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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经济法( (三三) )合伙合伙合伙财产与利润是合伙人的共有财合伙财产与利润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按份共有优先,份额不明时推定为产(按份共有优先,份额不明时推定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 合伙人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对合合伙人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伙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设立二)设立 设立个人合伙的,应当向工商行政设立个人合伙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伙协议、户籍证明、身管理部门提交合伙协议、户籍证明、身份证、基层组织证明、份证、基层组织证明、注册登记申请表注册登记申请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
2、其他材料(包括住所证明、批准文件、劳动合料(包括住所证明、批准文件、劳动合同副本、保险凭证、合伙执行人的委托同副本、保险凭证、合伙执行人的委托书和照片等)。书和照片等)。(三)合伙内部的运作(三)合伙内部的运作 个人合伙的决策机制由合伙协议约定(可以在共同决策、民主决策、分别决策、执行人决策等形式中选择),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决策机制应为共同决策制。 合伙人均可对外代表个人合伙,可以检查、监督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内部关于权利分配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利润分配(四)利润分配个人合伙收益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分配比例,经协商
3、达不成协议的,平均分配收益。(五)入伙与退伙(五)入伙与退伙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形成的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不违背合伙协议前提下可以退伙,按照出资比例分走出资与收益。二、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含义一)合伙企业的含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4、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务员不得成为合伙人。2、合伙人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并签名。 合伙协议中如何约定法定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和劳务。 合伙人可以对除货币以外的五种出资方式评估作价,也可以不评估作价,约定评估的,经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可以委托法定验资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合伙人自己评估,自己评估的,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有经营场所 设立程序: 1、订立合伙协议; 2、合伙人出资;3、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需要审批的企业
6、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协议和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天内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申请批准; 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审批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资格证明和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注册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资格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对企业一般事务,合
7、伙人可以约定执行模式,以下模式可供选择: 共同管理制共同管理制:合伙人以一致同意、一票否决的方式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民主管理制民主管理制:合伙人民主表决决定合伙事务; 委托执行人管理制委托执行人管理制: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 分别管理制分别管理制: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
8、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
9、合伙企业对外事务的执行 (一)与第三人的一般经济交往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的承担 1、清偿顺序: 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其次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少数合伙人偿还了债务后,在合伙人内部,可找没有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在合伙人内部:对企业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
10、商达不成协议的,平均分担企业债务中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合伙企业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负债时,其债权人不得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其债权人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不得分走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五、入伙和退伙五、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形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11、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经营期限的,出现合伙协议的约定的退伙事由,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某个合伙人退伙,或者出现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或者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的,只要退伙不对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12、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或出现合伙协议约定除名的其他相关事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对犯了错误的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 对退伙之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对退伙后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有足够的净资产的,合伙人有权分走自己的财产份额。六、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六、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 (一)利润分配方式: 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平均分配利润 (二)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或承担责任的,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一部分合伙人,不能约定部分合伙人承
13、担全部亏损。(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字样。字样。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
14、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15、;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车祸死亡,甲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依法继承甲的
16、遗产。在甲妻提出继承合伙份额的要求时,乙、丙的如下答复哪些不违反法律的规定?A“由于合伙协议没有关于继承问题的约定,我们又不愿意与你共事,所以你不能成为合伙人”B“我们本来并不反对你的儿子成为合伙人,但是,由于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现在只能按退伙处理”C“如果按退伙处理,我们可以不退还你丈夫出资时投入的房产,而改为退还现金”D“你丈夫突然去世后,合伙企业的管理一度陷于混乱,其间一笔生意失败,造成大量亏损。在办理退伙结算时,你们应分担其中一部分亏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创办了一个合伙企业光明铅锌矿场,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担任合伙执行人,未经甲授权,乙丙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乙未得到甲授权,便与其舅舅丁订立售货协议,协议规定:光明铅锌矿场以最低出厂价卖给丁500吨铅锌矿石,订立合同时丁问乙:“要不要甲签字”?乙回答:“我是合伙人,虽然甲管企业,但这点面子他总要给我”。乙将合同交给甲时,甲认为售价太低,而且乙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订立合同,故不同意供货,丙也不同意供货。问:光明铅锌矿场是否应当为丁供货?为什么?(本题10分)结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