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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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宣传手册 一、申请条件崇州市户籍居民申请(一)崇州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年收入在7万元以内(含7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 2、主申请人具有崇州市户籍; 3、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含16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及无其它用途房屋;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注:家庭共同申请人中配偶或子女不是大成都户籍的,不能注:家庭共同申请人中配偶或子女不是大成都户籍的,不能发放补贴。发放补贴。崇州市户籍居民申请(二)崇州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2、之一: 1、申请人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 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5、申请人在大成都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35周岁以下除第2、3、4条外的成年人,必须满足的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 2、在崇州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及

3、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并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 3、本人及配偶在大成都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及其它用途房屋,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崇州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5、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二)外来务工人员概念: 1、外来务工人员特指大成都户籍外的人员,对外来务工人员,只针对个人,不针对家庭(如果是夫妻的,各自进行申请。)。 2、大成都范围内的非崇州户籍在崇务工人员,不属外来务工人员,不能在崇州申请租赁补贴,只能回原籍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 主申请人据实填写崇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申请人

4、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收入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象为崇州市户籍家庭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住证(非大成都市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在租住地有关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申请材料(二)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及相关单位出具的社保缴交、纳税、工商注册、机动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低保的,需提供低保证明及近一年的银行流水账单。)。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我市且不满3年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5、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申请材料(三) (二)申请对象为崇州市户籍单身居民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承诺或未再婚承诺)、房屋租赁合同和在租住地有关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及无工作的优抚对象或已成年的孤儿提供收入承诺)及相关单位出具的社保缴交、纳税、工商注册、机动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低保的,需提供低保证明及银行流水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四) 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须提供

6、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我市且不满3年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申请材料(五) (三)申请对象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申请人居住证(含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查询并打印的积分结果)、婚姻证明(未婚承诺或未再婚承诺)、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和在租住地有关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单位出具的社保缴交、纳税、工商注册、机动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请条件的,须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向用工单位注册

7、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三、申请审核发放(一) 一、由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用工单位注册地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齐所需申请材料。 二、 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7天,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再次审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将初审合格资料报市住建局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申请70%、100%发放比例及其他应由民政部门核对经济状况的申请对象,由住建局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其基

8、本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年收入符合标准的保障对象,提供详细的核对结果,对年收入超过标准的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民政部门在核对批次开始时间起2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申请审核发放(二) 三、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成都市住房保障系统网、崇州市住建局网公示15天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保障资格,保障资格有效期为1年。 四、由市住建局核对租金补贴比例及核算金额,市住建局将会审表依次报申请家庭(个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五、签订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房屋租赁剩余期限不足1年的,协议期限只补贴

9、剩余期限。房屋月租金低于月补贴标准的,按房屋月租金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自补贴协议复核通过后次月起每3个月发放1次。 六、租金补贴到家庭(个人)账户后,由各社区通知申请家庭代表在租赁补贴花名册上签字盖印后返回市住建局存档。四、监督管理 一、年度复核。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须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各相关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 二、发放审核。市住建局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须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自有住房情况及房屋租赁备案情况再次审核,对外来务工人员还须再次审核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情况,

10、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三、动态管理。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须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申报变化情况,各部门按审核程序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对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市住建局负责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

11、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五、保障标准(一) (一)面积标准。 崇州市户籍居民租赁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家庭成员按持有崇州户籍、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人数。外来务工人员按个人申请发放,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 按成都市房管局确定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市场租金标准15.0元/执行。保障标准(二) (三)发放比例。 1. 低保对象及家庭年收入2.3万元以下(含2.3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发放比例100%; 2. 家庭年收入2.3万至3.5万元(含3.5万元)、单身居民年

12、收入2.0万元至2.5万元(含2.5万元)的,发放比例70%; 3. 家庭年收入3.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2.5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的,发放比例40%;保障标准(三) 4. 家庭年收入5.0万元至7.0万元(含7.0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3.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发放比例30%。 5. 外来务工人员(只针对个人)发放比例30%。保障标准(四) 崇州市户籍居民中,低保对象及年收入2.3万元以内(含2.3万元)的家庭、年收入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8.0万元以下,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或

13、家庭银行存款、有效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的(具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发放比例40%。六、计算公式 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比例七、发放年限 (一)崇州市户籍居民的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6年,发放比例70%、100%的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可适当延长。 (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3年。八、其他需要说明情况(一) 房产规定: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个人)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14、,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其他需要说明情况(二) 家庭成员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已婚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或丧偶或离异的父(母)与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其他需要说明情况(三)收入认定: 1、家庭年收入认定: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2、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收入承诺。 3、缴交社保的:按(社保缴交基数个人缴交数)X12个月。 4、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系统还要进行“比对”。注:单位出具的收入(或个人收入承诺)与社保测算及公积金系统比对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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