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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解读CONTENTS12目目录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几点归纳几点归纳1.暂行办法主要内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学前教育阶段(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阶段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其他规定1.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每月1000元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配偶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
2、内不能变更。2.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年3600元定额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每月400元或元或每年每年3600元元)其他规定1.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超过自付自付15000元元的基础上)的基础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限额内据实扣除。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等其他规定其他
4、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定定 额额 扣扣 除)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最长期限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其他规定其他规定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
5、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4.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定定 额额 扣扣 除)除)纳税人本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
6、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其他规定其他规定1.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2.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4.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定(定 额额 扣扣 除)除)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
7、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2.几点归纳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情形一: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情形二: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
8、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情形三: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情形四: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情形五: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情形六: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情形七: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情形八: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情形九: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每月11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情形十: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感谢您的聆听感谢您的聆听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