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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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层:第一层: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

2、条例;第二层:第二层: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第三条事故第三条事故等级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下死亡,或者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3、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人以下重伤,或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

4、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5、改措施,并对事故责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第五条:政府调查处理事故政府调查处理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

6、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局。局。第六条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第八条举报权举报权对对事事故故报报告告和和调调查查处处理理中中的的违违法法行行为为,任任何何单单位位和和个个人人有有权权向向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监监察察机机关关或或者者其其他他有有关关部部门门举举报报,接接到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的部门

7、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九条: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

8、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监部门的报告及通知义务第十条:安监部门的报告及通知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9、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

10、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逐级上报时间第十一条逐级上报时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过2小时。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第十二条报告事故的内容:的内容:(一)(一)单位概况;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失;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

12、当报告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及时补报的规定第十三条:及时补报的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立即采取抢救措施第十四条: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单单位位负负责责人人接接到到事事故故报报告告后后,应应当当立

13、立即即启启动动事事故故相相应应应应急急预预案案,或或者者采采取取有有效效措措施施,组组织织抢抢救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第十十五五条条:政政府府及及其其职职能能部部门门负负责责人人赶赶赴赴事事故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地地有有关关地地方方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负负有有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接接到到事事故故报报告告后后,其其负负责责人人应应当当立立即即赶赶赴赴事事故故现现场场,组组织事故救援。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保护事故现场第十

14、六条: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义务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义务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地地公公安安机机关关根根据据事事故

15、故的的情情况况,对对涉涉嫌嫌犯犯罪罪的的,应应当当依依法法立立案案侦侦查查,采采取取强强制制措措施施和和侦侦查查措措施施。犯犯罪罪嫌嫌疑疑人人逃逃匿匿的的,公公安安机机关关应应当当迅速追捕归案。迅速追捕归案。第十八条: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第十八条: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负负有有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职职责责的的有有关关部部门门应应当当建建立立值值班班制制度度,并并向向社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管辖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管辖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

16、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3、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17、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管辖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管辖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府负责调查

18、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特别别重重大大事事故故以以下下等等级级事事故故,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地地与与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单单位位不不在在同同一一个个县县级级以以上上行行政政区区域域的的,由由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地地人人民民政政府府负负责责调调查查,事事故故发发生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第二十一条:事故管辖第二十一条:事故管辖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

19、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第二十三条回避原则第二十三条回避原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系。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的指定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

20、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权利义

21、务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技术鉴

22、定的规定技术鉴定的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查期限。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23、可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保守秘密的义务事故调查组成员保守秘密的义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

24、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资料归档保存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资料归档保存事事故故调调查查报报告告报报送送负负责责事事故故调调查查的的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后后,事事故故调调查查工工作作即即告告结结束束。事事故故调调查查的的有有关关

25、资资料料应当归档保存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事故批复意见第三十二条:事故批复意见重重大大事事故故、较较大大事事故故、一一般般事事故故,负负责责事事故故调调查查的的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应应当当自自收收到到事事故故调调查查报报告告之之日日起起15日日内内做做出出批批复复;特特别别重重大大事事故故,30日日内内做做出出批批复复,特特殊殊情情况况下下,批批复复时时间间可可以以适适当当延延长长,但但延延长长的的时时间间最最长不超过长不超过30日。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

26、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27、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公布事故公布事故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28、的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

29、以上万元以上50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至100%的罚款;属于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

30、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发

31、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万元以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32、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收入80%的罚款。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责任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员和其

33、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伪证的。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

34、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关人员的执业资

35、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的责任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四十二条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第四十二条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违反本

36、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罚款处罚的职能部门第四十三条罚款处罚的职能部门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执行。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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