见“过渡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自然人) (以下为营改增的内容) (8)向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无偿提供(转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9)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10、(10)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1)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12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二、不征税、视同销售、免税范围。 3、免税范围:(营改增部分仅列示常见部份,详见“过渡政策”) (12)统借统还(包括发行债券)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提示原浙地税函2004437号把“统借统还”政策扩大到集团子公司之间,2016.5.1始该政策自动失效。 (13)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4)技术转让、

11、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要求:合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国税备案,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必须与转让同一张发票) (15)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6号) (16)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17)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公

12、告2016年第53号)。 (1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13三、税率和征收率三、税率和征收率 1、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 1)17%:销售(不含出口)货物、劳务(不含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2)11%: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13、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14三、税率和征收率三、税率和征收率 1、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 3)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含有形动产租赁17%,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11%)、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11%)。 4)0%: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征收率:3%。 1)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老项目、建筑业务简易计税项目(甲供材、包清工)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房地产企业销售老

14、项目、劳务派遣选择差额计税、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和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旧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15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方法(一)计税方法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建筑服务采用(适用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必须进行“首次备案”制度(公告201743号)。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16四、应纳税

15、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一般计税方法二)一般计税方法 1、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前期进项结转) 提示提示 1)对于房地产预售时预交的增值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抵减应交税金。 2)房地产企业: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预收款应预交的税金+进项转出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前期进项结转)纳税义务发生时其对应的预收款已预交的税金。 3)建筑业的进项税额是不区分项目,由纳税人整体申报直接进行抵扣的。 4)“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征增值税;预征方法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

16、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财税201758号) 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17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一般计税方法二)一般计税方法2、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3、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1%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财税201238号、财税201357号) 4)其他计算可扣除的进项:如:道路通

17、行费计算的进项。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18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一般计税方法二)一般计税方法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1)下列购进资产或劳务其进项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注意: (1)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允许抵扣进项;但,上述项目(不可抵扣项目)与应税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的。 (2)严格区分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导致不得扣除和不可抵扣项目与应税项目共用的区别。 (3)2013年8

18、月1日始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均可以抵扣进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19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一般计税方法二)一般计税方法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

19、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客运输服务、贷款贷款服务、餐饮餐饮服务、居民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 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8170号)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20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几项特别规定几项特别规定 1)增值税法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

20、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年度数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利息和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注意 (1)融资费用不得抵扣的限定条件为:(A)向贷款方支

21、付;(B)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如:利息、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 2)向第三方支付的与贷款间接相关的评估费、保险费、担保费、顾问费、咨询费等的进项可以抵扣。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21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几项特别规定5)与进项抵扣有关的特别规定(1)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2)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2、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22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几项特别规定 6)资产改变用途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改变用途转用于非应税项目的(简易计税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除外),其进项应当冲回(相当于转出)。 提示提示购进且已使用过已使用过(在会计上已部分或全部计入费用)的货物(如: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劳务、服务,转用于简易计税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不必进项转出。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动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

23、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又改变用途转用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下列方法抵扣:(但必须持有抵扣凭证)(附件2:二(一)8)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23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几项特别规定 提示提示 (1)修理自用旧建筑物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不论新旧建筑)。 (2)修理用于出租的旧建筑物,若其收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则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

24、扣。 (3)建筑公司购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如果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先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在改变用途时,其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这时,折旧越快越好) (4)建筑公司购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如果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先不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在改变用途时,其再计算其可抵扣进项税额。(必须预先取得专用发票) (5)如果一项固定资产(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其他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24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几项特别规定 问题问题 (1)同一幢

25、房屋如果一层是仓库或办公室,二层以上是员工宿舍,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2)2017年新建的一幢房屋,原先是职工住宅,后来一楼改造为仓库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如何抵扣? 答: (1)可以抵扣,前提是必须取得进项税额; (2)按前述改变用途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 (3)分二年(13个月)抵扣。 7)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况: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25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简易计税方法(三)简易计税方

26、法1、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或,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2、简易计税行为产生的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3、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若采用甲供材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财税201758号)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26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

27、计算(四)销售额的确定四)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价外费用不包括的内容: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规定(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提示 (1)价外费用采用了排除法定义,而放弃了以前的列举法定义。 (2)除了政府规费以外的代收款,以发票是否是“以委托方名义开具”的为准。 (3)房开企业在为客户代办产权证时代收的各项规费一直是作为营业税价外费处理的,营改增终于开了绿灯,不再作为价外费用。但要注意收费票据的开具。 (4)处理代收代付费用时必须注意

28、: A、所有代收的款项必须是收款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出的票据,即“以委托方名义开具”, B、账务处理:代收款项时先挂“其他应付款”,支付款项冲账时,应注意留下票据清单或复印件、非政府规费应有代收协议,以便证明款项是代收款。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27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四)销售额的确定四)销售额的确定 3、兼营: 1)指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业务的兼营; 2)要求分别核算; 3)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4、混合销售: 1)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2)按纳税人主业适用的税率纳税。 3)税法不对自然人应税收入进行混合销售判定,

29、仅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5、价格偏离的限定(第一次限定偏高)。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捐赠、关联方输送非正常利益时均可能偏高) 2)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28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一般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30、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提示提示 1)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房合同实际上是定制合同,其收到的款项是预收款,因此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也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只能开收款收据。 预售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必须按一定的比例预交增值税。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29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房地产企业销售现房,纳税义务的发生可能有下列情况,即: 订立合同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 订立合同并全额开票的,为开票当天,不论是

31、否收到房款; 按揭且全额开票的,为开票当天。 赊销(赊销合同)且未开票的,为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或者权属变更的当天。 2、特别规定: 1)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建筑服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也未收到预收款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视同销售行为,为服务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30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二)纳税地点为: 1)固定业户(含不在同一县(市)的分

32、支机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非固定业户(如:无照工程队):应税行为发生地; 3)自然人:业务发生地和资源所在地。(三)纳税期限 1、小规模纳税人、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1个季度。 2、按次征税的:1日、3日、5日、10日、15日。 3、其他一般纳税人:1个月。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述规定。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31六、税收减免的有关问题六、税收减免的有关问题 1、纳税人适用免税、减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如自产农产品出口。

33、 提示提示 适用零税率的产品其进项是可以抵扣的,且可以退税;而免税产品则是不可抵扣进项。 3、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应税行为的起征点: 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税。 起征点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32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所有增值税征税权属国

34、税局。销售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国税局暂委托地税局代为征收。 提示自然人出售不动产仍然由国税局自行征收。 2、零税率和免税的应税行为,也必须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购买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提示自然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一般情况:不可以(国税发2004153号)。 2)特殊情况:可以。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且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可以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 自然人销售不动产应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

35、政策介绍33第二节第二节 全面营改增的几项特殊规定全面营改增的几项特殊规定一、常见几个以差额为销售额的项目一、常见几个以差额为销售额的项目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余额为负的,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但年末仍然负差的,不得转但年末仍然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

36、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差额纳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34第二节第二节 全面营改增的几项特殊规定全面营改增的几项特殊规定一、常见几个以差额为销售额的项目一、常见几个以差额为销售额的项目差额征税时的扣减额凭证有:差额征税时的扣减额凭证有: 1)发票:发票: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2)签收单据:签

37、收单据:付给境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3)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交纳的税款。 4)省级及以上财政票据:省级及以上财政票据: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 5)其他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35二、二、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扣除特别规定进项税额扣除特别规定 1、适用范围: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扣抵。 2、抵扣办法:取得当期抵60%,取得当期始第13个月抵40%。 3、取得不动产的范围: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

38、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4、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围: 1)新建不动产, 2)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5、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包括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36二、二、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扣除特别规定进项税额扣除特别规定 6、不适用2次抵扣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7、

39、融资租入的不动产(租金分期支付,分期抵扣)。 提示提示 1)可以一次扣除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 (1)房地产开发项目 (2)建筑业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3)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未超过50%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日常维修或装璜)。 2)注意事项: (1)即使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当归集登记其全部进项税额(建议在“在建工程”中设“进项税额”专栏),以便在改变用途时,可以计算可抵扣金额。 (2)对于同一幢楼,部分用于职工宿舍,部分用于仓库的,也可以全额抵扣进项(分二年)。 第一讲第一讲

40、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37三、三、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征收率3%)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征收率3%)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征收率3%) 4、营改增前取得的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动产征收率3%;不动产征收率5%)

41、 5、建筑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工程。(如:安装、装璜)(征收率3%) 6、建筑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甲供工程。(征收率3%)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38三、三、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 7、建筑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征收率3%)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提示建筑公司取得的分包工程,如果总包方取得的是老项目,那么分包方也是老项

42、目,因为总分包合同属于同一个施工许可证。 8、建筑业建筑业中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如果甲供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征收(征收率3%) 房地产老项目和其他企业老厂房(征收率5%)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纳税的(征收率5%)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选择按差额简易征收(征收率5%)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39四、建筑业跨县(市)经营的规定四、建筑业跨县(市)经营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但就地预征时,以销售额扣除分包款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预征。预征税额=含税余额(1+11%

43、)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就地预征时,也按3预征。 预征税额=含税余额(1+3%)3% 预征地点:劳务发生地的地税部门, 申报地点: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 提示提示建筑业在机构所在地开出发票时,应尽快在劳务发生地预交税款,否则无法完税凭证来实现当期扣减,会引起当期多交税款。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40五、销售不动产的特别规定五、销售不动产的特别规定(一)非房地产企业卖厂房(或营业用房)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有三种征收方式 两个概念: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差额=全部

44、价款和价外费用-原价; 1、差额预征,差额征税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自建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差额就地预征5%,然后在机构所在地差额按5%申报。 2、差额预征,全额征税 非自建不动产,选择或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按差额就地地税预征5%,然后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全额按11%申报。具体包括: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且又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 2)2016年5月01日后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必须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41五、销售不动产的特别规定五、销售不动产的特别规定(一)非房地产企业卖厂房(或营业用房) 3、全额预征,

45、全额征税 1)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全额就地预征5%,然后在机构所在地全额按5%申报。 2)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按全额就地预征5%,然后在机构所在地全额按11%申报。 3)2016年5月0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按全额就地预征5%,然后在机构所在地全额按11%申报。 问题问题 自建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的界限,以“开工日期”还是“验收备案日期”为准?江山:“开工日期” 提示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土地价款不得扣除。工业企业炒地皮的税务更重了。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

46、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42五、销售不动产的特别规定五、销售不动产的特别规定(一)非房地产企业卖厂房(或营业用房) 小规模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小规模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地税预征,国税申报) 1)非自建不动产,差额预征,差额征税,征收率5%; 2)自建的不动产,全额预征,全额征税,征收率5%。 自然人的征收方式自然人的征收方式:(地税代征) 1)非自建不动产,差额征税,征收率5%; 2)自建的不动产,全额征税,征收率5%。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43五、销售不动产的特别规定五、销售不动产的特别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企业取得项目的方式:

47、1)通过招拍挂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 2)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重新立项继续开发。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1)新、老项目的区分: 老项目,是指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开工日期按下列方法确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老项目,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44(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2)新项目和自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

48、土地价款)(1+11%) (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2)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公告2016年第86号) (3)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公告2016年第86号)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4)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

49、增政策介绍45(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提示 单独作价的无产权储藏室、车库、车位等,不作为计算土地价款扣除的面积。有两个问题仍必须高度重示: (1)必须进行面积测量,即使无产权也要测量。 (2)如果储藏室、车库、车位等是滞销的,又是收入成本倒挂的,则会造成前期税负偏大。 3)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 (1)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46(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3、预售与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不论新老项目,一律预征增值税,预征率为3%。

50、2)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即: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1%)3%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预征是不扣除土地价款。 4、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的特别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温馨提示 1)如果甲供材料,新老项目混用材料时,尽量按楼号或标段领用材料 2)尽量不要把项目拆分给个人施工,至少应当是个体

51、工商户。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47(三)住宅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1、自然人住宅销售的优惠政策: (1)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4市: 购买不足2年的所有住宅,按5%全额缴税; 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5%纳税; (2)其他地区: 购买不足2年的,按5%全额缴税; 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温馨提示 2年的起点,以房产证或契证签发日期“熟先”原则确定(国税发2005172号) (3)自然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一(十五) 2、个体工商户:

52、销售购买的住房,享受自然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48 六、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特别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特别规定 1、一般纳税人: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5%的征收率,就地预交,回住地申报。 2)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异地不动产,就地按3预征,回住地按11%申报。 3)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选择3%的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 1)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5%减按1.5%征收。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2)出租其非住宅不动产(如店面

53、、写字楼),按5%征收。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49七、营改增政策衔接七、营改增政策衔接 1、销售旧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3%减按2%征收增值税。温馨提示 1)这里的“固定资产”只包括有形动产, 2)“使用过”是指会计核算上计提过折旧。 2、买一送一: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 电信服务的卖一送一不视同销售,而要求分别核算(即进行价格分摊)。 疑问是否可以扩展到所有行业?江山:可以。

54、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50七、营改增政策衔接七、营改增政策衔接 3、原增值税纳税人指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1)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额问题 (1)原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但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2年抵扣。 (2)原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的进项税额以及改变用途时进项处

55、理方法,与营改增企业一致。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51七、营改增政策衔接七、营改增政策衔接 3、原增值税纳税人指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1)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额问题 (1)原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但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2年抵扣。 (2)原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的

56、进项税额以及改变用途时进项处理方法,与营改增企业一致。 第一讲第一讲 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全面营改增政策介绍52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 营改增后,所得税上的经营收入金额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但,因时间性差异或视同销售范围不一致,会导致年度增值税确认的收入与所得税确认的收入金额不一致。 一、所得税与增值税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差异。 (一)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法把收入分为如下几类: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57、;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如:赔偿收入、违约金收入)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53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1、商品销售收入所得税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5

58、4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 所得税与增值税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上的主要区别: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两种税法均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时: 所得税: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增值税:按“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2017年5月1日,Y公司接受J公司订单,订制大型设备一台,合同中约定:设备不含税价20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货款的10%,2017年9月1日时再支付货款的40%,2018年5月1日时再支付货款的30%,2018年10月交货,交货时支付货款的15%,其余5%作

59、为质保金;质保金于设备运行满1年,无质量问题时支付;所有货款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Y公司17年末设备完工程度为55%,总成本预计为1800万元)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55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 问题(Y公司): 1)第一笔货款和各付款点如何进行税务、账务处理? 收到首期预付款时(各收款日会计税务处理,同) 借:银行存款 2340000.00 贷:递延收益 2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0000.00 2)年末如何进行所得税相关的账务处理? 借:递延收益 110000000.00(2000万55%) 贷:

60、主营业务收入11000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9000000.00(1800万55%) 贷:生产成本-XX设备 99000000.00 3)交货时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有5%的货款没收到,也没有开发票,是否要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3510000.00(200015%1.17%)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 1170000.00(20005%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680000.00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56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注意:注意:对于质保金,建筑

61、业有特别规定:建筑业“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公告201669号)建筑业会计处理建筑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30000.00(200015%1.11%)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 1110000.00(20005%1.11%)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30000.00 应交税费-待确认销项 110000.00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57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62、。 所得税法规定: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法无具体规定,原则规定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解读:需要安装和检验的产品,如果先收款再发货的,或者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在发货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纳税义务已发生。 因此,如果没有全额收款,也没有先开票后收款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定金,在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结算货款”。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两税法均规定: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但,增值税增加了“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为了避

63、免委托代销税务风险,对180天将届满的商品,有条件的可采用假退货处理。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58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两税法相同。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交房)的当天。 2、劳务收入 所得税的劳务收入确认原则: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

64、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注意:若提供劳务的结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可等到完成时确认收入。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59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所得税与增值税对劳务收入在确认时间上的区别 1)建筑业务 所得税:上述3个条件, 增值税:预收款只预征,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具体发生时间为: (1)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是工程进度款。与所得税法同。 (2)未签合同的,按完工之日。与所得税法同。 (3)预先开票的,按开票日。与所得税法不同。 问题:建筑业第一笔预收款什么时候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按工程进度

65、,与所得税一致,至少不迟于第二笔款项。 2)安装费。 所得税: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与建筑同类。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60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所得税与增值税对劳务收入在确认时间上的区别 3)宣传媒介的收费。 所得税: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增值税:广告发布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未订合同的按广告发布时间;广告制作的,同建筑安装。 4)软件开发收入。 所得税:为特定客户开发

66、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增值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5)特殊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 所得税: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增值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61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所得税与增值税对劳务收入在确认时间上的区别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所得税: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增值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7)长期劳务。 所得税: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

67、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62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 3、其他收入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所得税:除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注意:严格区分股权投资收益与金融商品转让收益。金融商品转让在“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问题: (1)企业抄股是否交增值税? 现金股利和派股分红不征增值税,但股票转让要交纳增值税。 (2)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是否交增值税? 在转让实现时,按差额交

68、增值税。 提示:个人抄股或购买债券、理财产品不征增值税。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63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两税法同。 3)租金收入 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预收租金不可分期报税) 4)接受捐赠收入 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不属于应税收入,且可以

69、抵扣进项。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64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 5)股权转让收入 所得税: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如果以被投资企业减资的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总局公告201134号) 增值税:不属于应税收入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

70、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65第一节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变化收入确认的变化三、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在确认时间上的主要区别: 所得税收入确认节点: 1)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2)劳务的发生并可计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节点: 1)资产实体(权利)的转移 2)劳务的发生并取得收款权权, 3)开具发票。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66第二节第二节 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差异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差异 一、以所得税法的视同销售范围来分析:(所得税实施条例25条、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发200931号) 1、企业自产或外购自产或外购的商品

71、(劳务),用于下列项目,所得税与增值税一致均视同销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市场推广、职工奖励或福利、交际应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自产自产的商品(劳务),用于下列项目,所得税与增值税均视同销售: 职工奖励或福利、交际应酬。 3、企业外购外购的商品(劳务)用于下列项目,增值税只作进项转出,所得税必须视同销售: 职工奖励或福利、交际应酬。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67第二节第二节 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差异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差异 4、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不

72、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增值税法各有不同规定: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增值税法:如果另一种产品是非应税(如:免税)产品,应视同销售。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如用途不变,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仍然用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不视同销售);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视同销售)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68第二节第二节 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

73、的差异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差异二、以增值税法的视同销售范围来分析 1、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劳务)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2)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得税也视同销售); (外购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只须进项转出) 2、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 (1)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与所得税同) (2)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与所得税同) (3)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与所得税同) 3、其他情况其他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所得税以所有权转移为准,增值税以货物发出

74、为准;若以收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180天内增值税不视同销售,) (2)销售代销货物;(如果是以收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所得税只确认手续费为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69第二节第二节 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差异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差异三、两项特殊情况: 1、买一送一,送出的商品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所得税法上不视同销售,增值税法没有明文规定。从营销实质上看,“买一送一”是混合作价模式,不应视

75、同销售,我们江山国税也认同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 具体操作要求: (1)所得税上要求“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送出的商品如果是外购的,则不应低于买价;如果是自产的,则按两种产品通常售价分配。 (2)增值税上没有具体要求,应参照所得税的要求处理;增值税上更应认真区分,因为卖出的商品和送出的商品可能税率是不一致的。 (3)发票上处理的难点:最好在同一张发票上以不同行次分别列示“卖”和“送”商品;至少在发票附注栏内注明送的商品(这时送的商品税率和税额体现不出,房地产企业有风险)。 2、出租房屋免租期是否视同销售?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76、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公告2016年第86号) “免租期”本质上就是“买一送一”。 第二讲第二讲 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营改增环境下汇算清缴的变化70第三节第三节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以不动投资的方式转让不动产,是目前不动产交易的新方式,目的是为了规避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营改增前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营改增后不动产投资应征增值税,但仍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有二个陷阱: 1)附合商业目的,不以规避纳税为目的; 2)投资持

77、有时间必须在12个月以上。 税务及会计处理: 1、房地产企业以完工商品房(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房地合一价) 1)以老项目(2016年5月1日前开工)的商品房对外投资:可以选择简易征收5%交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11%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什么情况下可能选择11%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投资方愿意向被投资方进行利益输送(如:关联方、操作上市)。第三节第三节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712)以新项目(2016年5月1日后开工)商品房对外投资,必须按照11%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小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价) 应交

78、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非房地产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房屋和土地分别作价记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以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和土地,对外投资:可以选择简易征收5%交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11%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2)以2016年5月1日始取得的房屋和土地对外投资,必须按照11%的税率交纳增值税。第三节第三节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72 例:A公司以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厂房两幢和一块土地向B公司投资,厂房面积共30,000平米,账面原值20,0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0元;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

79、,000平米,原值840,000元,累计摊销70,000元。经评估,上述房屋和土地合计评估值为2070万元,双方协议作价2100万元投资入股。 会计处理:(小企业) (1)作价投资时(选择5%征收率)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1,0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不含税价) 20,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000,000.00 (2)结转清理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770,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0.00 累计摊销 70,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40,000.00第三节第三节 营

80、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营改增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73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 一、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公告201429号) 1)属于应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各种减免、退回的流转税费(不含出口退税),各种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和损失的政府资金,如:出口创汇补贴、科技经费补助、环保补助等。 2)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专项用途资金): 不征税收入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财税201170号)(会计上属于:用于补偿企业以后发生费用和损失的政府资金)。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

81、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74 一、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公告201429号) 2)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专项用途资金): 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

8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属国家以资本形式投放到企业的资金和以(无息或低息)借款形式投放企业的资金,不征税,也不填报汇缴表。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75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 1)出口退税以外的税费减免、返还等。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对已发生费用、损失的补偿。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或相关的费用) 3)属于对以后费用、支出进行补助的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费用或支出发生时: 借:费用账户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或相关的费用)第四

83、节第四节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76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2、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 1)补助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且不形成资产的: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项目支出 贷:银行存款 年末: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收入(或管理费用-*项目支出) 5年满时未用完也未交回的: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收入(结余部分)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77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2、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 2)补助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且形成资产的 (1)资产冲

84、销法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资产购置时: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冲销资产价值 借:递延收益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5年满时未用完也未交回的: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收入(结余部分)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78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2、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 2)补助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且形成资产的 (2)递延法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形成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计提折旧(略) 按资产年限结转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收

85、入(已支出部分) 5年满时未用完也未交回的: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收入(结余部分)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变化79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一、营改增后对原适用增值税的行业带来了什么? 扩大了抵扣范围。除利息和不得抵扣项目外的所有采购(货物和劳务、服务),均可以抵扣进项。主要体现为: 1)不得抵扣项目以外的所有不动产建设项目取得的进项,均可以抵扣进项。 (1)2016年5月1日后新造厂房、新修道路、新建围墙、新搞绿化等等,包括直接取得的建安专用发票、甲供材自购材料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进项。 (

86、2)不动产建设项目抵扣时间分13个月,即第1个月抵60%,第13个月抵40%。 2)修理2016年5月1日前的取得的自用建筑物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进项。 3)修理用于出租的2016年5月1日前的取得的建筑物,若其收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则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80一、营改增后对原适用增值税的行业带来了什么? 4)建筑公司购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如果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先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在改变用途时,其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这时,折旧越快越好) 5)建筑公司购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如果先用

87、于简易计税项目,先不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在改变用途时,其再计算其可抵扣进项税额。(前提是必须预先取得专用发票) 6)所有企业,如果一项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其他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7)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只要取得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 8)会议费中把餐饮、住宿、服务分开,其中的住宿、服务取得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 9)公路过路费中的高速公路凭收据直接计算抵扣3%,其他公路凭收据直接计算抵扣5%; 10)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不论适用一般计税还是适用简易计算,均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

88、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81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一)合同的违约金(罚款)、赔偿金。 难点:支付合同违约金(合同罚款)、赔偿金是否需要发票才能扣除? 增值税条例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表述“为纳税人提供(销售)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的内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财政部令2008第50号、第52号)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价外费用应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处理技巧: 1、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即价款(应税收入)已经发生,然后产生了违约金、赔偿金的,则违约金、赔偿金应交纳增值税,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89、。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也可扣除,此项支出为不含税支出。 2、如果经济业务没有发生,即价款(应税收入)尚未发生,则违约金、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收款方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需取得发票。 税前扣除凭证是:收款人开具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有关合同或协议(包括补签的赔偿合同或协议)。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82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二)销售折让、商业折扣、销售返利、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1、商业折扣:因销售时按批量作价,直接在售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本项不需专门的税务处理,以降价后金额开票作收入即可。 2、销售折让:销售后由于货物瑕疵、错码等

90、原因造成的降价; 3、销售返利:售后按一定时间累积销售量所作的价格返回;“2”、“3”两项可向税务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然后开具红字发票,直接冲减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国税函20061279号) 4、现金折扣:销售后为了及时收款,有条件地允许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所产生的扣减。 属于“财务费用”,可税前扣除。扣除凭证为: 已收款凭证, 有约定条件的合同或协议。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83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三)职工新酬: 1、工资薪金支出: 1)当年已预提次年汇缴前发放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扣除(公告2015年第34号)。

91、注意:必须“已预提”。 2)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可在税前扣除。(公告201215号) 3)劳务派遣工的特别规定(公告201534号) (1)按合同、凭发票支付给派遣方的作劳务费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2)企业按劳动定额和福利制度等直接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支出,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准予计入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意: (1)劳务派遣是已改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而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返聘退休人员则不需要取得发票。 (2)劳务派遣公司开票有如下规定:A、一般纳税人,全额征收6%,可开专票;

92、差额征收(需备案)5%,只能开普票;B、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征收3%,可开专票;差额征收(需备案)5%,只能开普票。 (财税201647号)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84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三)职工新酬: 1、工资薪金支出: 4)股权激励。会计是按权责发行制记入费用的。税法规定,在行权当年,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公告2012年第18号)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资本公积其他公积 行权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公积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注意:股权激励按工薪收入计算个人

93、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85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三)职工新酬: 2、职工福利费支出 1)税法限额为工资总额的14%。按实际支出(不合法凭证单独调整)和税法标准按熟低原则扣除。 2)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参见国税函20093号 3)注意区分:防暑降温费也是福利,但劳动保护不是福利,而且劳动保护用品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4)普惠性福利的处理:如职工共享的节假日物品、年度旅游等。 “没有列举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

94、、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总局所得税司卢云2012年4月11日在线访谈)。 注意:福利开支,无论少数个人享受,还是普惠性集体享受,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86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三)职工新酬: 3、以现金发放的工资性福利的处理(公告201534号)。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待遇制度的,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作为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的限额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一般企业:工资总额的2.5

95、%,超支可以递延。 2)特殊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财税201563号、财税2016122号) (2)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若能与职工教育经费准确划分的,可以全额扣除(财税20081号)。 (3)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可以全额扣除(公告201429号)。 注意:职工培训、教育的资料、培训费,只要取得专用发票的,一律可以抵扣进项。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87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三)职工新酬: 5、工会经费支出: 1)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

96、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公告2010年24号) 2)税务机关代收的,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公告2011年30号) 6、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可以扣除。当年计提次年汇缴前支付的也允许在计提年度扣除。 7、住房公积金 国税函20093号列入福利费范围,但没有规定扣除标准,但其他法规有缴纳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可税前扣除。 8、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分别5%。)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

97、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88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五)业务招待费 1、正常经营期:按收入的5和支出的60%,以熟低原则扣除。(条例第四十三条) 2、筹建期间:“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即直接调增40%,不需另行计算调整。(公告2012年第15号) 3、业务招待费容易搞混的一些问题: 1)老板把妻子、儿女、父母的飞机票、火车票、旅游票、住宿费拿到单位报销,属于利润分配,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即使取得企业抬头的专票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报销往返机票(机票抬头是个人姓名,下同)及住宿费,应计入相关会议费、研发费或者其他成本费用,其住宿费如果取

98、得企业抬头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企业聘请老师做专业培训,报销往返机票及住宿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其住宿费如果取得企业抬头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企业聘请会计事务所做审计,报销往返机票及住宿费,应计入审计费用或者其他成本费用,其住宿费如果取得企业抬头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企业招待业务客户用餐、旅游,报销往返机票及住宿费等,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其住宿费即使取得专票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89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五)业务招待费 3、业务招待费容易搞混的一些问题: 6)员工年终聚餐应计入福利费; 7)出差途中符合标准

99、的餐费补贴计入差旅费,出差过程中招待客户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 8)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9)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10)企业委托加工的小礼品,对企业的形象、产品进行宣传,作为广告宣传费,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换抵扣进项,但赠送使用时要视同销售; 11)一些企业的食堂,在为其职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时,负责招待一些外部客人,其费用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12)拍摄影视作品时作为道具的用餐,是制作成本,不是招待费。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90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经营期间: 1)扣除

100、标准 一般企业:销售收入的15%。 特殊行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税201741号)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销售收入的30%。 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注意:协议、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91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2)扣除要求: 一般广告据实扣除。跨期广告,按媒体发布期间摊销扣除(权责发生制原则)。 大型广告设施,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以折旧费金额扣除。 货物用于广告宣传,应视同销售(所得税、增值

101、税一致)。 广告性赞助,应取得协议和合法凭证。 2、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即先纳税调增,然后递延向后结转。(公告2012年第15号)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取得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进项。其税率为6%(小规模3%)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92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五)捐赠支出 1、非公益性捐赠和超出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可税前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 1)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条例第五十三条),有特殊规定(如:汶川地震捐赠)的除外。 2)受捐人为(经认定的)公益性

102、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第五十一条) 3)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财税2008160号) 3、以实物对外捐赠,若虚报物资价值,即使取得捐赠收据,只能按公允价值扣除。 捐偿支出一律视同销售,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一致。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93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六)利息支出1、税法基本规定: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

103、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条例第三十八条:(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公告2011第34号)同期同类: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金融机构指:本省任何一家经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含小贷公司。应提供证明:“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

104、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94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六)利息支出 3、向自然人(非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关联方利息扣除规定(财税2008121号) 1)利率合法,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不大于2:1(金融企业5:1)。 5、集团公司统借统贷: 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105、水平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增值。 注意: 1)如果高于或低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收款方必须交纳增值税, 2)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时,高出部分的利息付款方要纳税调增。 3)利息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即使开具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95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六)利息支出 6、投资不到位的扣除限定(国税函2009312号)。 凡企业投资者在(章程)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

106、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资本是否到位是按章程约定为标准的,不是按营业执照登记时间确定的。 注意:注册资本改用认缴制后,高报注册资本的风险: (1)经营失败时投资仍未投足的,被追索的风险; (2)无法按期到位的,未到位部分利息不得扣除风险。 7、其他有关利息的规定。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公告2010第13号) 2)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直接扣除。因为是向银行贴现,若是向黑市贴现不可扣除。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107、96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这里指的是行政处罚损失,不可所得税前扣除。 (八)税收相关滞纳金、罚款 不可所得税前扣除,一律调增。 (九)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财税200929号) 1、向第三方支付,不是向员工支付。向员工支付将认定为奖金。 2、要有合同或协议。 3、支付给单位的,该单位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而且只能转账支付,不能付现金; 支付给个人的,要注意留下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等便于查证。 4、不允许超过收入(不含税)金额的5%(不含金融企业),凭发票支付。 5、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交易额的10%。(国税发200931号)第五

108、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97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6、计算佣金的收入金额难确定的情况:(2009年0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7、支付给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佣金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率6%(小规模3%); 8、支付给自然人的佣金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增值税率

109、为3%。 9、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以折旧方式摊销。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98二、扣除项目难点解读 (十)支出(费用)扣除的其他税收规定: 1、会计有规定与税法无规定如何处理: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公告201215号)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费用(支出):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

110、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公告2012年第15号) 3、自2017年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席令2017 第64号)第五节第五节 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营改增环境下扣除项目难点解读99郑记会计服务事务所简介郑记会计服务事务所简介 郑记会计服务事务所由郑井水先生创办,主要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咨询,企业纳税事务咨询,企业资产重组咨询,

111、会计、税法专题培训,会计实操业务培训,代理记账,代办审计,代办纳税鉴定,代办资产评估。 当前主要工作方向是为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咨询、税收咨询,为企业的大型项目或整体经营设计税收方案、预测税收成本,举办财税专题培训。 创办人郑井水拥有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事资格,从事财务、审计、咨询业务二十多年,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轧实的理论基础。 郑记会计服务事务所与张国林先生深度合作,共同从事纳税、财务管理咨询和专业培训。 张国林先生拥有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从事财务工作30余年,其中从事审计、财务管理咨询和税收咨询、规划业务二十余年。曾业余从事大、中专会计、财务、税收、经济法课程授课二十余年,从事各类会计、税法专题讲座十多年,近年主攻所得税、增值税专题研究和培训。曾在十多家国家级、省级报刊发表论文30余篇。 联系方式: 张国林13857025749(移动短号665749) 郑井水13750709518(移动短号638518)郑记会计服务事务所简介郑记会计服务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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