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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大纲)l1 项目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制度l2 建设法规概论l3 建筑法l4 城市规划l5 土地管理l6 工程招标与投标l7 房地产法律制度l8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参考书l1 汪峰:建设法规,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9l 2 周吉高: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2项目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制度l1 法人制度l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l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l(1)依法成立;l(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l(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l(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l2 代理制度l2.1 代理的概念:l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l2.2 代理的特征:l(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l(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l(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l(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l2.3 代理的种类l委托代理l法定代理l2.4 无权代理l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l(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l(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l(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l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
3、”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5l2.5 代理关系的终止l2.5.1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l原因:(1)代理期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l2.5.2 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l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4)监护关系消灭。6l3 物权和债权l3.1 物权l3.1.1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4、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l3.1.2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l3.1.3 不动产的征收l3.1.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l3.1.5 用益物权l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7l3.2 债权l3.2.1 债的概念l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l3.2.2 债的产生l(1)合同l(2)侵权l(3)无因管理l(4)不当得利 8l4 侵权责任l4.1 侵权责任的概念l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l4.2 责任构成l4.3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l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5、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l4.4 建筑物件损害责任l(1)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责任。l(2)坍塌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9l5 诉讼时效l5.1 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l5.2 诉讼时效期间l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列诉讼时效期为一年:l(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l(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l(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l(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l诉讼失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
6、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0建设法规概论l1 建设活动及其阶段性l建设活动是指建筑工程、线路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其装修装饰活动。l建设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l基本建设规划与计划,资源的开发勘测与研究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设备购置、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生产设备和其他与基本建设有直接关联的工作。l建设活动的阶段一般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收尾阶段和生产阶段等。11l2 建设法规l2.1 概念:建设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7、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2.2 特征:建设法规具有技术性、复杂性、综合性、稳定性、行政隶属性。l2.3 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包括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12l2.4 建设法规基本原则:(1)建设活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2)建设活动反映“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3)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4)建设活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l2.5 建设法律关系l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l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l建设法
8、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13l2.6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l第一层次:宪法第一层次:宪法l第二层次:法律第二层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l第三层次:建设行政法规第三层次: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l第四层次:建设部门规章第四层次: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规章。l第五层次:地方性建设法规第五层次:地方性建设法规,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l第六层次:部门建设规章第六层次:部门建设规章14l2.7 建设法规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l2.7.1 违约责任
9、l延误工期、质量问题、拖欠费用l2.7.2 侵权责任l勘察设计中的侵权责任;l施工中的侵权责任。l2.7.3 行政责任l(1)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责任: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责任,违法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责任。l(2)上级主管机关及内部管理中的行政责任:违法企业法、违法技术法规、不正当竞争等责任。15案例分析(一)l2005年6月,泰禾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修建密炼厂房,面积约7000平方米,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将该工程委托给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双方合同约定第三建筑公司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建泰禾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的密炼厂房,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810万元,于2005年8月15日开工,至2006年4月
10、15日完工,工期为8个月,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保证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泰禾轮胎公司应于2005年8月15日前向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前期工程款130万元,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支付进度工程款,工程余款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支付。分析该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其内容。16l2.8 建设法规体系l2.8.1 建设行政法规l建筑法、计划法、税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l2.8.2 建设民事法规l民法通则、建设合同法、建设企业法、住宅法、风景名胜区法、村镇建设法l2.8.3 建设技术法规l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建设定额17建筑法l1 建筑许可l建筑
11、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筑许可表现为施工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形式。l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建筑从业许可。18l2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l2.1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主体l发包主体: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建设工程的单位。l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
12、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19l承包主体:l即承包单位,承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由于建筑工程一般具有造价高、技术复杂,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工程承包方的从业资格有特别要求。l按照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分为不同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l2.2 建筑工程发包l2.2.1 基本原则l订立合同原则
13、;l履行合同原则;l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l2.2.2发包方式l直接发包l招标发包21l2.3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l2.3.1 按照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可分为:全过程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总承包、平行承发包l2.3.2 按照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独承包、联合承包l2.4 建筑工程发(承)包单位行为规范l2.4.1 建筑法规定的发包单位行为规范l2.4.2 建筑法规定的承包单位行为规范(汪峰主编:建筑法规,天津大学出版社,P57)22l3 工程勘察设计l相关法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l工程勘察,是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
14、、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地质勘察。23l3.1 成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l见建筑法第12条l3.2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l见建筑法第13条l3.3 工程设计人员管理l3.4 建筑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24l4 建筑工程施工(P66)l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l4.1 建筑工程企业的资质l4.2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25l5 建筑工程监理(P69)l广义概念:不仅包括前期咨询、设计、招标、投标、施工验收,还包括建筑后期的保修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15、与监督。l狭义概念: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实施有偿监督的服务活动。26l5.1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l见建筑法30条l5.2 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p71)l4项内容:l进度控制;l质量控制;l投资控制;l合同管理。27l6 工程质量管理l6.1 质量认证体系l6.2 质量监督体系l6.3 质量检测机构l6.4 质量管理的内容(P81)l7 安全生产管理l7.1 安全生产制度l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等l7.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l7.3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P97)28l8 环境保护问题l环境
16、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9城市规划l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l城市规划法律法规: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l城市规划编制办法l城镇规划体系编制办法30l1 城市规划法律关系l城市规划法律关系是城市规划法确认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与集体或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单位建设住宅、建设用地及建筑的高度、密度、造型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在建设活动中
17、表现出来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城市规划法律关系。l城市规划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致使对方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引起行政诉讼。31l案例分析(二)l某餐饮有限公司兴建“水上人家”项目,2004年6月,当地计委批复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在某内河航道附近建仿古石舫建筑。该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l评析:该工程违反了城市规划总体要求,侵占行洪河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2l2 城市规划的编制及实施l2.1 编制阶段(7阶
18、段)l阶段1:编制城市规划纲要,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变之前组织制定。l阶段2: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广泛征求意见。l阶段3: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多方案的比较。l阶段4:组织鉴定。l阶段5: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审查同意,即对拟上报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讨论审查,并决定统一上报。l阶段6:上级人民政府审批。l阶段7:公布。33l2.2 城市规划的内容l2.2.1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其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城市规划一般为5年。l2.2.2 城市详细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一定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
19、性招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安排。l2.2.3 城市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对城市中的部分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基础设施配置作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34l2.3 城市规划的审批和实施l2.3.1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由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审批。l2.3.2 城市规划的实施l选址意见书l城市规划公布制度l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l现场检查制度35l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l以土地管理法为主要依据l3.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l(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田。l(2)提高土地利用率。l(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l(4)保护
20、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l(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36l3.2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l3.3 村庄和集镇规划l3.4 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l3.5 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遗产保护l3.6 城市规划法律责任l行政处罚l行政法律责任呢l刑事法律责任37土地管理l1 土地管理法l调整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土地归属的确定以及土地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水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38l2 土地所有权l土地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不允许私人所有。土地所有权的主
21、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l土地所有权的分类:l国家土地所有权l农民集体所有权39l3 土地使用权l民事主体依法或依约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l3.1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l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l3.1.1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l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转让l3.1.2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l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40l3.2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l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2、l3.3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l土地使用权的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l3.4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l3.5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l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法律行为。l(P150157)41l案例分析 P16542工程招标与投标l1 招投标概述l1.1概念: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l1.2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决标l1.3使用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l1.4基本原则:公开
23、、公平、公正。l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43l2 建筑工程招标l2.1 组织形式l自行招标、委托招标l2.2 招标方式l公开招标、邀请招标l2.3 招标程序l(1)组建招标工作机构l(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l(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l(4)投标单位资格预审l(5)组织踏勘项目现场l(6)召开投标预备会l(7)接受投标文件44l3 建筑工程投标l3.1 投标程序l(1)跟踪招标信息l(2)索购资格预审文件l(3)填报资格预审文件l(4)确认投标意向l(5)购买招标文件l(6)研究招标文件l(7)参加现场考察l(8)提出质疑问题l3.2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以一个投
24、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l3.3 投标担保45l4 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责任l4.1 招标人法律责任l(1)规避招标法律责任l(2)招标人限制和排斥投标竞争法律责任l(3)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法律责任l4.2 投标人法律责任l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责任l4.3 中标人法律责任l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延迟履行合同。46房地产法律制度l1房地产法l房地产法既具有民事性质的规范,又具有行政性质的规范。前者如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买卖、租赁、抵押等市场行为的规范,后者如登记、审批等行政行为的规定,按法学原理分析,前者属于私法领域,后者属于公法领域。房地产法的全部规范,兼具民法、经济法的某些特征,即兼有私法
25、、公法的因素,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47l房地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l宪法l民法通则l城市规划法l土地管理法l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l建筑法l住宅法48l房地产法调整的房地产关系:l(1)土地、房屋租赁财产关系;l(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l(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l(4)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l(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l房地产法律责任的形式l民事责任l行政责任l刑事责任49l2 房地产法律关系l2.1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进行划分l房地产民事法律关系;l房地产行政法律关系;l房地产经济法律关系。l2.2 根据调整对象不同进行划分l房地产开发法律关系;l房地产交易法律
26、关系;l物业管理法律关系;l房地产管理法律关系。50l3 房地产开发l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l3.1 房地产开发的类别l(1)单项开发、小区开发和成片开发;l(2)经营性开发和自用性开发;l(3)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拆迁改造。51l4 房地产经营l组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条件:l(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l(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l(3)有符合规定额度的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4)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和专职财会人员;l(5)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2l房地产
27、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管理l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是企业性质、专业经济技术素质、企业经历与经营业绩的综合反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l例如,一级房地产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三级、四级房地产公司则只能分别承担建筑面积为12万和4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任务。53l5 房地产交易l包括:l房地产转让l房地产抵押l房屋租赁l6 房地产权属管理l7 房屋拆迁54建设工程标准与相关法律制度l1 建设工程标准的类型l1.1 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l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l1.2 根据标准的性质划分l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l1.3 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l设计标准、施工验收标准、
28、建设定额l1.4 根据标准的级别划分l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55l2 市政建设法律制度l常见的市政建设包括:l(1)道路交通工程l(2)河湖水系工程l(3)地下管线工程l(4)架空杆线工程l(5)街道绿化工程56l2.1 城市道路建设法律制度l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l2.2 城市公用事业法律制度l燃气、供水、供热、供电l2.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制度l2.4 城市绿化法律制度l2.5 城市园林法律制度57l3 劳动法律制度l3.1 劳动合同l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指的是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l3
29、.2 劳动合同的订立l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l订立的程序:l(1)要约,由用人单位提出要约。l(2)承诺。58l3.3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l3.3.1 有效劳动合同l(1)合同主体合格l(2)意思表示真实l(3)平等协商地签订劳动合同l(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l3.3.2 无效劳动合同l(1)主体不合格l(2)内容不合法l(3)程序不合法59案例分析(三)l高某2003年4月5日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3年4月8日起至2006年4月8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案每年500元累计计算。2005年10月13日,高某以与同乡蒋
30、某联合创业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提出按合同约定赔偿施工单位违约金500元。高某于2005年10月21日再次要求该施工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遭到施工单位拒绝,高某于2005年10月22日离开施工单位。10天后,高某返回施工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该施工单位以高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做出除名决定。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60l该案评析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裁定该施工单位对高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因为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而此案职工高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我国劳动法31条
31、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高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开施工单位不属于旷工行为,该施工单位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61l4 税法l4.1 税法的构成要素l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l4.2 现行的主要税种l(1)流转税l(2)所得税l(3)土地资源税l(4)财产、特定行为税62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l1 建设工程合同l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依法签订,以完成某项建筑工程或者是改建工程的一部分或某个方面内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l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
32、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完成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物资供应、贷款、交通运输等合同。63l2 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l2.1 按建筑活动不同阶段分类l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建筑工程涉及的其他合同内容。l2.2 按工程承包的范围和数量分类l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项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等。64l3 勘察设计合同l3.1 勘察设计合同的基本条款内容l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勘察设计合同的条款有: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发包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设计文件份数);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依据、
33、拨款方法;违约责任。65l3.2 勘察设计合同的特点(1)国家对于建筑勘察设计合同的行政干预较强(2)建筑勘察设计合同具有严格的次序性,其订立依赖于国家计划(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有特殊的资格(4)建筑勘察设计合同一般情况下为要是合同依照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66l4 建筑施工合同l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铺设、房屋修缮等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l4.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l(1)特殊性l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移动。l(2)长期性l(3)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l(4)合同监督的严格性67l4.3 建筑施工合同的内容l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双方协作条款等。l具体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