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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保密管理制度二一一年十二月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保密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保密措施.2第三章 附则.3I、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
2、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记载国家秘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各种信息载体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保密的主要对象。主要包括,在工作过程及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有密级的文件、资料、胶片、音像带以及软盘、光盘、移动硬盘和 U 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以下统称为密件)。第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资料一般应列入机密范围:涉及被监督检查企业按行业管理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机密级事项;涉及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机密级事项;其他作为机密级管理的密件。第四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监督
3、检查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文件资料一般列入秘密范围: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及其附件;涉及被监督检查企业按行业管理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级事项;涉及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级事项;其他作为秘密级管理的文件资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
4、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保密期限一般为一年。1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保密管理制度第二章 保密措施第六条 制作密件应遵守保密规定。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及残次品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要入柜锁好。密件制作完成后,要及时归档。要用符合保密规定的铁柜存放密件。第七条 传递密件要保证安全。涉秘信函要通过专人传递。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设备中传输保密事项。用于处理涉秘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和传真等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第八条 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设备中储存保密事
5、项。处理密件的计算机要与国际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严禁在能够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密件,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第九条 借阅密件要严格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复制密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第十条 严禁个人未经批准私自保存密件。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第十一条 不准携带密件到公共场所,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存放、交接和阅办密件,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保密事项,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第十二条 需要外出携带密件时,要经相关领导批准并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三
6、条 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和著述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并进行严格审查。第十四条 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第十五条 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保密工作责任制,签署保密协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保密工作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指定一名监事具体承2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保密管理制度担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保密工作。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内部要建立保密制度,明确职责,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7、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需要销毁的密件,经登记、造册,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审签后,由负责保密工作的监事按规定监销、处理,严禁私自销毁。以电磁信号方式记录涉密内容的密件,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严禁将密件作废品出售。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第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给予处分。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执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