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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一节 集体合同概述什么是集体合同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也称集体协议,团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我国劳动法第3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主体不同
2、主体不同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2.内容不同内容不同 集体权利与条件,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单项的。劳动合同法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福利保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第52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3.生效要件不同生效要件不同 双方代表协商/谈判 草案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双方签字报劳动行政部门 审查 无异议生效4适用范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53条增加了行
3、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5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条款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法合同法第55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
4、动条件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6.争议类型和违约责任不同争议类型和违约责任不同 签订争议与履行争议争议 申请政府协调 政府主动介入 工会仲裁 诉讼单位违约 工会维权 单位赔偿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二、集体合同的地位和作用二、集体合同的地位和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有:劳动立法、产业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层面的劳动合同。劳动立法最高的权威性,基本规范和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则处于两者之间,它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谈判,签订集体协议,调整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的相互关系。集体合同一方面是劳动立法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也弥补
5、了个别劳动合同的不足,因而成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的重要环节。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二、集体合同的地位和作用二、集体合同的地位和作用1集体合同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2.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三、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三、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集体合同的约束力对合同主体的约束,包括当事人(团体,无论后加入或退出)和关系人(成员,无论是否会员或同意与否)2.时间效力时间效力当其效力无条件;塑及效力及余效力限于一定条件3.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地域或产业、行业竞合效力选择:产生优先原则、适合优先(产业/行业优于地域)原则、
6、普遍性(全国优于地方)原则、有利于劳动者原则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准法规效力、契约效力、组织效力准法规效力、契约效力、组织效力1.准法规效力准法规效力 又称规范效力或物权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标准性条款和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对其关系人具有相当于法律规范的效力。又表现为自动效力和不可变效力2.契约效力契约效力 集体合同的目标性条款和集体合同运行规则对其当事人具有设定债务的效力,又称维持和谐的义务3.组织效力组织效力 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其关系人具有设定组织法义务的效力。当事人是团体,团体必须确保其成员能够切实履行组织合同。第六章特殊劳动
7、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一、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1.劳动者方签约人工会,没有工会的由职工代表充当签约人2.用人单位签约人法人,大型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3.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签约人劳方(职工)区域或行业工会;资方(企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每方代表3-10人,可以委托1/3的专家、学者或律师为本方代表。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二、集体合同订立的模式二、集体合同订立的模式谈判型与非谈判型谈判型我国多称为集体协商谈判准备 谈判 制作集体合同书 签字盖章非谈判型程序起草 讨论 审议 签字 谈判型先谈再制定文件,非谈判型先起草文件,再讨论协商
8、 我国2001年工会法对集体合同的签约程序采用的是两种合并的方式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三、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三、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协商会议(规定)人数对等,至少3人,1名首席劳方工会/职工代表,首席工会主席资方法人或法人委托2.集体协商,制订草案(1)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于20日内书面答复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2.集体协商,制订草案(2)协商代表准备工作(推举或委托) 熟悉法律法规;了解协商内容及相关资料;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点时间等,共同确定一名非代表记录人员(3)集体协商的具体程
9、序 宣布议程、纪律;一方提出协商具体内容与要求,另一方回应;双方发表各自意见;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形成草案,双方首席签字(4)未达成一致或事先未预料的问题,可以中止协商。确认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等事项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3.职工讨论,通过草案职工讨论,通过草案 协商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讨论,法定人数的2/3出席,超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4.签字上报,审查备案签字上报,审查备案 用人单位方应于合同签字后10个工作日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集体合同审查实行本属地管理。5.即行生效,公布履行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审查意见于15日内书面通知报送单位。15日
10、未有异议,自动生效。合同双方应用适当方式通知本方所有人员,认真履行集体劳动合同。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定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定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主要针对基层集体合同;2006年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动部与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文)规定如下(1)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书面答复(2)双方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协商议题(3)召开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形成草案(4)草案经区域职代会或区域内企业职代会通过,区域内业主签字盖章,有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上报(5)企业方负责上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11、(6)劳动保障部门审议,15日内无疑义即行生效。(7)企业方将生效的集体合同通知职工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一、集体合同的履行一、集体合同的履行二、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二、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条件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当事人协商一致2)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3)用人单位出现无法履行集体合同的客观情况4)不可抗力5)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出现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第六章特殊劳
12、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三、集体合同的终止三、集体合同的终止1.集体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1)合同期满(1-3年),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订协商2)合同目的实现而终止3)依法解除协商一致解除;单方解除(发生法定事由);裁决或判决解除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一节 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用工概述1.劳务派遣的产生和发展 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日本相继出现。 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开端是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外国使领馆及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派遣中方雇员。国企改制又成为安置下岗工人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场经济中农民工成为劳务派遣的主力军,致使劳务派遣成为现代用工的一个新形式,现
13、状是无序、失范和迅猛地发展起来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 劳务派遣和传统用工比较一是能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二是能满足劳动者灵活就业的需求。但是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构造也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用来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同工同酬问题 目前全国有劳务派遣职工约6000万,主要集中在国企、他性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深入阅读深入阅读劳务派遣的乱象劳务派遣的乱象劳务派遣泛滥让劳动者很受伤劳务派遣泛滥让劳动者很受伤 专家质疑劳动合同法修改能否规范劳务派遣专家质疑劳动合同法修改能否规范劳务派遣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2.劳务派遣的涵义劳务派遣的涵义 劳务派遣又
14、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具体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劳动,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新型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新型用工、就业方式,是新型就业服务方式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3.劳务派遣的特征劳务派遣的特征(1)招工与用工相分离招工不用工,用工不招工;(2)三个主体与一组合同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一组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3)不
15、同于外包用工 外包用工是指发包人将其特定的工程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招用劳动者来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劳务关系,承包人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不存在承包关系,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仅限于部分劳动人事管理,劳动者的劳动管理不是由派遣单位负责的(4)不是职业介绍和劳动人事代理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二、劳务派遣制度的争议二、劳务派遣制度的争议劳务派遣的肯定说、否定说、规范发展说1.肯定说肯定说 企业用人、劳动者就业和社会就业服务的新模式,机制灵活,管理方便,有利于流动2.否定说否定说 弊大于利,应该废止。劳务派遣存在
16、三个主体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权利义务不清而极易产生了的纠纷,损害劳动者权益,具体表现为(1)就业稳定性差(2)缺乏规范性(3)身份歧视,缺少工会维权3.规范发展说规范发展说 应兴利除弊,对劳务派遣加以规范,适当发展 全国人大8月征求修订劳动合同法意见,55万条,超过了个税起征点参与人数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三、劳务派遣用工法律关系三、劳务派遣用工法律关系1.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是民事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是民事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应约定岗位、人数、期限、报酬、社保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可见这是民事协议,适用
17、民法通则合同法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2.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本法第17条规定外,还应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情况,合同期限2年以上,按月支付工资,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要承担安全义务、遵守劳动时间、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 3.劳务派遣三方主体关系的层次运行结构劳务派遣三方主体关系的层次运行结构 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
18、出现一重关系两层运行的结构一个工人养两个老板(1)一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生产资料结合的劳动关系(2)三角:三个主体(3)两方:利益关系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形成雇主方,劳动者为另一方(4)两层:用工不招工无劳动关系,但有劳动实质,支付工资和保险;招工不用有劳动关系但不发生劳动实质,代付工资代缴保险(5)纽带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保证的义务(6)主次 登录型派遣,以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为主;在雇佣型派遣中,应以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为主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则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则1.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限制性规定(1
19、)劳务派遣单位资质限定)劳务派遣单位资质限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行政许可证制度劳务派遣许可证(2)劳务派遣工作岗位限定)劳务派遣工作岗位限定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用工单位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用工单位原在岗人员暂时脱岗(学习、休假)等需要他人顶替的岗位 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公布时,将“三性”定义删除了。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 (3)劳务派遣的期限限定)劳务派遣的期限限定派遣劳动合同期限: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期限派遣用工期限: 被派遣
20、劳动者与用工单的劳动关系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59条: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62条规定用工单位连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有义务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限制性规定(4)内部派遣禁止)内部派遣禁止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自设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
21、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禁止的行为。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则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则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1)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告知义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按月支付工资(加班、绩效奖、福利等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劳动者没有工作时,按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月度工资;必须全额支付用工单位拨付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以提取管理费名义克扣。负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管理档案等义务不得收费义务。劳动合同法第
22、60条规定,派遣单位可以向用工单位收取费用,但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2)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包括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等标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提供岗位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上岗、转岗等)连续用工应按正常工资调整制度,提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不得向别派遣者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
23、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3)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平等权劳动标准跨地区派遣,执行所在地区标准所在地区标准(保险?);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无同类岗位者,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确定”未涉及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团结权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并依托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权利。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1)
24、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且双方对劳动者都存在着默示的担保关系,所以无论双方谁违法,也无论他们是否有共同过错,只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他们就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责任。(3)用工单位的独立责任)用工单位的独立责任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独立于派遣单位之外的义务。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1.非全日制用工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概念劳动合同法第68
25、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2.非全日制用工特点(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书面、口头(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可以和多个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3)合同解除限制少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合同解除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不需经济补偿或违约金(4)工资结算周期短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结算的最长周期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应将缴纳社会保险等因素考虑在内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3.非全日制用工与劳
26、务关系的区别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非全日制用工表现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两种特征非全日制用工表现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两种特征(1)劳资双方的主体不同用工单位的主体资格(2)劳资双方的隶属关系不同是否加入用工方组织(3)承担的义务不同是否缴纳社会保险(4)劳动报酬支付遵循的原则不同是否属于劳动报酬(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不同是否按内部规则管理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1.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及兼职的特殊规定(1)书面或口头自由选择(2)劳动关系确立以开始用工为标志,口头协议达成即生效(3)用人单位应建立名册备查(4
27、)劳动者可以兼职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特殊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已约定并履行试用期的,由用人单位按转正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赔偿金(金(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83条规定)条规定)。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的特殊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书面和口头合同对建立了的关系,具有同样意义;可以单方解约,解除或终止时不必预先通知对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违约金4.非全日制用工标准及支付周期的特殊规定(1)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资标准(2)工资支付周期最长15天(小时、日或周均可)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