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支付结算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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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支付结算概述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及规定三、票据及结算方式的具体规定四、支付清算系统介绍五、支付结算收费1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述2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定义(二)支付结算体系(三)支付结算法规依据(一)支付结算定义n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n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实施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n目的:准确、及时、安全4(二)支付结算体系1.1.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票据票据u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u本票:银行本票u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结算

2、凭证结算凭证 进账单、电汇凭证、托收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借记卡、信用卡借记卡、信用卡5(二)支付结算体系2.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方式汇兑汇兑(电汇、信汇)托收承付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委托收款6(二)支付结算体系 支付清算系统支付清算系统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u大额实时支付系统u小额批量支付系统u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u网上跨行清算支付系统u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商业银行核心系统商业银行核心系统7支支付付结结算算体体系系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前提支付结算前提支付清算系统支付清算系统“三票一卡一证三票一卡一证”:票据:汇

3、票票据:汇票(银行汇票、银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本票、支票本票、支票本票、支票(普通支票、转账(普通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现金支票)银行卡:银行卡:信用卡(特殊的结算工具)、借记卡信用证信用证“三方式三方式”:汇兑汇兑(信汇、电汇) 托收承付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委托收款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网上跨行支付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商业银行核心系统商业银行核心系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

4、)支付结算体系(二)支付结算体系8(三)支付结算法规依据n n票据法票据法 19961996年年1 1月月1 1日日n n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1997年年1010月月1 1日日n n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19971997年年1212月月1 1日日n n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032003年年9 9月月1 1日日n n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52005年年1 1月月3131日日n n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 19891989年年1111月月1 1日日n江苏省华东

5、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11月28日 .n n其他管理规章:新版票据与结算凭证使用手册、支付清算其他管理规章:新版票据与结算凭证使用手册、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等系统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等9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及规定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及规定10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及规定(一)支付结算总则(二)票据的基本规定(三)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11(一)支付结算总则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u恪守信用,履约付款;u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u银行不垫款。12(一)支付结算总则2.支付结算的总体规定:办理支付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无论是否在银行开户 。单位、

6、个人以及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13(一)支付结算总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办理支付结算需要校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身份证件。14(二)票据的基本规定 票据的形式、

7、要素和基本规定15(二)票据的基本规定-印章加盖(1)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单位在结算凭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证上的签章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者或者公公章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的签名或盖章+ +16(二)票据的基本规定-印章加盖付付款款通通知知汇汇兑兑回回单单托收承付回单托收承付回单委托收款回单委托收款回单向付款人发出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的承付通知收收款款通通知知加盖银行的清加盖银行的清讫章讫章加盖银行的加盖银行的业务公章业务公章加盖银行的清加盖银行的清讫或受理章讫或受理章17(二)票据的基本规

8、定-印章加盖(1)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银行在票据上的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签章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 结算专用章结算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名或盖章18n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n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由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二)票据的基本规定-支票付款19(二)票据的基本规定-本票付款 在银行开立存

9、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20n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n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二)票据的基本规定-银票付款21n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n银行承

10、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二)票据的基本规定-商票付款22(二)票据的基本规定-背书n票据可以背书转让。n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23n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

11、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二)票据的基本规定-背书24背书转让及连续:背书转让及连续:被背书人: 甲甲被背书人:被背书人: 乙乙被背书人: 最后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甲(签章)甲(签章) 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乙(签章)乙(签章) 背书人签章第一次背书转让第一次背书转让最后一次背书转让最后一次背书转让25n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n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

12、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二)票据的基本规定-背书26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7(二)票据的基本规定-背书不得背书转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让的票据填明填明“现金现金”字样的银行汇、本票字样的银行汇、本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的字样的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超过提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的示付款期的28文件摘要(票据不可转让记载事项法律问题)(票据不可转让记载事项法律问题)n南银复200625号关于对票据不可

13、转让记载事项法律问题的批复:n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n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9背书的三种形式背书的三种形式转转让让背背书书质质押押背背书书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是汇票、本票、支背书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票共有的行为。(二)票据的基本规定-背书背书30票据质押背书票据质押背书应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以应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以

14、缩小继续背书的空间缩小继续背书的空间。主债务履行完毕,以主债务履行完毕,以单纯单纯交付方式交付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背书人。单纯交付方式退还票据,单纯交付方式退还票据,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即:,即:出质人持质权人单纯交付出质人持质权人单纯交付的票据再背书转让或委托的票据再背书转让或委托收款,并不影响签章的前收款,并不影响签章的前后衔接。后衔接。质押质押单纯交付情况下,出质人再背书转让或委托收款时,单纯交付情况下,出质人再背书转让或委托收款时,不需要证明质押是否已撤销。不需要证明质押是否已撤销。31 文件摘要(关于质押票据)n银发 2005 235号中国人民银

15、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票据质押的相关处理规定如下:n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32单纯交付的票据再背书转让或委托收款,不影响签章的前后衔接。被背书人: 甲被背书人:被背书人: 乙(乙(XX银行)银行)被背书人: 丙收款人(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甲(背书人签章)甲(背书人签章) “质押质押”字字样样 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甲(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33商业汇票的转让背书和持票人作成委托收款背书34贴现银票到期委托收款背书贴现银票到期委托收款背书以银行名义托收,加

16、盖以银行名义托收,加盖“结算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经办人员名章,作成经办人员名章,作成“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而,而不是以前手背书人名义托收。不是以前手背书人名义托收。朱苏军朱苏军35n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只有汇票、本票有保证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二)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保证36保证人为保证人为背书人背书人保证,在票据保证,在票据背面或背面或粘单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上记载保证事项。保保证证表明表明“保证保证”字样、保证字样、保证人的签章是人的签章是绝对记载事绝对记载事项,欠缺记项,欠缺记载,保证无载,保证无效。效。保证人为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出票人

17、、承兑人保证,保证事项记载保证,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在票据正面正面。37(二)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逾期提示付款n商业汇票: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n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n支票: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自汇票到期日起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天内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个月内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18、个月内自出票日起自出票日起10天内天内38范文: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需出具相关证明 证证 明明 致:(出票银行) 本公司收到贵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出票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账号:,收款人银行:,票号为:,金额为¥元(大写:),票据出票日期:,到期日为。 本公司工作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致使此汇票已过提示付款期,!因如由此而造成经济纠纷,由本公司负责。望贵行予以解付为盼。 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公章+财务章财务章+法人代表人章法人代表人章39n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支

19、票的超期处理40n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款项原路退回。填明“现金”字样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n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n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承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银行汇票的超期处理41n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n申请人因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进

20、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办理退款。银行本票的超期付款42(二)票据的基本规定-追索权 有关追索权的基本规定:n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43n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

21、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二)票据的基本规定-追索权44n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n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二)票据的基本规定-追索权45可以挂失止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支票票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汇票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依

22、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华三汇票和本票理的华三汇票和本票包括:包括: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填明填明“现金现金”字样和代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理付款人由失票人通知付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款人挂失止付【填写挂失止付通填写挂失止付通填写挂失止付通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知书并签章知书并签章知书并签章】(二)票据的基本规定-挂失止付46n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

23、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二)票据的基本规定-挂失止付47(二)票据的基本规定-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后的权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主要利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包括三个方面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普通诉讼票据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票据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

24、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48n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n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二)票据的基本规定-挂失止付49n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n 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n 贴

25、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二)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贴现50n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n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二)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贴现51三、票据及结算方式的具体规定三、票据及结算

26、方式的具体规定52三、结算方式的具体规定(一)汇兑的具体规定(二)委托收款的具体规定(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53(一)汇兑的具体规定n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n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n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54n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委托日期是受理当天),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n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n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

27、凭据。(一)汇兑的具体规定55 汇款人申请撤销、退汇的处理汇款人申请撤销、退汇的处理n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n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人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一)汇兑的具体规定56n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28、应即办理退汇。n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一)汇兑的具体规定57(二)委托收款的具体规定n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n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58n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n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n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二)委托收款的具体规定59n付款人应于接

29、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n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n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二)委托收款的具体规定60n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n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

30、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n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二)委托收款的具体规定-拒绝付款61(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n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n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62n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

31、整(正)等字样。n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n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加“人民币”,后紧接金额,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前加“¥”(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63n关于金额的书写关于金额的书写大写金额数字到大写金额数字到“元元”为止的,为止的,应写应写“整整”;“角角”之后之后可以不写可以不写“整整”;“分分”之后之后不写不写“整整”;小写数字中间有小写数字中间有“0 0”时,大写金额写时,大写金额写“零零”;例:¥例:¥1,409.501,409.50,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

32、元伍角,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小写数字中间连续几个小写数字中间连续几个“0 0”时,大写中间可以只时,大写中间可以只写一个写一个“零零”;例:¥例:¥6,007.146,007.14,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64小写数字万位或元位是小写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 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或者数字中间连续几个几个“0 0”,万位、元位也是,万位、元位也是“0 0”,但千位、角位,但千位、角位不是不是“0 0”时,大写中可以只写一个时,大写中可以只写一个“零零”字,也字,也可以不写可以不写“零零”;例:¥例:¥1,680.321,680.32,人

33、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例:¥例:¥107,000.53107,000.53,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65小写数字角位是小写数字角位是“0 0”的,而分位不是的,而分位不是“0 0”时,大时,大写写“元元”后应写后应写“零零”。例:¥例:¥16,409.0216,409.02,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分例:¥例:¥325.0432

34、5.04,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66n关于票据上的日期的填写关于票据上的日期的填写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中文大写;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壹”;例:例:1 1月月1515日,应写零壹月壹拾伍日日,应写零壹月壹拾伍日 1010月月2020日,应写零壹拾月零贰拾日日,应写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小写的,不予受理,大写不规范票据出票日期小写的,

35、不予受理,大写不规范的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承担。的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承担。(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67四、支付清算系统四、支付清算系统68四、支付清算系统(一)大额支付系统(二)小额支付系统(三)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五)查询查复69(一)大额支付系统n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的,金额无上限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加急的小额支付业务。支付指令实行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n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被分成若干窗口状态,窗口状态按切换顺序依次为:营业准备、日间业务、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n大额支付系统报文包括支付业务报文和信息报文。n大额支

36、付系统运行时间8:30 17:0070(一)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规则n清算规则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采用“逐笔清算”方法,对于每笔成功的业务,核心系统均自动更新经办行、行内清算系统、支付系统清算行的清算账户余额。71(一)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规则n 大额支付系统往账业务撤销(一)对于已经成功发出(往账状态为复核)但尚未清算(清算状态为排队或空)的往账业务,可以发起撤销申请报文,向CCPC提出撤销申请。(二)撤销申请发送成功后,如收到CCPC内容为“同意”的撤销应答,核心系统自动对原往账进行抹账处理;如收到CCPC内容为“不同意”的撤销应答,核心系统不作处理,继续等待该笔往账进行清算。72(一)大额支付系统

37、清算规则n大额支付系统往账业务申请退回 (一)对于已经完成清算的大额支付系统往账业务(往账状态为成功、清算状态为清算成功),发报行不能申请撤销,只能向该业务的收报行发出退回申请报文,申请退回该笔业务。(二)退回申请可以应客户的要求发起,也可以由发报行自行发起。73(一)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规则n被拒绝业务的处理 (一)日间经办行发现大额支付系统往账业务被CCPC拒绝的,应根据被拒绝的交易明细查找对应的业务凭证,查明原因后,在核心系统选择失败重发,根据原业务序号进行修改信息,经复核后重新发送。 (二)对于业务截止后发现处于拒绝状态的大额支付系统往账业务,应查找出被拒绝业务的支付凭证,于次日进行失败重

38、发。74(二)小额支付系统n小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在金额5万(含)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借记支付业务的支付与清算以及特定的信息服务。n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转,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运,由人民银行总行决定。n小额支付系统每天通过日切报文进行工作日的切换,切换时点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n日切时间16:00。75(二)小额支付系统清算规则n小额支付系统除可以发起贷记业务以外,还可以主动发起借记业务。n往账业务报文类型:普通借记业务报文、定期借记业务报文、实时借记业务报文和实时贷记业务报文 n往账业务报文发出后必须接收回执报文,收到来账业务报文后必须发送业务回执报文。每一对业务报文和业务回执报文

39、组成一个完整的支付业务。n小额支付系统使用范围:跨行通存通兑、定期借贷记、三省一市汇票兑付、本票兑付、全国支票影像等76(三)城商行支付系统清算规则n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和各城市商业银行n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不含网上银行)主要有汇兑业务、密码汇款业务、柜面通业务、公共信息业务。n支付清算系统的基本业务处理流程整体上是“724小时运行,逐笔发送,实时传输,实时清算”。n日切时间:每日17:00。77(三)城商行支付系统n密码汇款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汇款行将款项汇出、取款人凭汇款人汇款时设置的支取密码、本人身份证件和汇款号码在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行范围内任

40、意选择取款行支取汇款的业务。n无需开立账户,即汇即取。n密码汇款的汇款人和取款人均为个人。n汇款号码和密码均由汇款人亲自通知收款人,确保资金安全。78(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介绍n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79(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介绍n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包括:n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n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n商业汇票公开报价功能模块n三个功能模块的

41、业务均为独立业务,不存在联动关系80(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介绍n系统参与主体n企业:只参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子系统的业务n商业银行:可参加3个子系统n财务公司:可参加3个子系统n人民银行:只参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子系统n直接连接的互联系统n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n商业银行行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n财务公司内部系统n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81(四)电票系统清算规则n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原则上支持7x24小时运行 n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每个工作日的运行共分为四个阶段,日间处理阶段、业务截止阶段、日终处理阶段和营业前准备阶段n在日间处理阶段中n大额工作期间可以进行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业务n其余时间仅允许与线上资金清

42、算无关的业务82(五)查询查复n查询查复是支付系统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处理查询查复时须做到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n大、小额支付系统均有查询查复业务,并且两者处理要求和方式相同。n对银行承兑汇票发起查询,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使用核心系统专用交易。83(五)查询查复n查询查复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二)应在业务发生当日发出查询或查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当日查询或查复的,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中午发出。(三)在查复对方时,必须依据客户提交的凭证上记载内容进行查复;收到对方查复时将查复书做

43、来账凭证附件,严禁更改原始凭证内容。84(五)查询查复(四)所有查询书、查复书的发送均须经会计主管审核、授权后方可进行。(五)须认真、及时办理查询查复,对有疑不查、查而不复、敷衍查复或延误积压的,情节严重的(如给我行造成了资金损失等),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六)及时打印查询、查复清单并归档保管,以备存查。85五、支付结算收费五、支付结算收费86五、支付结算收费n(一)政府指导价n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n1、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n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n(二)市场调节价n除以上范围,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87五、支付结算收费n江苏银行结算业务服务价格管理规定n江苏银行营运服务价格表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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