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法官授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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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民诉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证据制度一、民诉法解释的背景与主要内容一、民诉解释的背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共23章,552条。围绕民诉法新增和修改制度的落实;针对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问题进行解释;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二、民诉解释修改部分分布(一)总则部分管辖制度(共42条):新增12条,修改26条,保留4条。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共7条):该部分为新增诉讼参加人(共40条):新增8条,修改29条,保留3条。证据制度(共35条):新增26条,修改9条。期间和送达(共17条):新增6条,修改8条,保

2、留3条。调解制度(共10条):新增4条,修改4条,保留2条。保全和先于执行制度(共22条):新增8条,修改11条,保留3条。强制措施制度(共20条):新增8条,修改10条,保留2条。诉讼费用(共14条):新增12条,修改2条。(二)分则部分一审普通程序(共48条):新增23条,修改19条,保留6条。简易程序(共15条):新增8条,修改6条,保留1条。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共13条):全部为新增。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共8条):该部分均为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共12条):该部分为新增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共13条):该部分为新增第二审程序(共26条):新增9条,修

3、改15条,保留2条。特别程序(共32条):新增26条,修改5条,保留1条。审判监督程序(共52条):新增44条,修改8条。督促程序(共17条):新增10条,修改5条,保留1条。公示催告程序(共18条):新增4条,修改11条,保留3条。执行程序(共60条):新增26条,修改28条,保留6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共30条):新增16条,修改13条,保留1条。三、民诉解释重点修改部分三、民诉解释重点修改部分(一)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相关规定(一)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相关规定;管辖制度、回避制度、缺席判决的条件、庭前会议内容、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简易转普通程序、小额转普通程序。(二)保障当事

4、人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制度、执行异议之诉、立案登记制、申请撤诉、反诉与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第三人制度、证据制度、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与执行等。(三)规范证据制度(三)规范证据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时限和逾期举证责任、法官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规则、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专家辅助人、鉴定勘验制度;(四)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四)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增加当事人、证人签署据实陈述、如实作证保证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制裁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行为。(五)提高审

5、判工作效率的规定五)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规定(六)抗诉、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六)抗诉、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增加检察院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条件、增加规定对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予以受理的条件、完善检察院对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裁定再审获受理条件、审理或者审查组织形式。二、证据制度一、证据制度的一般规则(一)举证责任1.举证责任的含义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6、承担不利的后果。证据规定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待证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2.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

7、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罗森贝克的法律规范要件说评价:91条解决了一个基础性问题,作用超过了证据规定4个条文。注意: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原则上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条规定; 证据规定第七条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再适用)。第二,基本事实基本事实指的是要件事实,实体法律关系或权利

8、构成要件所依赖的实体事实,不涉及程序方面。第三,91条不包含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倒置属于特殊侵权的情形,在实体法中隐含着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二)证明标准1.证明标准的一般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

9、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修法背景修法背景,对我国证明标准的理解不同。证明标准:民事诉讼领域,大陆法系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超过75%;英美法系盖然性占优势(优势证据)标准,超过51%。我国对证据规定73条的理解包括两种:一为其为高度盖然性民事证明标准,一是优势证据标准。解释从本证与反证的角度对盖然性进行

10、了规定解释从本证与反证的角度对盖然性进行了规定。本证的证明标准较高,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反证的证明标准较低,只要使案件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行了。2.证明标准提高的提高与降低证明标准提高的提高与降低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完全新增条文,将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提高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提高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事实、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适用提高证明标准。3.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本证主张人提出事实,提出证据证明(高

11、度盖然性)反证反驳权利主张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证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就可以了)(三)举证时限制度(99-102)1.举证时限制度的制定背景2.举证时限确定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12、制民诉法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证据规定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

13、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1)举证时限的节点审理前准备阶段证据规定(民诉法133条,(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2)如何确定举证期限?)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举证期限的起算点变更为答辩期间届满后),因此从总体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二审举证时限为不少于十日,因二审新证据不多,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概率不高。(3)补强证

14、据补强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或者证明另一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或弥补其资格、形式上瑕疵,以补充或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对于需要补强的证据,法院可以酌情确定举证时限。3.举证期限的延长举证期限的延长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是否属于“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确有困难指的是客观上的障碍;延长的时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均需通知申请人。4

15、.逾期举证及其法律后果(1)逾期举证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民诉65条关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在是否逾期问题上,保障当事人说明理由的权利,做到程序公正。未逾期的认定:第一,客观原因未提供证据;第二,对方无异议。(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

16、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修法背景:证据规定里逾期证据失权制度太过严苛,民诉法65条规定了逾期举证的不同后果注意:第一,根据当事人逾期举证的主观过错,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第二,故意、重大过失原则上证据失权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认定,则不适用证据失权,但是要训诫、罚款。第三,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则上采纳但是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第四,无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基于什么程度的主观过错,均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要

17、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注意:本条规定只有五种情形,没有兜底条款。凡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情形,又没有当事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证据。(四)非法证据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严重侵害他

18、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形成成或者获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修法背景: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会遭遇判断标准与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在非法证据判断上,进行利益衡量,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目的合法与手段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秩序的冲突。注意注意:第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仍是判断是否为非法证据的标准;第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才会导致证据被排除非法证据判断标准有所放宽;

19、第三,增加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如果违背公序良俗构成侵权,则被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涵盖,此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是指证据在形成或获取过程中并无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损害,但其形成或者取得的构成本身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二、各种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二、各种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一)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

20、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述的辅助地位,只能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具独立性。修法背景:实践中某些情况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如果适用举证责任驳回诉讼请求,则会引来当事人质疑。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将人民法院讯问时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特殊情形,赋予其独立的证据效力。(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陈述包括:第一,当事人关于事实的主张;第二,当事人的自认;第三,当事人作为证据方法向法院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注意:第一,人民法

21、院讯问当事人的条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有必要,一般指的是证据已经穷尽而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第二,讯问当事人时,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具结)。具结可采用书面形式(保证书),也不排斥当事人在签署具结书后进行口头具结。第三,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的后果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书证(二)书证1.书证的含义书证的含义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

22、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书证提出命令(证明妨害规则)书证提出命令(证明妨害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

23、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证明妨害证明妨害,因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其持有的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相当证明意义的证据未能在诉讼中提供,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在事实认定上,法律就负有支持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主张,作出对其有利的调整。本条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本条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之规定了原则性条文,具体操作问题留待

24、专门性司法解释解决。注意:第一,并非所有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的情形都适用本条。只有在因该证据不被提交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使用,还要考虑是否有可以不提交的法定理由或者不可归责于己的客观原因。第二,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使用裁定。第三,本条和证据规定里的证明妨害都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不适用诉讼前的妨害行为。第四,书证持有人因提供书证而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3.公文书证公文书证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

25、以说明。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问题(证据规定77条)(2)公文书证的反驳规则(3)对单位证明材料的要求(三)证人证言(解释(三)证人证言(解释+证据规定)证据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

26、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27、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1.证人证言的性质与特征2.证人作证的程序(1)法院通知出庭作证(2)具结3.不能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替代规则(民诉73条规定)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4.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民诉法第74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民诉解释第118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

28、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预交证人出庭费用证人出庭证人向法院申请支付(四)鉴定意见(四)鉴定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民诉法民诉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

29、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证据规定第2529条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30、。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鉴定意见的特定含义专门性问题法院委托鉴定人2.当事人申请鉴定与法院依职权鉴定的关系申请行为为当事人举证行为待证事实:当事人不申请鉴定或申请不叫鉴定费用,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规定75条推定的适用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31、,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3.鉴定人出庭(五)专家辅助人1.专家辅助人作用、地位、费用承担专家辅助人作用、地位、费用承担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负担。民诉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证据规定第

32、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注意:第一,专家辅助人能否参与到法庭审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没有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诉讼辅助人,因此,其出席法庭审理时不能被视为证人在证人席陈述意见,而是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位置保持一致;第三,专家辅助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认识,人民法院对专家辅助人不做资格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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