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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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规范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 郭友平2013年9月目目 录录一、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一、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二、征收主体二、征收主体三、缴纳义务人三、缴纳义务人四、征收标准四、征收标准五、征收程序五、征收程序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七、水资源费征收中的常见问题七、水资源费征收中的常见问题目目 录录八、报表和统计八、报表和统计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一、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一、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

2、460号,号,20062006年颁布)年颁布)3 3、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6236号,号,20072007年颁布)年颁布)4 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20087979号号,2008,2008年颁布)年颁布)5 5、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04209209号)号)6 6、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力发电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0

3、2010127127号)号)二、征收主体二、征收主体 一、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征收一、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征收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部门代为征收。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由

4、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因此,水资源费。因此,水资源费分级征收权限是由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决定的。分级征收权限是由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决定的。二、我省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及分级征收权限规定二、我省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及分级征收权限规定19921992年颁布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年颁布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5、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征收收”。因此,我省自。因此,我省自19931993年开征水资源费以来年开征水资源费以来,一直一直沿用沿用“取水口原则取水口原则”确定征收单位。确定征收单位。 20072007年颁布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年颁布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了确定了“谁审批,谁征收谁审批,谁征收”的原则,明确水资源费的原则,明确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浙江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浙江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省

6、政府令第(省政府令第202202号)号)对我省取水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对我省取水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 1 1、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可证:(1)(1)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1010万立方米以上、自来水日万立方米以上、自来水日取水量在取水量在5 5万立方米以上和其他日取水量在万立方米以上和其他日取水量在2 2万立方米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以上的地表取水;(2)(2)日取水量在日取水量在50005000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3)(3)在大型水库中的取水;在大型水库中的取水;(4)(4)在地

7、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5)(5)水力发电总装机水力发电总装机50005000千瓦以上的取水。千瓦以上的取水。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或由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2 2、下列取水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下列取水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水许可证:(1)(1)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5 5万立方米以上万立方米以上1010万立方米以下、万立方米以下、自来水日取水量在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 2万立方米以上万立

8、方米以上5 5万立方米以下和其他万立方米以下和其他日取水量在日取水量在1 1万立方米以上万立方米以上2 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取水;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取水;(2)(2)日取水量在日取水量在10001000立方米以上立方米以上50005000立方米以下的地下立方米以下的地下取水;取水;(3)(3)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取水;取水;(4)(4)在中型水库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在中型水库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中的取水;(5)(5)水力发电总装机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1000千瓦以上千瓦以上5000500

9、0千瓦以下的取水。千瓦以下的取水。以上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或由市以上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3 3、除上述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除上述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和征收水资源费。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发201273号)号) 部分下放到

10、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部分下放到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门:(1 1)农业灌溉地表取水的(不含跨市的灌区)农业灌溉地表取水的(不含跨市的灌区)其中日取水量其中日取水量1010万方以下的放到县(市、区)水万方以下的放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1010万方以上放到设区市水行政主万方以上放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部门;(2 2)自来水日取水量在)自来水日取水量在1010万方以下的地万方以下的地表取水表取水; ;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发201

11、273号)号)(3 3)日取水量在)日取水量在1 1万方以下的地下取水(不含承万方以下的地下取水(不含承压地下水);(压地下水);(4 4)水力发电取水的。如该项目)水力发电取水的。如该项目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区域跨市级行政区域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区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仍由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仍由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缴纳义务人三、缴纳义务人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20022002年年水法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

12、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第第460460号,以下简称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

13、:)第二条规定:“本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二、水资源费免征对象二、水资源费免征对象条例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不需要申请

14、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第四条规定了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有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有5 5种,现作分别说明:种,现作分别说明:1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但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其它水塘、水库中的水。但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取集体经济组织,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取水,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水,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2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

15、水。这里不包括供应生活用水的自来水厂的水或家庭办起的这里不包括供应生活用水的自来水厂的水或家庭办起的经营性的畜禽养殖厂取水。经营性的畜禽养殖厂取水。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省政府令第(省政府令第236236号)第五条规定号)第五条规定“在城乡供水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免征免征水资源费。但是对免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未明确规定,水资源费。但是对免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未明确规定,应在下一次修订中予以明确。应在下一次修订中予以明确。3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

16、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行临时应急取( (排排) )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长期正常的取(排)水要经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长期正常的取(排)水要经取水许可,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这有利于对水资源取水许可,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这有利于对水资源的保护。的保护。4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但是,对于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利益的危害必水。但是,对于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利益的危害必须长期正常取水,仍然需要缴纳水资源费。须长期正常取水,仍然需要缴纳水资源费。5 5、

17、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因生态环境需要经常性临时取水,应当制定用水使用因生态环境需要经常性临时取水,应当制定用水使用计划,纳入正常性的水资源管理范围,实施取水许可计划,纳入正常性的水资源管理范围,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和缴纳水资源费。根据管理和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条例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可缓缴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可缓缴9090天。但取天。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因特殊困难而免征水资源费。水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因特殊困难而免征水资源费。需要指出的是,我省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征收农业生需要指出的是

18、,我省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征收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产取水的水资源费。三、我省水资源费减免权限三、我省水资源费减免权限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236号)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解缴中央财政的外,因特殊困费。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解缴中央财政的外,因特殊困难对归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需减免的,取水者可以难对归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需减免的,取水者可以向负责征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向负责征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

19、请,经收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收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水资源费减免期限为水资源费减免期限为1 1年,连续减免不得超过年,连续减免不得超过3 3年。年。 19921992年出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年出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千瓦时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标准标准地表水地表水水力水力发电发电地下水地下水矿泉水矿泉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其他用水消耗水贯流水全省

20、(除海岛外)0.020.010.0150.020.010.080.20海岛(包括舟山市及洞头、玉环二县)0.050.0250.040.050.010.080.202004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情况 单位: 元/立方米、千瓦时分类分类地表水地表水地下水地下水桶装水桶装水消耗水贯流水水力发电抽水蓄能承压水非承压水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制水企业自备取水标准0.080.100.020.010.0021.200.405.0010.003 3、20102010年我省调整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年我省调整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力发电水资源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力发

21、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浙价费20102010127127号)号)规定:自规定:自20102010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我省境内中央直属的水力日起,我省境内中央直属的水力发电用水和其他水力发电用水均按发电用水和其他水力发电用水均按0.0080.008元元/ /千瓦时的千瓦时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源费。其他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浙价费20042004209209

22、号)规定执行。号)规定执行。4 4、我省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制度、我省水资源费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制度20072007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省政府令第236236号)规定: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号)规定: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超额累进加价征收: (一)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一)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 1倍的水资源费;倍的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取水量(二)超过批准取水量

23、20%20%至至40%40%的,的,对超过部分加收对超过部分加收2 2倍的水资源费;倍的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取(三)超过批准取水量水量40%40%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收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收3 3倍的水资源费。倍的水资源费。 由于各种原因,我省未实行计划用水制度,因此水资由于各种原因,我省未实行计划用水制度,因此水资源费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制度一直未能执行。源费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制度一直未能执行。五、征收程序五、征收程序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460460号,以下简称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

24、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水单位或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 7日内日内办纳手续办纳手续”。条例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知单之日起7 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

25、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 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90日日”。上述条款,对水资源费缴纳及缓缴程序作了比较明确上述条款,对水资源费缴纳及缓缴程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征收程序上,应抓好核定应征水资的规定。因此,在征收程序上,应抓好核定应征水资源费数额、发出征收水资源费通知、催缴水资源费、源费数额、发出征收水资源费通知、催缴水资源费、实施行政处罚四个阶段和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四个阶段和步骤。一、核

26、定水资源费应征额一、核定水资源费应征额在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发缴费通知单之前,需要先确定在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发缴费通知单之前,需要先确定缴费数额。以取用水单位按月(或按季)报送取水量或缴费数额。以取用水单位按月(或按季)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为前提,以取水计量为基础,以对取水现场勘验发电量为前提,以取水计量为基础,以对取水现场勘验结果和取水实施监控数据为依据,客观准确地核定取用结果和取水实施监控数据为依据,客观准确地核定取用水单位实际取水量水单位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或发电量)及应缴费额。及应缴费额。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

27、不正常的,根据者运行不正常的,根据水法水法和和条例条例的规定,按的规定,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核定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核定应征水资源费。应征水资源费。二、下达缴费通知单,收取水资源费二、下达缴费通知单,收取水资源费(1)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或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或每季)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每季)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纳通知书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

28、项。 (2)取水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取水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应当办理缴款手续。日内应当办理缴款手续。(3)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同意缓缴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同意缓缴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水资源费征收单位不同意缓缴水资源费书面决定之日起单位不同意缓缴水资源费书面决定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同意缓缴水资源费的,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同意缓缴水

29、资源费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缓缴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缓缴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4)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印发的关于市县水资源费征缴事项的补充通知关于市县水资源费征缴事项的补充通知(浙(浙财综财综2010108号),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就地号),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缴库。三、下达限期缴费通知书,催缴水资源费三、下达限期缴费通知书,催缴水资源费如果取水单位和个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费,根据如果取水单位和个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费,根据水法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部门首先应第七十条的规定,水资源

30、费征收部门首先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其次才是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限期责令其限期缴纳,其次才是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限期缴费通知书应载明:已送达征收通知单的时间和通知缴费通知书应载明:已送达征收通知单的时间和通知要求,未缴纳水资源的行为,要求其限期缴纳水资源要求,未缴纳水资源的行为,要求其限期缴纳水资源费的法律依据,缴费的限期,逾期缴费或拒不缴纳的费的法律依据,缴费的限期,逾期缴费或拒不缴纳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四、实施行政处罚四、实施行政处罚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下达限期缴费通知后,如取水单位或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下达限期缴费通知后,如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仍不履行缴费义务,根据者个人仍不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水法水法第七

31、十条的规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三条: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证水

32、资源费,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证水资源费,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条第二款: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第二款: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的,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情

33、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六、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处罚。擅自取水分两种情况,一是未经取水许可审批,擅自取水分两种情况,一是未经取水许可审批,擅自取水。二是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擅自取水。二是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续的。对未经取水许可审批,擅自取水,既定延续的。对未经取水许可审批,擅自取水,既要按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要按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

34、十万元以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也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也要按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要按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

35、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36、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

37、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级或者撤职处分。案例最高检公布最新12个渎职犯罪典型案例(2008年4月22日) 四、崔建铭滥用职权案四、崔建铭滥用职权案

38、 吉林省前郭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崔建铭在从事水资吉林省前郭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崔建铭在从事水资源行政管理期间,于源行政管理期间,于20042004、20052005两个年度,违反吉省价工字两个年度,违反吉省价工字200320033434号文件规定,擅自对每年应征收大唐长山热电厂号文件规定,擅自对每年应征收大唐长山热电厂120.8120.8万元的水资万元的水资源费,每年实际征收源费,每年实际征收3232万元,两年共少征收万元,两年共少征收177.7177.7余万元;对每年应余万元;对每年应征收长山化肥厂征收长山化肥厂129.6129.6万元的水资源费,每年实际征收万元的水资源费,

39、每年实际征收1515万元,两年万元,两年共少征收共少征收229.2229.2余万元;对每年应征收前郭石化分公司余万元;对每年应征收前郭石化分公司94.694.6万元的水万元的水资源费,每年实际征收资源费,每年实际征收4949万元,两年共少征收万元,两年共少征收91.291.2余万元。崔建铭逾余万元。崔建铭逾越职权,在越职权,在20042004和和20052005年度共计少征收水资源费年度共计少征收水资源费498498余万元,造成巨余万元,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额经济损失。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于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2006年年4 4月以滥用职权罪对崔建铭立案侦查。月以滥用职权罪对崔建铭立案侦查。

40、同年同年1111月前郭县人民法院对崔建铭作出有罪判决。月前郭县人民法院对崔建铭作出有罪判决。 七七、水资源费征收中的常见问题、水资源费征收中的常见问题1、如何界定、如何界定“贯流水贯流水”? 贯流水是指使用后其化学性状不变以及贯流水是指使用后其化学性状不变以及不造成热污染的用水。主要是电力、化工不造成热污染的用水。主要是电力、化工等行业的间接冷却水,在水资源费征收实等行业的间接冷却水,在水资源费征收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条件是否同时符合践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条件是否同时符合来认定:一是使用后其化学性状不变;二来认定:一是使用后其化学性状不变;二是单独外排,不与其它污水混合排放,仍是单独外排,不与

41、其它污水混合排放,仍可继续有效利用;三是温度变化符合环保可继续有效利用;三是温度变化符合环保要求,即未造成热污染。要求,即未造成热污染。七、水资源费征收中的常见问题2、如何界定地下、如何界定地下水和地下水和地下“承压水承压水”? 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岩土空隙中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岩土空隙中的饱和重力水。可以从以下二个条件是否的饱和重力水。可以从以下二个条件是否同时符合来认定:一是取水方式是凿井取同时符合来认定:一是取水方式是凿井取水;二是取水井的位置位于河道范围之外,水;二是取水井的位置位于河道范围之外,如果取水井位于河道范围之内应当认定为如果取水井位于河道范围之内应当认定为地表水。地

42、表水。八、水资源费征收中的常见问题地下水分为承压地下水和非承压地下水。承压地地下水分为承压地下水和非承压地下水。承压地下水是指埋藏在松散岩土含水层组中且地下水水下水是指埋藏在松散岩土含水层组中且地下水水位高于该含水层组顶板的地下水,一般与当地降位高于该含水层组顶板的地下水,一般与当地降水或地表水体没有补给关系。承压地下水主要分水或地表水体没有补给关系。承压地下水主要分布于我省沿海平原地区。除承压地下水以外的地布于我省沿海平原地区。除承压地下水以外的地下水为非承压地下水。下水为非承压地下水。七、水资源费征收中的常见问题3、取用水单位有多种取水用途的,如何计、取用水单位有多种取水用途的,如何计征水

43、资源费?征水资源费? 取水户有多种类别取水的,应按浙江省取水户有多种类别取水的,应按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所规定号)所规定的分类标准,分别安装计量设施计征取水的分类标准,分别安装计量设施计征取水量,核定水资源费。量,核定水资源费。七、水资源费征收中的常见问题4.关于从水利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关于从水利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题 从水库等水资源调蓄工程取用水,按规从水库等水资源调蓄工程取用水,按规定不需另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且其水定不需另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且其水资源费已按规定核入原水

44、价格的,以原水资源费已按规定核入原水价格的,以原水供应单位为水资源费的缴纳义务人;水资供应单位为水资源费的缴纳义务人;水资源费尚未核入原水价格的,暂以该取水户源费尚未核入原水价格的,暂以该取水户为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今后在原水价格为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今后在原水价格调整时,水资源费按规定核入原水价格,调整时,水资源费按规定核入原水价格,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调整为原水供应单位。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调整为原水供应单位。八、报表和统计填报说明:填报说明:该表由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该表由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 )局填写,报送市水利局汇总局填写,报送市水利局汇总 1 1、“取水户名称取水

45、户名称”按取水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准确填报,包括水资源费应征未征的取水户名单按取水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准确填报,包括水资源费应征未征的取水户名单也详细列出。也详细列出。2 2、“取水规模取水规模”指取水许可批准的多年平均取水量,水力发电企业按设计装机容量填报。指取水许可批准的多年平均取水量,水力发电企业按设计装机容量填报。3 3、“征收起讫年月征收起讫年月”指本次结报的水资源费开始和结束的年月,如指本次结报的水资源费开始和结束的年月,如“2010,12-2011,052010,12-2011,05”。4 4、“地表水(地下水)实际取水量地表水(地下水)实际取水量”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按省物价局、财政

46、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费(浙价费20042004209209号)规定的分类填报,取水户为水力发电企业按发电量,其他按实际取号)规定的分类填报,取水户为水力发电企业按发电量,其他按实际取水量;同一取水户有多种取水类别的,应逐一分类填报;对半年累计征收额不足万元的取水户可水量;同一取水户有多种取水类别的,应逐一分类填报;对半年累计征收额不足万元的取水户可按取水类别打包填报。按取水类别打包填报。5 5、“水资源费实际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实际征收标准”按当地实际征收标准如实填报。按当地实际征收标准如实填报。6 6、“征收金额征收金额”= =“地表水(地下水)实

47、际取水量地表水(地下水)实际取水量”“水资源费实际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实际征收标准”。7 7、“备注备注”主要填报主要填报“水资源费应征未征水资源费应征未征”、“标准未执行到位标准未执行到位”、“协议征收协议征收”等需说明的等需说明的事项。事项。*市、县(市、区)水资源费征收报告提纲 (供参考)一、取水单位基本情况一、取水单位基本情况2012013 3年,全市、县(市、区)共有年,全市、县(市、区)共有*家取水单位,家取水单位,其中:自来水制水企业其中:自来水制水企业*家,自备取水单位家,自备取水单位*家,水力发电企业家,水力发电企业*家,其他家,其他*家。省厅发证家。省厅发证*家,市局发证家,市

48、局发证*家,县局发证家,县局发证*家。家。二、取水计量和实时监控安装情况二、取水计量和实时监控安装情况2012013 3年,全市、县(市、区)年取水量年,全市、县(市、区)年取水量1010万方以上取水万方以上取水单位(自来水制水企业和自备取水企业)共单位(自来水制水企业和自备取水企业)共*家,取家,取水计量安装、类型、检测等情况为水计量安装、类型、检测等情况为*;实时;实时监控已安装监控已安装*家,完成省厅下达的安装计划家,完成省厅下达的安装计划*% %,实,实现实时监控取水量现实时监控取水量*万方。年取水量万方。年取水量1010万方以下的万方以下的取水单位取水计量安装、类型、检测等情况为取水

49、单位取水计量安装、类型、检测等情况为*。三、水资源费征收情况三、水资源费征收情况1 1、征收总额。、征收总额。2012013 3年,全市、县(市、区)共征收水年,全市、县(市、区)共征收水资源费资源费*万元,其中:自来水制水企业水资源费万元,其中:自来水制水企业水资源费*万元,自备取水水资源费万元,自备取水水资源费*万元,水力发电水资源费万元,水力发电水资源费*万元,其他水资源费万元,其他水资源费*万元。万元。2 2、足额征收。主要报告哪类取水单位水资源费已经足、足额征收。主要报告哪类取水单位水资源费已经足额及时征收;哪些具体企业水资源费存在拒缴、欠缴、额及时征收;哪些具体企业水资源费存在拒缴

50、、欠缴、缓缴等问题以及原因和下一步措施。缓缴等问题以及原因和下一步措施。3 3、及时征收。按月征收的县(市、区)有、及时征收。按月征收的县(市、区)有*、*;按季征收的县(市、区)有按季征收的县(市、区)有*、*;按半年征收的县;按半年征收的县(市、区)有(市、区)有*、*;按年征收的县(市、区)有;按年征收的县(市、区)有*、*。4 4、就地缴库。已落实就地缴库的县(市、区)有、就地缴库。已落实就地缴库的县(市、区)有*、*;未落实就地缴库的县(市、区)有;未落实就地缴库的县(市、区)有*、*,具,具体原因是体原因是*。四、重点取水单位情况四、重点取水单位情况1 1、自来水制水企业(按取水量

51、大小取前、自来水制水企业(按取水量大小取前1010名):名称、名):名称、实际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缴额、征实际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缴额、征收单位、备注(是否存在拒缴、欠缴、缓缴等问题)。收单位、备注(是否存在拒缴、欠缴、缓缴等问题)。2 2、自备取水单位(按取水量大小取前、自备取水单位(按取水量大小取前1010名):名称、名):名称、实际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缴额、征实际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缴额、征收单位、备注(是否存在拒缴、欠缴、缓缴等问题)。收单位、备注(是否存在拒缴、欠缴、缓缴等问题)。3、水力发电企业(按发电量大小取前、水力

52、发电企业(按发电量大小取前10名):名称、名):名称、实际发电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缴额、实际发电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缴额、征收单位、备注(是否存在拒缴、欠缴、缓缴等问征收单位、备注(是否存在拒缴、欠缴、缓缴等问题)。题)。4、其他重点取水单位:名称、实际取水量、水资源、其他重点取水单位:名称、实际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缴额、征收单位、备注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缴额、征收单位、备注(是否存在拒缴、欠缴、缓缴等问题)。(是否存在拒缴、欠缴、缓缴等问题)。五、主要做法和成绩: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推进、难五、主要做法和成绩: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推进、难点突破等。其他方

53、面内容可自行增加。点突破等。其他方面内容可自行增加。六、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建议):机构、人员、宣六、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建议):机构、人员、宣传、制度、水资源征收标准、取水计量实时监控安装传、制度、水资源征收标准、取水计量实时监控安装改造等。其他方面内容可自行增加。改造等。其他方面内容可自行增加。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进展情况我省自1993年开征水资源费,由于受当时的经济条件限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整体水平较低。2004年,我省将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调整为0.08元/立方米、0.45元/立方米。该标准执行至今已9年,通过价格杠杆作用促

54、进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但也存在分类不够规范、征收标准总体过低、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制度未落实等问题,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管理形势不甚适应。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进展情况与周边省份江苏省相比,虽然两省经济社会发展与周边省份江苏省相比,虽然两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水资源禀赋条件相当,但是我省水资源水平以及水资源禀赋条件相当,但是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之差距甚大。江苏省自费征收标准与之差距甚大。江苏省自1994年开征年开征水资源费至今已四次调整征收标准,现地表水标水资源费至今已四次调整征收标准,现地表水标准为准为0.20元元/立方米,地下

55、水标准则参照当地管网立方米,地下水标准则参照当地管网水价执行,为水价执行,为1.20-2.50元元/立方米。立方米。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进展情况201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其中,要求我省在2015年底前,将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分别调整到0.20元/立方米、0.50元/立方米。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进展情况与与2004年原标准对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年

56、原标准对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建议方案建议方案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完善分类,将原分类中的有以下特点:一是完善分类,将原分类中的“自来水制水自来水制水企业,桶装水、瓶装水,地下水企业,桶装水、瓶装水,地下水”分别调整为分别调整为“公共供水和公共供水和原水企业,桶(瓶)装水、饮料和酒类,地下水(地热水、原水企业,桶(瓶)装水、饮料和酒类,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矿泉水)”,新增,新增“地热空调用水地热空调用水”,其他分类基本保持不,其他分类基本保持不变;二是合理调整目标,将变;二是合理调整目标,将“公共供水和原水企业、自备公共供水和原水企业、自备取水、承压水、非承压水取水、承压水、非承压水”标准提高标准提高1倍,倍,“桶(瓶)装水桶(瓶)装水”标准下降标准下降40%,其余不变。,其余不变。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进展情况三是新增三是新增“超计划或定额累进加价征收、超计划或定额累进加价征收、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方式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方式”等方面内容。等方面内容。调整后我省地表水标准基本达到通知调整后我省地表水标准基本达到通知要求,地下水标准高于通知要求。要求,地下水标准高于通知要求。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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