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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6 6章证券法章证券法 丁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了一账户,从事证券投资。一天丁某发出以10元价格卖出其账户上A公司股票1000股的指令。由于该营业部厂内交易员小王操作不慎,将丁某卖出指令,敲成买入。以每股10元价格为丁某购入A公司股票1000股。当日该股票收盘价是102元,由于丁某账面资金不足,小王向营业部经理汇报后,给丁某透支了营业部其他客户保证金元。次日,该股即下跌,开盘价为元,最高价元,收盘价为元。交易员小王在元卖出股公司股票后,将透支的保证金归还,当日,丁某发现此事,提出索赔。请问:(1)该案中小王有哪些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小王应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为什么?(2)丁某应向谁索赔
2、?从证券法角度看,他的索赔依据是什么? 引例分析(1)小王在该案中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主要有: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b.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c.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d.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从而在证券交易中,构成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为证券法所禁止的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小王不应直接向丁某承担责任。因为小王是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场内交易员,其行为又得到营业部经理的批准,应视为小王的职务行为。(2)丁某应向小王所在营业部所属的证券公司索赔。证券法第条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
3、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1证券法概述证券和证券市场1)证券(1)证券的概念广义上的证券是指各类财产所有权或者债券凭证的总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照其所载明的内容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狭义的证券,一般仅指有价证券。(2)证券的特征证券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特征:法律特征,即它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书面特征,即必须采取书面或与书面具有同等效力的形式。是一种信用凭证,是商品经济和信用经济发展的产物。(3)证券的类型2)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的概念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的场所。(2)证券市场的特征(3)证券市场的功能筹资功
4、能 资本定价功能 资本配置功能参考案例61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 证券发行关系 B 证券交易关系C 上市公司经营关系 D 证券监管关系2.以下何种证券为证券法调整的范围( )。A 股票 B 公司债券 C 投资基金 D 政府债券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参考案例61 1.ABD 2.ABCD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证券法的历史沿革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
5、其规定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参考案例62 原告A与被告某证券公司B签订了一份“证券交易协议”,该协议书上留存了原告的身份证号码及深圳、上海股东卡号码等。此后原告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认识了股民杨某某,并常带杨某某进大户室。在此期间,杨某某偷看了原告的个人资料,随后,杨某某凭所盗的资料伪造了原告的身份证和上海、深圳股东卡,于同年7月26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一本银行存折,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证券交易协议”,并办理了电话委托项目。后原告下单给B的工作人员准备买入股票时,被告知保证金只剩下800多元,方知出现了问题。原告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
6、院起诉称: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我的保证金被他人转走,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问:原告和证券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参考案例62分析: 原告没有保管好涉及商业利益的资料,有一定过错。尽管原告有过错,但该过错既无主观恶意又不是操作程序中的过错,而是疏忽大意被案犯钻了空子,因 此过错显著轻微。 证券公司作为一个专门代理股民从事股票交易的行业机构,其成立经过专门机构的审批,拥有训练有素的专业工作人员,它必须谨慎行事,因为它的任何疏忽都可能给股民带来损失。根据证券法的公平原则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认定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2证券发行证券发行的条件1)股票发行的条件(1)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7、行股票的条件(2)发行新股的条件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参考案例63 海风股份有限公
8、司于2001年6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但仅募集到690万元。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公司连年亏损,2001年6月发行的公司债券有100万元未还本付息。到2003年5月,公司净资产仅有2800万元。为弥补公司亏损,公司拟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并且为吸引投资者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债券利率水平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请问:海风股份有限公司能否获准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为什么?参考案例63分析:海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获准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因为(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3)公司近
9、几年连续亏损,不符合债券的发行条件。(4)公司的净资产额不足3000万元。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5)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证券发行的程序1)证券发行报批前的准备工作聘请中介人进行财产重估和资信评审围绕证券发行审批的要求准备好各项文件资料 2)证券发行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文件3)证券发行的审批4)实施发行阶段阅读材料6-1保荐人制度 新股发行的“保荐人制度”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但也不
10、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香港首先在其创业板市场(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简称GEM)实行保荐人制度,而且保荐是针对于上市环节而言,又称“上市保荐人”(Sponsor)。香港联交所在审核企业上市申请时,首先强调信息披露,但是同时也非常倚重保荐人,原因是因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相当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都在香港境外,核实有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资历)必须依靠中介机构,尽量减少企业诈骗。 为积极推进证券市场发展,借鉴境外证券市场的经验,保荐人制度正式登上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舞台。2003年,证监会先是在券商中征求意见,继而发布了“征求
11、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施行保荐人制度。这也是世界上第一次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 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相当苛刻。如关于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证监会相关通知的规定如下:(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应是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二)具备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
12、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该参与人员应列名于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三)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资银行业务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6.3证券交易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1)证券上市(1)证券上市的概念证券上市,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经该证券的发行人提出申请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
13、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同时由证券交易所依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证券上市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证
14、券上市的意义对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参考案例64A公司为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1万万股,假设在本案发生过程中A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B公司为我国境内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逐步购买A公司的股票。 请问:(1) B公司持有A公司500万股时,应遵守什么行为规范?(2) 当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A公司3000万股时,若B公司欲继续收购A公司股份,应当怎么做?(3) 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B公司持有A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多少万股时,A公司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参考案例64分析:(1)当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A公司500万股时,达到了
15、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A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此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A公司的股票。之后,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持A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均应依照前述要求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间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A公司股票。(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B公司持有A公司3000万股时,达到A公司已发于股份的30%,B公司欲继续收购A公司股份,应当依法向A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生要约的除外。B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前,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
16、司收购报告书,并同时提交A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B公司依法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B公司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若有变更事项的,B公司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3)10000万股75%=7500万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B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达到7500万股时,A公司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2)证券交易(1)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是指依照交易规则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2)证券交易的特征及分类(3)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
17、证券交易活动须经批准证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持续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的概念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投资者公告的活动。2)信息公开的形式(1)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公开(2)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3)临时报告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禁止内幕交易(1)内幕交易的概念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
18、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2)内幕信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临时报告中,所列重大事件,如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发生重大债务与诉讼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3)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
19、、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2)禁止操纵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
20、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3)禁止虚假陈述(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证券交易信息主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来进行传播,其影响面广,且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4)禁止欺诈客户(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
21、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参考案例65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 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
22、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问题: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参考案例65分析: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23、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上市公司收购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2)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述规定:以要约方式
24、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
25、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2)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参考案例参考案例6666 甲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乙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时,没有停止对乙公司股票的买入。问题:(1)甲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2)如果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了乙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30时仍继续进行收购,甲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参考案例参考案例6666分析:分析:(1)甲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
26、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事实上,甲公司并没有这样做。(2)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因此,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时,应当依法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6.4证券机构证券交易所1)证券交易所的概
27、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1)理事会(2)总经理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1)证券交易所的职责(2)证券交易规则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的概念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
28、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1)自有
29、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
30、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业协会 1)证券业协会的概念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2)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
31、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6.5 法律责任违反证券发行规范的法律责任1)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2)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法律责任违反证券交易规范的法律责任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1)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的概念2)证券交易所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考案例67 上市公司A在股票
32、发行申报材料中,对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作了违规处理,按照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000万元;在公司股票发行材料中,将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该事实在A公司股票发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请发行前,已将其内部职工股在某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A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中披露。请问:A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参考案例67分析:本案中A公司虚增公司无形资产及缩减公司股本、内部职工股在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未作披露。公司有在股票发行中对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和未予披露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
33、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阅读资料62中国证券博客第一案 2007年初,吉林长春的“带头大哥777”先后在新浪、网易开炒股博客,大肆宣传其炒股成就与子虚乌有的证券从业经历,3个月的时间点击量就超过1000万,由此,大肆收取咨询费与会员费,经过调查,发现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带头大哥”于2007年7月4日被吉林警方控制,其真名为王秀杰,并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08年
34、1月9日,吉林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带头大哥”王秀杰案,并将择日宣判。律师点评: 王秀杰案的出现,形成了中国证券博客第一案。博客在网络中最初只是个人心得的产物或私人圈的空间,但随着博客承载的功能越多,实际上形同电子证券媒体,成为一种证券市场的公共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炒股博客博主及所载的内容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公共责任,并避免出现非法经营、散布虚假证券信息或涉嫌坐庄、操纵股价行为。那些以炒股博客名义出现而实质上实施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散布虚假证券信息、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行为的,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并向广大投资者提示风险。另外,也应修订相应法规,实施网络实
35、名制。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这位“带头大哥”王秀杰所从事的股评与股市预测行为,既未得到任何批准,也未做任何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由行政监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由于涉嫌的违法行为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便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受到刑事制裁。权益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应当通过司法追赃程序或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自己的损失。 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碰到不实股评受到权益损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对实施不实股评的人员或机构提出索赔诉讼,这种诉讼可分成侵权型与合同型两大类。其中,如果签订了会员制合同的,对不实股评索
36、赔包括会费损失和投资损失两个方面。对不实股评追究其法律责任,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与会员制证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投资者提起诉讼时,应当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关注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实股评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及相关的损失计算方法,必要时,应当办妥证据保全公证或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思考题1、新股发行的条件的有哪些?2、试述证券交易的概念及特征。3、简述要约收购制度的主要内容。4、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有哪些?案例分析 某年12月6日,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A公司的函件,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
37、,A公司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经查,A公司为赚取利润,董事会决定投资股票市场。A公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中取出1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存在证券公司开设的数个个人账户上,具体操作由公司职工赵某负责。赵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头条,之后B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剧烈波动,赵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资金优势,约定时间和价格,不断拉高B公司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后赵某将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A公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一一指出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分析:本案中违法事实主要有:(1)赵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2)某报传播证券交易信息没有做到其实客观,误导了投资者;(3)银行贷款违规流入股市;(4)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买卖证券;(5)赵、钱、孙共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且因其数额巨大,可能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