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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1、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含尾矿库)。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职工配备的、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按其用途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类别,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按我厂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凡在我厂从事生产、管理、科研的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
2、协议工、派遣工,按不同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由矿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七条 对计划用工、民工等性质的从业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要求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科负责监督及考核。第八条 到我厂参观、学习、实习的人员及进入工作现场勘查的承包商,必须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用品遵守矿及车间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 从事高空、井下、尾矿库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规定使用。2、采购第十条 凡进入我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第十一条 矿安全管理科、工会委
3、员会、纪委、财务科等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严格按照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3、发放和使用第十三条 物资供应严格按照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各车间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各义克劳保用品。不得以赁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平均分配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更不能相互攀比。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在执行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第十五条 物资供应科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按
4、照以下要求执行:1、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必须要有审批的计划,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安全标志、安全鉴定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齐全方可办理入库手续。2、收料员必须在入库单上填清名称、规格、质量、单位、数量及单价等,并与实物相符。3、严格劳动防护用品入库的验收工作,确认审批同意的需求计划与实物相吻合,4、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鉴定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妥善保管,并在安全管理科备案。第十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
5、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八条 根据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科分配的工种及工种岗位配备标准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发放登记卡片,在卡片上按标准签发品名与使用期限,加盖公章。第十九条 物资供应科根据标准发放,并在个人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详细登记领用的时间、品名、规格、数量和生产厂家,同时领用人签字(或盖章),做到个人领用卡、发放登记卡和仓库发放登记台帐相符。第二十条 调换工种,近新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因工伤
6、、疾病、学习、出国留学、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和缺勤(事假、旷工)连续一个月以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相应延长使用周期,并在个人登记卡上注明。第二十一条 因工受伤人员需配备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经厂认可,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科室人员按发放标准执行,其中经组织决定到班组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三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同一劳保品不得重复领用。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和外单位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厂内部调动,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回收,卡片随人带走,按接收单位分配的工种,在发放登记卡
7、片上核对签证后,按新标准发放。第二十五条 职工为了挽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工伤事故等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在厂区内存放被盗的,所在单位必须给予补发。第二十六条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劳动防护用品遗失需补领的,凭车间证明,按使用时间折旧,赔付后给予补发。第二十七条 凡调出厂、离职、退职、离休、退休和居家休养人员,不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八条 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矿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实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 上班时,禁止不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和人员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班(段
8、)长,职工之间具有相互监督,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权力。第三十条 鼓励职工积极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的缺陷,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维护保养防护用品。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在年终安全先进评比中不再考虑,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建议采纳后矿将给予一定特资奖励。第三十一条 应将劳动保护用品培训纳入矿三级教育内容。在新职工入矿时,必须对其进行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和培训,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发科员及班组长应对新职工进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讲解和培训。4、评估第三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各岗位的防护需求制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时必须经过安全
9、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业医务专业人员、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防护用品评估小组的评估。防护需求评估从以下方面的保护进行评估:1、头、眼睛、脸、手、脚的保护;2、听力和视力的保护;3、呼吸的保护;4、热、冻的保护;5、触电的保护;6、其它的保护。5、贮存第三十三条 各种劳保用品按照说明书规定,根据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进行分类贮存。库存物资必须做到鲜明,确保材质不混、名称不错、规格不串,并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库存物资的使用价值。劳动防护用品要做到日清月结,永续盘点和定期盘点相结合,如终保持帐、物、卡、资金四相符。严格执行“先入先出,循环发料”原则,防止积压变质。发现即将超过存放期的物资,应及时书面报告科内主要领导,尽快妥善处理。禁止发放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6、 检查、保养、检测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检查由工会委员会、安全管理科、人力资源科、各车间安全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如下:1、生产施工现场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穿戴。2、生产施工现场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规定。3、生产施工现场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使用。4、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其它情况。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保养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第三十六条 劳保用品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的劳保用品严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