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件(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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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刑 法法 学学魏 星The criminal law 上编上编 刑法总论刑法总论n n绪绪 言言n n第一章第一章 刑法概说刑法概说n n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n n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n n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与犯罪构成n n第五章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n n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n n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n n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n n第九章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上编上编 刑法总论刑法总论n n第十章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n n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

2、同犯罪共同犯罪n n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n n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n n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n n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n n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n n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n n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n n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制度刑罚消灭制度下编下编 刑法各论刑法各论n n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各论概述n n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n n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n n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

3、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n n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n n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n n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n n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n n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n n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渎职罪n n第三十章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学共分为四部分刑法学共分为四部分总则论总则论犯罪论犯罪论刑罚论刑罚论分则论分则论刑法总论的体系结构及其学习逻辑图刑法总论的体系结构及其学习逻辑图刑法总论总则论犯罪论

4、刑罚论概念原则效力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含罪数理论)共同犯罪(主犯、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量刑制度执行制度消灭制度自首立功累犯减刑假释)时效、赦免()( )( )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结果等)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罪过、目的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聚合犯对向犯犯罪集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法各论的体系结构和重点章节刑法各论的体系结构和重点章节刑法各论的体系结构和重点章节刑法各论的体系结构和重点章节刑法各论共有刑法各论共有11章,内容分为两部分。章,内容分为两部分。第第20章,刑法各论概述,主要阐述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章

5、,刑法各论概述,主要阐述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和罪状、罪名、法定刑的概念和形式等。刑法分则的体系和罪状、罪名、法定刑的概念和形式等。 第第21章到第章到第30章,这是对我国刑法中章,这是对我国刑法中10类犯罪的概念、特征类犯罪的概念、特征 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刑法各论同刑法总则不同、刑法各论着力于帮刑法各论同刑法总则不同、刑法各论着力于帮助人们对各项具体罪的认识和把握。助人们对各项具体罪的认识和把握。绪绪 言言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的研究

6、对象是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二、刑法学的研究体系二、刑法学的研究体系二、刑法学的研究体系二、刑法学的研究体系 总论:犯罪论总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刑罚论 分论:与刑法分则体系一致分论:与刑法分则体系一致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阶级分析法阶级分析法阶级分析法阶级分析法 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 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第

7、一章第一章刑刑 法法 概概 述述引例引例 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省昆明市人)与胡某与胡某(越南人,在逃越南人,在逃)于于2000年年2月月19日,以到中国做买卖为由,将越南少女阮某日,以到中国做买卖为由,将越南少女阮某(15岁岁)拐骗至江西省某镇,经被告人刘某拐骗至江西省某镇,经被告人刘某(已死亡已死亡)联系,将阮卖给该联系,将阮卖给该镇农民丁某为妻,被告人与王某各得赃款镇农民丁某为妻,被告人与王某各得赃款1500元。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并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并具有刑法第具有刑法第240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8)项规定

8、的项规定的“将妇女卖往境外将妇女卖往境外”之之严重情节。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以拐卖妇女罪判处严重情节。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以拐卖妇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以王某及其辩护人以“是将境外妇女卖到中国而没有将妇女卖往是将境外妇女卖到中国而没有将妇女卖往境外境外”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章刑法概述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n n刑法的概念n n刑法的任务n n刑法解释及其分类第一节

9、刑法的概念和任务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的说,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的说,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的说,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的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济上的利

10、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罪责刑罪责刑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 :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 :普

11、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二、刑法的性质:二、刑法的性质: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二)刑法的法律性质(二)刑法的法律性质(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三、制定刑法的目的三、制定刑法的目的三、制定刑法的目的三、制定刑法的目的 四、刑法的任务四、刑法的任务四、刑法的任务四、刑法的任务

12、 (1 1 1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制度。制度。制度。 (2 2 2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 3 3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利。利。利。 (4 4 4 4

13、)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第二节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n n一、我国刑法的创制一、我国刑法的创制一、我国刑法的创制一、我国刑法的创制 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 1979197919791979年年年年7 7 7 7月月月月1 1 1 1日通过,日通过,日通过,日通过,7 7 7 7月月月月6 6 6

14、6日正式公布,自日正式公布,自日正式公布,自日正式公布,自1980198019801980年年年年1 1 1 1月月月月1 1 1 1日起施日起施日起施日起施行行行行, , , ,它的诞生是我国刑法规范基本具备的标志,我国刑事法治它的诞生是我国刑法规范基本具备的标志,我国刑事法治它的诞生是我国刑法规范基本具备的标志,我国刑事法治它的诞生是我国刑法规范基本具备的标志,我国刑事法治从此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此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此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此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n n二、刑法典的完善二、刑法典的完善二、刑法典的完善二、刑法典的完善 刑法典全面修订工作自刑法典全面修订工作自刑

15、法典全面修订工作自刑法典全面修订工作自1982198219821982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始,至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始,至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始,至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始,至1997199719971997年历经年历经年历经年历经15151515年。年。年。年。1997199719971997年年年年3 3 3 3月月月月141414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同日予以公布,新刑法典自同日予以公布,新刑法典自同日予

16、以公布,新刑法典自同日予以公布,新刑法典自1997199719971997年年年年10101010月月月月1 1 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 n三、刑法典的再完善三、刑法典的再完善三、刑法典的再完善三、刑法典的再完善 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犯罪的决定犯罪的决定犯罪的决定 六个刑法修正案六个刑法修正案六个刑法修正案六个刑法修正案刑法刑法总则总则分则分则附则附则五章五章十章十章刑刑法法的的任任务务、

17、基基本本原原则则和和适适用用范范围围;犯犯罪罪;刑刑罚罚;刑刑罚罚的的具具体体运运用用;其其他他规规定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责罪。 即刑法第即刑法第即刑法第即刑法第452452条,条,条,条,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施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施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施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施行

18、的日期以及修订后的行的日期以及修订后的行的日期以及修订后的行的日期以及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的关系。的关系。的关系。 第三节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一、刑法的体系一、刑法的体系一、刑法的体系n n 二、刑法解释二、刑法解释二、刑法解释二、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一)刑法解释的概念(一)刑法解释的概念(一)刑法解释的概念 :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二)刑法解释的效力(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19、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1. 1.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刑法解释 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义所作的阐明。义所作的阐明。义所作的阐明。 2. 2.非

20、正式的刑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学理解释(三)刑法解释的方法(三)刑法解释的方法(三)刑法解释的方法(三)刑法解释的方法 1.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文理解释 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其主要根据是语词的含义、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其主要根据是语词的含义、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其主要根据是语词的含义、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其主要根据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语法、标点及标题。语法、标点及标题。语法、标点及标题。 2. 2.论理解

21、释论理解释论理解释论理解释 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 1)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当然解释 (2 2)历史解释)历史解释)历史解释)历史解释 (3 3)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扩张解释

22、)扩张解释 (4 4)限制解释)限制解释)限制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引例引例 被告人李某,自被告人李某,自1998年月起,与现役军人赵某之妻文某年月起,与现役军人赵某之妻文某(李某明知文某之夫为现役军人)通奸。(李某明知文某之夫为现役军人)通奸。1999年年1月以后,文月以后,文某向赵某提出离婚,并拒绝赵从部队寄给她的钱物。经文某所某向赵某提出离婚,并拒绝赵从部队寄给她的钱物。经文某所在单位和赵所在部队派人多次调解,文坚持离婚。赵某遂于在单位和赵所在部队派人多次调解,文坚持离婚。赵某遂于1999年年10月月15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诉,称被告人李某犯有破坏日向司法机

23、关提出控诉,称被告人李某犯有破坏军婚罪。军婚罪。法院最后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法院最后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问题重点问题n n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n n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n n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要求n n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要求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二、刑法

24、基本原则的特征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三、刑法的基本原则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一)罪刑法定原则(第3 3条)条)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4 4条)条) 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 5条)条)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重罪重

25、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 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一)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定不处罚。(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2)实定化(3)明确化“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26、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 案例:通奸是不是犯罪?案例:通奸是不是犯罪?案例:通奸是不是犯罪?案例:通奸是不是犯罪?通通奸奸是是一一种种有有伤伤社社会会风风化化的的行行为为,理理应应受受到到道道德德的的谴谴责责,但但我我国国刑刑法法没没有有通通奸奸罪罪,按按照照刑刑法法第第3条条的的规规定定,通通奸奸不不是是犯犯罪行为,否则,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行为,否则,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三、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三节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二、适用

27、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1)做到刑事司法公正。(2)反对特权 李某是某单位的领导,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价值8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有的人认为李某是专家,又有突出的贡献,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 也有的人认为李某身为知识分子和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目无法纪,影响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你的观点如何? 案例讨论 第四节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

28、原则(3)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适用(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 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n n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n n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n n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重点问题重点问题案案案案例例例例:中中中中国国国国公公公公民民民民在在在在中中中中华华华华人人人人民民民民共共共共和和和和国国国国领领领领域域域域外外外外犯犯犯

29、犯罪罪罪罪,适用哪国刑法?适用哪国刑法?适用哪国刑法?适用哪国刑法?根根据据刑刑法法第第7条条规规定定,我我国国公公民民即即使使在在我我国国领领域域外外犯犯罪罪,原原则则上上适适用用我我国国刑刑法法,但但考考虑虑到到我我国国公公民民在在我我国国领领域域外外犯犯罪罪的的实实际际情情况况,对对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的的最最高高刑刑为为3年年以以下下有有期期徒徒刑刑的的犯犯罪罪,可可以以不不予追究。予追究。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一、一、 刑法空间效力概念和原则刑法空间效力概念和原则(一)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一)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30、。(二)原则:(二)原则:()属地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刑法第6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刑法第7条规定:条规定:“中华

31、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刑法第8条规定: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

32、的最低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对人的效力刑法对人的效力 (1 1)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在我国领域内 在我国领域外在我国领域外 (2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在我国领域内 在我国领域外在我国领域外 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33、 刑法第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法。”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一是因国家

34、立法机关明确宣布而失效;一是因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而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替代旧法,或者由于原来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替代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 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刑法的溯及力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适 用用 溯及力溯及力 不适用不适用 没有溯及力。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的原则

35、。 (一)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一)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没有溯及力。 (二)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二)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法处理。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

36、依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新法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是什么?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是什么?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总论的体系结构及其学习逻辑图刑法总论的体系结构及其学习逻辑图刑法总论总则论犯罪论刑罚论概念原则效力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含罪数理论)共同犯罪(主犯、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量刑制度执行制度

37、消灭制度自首立功累犯减刑假释)时效、赦免()( )( )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结果等)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罪过、目的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聚合犯对向犯犯罪集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四章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n n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n n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n n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n n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重点问题重点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38、 犯罪概念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 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第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9、的财产,侵犯公民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

40、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二)刑事违法性(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三)应受刑罚惩罚性(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

41、构成三、犯罪概念的意义三、犯罪概念的意义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规定方式来体现社会危害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规定方式来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解决罪与非罪界限的。性程度,从而解决罪与非罪界限的。(1)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3)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4)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者数

42、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为)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者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为 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的界限(7)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的界限(8)以是否)以是否“明知明知”、“故意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9)以是

43、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身份作)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身份作 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一、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一)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

44、有机统一。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二)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二)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45、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二、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三)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三、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三、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第五章第五章 犯 罪 客 体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犯罪客体概述 一

46、、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会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有助于正确量刑(三)有助于正确量刑三、犯罪客体的种类三、犯罪客体的种类(一)一般客体(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

47、关系的整体。(二)同类客体(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三)直接客体(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3、物质性犯罪

48、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的概念(一)概念:(一)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具体人或者具体物。(二)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二)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二、二、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第六章

49、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一、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一)概念(一)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二)特征(二)特征 1、客观性、客观性 2、具体性、具体性 3、多样性、多样性 4、法定性、法定性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意义: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一)区分罪与非罪

50、的重要依据。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二)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界限。界限。 (三)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根据。(三)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根据。 (四)量刑的重要根据。(四)量刑的重要根据。第二节第二节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一、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一)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二)特征(二)特征 1、主体特定性、主体特定性 2、有意性、有意性 3、有害性、有害性 4、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 二、二、 根据危害行为

51、的基本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根据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方面的危害行为。(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反射动作、反射动作 2、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3、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一)作为(一)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

52、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行为、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行为 (1)利用自身身体条件:身体和身份)利用自身身体条件:身体和身份 (2)利用外力条件)利用外力条件 A、利用、利用 他人作为他人作为 B、利用动物的作为、利用动物的作为 C、利用物质工具作为、利用物质工具作为 D、利用自然力作为、利用自然力作为 (二)不作为(二)不作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务,能够履行而不履

53、行的危害行为。 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一、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的概念 (一)定义(一)定义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二)含义(二)含义 1、危害结果是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危害结果是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

54、行为、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 4、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和多样性、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和多样性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二、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2、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3、以发生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以发生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标准。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55、,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5、以发生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界、以发生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界限。限。 6、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定刑幅度的标准。第四节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概念一、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刑法中的因果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

56、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和被引起的关系。二、二、 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掌握以下基本特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掌握以下基本特征:(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八)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八)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五节第五

57、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一、概念一、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客观条件。必须具备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客观条件。二、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二、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时间。的犯罪发生的特定时间。 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场所。

58、的犯罪发生的特定场所。 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三、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三、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第七章第七章 犯 罪 主 体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

59、括犯罪主体包括: 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二、犯罪主体的意义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犯罪主体对定罪和量刑均具有重要意义。犯罪主体对定罪和量刑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 辨认行为能力辨认行为能力 控制行为能力控制行为能力二、刑事责

60、任能力的程度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完全无刑

61、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的人。(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62、。周岁的人。(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盲人。第三节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63、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一一)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人 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的年龄。(二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周岁,

64、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也 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 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三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1. 从宽处罚的原则。从宽处罚的原则。 即对已满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轻处罚

65、。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典第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 3.刑事责任年龄(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周岁)二、精神障碍二、精神障碍(一一)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 医学标准医学标准 2. 心理学标准心理学标准(二二)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 精神正常时期的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2.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三三)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 处于早期或

66、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 2. 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三、生理功能丧失三、生理功能丧失四、生理醉酒四、生理醉酒 醉酒主要包括醉酒主要包括: 生理醉酒生理醉酒 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67、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一)对定罪的意义(一)对定罪的意义 1. 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二二)对量刑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在我国刑法中

68、,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3.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份就要从重处罚。第五节第五节 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实施的依法

69、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基本特征基本特征:(一一)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体。(二二) 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八章第八章犯 罪 主 观 方 面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

70、罪动机。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 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的一个重要标准。 2. 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故意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度。(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一)犯罪故意的认识

71、因素(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二、犯罪故意的类型二、犯罪故意的类型(一)直接故意(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间接故意(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 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

72、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过失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害社会

73、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一)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

74、致发生这种结果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的心理态度。(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第四节第四节 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和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一、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在客

75、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 也无过失;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二、意外事件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

76、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 也无过失;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目的和动机一、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

77、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一定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的犯罪动机为指引。第六节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一、法律认识错误一、法律认识错误(一)假想犯罪(一)假想犯罪(二)假想不犯罪(二)假想不犯罪(三)对定罪量刑的误解(三)对定罪量刑的误解二、事实认识错误二、事实认识错误(一)客体错误(一)客体错误(二)对象错误(二)对象错误(三)行为认识错误(三)行为认识错误(四)因果关系错误(四)因果关系错误(五)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五)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六)打击错误(六)打击错误第九章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

78、为第一节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二)特征(二)特征 1、正当性、正当性 2、善意性、善意性 3、私力性、私力性 4、有利性、有利性 5、损害性、损害性二、种类二、种类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79、、紧急避险 3、执行命令行为、执行命令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 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6、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第二节第二节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一、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概念(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

80、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重大损害的行为。(二)成立条件(二)成立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特别防卫二、特别防卫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防卫过

81、当的概念和特征(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1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 2防卫人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有罪过。防卫人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有罪过。(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概念(一)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

82、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二)成立条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5、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6、必须没有超

83、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二、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二、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避险过当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避险过当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害的行为。 1必须具备上述紧急避险的前五个条件。必须具备上述紧急避险的前五个条件。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给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给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3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

84、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两者的相同点在于: 1、目的相同、目的相同 2、前提相同、前提相同 3、责任相同、责任相同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1、危害的来源不同、危害的来源不同 2、行为的对象不同、行为的对象不同 3、行为的限制不同、行为的限制不同 4、行为的限度不同、行为的限度不同 5、主体的限定不同、主体的限定不同第十章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

85、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类型: 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 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

86、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了犯罪的情形。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既遂形态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

87、部要件。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行为犯。、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 2、举动犯。、举动犯。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

88、。危险犯。 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预备

89、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犯

90、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止犯罪。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犯罪未遂形态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91、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三个特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致。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1对未遂犯刑法原则上规定了从宽原则。对未遂犯刑法原则上规定了从宽原则

92、。2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3对未遂犯是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减轻处罚原则。对未遂犯是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减轻处罚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形态。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

93、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成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成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时空性。)时空性。(2)自动性。)自动性。(3)彻底性。)彻底性。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

94、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止形态。 除了具备上述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除了具备上述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求具备“有效性有效性”这一第四个特征。这一第四个特征。二、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二、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下。态下。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

95、迫的。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1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 2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 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 4处罚原则的具体

96、适用。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5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条“但书但书”的关系。的关系。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 同 犯 罪第一节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的。根据刑法第故意犯罪而言的。根据刑法第25条第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

97、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为。(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罪故意。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

98、种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

99、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二节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定义一、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定义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二、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划分二、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划分(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

100、罪(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一)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

101、共同犯罪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种类种类: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 主犯的刑事责任主犯的刑事责任: (1) 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2) 主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原则。主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原则。(二)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二)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 种类种类 (1) 在共同犯罪

102、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 从犯的刑事责任从犯的刑事责任 (1) 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2) 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三)胁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三)胁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2. 特征特征 (1)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 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 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

103、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3) 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3.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四四) 教唆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 条件条件: (1) 对象条件。对象条件。 (2) 客观条件。客观条件。 (3) 主观条件。主观条件。 3.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 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2)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

104、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3) 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 数第一节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罪数判断标准一、罪数形态研究的任务和意义一、罪数形态研究的任务和意义 一罪和数罪形态,又称罪数形态。一罪和数罪形态,又称罪数形态。 研究的意义表现在:研究的意义表现在:(一)罪数形态研究有助于准确定罪(一)罪数形态研究有助于准确定罪(二)罪数形态研究是合理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二)罪数形态研究是合理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三)罪数形态研究与我国刑法中某些重要制度的适用紧密(三)罪数形态研究与我国刑法中某些重要制度的适用紧密 相关相关(四)罪数形态研究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105、,也具有(四)罪数形态研究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具有 一定的积极作用。一定的积极作用。二、罪数判断标准二、罪数判断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罪构成的为数罪。第二节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一一)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106、同时触想像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二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三三)继续犯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

107、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态。二、法定的一罪二、法定的一罪(一一)结合犯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

108、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新罪名的犯罪形态。(二二)惯犯惯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三、处断的一罪三、处断的一罪(一一

109、)连续犯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二二)牵连犯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三三)吸收犯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

110、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第三节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数罪的类型一、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二、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三、三、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 事 责 任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述刑事责任的概述一、刑事责任的地位一、刑事责任的地位 罪罪-责责-刑刑二、刑事责

111、任的定义二、刑事责任的定义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谴责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谴责和刑罚惩罚的义务。和刑罚惩罚的义务。三、刑事责任的特征三、刑事责任的特征 1、应当性、应当性 2、代价性、代价性 3、严重性、严重性 4、专属性、专属性 5、时效性、时效性 四、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四、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五、刑事责任的根据五、刑事责任的根据 1、哲学根据、哲学根据 2、法学根据:实质根据、法学根据:实质根据 法律根据法律根据 事实根据事实根据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一、与刑事责任实现有关的时间一、与刑事责任实现有关的时间(一

112、)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时间(一)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时间(二)可能负刑事责任的时间(二)可能负刑事责任的时间(三)确定负刑事责任的时间(三)确定负刑事责任的时间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定罪判刑方式(一)定罪判刑方式(二)定罪免刑方式(二)定罪免刑方式(三)消灭处理方式(三)消灭处理方式(三)特殊处理方式(三)特殊处理方式三、刑事责任的终结三、刑事责任的终结(一)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一)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二)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二)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四、刑事责任的消灭四、刑事责任的消灭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 罚 概 说第一节第一节 刑罚的概述刑罚

113、的概述一、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二、刑罚的特征二、刑罚的特征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114、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三、三、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 四、刑罚的功能四、刑罚的功能 1、惩罚功能、惩罚功能 2、矫正功能、矫正功能 3、安抚功能、安抚功能 4、威慑功能、威慑功能 5、教育功能、教育功能 五、刑罚的目的五、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刑罚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 1、特殊预防、特殊预防 2、一般预防、一般预防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刑刑 罚罚主主 刑刑附附 加加 刑刑管管 制制拘拘 役役

115、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死死 刑刑罚罚 金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一、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种刑罚方法的总和。二、我国刑罚的体系二、我国刑罚的体系第一节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刑罚的体系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第二节第二节 主主 刑刑一、一、管制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和内容特点和内容1管制的对象

116、管制的对象2不予关押不予关押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4具有一定期限具有一定期限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二、拘役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劳动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和内容:特点和内容:1拘役适用的对象拘役适用的对象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3拘役刑期较短,幅度窄拘役刑期较短,幅度窄4拘役的执行拘役的执行三、有期徒刑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

117、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并强制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和内容:特点和内容:1适用对象广泛适用对象广泛2剥夺罪犯自由剥夺罪犯自由3具有一定期限具有一定期限4进行劳动改造进行劳动改造四、无期徒刑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劳动改造和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和内容:特点和内容:1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2实行劳动改造实行劳动改造3不可能孤立地适用不可能孤立地适用五、死刑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刑适用

118、范围的限制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3.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4.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第三节第三节 附附 加加 刑刑一、一、罚金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罚方法。二、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三、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

119、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四、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种刑罚方法。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 罚 裁 量第一节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刑罚裁量概述一、刑罚裁量的概念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也就是量刑,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刑罚裁量,也就是量刑,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法律有关规定,权衡行为人应上,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法律有关规定,权衡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之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负刑

120、事责任之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否立即执行的司法审判活动。二、刑罚裁量原则二、刑罚裁量原则(一)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一)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1.查清犯罪的基本事实。查清犯罪的基本事实。2.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正确认定犯罪性质。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全面掌握犯罪情节。4.准确评价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准确评价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二)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1.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种,应以刑法规定为准。

121、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种,应以刑法规定为准。2.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度,应以刑法规定为准。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度,应以刑法规定为准。3.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决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应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决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应严格以刑法规定为准。严格以刑法规定为准。第二节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刑罚裁量情节一、一、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 刑罚裁量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在对犯罪人决刑罚裁量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二、种类二、种类(一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

122、情节 1. 法定情节法定情节(1)硬性刑罚裁量的情节硬性刑罚裁量的情节 “应当应当”(2)弹性刑罚裁量的情节弹性刑罚裁量的情节 “可以可以” 2. 酌定情节酌定情节(1)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2)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3)犯罪手段。犯罪手段。 (4)犯罪对象。犯罪对象。(5)犯罪动机。犯罪动机。(6)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7)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8)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二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累累 犯犯一、一、累犯的概念、种类累犯的概念、

123、种类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累犯:一般累犯累犯: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特殊累犯二、累犯的构成条件二、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

124、免后的赦免后的5年之内。年之内。 2特殊累犯特殊累犯(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 不受限制。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 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三、累犯的刑事责任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典第我国刑法典第65条则规定,对于累犯条则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应当从重

125、处罚”。第二节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一、自首一、自首(一)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行为。 自首:一般自首自首: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二)自首犯的刑事责任(二)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典第我国刑法典第67条第条第1款后段规定:款后段规定:

126、“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立功二、立功(一)立功的概念、种类和表现形式(一)立功的概念、种类和表现形式 1立功的概念立功的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2 立功的种类及其形式立功的种类及其形式 根据刑法典第根据刑法典第68条之规定,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条之规定,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

127、立功之分。(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根据刑法典第68 条之规定,对于立功者应分别依以下不同情况条之规定,对于立功者应分别依以下不同情况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第三节第三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吸收原则)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限

128、制加重原则(3)并科原则)并科原则(三)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三)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第四节第四节 缓刑缓刑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 缓刑,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即战时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即战时缓刑制度。缓刑制度。二、缓刑的适用条件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

129、不致再)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三、缓刑的考验期限三、缓刑的考验期限四四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五、缓刑的法律后果五、缓刑的法律后果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减刑减刑一、一、减刑的概念减刑的概念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悔改表现,

130、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二、减刑的适用条件二、减刑的适用条件三、减刑的程序三、减刑的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假释假释一、一、假释的概念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一定刑罚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二、假释的适用条件二、假释的适用条件三、假释的考察及法律后果三、假释的考察及法律后果四、假释的程序四、假释的程序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制度一、时效一、时效(一)时效的概念(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或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权或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二)追诉时效期限(二)追诉时效期限(三)追诉期限的计算(三)追诉期限的计算二、赦免二、赦免(一)赦免的概念(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人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人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法律制度。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法律制度。(二)我国的特赦制度(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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