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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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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Ⅱ)GB50292-2015 内容提要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以混凝土构件为例)5.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承载能力能力、构造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位移(或变形)形)和裂裂缝(或其他(或其他损伤))等四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1.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承载能力能力、构造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位移(或变形)形)等三个检查项目;2.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承载能力能力、构造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位移和裂裂缝或其他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3.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承载能力能力、构造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位移(或变形)形)和裂裂缝以及危险性的腐腐朽朽和虫蛀虫蛀等六个检查项目] 注:1 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要求确定;go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系数的取值 2 结构倾覆、滑移、疲劳的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5.2.2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承载能力能力评定时,应按表5.2.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go——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5.2.3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构造评定时,应按表5.2.3的规定,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注: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应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5.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的位移或变形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桁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u级;    (2)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  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超限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表5.2.4的规定评级注:1 表中l0为计算跨度; 2 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3  对柱顶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表7.3.10(标准表7.3.6有误)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应根据本标准第7.3.6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若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并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1)、(2)两项的原则评级;    (3)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定为du级 5.2.5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表5.2.5所列的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注:1 表中的剪切裂缝系指斜拉裂缝和斜压裂缝;, 2 高湿度环境系指露天环境、开敞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经常受蒸汽或冷凝水作用的场所(如厨房、浴室、寒冷地区不保暖屋盖等)以及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件等; 3 表中括号内的限值适用于热轧钢筋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4 裂缝宽度以表面测量值为准 5.2.6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1  因主筋锈蚀(或腐蚀),导致混凝土产生沿主筋方向开裂、保护层脱落或掉角。

    2  因温度、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5.2.5规定的弯曲裂缝宽度值超过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5.2.7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5.2.5条及第5.2.6条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5.2.8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有较大范围损伤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直接定为cu级或du级原条文:因主筋锈蚀导致构件掉角以及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直接定为du级)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以混凝土构件为例)6.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变形)、裂缝、缺陷和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使用性等级    注:混凝土结构构件碳化深度的测定结果,主要用于鉴定分析,不参与评级但若构件主筋已处于碳化区内,则应在鉴定报告中指出,并应结合其他项目的检测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1.钢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或变形、缺陷(含偏差)和锈蚀(腐蚀)等三个检查项目;2.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非受力裂缝、腐蚀(风化或粉化)等三个检查项目;3.木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干缩裂缝和初期腐朽等三个检查项目] 6.2.2  当混凝土桁架和其他受弯构件的使用性按其挠度检测结果评定时,宜按下列规定评级:    1  若检测值小于计算值及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as级;    2  若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计算值,但不大于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bs级;    3  若检测值大于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应评为cs级。

注:在一般注:在一般结构的构的鉴定中,定中,对检测值小于小于现行行设计规范限范限值的情况,允的情况,允许不不经计算,算,直接根据其完好程度直接根据其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或bs级6.2.3  当混凝土柱的使用性需要按其柱顶水平位移(或倾斜)检测结果评定时,可按下列原则评级:    1  若该位移的出现与整个结构有关,应根据本标准8.3.6条(原规范8.3.4条错误)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  若该位移的出现只是孤立事件,可根据其检测结果直接评级评级所需的位移限值,可按本标准表8.3.6 (原规范8.3.6条错误)所列的层间限值乘以乘以1.1的系数确定. 6.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其裂缝宽度检测结果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有计算值时:    (1)若检测值小于计算值及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as级;    (2)若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计算值,但不大于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bs级;    (3)若检测值大于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应评为cs级;    2  若无计算值时,应按表6.2.4–1或表6.2.4–2的规定评级;    3  对沿主筋方向出现的锈迹或细裂缝,应直接评为cs级;    4  若一根构件同时出现两种或以上的裂缝,应分别评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

注:1 对拱架和屋面梁,应分别按屋架和主梁评定; 2 裂缝宽度以表面量测的数值为准 注:1 表中括号内限值仅适用于采用热轧钢筋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2 当构件无裂缝时,评定结果取as级或bs级,可根据其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完好程度判定 6.2.5  混凝土构件的缺陷和损伤项目应按表6.2.5的规定评级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地基基础7.2.1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地基变形形或地基承地基承载力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对建在斜坡斜坡场地地的建筑物,还应按边坡场地稳定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7.2.2  当鉴定地基、桩基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其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    2  当需对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测资料为依据进行评定若档案、资料不全,还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    3  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历史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评级 7.2.3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按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形(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料或其上部其上部结构反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Au级  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

    Bu级  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建筑物的上部结构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Cu级  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个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可能出现宽度大于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Du级  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注:本条规定的沉降标准,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筑物;对建在高压缩性粘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此年限宜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加长 7.2.4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其承按其承载力力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第7.2.2条规定的检测和计算分析结果,采用下列规定评级:    1  当地基基础承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完好程度评为Au级或Bu级。

    2  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开裂损伤的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7.2.5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按边坡坡场地地稳定性定性项目目评级时,应按下列标准评定:    Au级  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    Bu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已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    Cu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    Du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动或滑动迹象 7.2.6  在鉴定中若发现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显著改变,且可能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此类变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的建议7.2.7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第7.2.3条至第7.2.6条关于地基基础和场地的评定结果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 上部承重结构7.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结构承构承载功能等功能等级、结构整体性等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构侧向位移等向位移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3.2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评级,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其空间作用程度,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结构分析方法和结构实际的构造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算模型,通过对结构作用效效应分析和抗力抗力分析,并结合工程鉴定经验进行评定   7.3.4  当上部承重结构虽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但其构件工作受到灾害或其他系构件工作受到灾害或其他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性因素的影响时,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近似评定:    1  宜区分为受影响和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    2  对受影响的楼层(或区),宜全数作为代表层(或区);对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可按本标准第7.3.3条的规定,抽取代表层    3  可按第7.3.3条至第7.3.8条的规定,分别评定构件集、代表层(或区)和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 7.3.5  在代表层(或区)中,评定一种主要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可根据该种构件集内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7.3.5的分级标准评级: 7.3.6  在代表层(或区)中,评定一种一般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7.3.6的分级标准评级: 7.3.7  各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应按该代表层(或区)中各主要构件集主要构件集间的最低等级确定。

当代表层(或区)中一般构件集的最低等级比主要构件集最低等级低二低二级或或三三级时,该代表层(或区)所评的安全性等级应降一级或降二级7.3.8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u级  不含Cu级和Du级代表层(或区);可含Bu级,但含量不多于30%;    Bu级  不含Du级代表层(或区);可含Cu级,但含量不多于15%;    Cu级  可含Cu级和Du级代表层(或区);若仅含Cu级,其含量不多于50%;若仅含Du级,其含量不多于10%;若同时含有Cu级和Du级,其Cu级含量不应多于25%,Du级含量不多于5%;    Du级  其Cu级或Du级代表层(或区)的含量多于Cu级的规定数 7.3.9  当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时,可按表7.3.9的规定,先评定其每一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按下列原则确定该结构整体性等级:    1  若四个检查项目均不低于Bu级,可按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2  若仅一个检查项目低于Bu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Bu级或Cu级 7.3.10  对上部承重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应根据其检测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    1  当检测值已超出表7.3.10界限,且有部份构件(含连接、节点域,地下同)出现裂缝、变形或其他局部损坏迹象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  当检测值虽已超出表7.3.10界限,但尚未发现上款所述情况时,应进一步进行计入该位移影响的结构内力计算分析,并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验算各构件的承载能力,若验算结果均不低于bu级,仍可将该结构定为Bu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若构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有低于bu级时,应定为Cu级    注:对某些构造复杂的砌体砌体结构构,若按本条第2款要求进行计算分析有困难,也可直接直接按表7.3.10规定的界限值评级 注:1 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层间高度; 2 墙包括带壁柱墙; 3 对筒体结构及剪力墙结构的侧向位移评定标准,可以当地实践经验为依据制订,但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 对木结构房屋的侧向位移(或倾斜)和平面外侧移,可根据当地经验进行评定 7.3.11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章第7.3.2条至第7.3.10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按上部结构承载功能和结构侧向位移(或倾斜)的评级结果,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Bu级,但若发现各主要构件集所含的cu级构件(或其节点、连接域)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u级:    (1)出现cu级构件交汇的节点连接;    (2)不止一个cu级存在于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的部位。

    3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Cu级,但若发现其主要构件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Du级    (1)多层或高层房屋中,其底层柱集为Cu级;    (2)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底层,或任一空旷层,或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框架层的柱集为Du级;    (3)在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部位,出现不止一个du级构件    4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Au级或Bu级,而结构整体性等构整体性等级为Cu级或Du级时,应将所评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    5  当上部承重结构在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作了调整后仍为Au级或Bu级,但若发现被评为Cu级或Du级的一般构件集一般构件集,已被设计成参与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工作,或已在抗震加固中,加强了其与主要构件集的锚固;应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 7.3.12  对检测、评估认为可能存在整体稳定性问题的大跨度结构,应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建立计算模型,采用可行的结构分析方法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若验算结果尚能满足设计要求,仍可评为Bu级;若验算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并应参与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

7.3.13  当建筑物受到振动作用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全表示担心或振动引起的结构构件损伤,已可通过目测判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进行检测与评定若评定结果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应将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所评等级降低一级,且不高于Cu级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7.4.1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应在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7.4.2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及其构件类别,分别按本标准第7.3.2条或第7.3.3条的规定评级7.4.3  当评定围护系统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本标准第7.3.5条的规定评级7.4.4  围护系统的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3.6条的规定确定7.4.5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应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级 7.4.6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本节第7.4.4条和第7.4.5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仅有Au级和Bu级时,按占多数级别确定    2  当含有Cu级或Du级时,可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承载功能问题时,按最低等级确定;    (2)若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整体性问题时,宜定为Cu级。

    3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不得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注:若不要求注:若不要求评定定围护系系统可靠性,可靠性,也可不将也可不将围护系系统承重部分列承重部分列为子子单元,而将其安全性元,而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构中((7.1.1条条备注)注)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地基基础8.2.1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重结构或围护系统的工作状态进行评定8.2.2  当评定地基基础的使用等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  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检查未发现问题,或所发现问题与地基基础无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As级或Bs级    2  当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发现的问题与地基基础有关时,可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所评的等级,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地基基础使用性等级 上部承重结构  8.3.3  在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中,评定一种构件集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该层该种构件中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    As级  该构件集内,不含cs级构件,可含bs级构件,但含量不多于25%~35%;    Bs级  该构件集内,可含cs级构件,但含量不多于20%~25%;    Cs级  该构件集内,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数。

    注:每种构件集的评级,在确定各级百分比含量的限值时,对主要构件集取下限主要构件集取下限;对一般构件集取偏上限或上限一般构件集取偏上限或上限,但应在检测前确定所采用的限值8.3.4  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8.3.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8.3.5  上部结构使用功能的等级,应根据计算单元或代表层所评的等级,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As级  不含Cs级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可含Bs级,但含量不宜多于30%;    Bs级  可含Cs级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但含量不多于20%;    Cs级  在该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中,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值 8.3.6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需考虑侧向(水平)位移的影响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进行鉴定,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  对检测取得的主要是由综合因素(可含风和其他作用,以及施工偏差和地基不均匀沉降等,但不含地震作用)引起的侧向位移值,应按表8.3.6的规定评定每一测点的等级,并按下列原则分别确定结构顶点和层间的位移等级;    (1)对结构顶点,按各测点中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2)对层间,按各测点最低的等级确定。

    根据以上两项评定结果,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侧向位移使用性等级    2  当检测有困难时,允许在现场取得与结构有关参数的基础上,采用计算分析方法进行鉴定若计算的侧向位移不超过表8.3.6中Bs级界限,可根据该上部承重结构的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若计算的侧向位移值已超出表8.3.6中Bs级的界限,应定为Cs级 注:1 表中限值系对一般装修标准而言,若为高级装修应事先协商确定; 2 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的层间高度; 3 木结构建筑的侧向位移对建筑功能的影响问题,可根据当地使用经验进行评定 8.3.7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第8.3.3条至8.3.6条的评定结果,按上部结构使用功能和结构侧移所评等级,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其使用性等级8.3.8  当考虑建筑物所受的振振动作用作用是否会对人的生理,或对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或对结构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进行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使用性鉴定若评定结果不合格,应按下列规定对按本章第8.3.3条或第8.3.5条所评等级进行修正:    1  当振动的影响仅涉及一种构件集时,可仅将该构件集所评等级降为Cs级。

    2  当振动的影响涉及整个结构或多于一种构件集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以及所涉及的各种构件集均降为Cs级8.3.9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按本章第8.3.8条的规定,而直接将该上部结构使用性等级定为Cs级    1  在楼层中,其楼面振动(或颤动)已使室内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或已明显引起人体不适感    2  在高层建筑的顶部几层,其风振效应已使用户感到不安    3  振动引起的非结构构件或装饰层的开裂或其他损坏,已可通过目测判定 围护系统8.4.1  围护系统(子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使用功能及其承重部分的使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用性等级进行评定8.4.2  当评定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时,应按表8.4.2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1  一般情况下,可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2  当鉴定的房屋对表中各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也可取主要项目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    3  当按上款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As级或Bs级,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Cs级时,应将所评等级降为Cs级。

8.4.3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使用性时,应按本章第8.3.3条的标准评级其每种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系统承重部分使用性等级8.4.4 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的等级确定8.4.5 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应按本标准鉴定评级外,尚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评定若评定结果合格,可维持按本标准所评等级不变;若不合格,应将按本标准所评的等级降为Cs级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9.1.1  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它安全问题进行评定9.1.2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章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2  当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上款评为Au级或Bu级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等级为Cu级或Du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鉴定单元所评等级降低一级或二级,但最后所定的等级不得低于Csu级9.1.3  对下列任一情况,可直接评为Dsu级:    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到其威胁。

    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9.1.4  当新测定的建筑物动力特性,与原先记录或理论分析的计算值相比,有下列变化时,可判其承重结构可能有异常,但应经进一步检查、鉴定后再评定该建筑物的安全性等级    1  建筑物基本周期显著变长或基本频率显著下降    2  建筑物振型有明显改变或振幅分布无规律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9.2.1  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它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9.2.2  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8章的评定结果,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的等级确定9.2.3  当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按本章第9.2.2条评为Ass级或Bss级,但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ss级    1  房屋内外装修已大部分老化或残损    2  房屋管道、设备已需全部更新 5.1.2条5.1.2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取值    4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    5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原则确定: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确定其标准值    6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7  当怀疑设计有错误时,应对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或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 8.3.6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需考虑侧向(水平)位移的影响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进行鉴定,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  对检测取得的主要是由综合因素(可含风和其他作用,以及施工偏差和地基不均匀沉降等,但不含地震作用)引起的侧向位移值,应按表8.3.6的规定评定每一测点的等级,并按下列原则分别确定结构顶点和层间的位移等级;    (1)对结构顶点,按各测点中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2)对层间,按各测点最低的等级确定。

    根据以上两项评定结果,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侧向位移使用性等级    2  当检测有困难时,允许在现场取得与结构有关参数的基础上,采用计算分析方法进行鉴定若计算的侧向位移不超过表8.3.6中Bs级界限,可根据该上部承重结构的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若计算的侧向位移值已超出表8.3.6中Bs级的界限,应定为Cs级 注:1 表中限值系对一般装修标准而言,若为高级装修应事先协商确定; 2 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的层间高度; 3 木结构建筑的侧向位移对建筑功能的影响问题,可根据当地使用经验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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