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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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专利法课程体系o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o第二章 专利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o第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o第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o第五章 专利的申请、审查与授权o第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o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o第八章 专利行政复议与诉讼、专利代理2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3第一节 专利和专利法一、专利的含义o指申请,审查,核准到取得专利证书之一连串行为o指专利权,得依专利法受保护之对象o指保护之发明客体4o 专利实际意义可理解为: * 指一种权利 * 指一张证书 * 指发明的内容5二、专利法o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o 1984年3月12日人大通过;o 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改

2、;o 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o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6o专利法(patent law)主要用来保护发明(invention)o巴黎公约中虽然就patent没有定义,但其提到的专利就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则以utility model称之7三、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o (1)法律保护 (2)科学审查 (3)公开通报 (4)国际交流 8四、作用:n获取垄断利益、鼓励发明创造;n避免恶性竞争,促进企业科学发展;n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投资/合作;n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招投标);n获得政府补助、奖励、荣誉;n个人荣誉、晋升、奖励;n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9第二节 专利

3、的发展和体系o一、发展史o1474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威尼斯)o1623年英国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o主要国家: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o我国:1984年3月12日颁布,1985年4月1日施行。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10二、法律体系o主要国际条约:o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o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1925o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54o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o专利合作条约(华盛顿条约)(PCT)1970o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

4、佩斯条约1977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111二、法律体系o国内o法律:专利法o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o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 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o最高院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o地方法规o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的条款:刑法、合同法等o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导具体工作)12第三节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o一、西方国家专利制度的沿革o(一)专利制度的起源o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

5、法。o 该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已包括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因此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斯颁布的专利法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专利法的雏型。其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被誉为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13o(二)专利制度的发展o1.1624年开始实施。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步入发展阶段。 第二个里程碑。o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o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

6、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o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利制度更趋于完善。14二、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o二、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o(一)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形成o(二)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o1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o21978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及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再次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从而形成了专利制度与发明

7、奖励制度并存的发明创造保护体系。 15o3.199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o专利法修改的背景o(1)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在短期内的迅速提高,专利法存在的某些缺陷制约着技术发展,使我国许多行业的正常发展受到限制。o(2)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客观上需要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以保证我国能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义务。o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定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6o4.2000年对专利法的修改o修改专利法的背景o(1)是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需要。o(2)是加入WTO

8、,与TRIPS协议接轨的需要。o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正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生效。17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o一、自然权利说o发明人因其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工作而对其创造的成果自然享有权利,专利法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权力给予确认。o二、报酬说o法律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是作为对其预先支付的人力、财力的一种回报。o三、契约说:是发明人与社会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o四、发展经济说:专利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经济。o制止不正当竞争说:使模仿者承担成本。o产业政策说18第二章 专利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19第一节 概

9、论o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由人类智慧所形成的财产权,它涉及一种无形的财产。 狭义知识产权由:版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构成 版权(著作权)作者基于基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产生的权利,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的表达形式20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的概念o 工业产权是指与相关广义的工业有关的权利,包括如下内容: 1)专利 2)商标(包括服务标记)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厂商名称 6)原产地名称 7)货源标记 8)反不正当竞争21三、知识产权的特征o (1)无形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一般无形财产的的基本特点。

10、其对象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 ,与物权的根本区别。 (2)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专有性指其权利专属于权利人所有,只有权利人有权处分,他人不得侵犯。22三、知识产权的特征o (3) 地域性知识产权是国内法,仅在一个国家的疆域内有效。 (4)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期限届满则为公用的知识。23第二节 专利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o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包括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24一、专利法与宪法的关系o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规定一个国家的制度、任务、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1、,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也被称为母法 专利法为子法,体现宪法中有关的原则,调整因发明创造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25二、专利法与民法的关系o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交换关系 人身关系指不含有财产内容的与人的身份有关的关系,如:人格权,姓名权,发明权,等 专利法涉及的技术创造所产生的权利与其它当事人间的社会关系。26三、专利法与刑法的关系o刑法用于打击犯罪。刑法规定那些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应于何种惩罚,在我国刑法中有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有侵犯专利权的相关罪行。 27四、专利法与诉讼程序法的关系o诉讼程序法规定有关诉讼程序的问题,分为刑事诉讼、民事

12、诉讼和行政诉讼。涉及专利的诉讼适用相应的诉讼程序。28第三节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况29一、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研究与工作情况o(一)2005年4月,面向社会发布专利法研究课题。o(二)2006年2月,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司法部门组成的各课题组完成了40份共260万字的专题研究报告。o(三)2006年8月,形成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o(四)2006年12月,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o(五)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审议。o(六)列入国务院2008年的立法计划,将于下半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30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几个原

13、则o着眼于在2020年将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服务。o(一)在遵守相关国际条约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使专利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o(二)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方便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o(三)要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对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进行规制。31o(四)促进专利技术的应用,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合理限制,完善强制许可制度,满足社会应用专利技术的需要。o(五)严格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提高专利质量,增强专利技术的创新性,增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o(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

14、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高效率的优势。32三、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o(一)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o(二)取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我国代理机构的规定o(三)提高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及标准o 1、取消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性限制,实行“绝对新颖性”。o 2、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有明显区别。o 3、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33o(四)建立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o 1、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o 2、发明创造的

15、完成依赖遗传资源的,申请人需要说明遗传资源来源。o(五)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o 1、专利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o 2、行使专利权构成反竞争行为。o 3、为公共健康目的制造并出口药品。34o(六)完善防止专利权滥用的规定o 1、能够证明实施的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o 2、专利权人在明知侵权行为发生后不及时主张权利,经过一定时间后再主张权利的,不能就此前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o 3、专利权人的意思表示使得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不会主张权利,而后又主张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能就此前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也不能禁止他人继续使用专利技术。o(七)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的规定o 1、对损害公共利

16、益、损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o 2、对假冒他人专利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罚。35第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36第一节 概述 一、发明人 发明人的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第二,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37 二、申请人o 1.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o 2.专利权人与申请人不同,二者相分离。38 三、专利权人o专利权人即指享有专利权的人。39o专利权的主体:o有权依照我国专利法提出

17、专利申请并享有专利权的民事主体o按照国籍划分o中国:中国个人和单位o外国: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40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o一、发明人设计人的含义一、发明人设计人的含义o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o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便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设计人41二、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o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署名

18、的权利o在非职务发明的情况下,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o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下,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42三、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o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o适用范围: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o奖金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R74.1 )o发明2000元o实用新型500元o外观设计500元o因建议被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43o报酬:o每年本单位实施专利所得税后利润o发明实用新型2%o外观设计0.2%o一次性参照比例o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费纳税后10%44四、港澳台同胞的专利代理规定o自然人申请国内专利代理机构o法人申请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o法人与自然人共同申请按法人o与内地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按第一署名人o与外国主体

19、共同申请45五、外国人o(依据: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o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与国民一致o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46o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专利时,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A19)o经常居所有居留权o营业所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不是“联络处”o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o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47六、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o涉及的权利o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o权利的归属(A6)o职务发明归发明人所在单位o非职务发明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48o职务发明创造:o执行本

20、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o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49o职务发明创造o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o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o本单位任务o本职工作o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o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50o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保密的技术资料o无合同约定职务发明o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可以是职务发明,也可以是非职务发明)51七、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o有协议,依照协议o无协议,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52第三节 专利权的转让o申请之前

21、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o普通技术转让民法通则、合同法等o申请以后转让申请权专利权o形式要求:书面合同o程序要求:登记公告o生效时间:登记之日o向外国人转让主管机关批准53第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可以授予专利权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54专利权客体的种类专利权客体的种类o发明o实用新型o外观设计55第一节 发明创造l三种类型三种类型l发明发明l实用新型实用新型l外观设计外观设计l发明的概念对产品、方法或者其发明的概念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56第二节 实用新型o概念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22、用的新的技术方案。o历史制度的产生晚于发明、外观设计,最早的立法是英国1843年实用新型条例o作用补充;鼓励o现状部分国家采用o名称o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小专利57第三节 外观设计o概念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o历史o1711 法国针对丝织图案o1787 英国针对棉布o1825 法国逐步普及o1842 法国扩展适用于所有工业产品o1883 巴黎公约将其与其他类型合称工业产权58第四节不授予专利权的主体o科学发现趋势界限模糊、淡化o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附着载体o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内容;对象)o动物和植物品种(除外:非

23、生物方法)o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o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除外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59第五节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o先申请原则与o禁止重复授权原则o申请日的确定o优先权o外国优先权o本国优先权o多项优先权60o先申请原则o含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o禁止重复授权原则o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o同一日提出的相同申请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61o先发明制o适用者:美国o利弊o先申请制o适用者:多数国家o利弊o措施o早期公开,请求/迟延审查;先用权62o先申请原则o(实际)申请日的确定(A28,R5)o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

24、为申请日o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o邮戳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交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63o优先权o外国优先权的含义: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o种类o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64o优先权o外国优先权条件o依照与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双边协议,或依照互惠原则承认优先权o在优先权期限内o先、后申请的主题相同o先、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可转让) o =前后申请人不一致时的要求65o优先权o外国优先权o优先权日首次申请日o要求优先权的期限o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o外观设计:6个月66o期限计算的一般规定(

25、R6)o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o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o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o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o 优先权期限的计算方式o举例:在美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2月29日,如在中国提出申请时就前述申请主张优先权,若为发明/实用新型,最迟申请日为?;如为外观,最迟申请日为?o举例: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0月31日,67o优先权o外国优先权o先、后申请的类型可以转换o发明实用新型(双向12个月)o前一申请是发明,后一申请实用新型o或前一申请实用新型,后一申请发明o实用新

26、型外观设计(单向6个月)o前一申请实用新型,后一申请外观设计o外国优先权的转让o可以转让(原因?)o可以多次转让(原因?)68o优先权o本国优先权o初衷:外国优先权制度建立后对本国申请人的一种利益平衡o期限:12个月o优先权的效力o在相同主题的申请中具有优先地位o不受优先权日以后公开的影响o合并在先申请,节约开支o在实际上延长保护期69o本国优先权o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转换)o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o已经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o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o本身是分案申请o后果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在先申请视为撤回70o多项优先权o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多项优先

27、权的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新颖性判断分别以各优先权日判断)o多个技术方案并列选择,可享有多项优先权;多个技术特征组合在一个技术方案中,不享有多项优先权。7172o优先权的计算o对于申请人:正向计算o对于受理机关:反向计算73第六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o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o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o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性o外观设计的新颖性o在先权利o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74o发明和实用新型(A22.2)o新颖性o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没有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没有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由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相对新颖性)o参照物现有技术、抵触申请o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7

28、5o发明和实用新型(A22.2)o新颖性o公开方式o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o国内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o抵触申请o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申请日(含当日)后公开的申请o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o自己提出的?76o发明和实用新型(A22.3)o创造性o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相比:o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o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o创造性的判断不考虑抵触申请77o发明和实用新型(A22.3)o创造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o判断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o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第四章 2.4 )o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非显而易见性o显著的进步有益的技术效果78o发明和实用新型(A22

29、)o实用性o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o制造:产品o使用:方法o产业上能够应用o可重复制造或者使用o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79o外观设计o新颖性(A23)o同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o判断时间:申请日前o公开方式:发表、使用o公开地域:国内外发表、国内使用80o外观设计o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o在先权利的范围:商标、版权、产品装潢、企业名称、肖像等o以此为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特殊要求(R65)o第二次修改前后的过渡o2001年7月1日尚未结案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如驳回或者请求依据为A5,理由是与在先权利

30、冲突的,在该日后可以依照新法进行审查。81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o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o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o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o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o效果:不构成对自己申请的公开,但也不产生对抗他人的权利82第五章 专利的申请、审查与授权83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o申请文件o申请的递交o申请日的重要性o保密专利申请o单一性及合案申请o受理84申请文件o发明和实用新型o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o附图:发明根据需要可有,实用新型必须有;o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85o

31、请求书的内容:o发明名称o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o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o代理机构或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等o要求优先权的,注明有关事项o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86o说明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o技术领域o背景技术o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o附图说明o具体实施方式87o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o独立权利要求o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前序部分、特征部分)o从属权利要求o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部分、限定部分)88o外观设计:o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o写明使用该外观

32、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o请求保护色彩的,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o必要时,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o简要说明应当指明设计要点、省略的视图、所要保护的色彩等89申请的递交o提出申请及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 形式或者规定的其他形式电子申请o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可面交邮寄o申请日的确定:专利局(包括代办处)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90申请日的重要性o确定先申请人o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时间界限o确定优先权日o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起算日o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计算o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o交纳申请维持费的期限起算日(实际申请日)o

33、交纳年费的起算日(实际申请日) 91法和细则中的申请日o法中的申请日:o实际申请日o其他条款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o细则中的申请日:o明确说明的条款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o其他条款实际申请日92保密专利申请o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即需要保密又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申请保密专利o涉及国防的,由国防专利局受理并审查o其他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是否保密o保密专利申请不公布,直接审查并授权,解密后才公开93单一性及合案申请o单一性:o含义:一件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创造o原因o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o便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o便于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34、o便于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利用。94o合案申请o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o总的发明构思:技术上相互关联,共同拥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95o合案申请o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o同一类别:产品属于同一小类;设计构思相同,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96o单一性及合案申请o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o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o产品和该产品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o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o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实施该

35、方法的专用设备o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97第二节 受理o不予受理的情况o缺少必要的申请文件;o未使用中文的;o不符合R120.1规定的;o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o明显不符合A1819.1的规定的;o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98第三节 审查与授权o几种不同的审查制度o审查程序o审查范围o申请的修改o申请的分案o申请的撤回o授予专利权o保护期限o中止程序o权利的恢复99几种不同的审查制度o登记制o审查制o早期公开、延迟请求审查制o我国专利法的规定100审查程序o发明申请:o申请初步审查(满18个月后)公布(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o实用新型和外观设

36、计申请:o申请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101审查范围o初步审查 :o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且符合规定的格式o发明创造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o外国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委托代理机构o是否明显违反单一性原则o是否明显属于重复申请102实质审查o是否符合发明创造的定义o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o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o是否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o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103o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否清楚、简要地表述了保护范围o独立权利要求书是否从整体反映了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o是否具有单一性o修改是否超范围o分案是否符合要求104申请的修改o三种主动;被动;国知局自行o发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o时

37、间o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o收到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起的3个月内o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o形式:替换页105o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人的主动修改o期限:申请日起两个月内(2001年7月1日前的申请,修改期限为3个月)o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o形式:替换页106o发明专利申请的被动修改o只能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o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修改o可以自行修改申请文件中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o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107申请的分案o原因:违反单一性原则o时间:在办理专利授权登记手续之前o要求:处在审批程序中的活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

38、的类别、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o权利: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o启动:申请人自行决定,审查员可要求o形式:办理各种申请手续(包括原申请文件副本)108申请的撤回o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o撤回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o撤回声明时专利局已作好印刷准备工作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109第三节授予专利权o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o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o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o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o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110保护期限o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

39、20年o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10年o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o没有缴纳年费o书面声明放弃111中止程序o中止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关的程序o中止的情形:o申请权纠纷或者专利权属纠纷o协助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o请求人、条件、中止期限、恢复原程序112权利的恢复o延误法定或指定期限,导致权利丧失o因不可抗力:可以在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请求恢复权利o因正当理由: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o不得恢复:新颖性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保护期限和诉讼时效113第四节复审与无效114一、复审o请求复审的原因:对驳回决定不服o请求复审的时间:三个月o复

40、审委员会的决定:维持或者撤销驳回决定o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115o第二次修改前后撤销与复审的衔接o2001年7月1日之后作出的关于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o2001年7月1日尚未结案的撤销请求,在2001年7月1日后依照旧法和细则的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o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o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2001年7月1日尚未结案的撤销请求涉及的专利权,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116二、无效宣告程序o无效请求人的资格:任何人o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o请求宣告无效的期限: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

41、任何时候,没有截止期限。o无效审查方式:一般为书面方式,依当事人的请求或案情需要,可以口头审理。117o审查程序o最好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逾期可以不予考虑o无效程序中,指定期限不得延长;o在无效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请求,相应程序终止o决定o维持专利权有效o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18o司法审查o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在3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为第三人。o宣告无效的效力o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o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判决、行政处理决定和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如不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

42、原则的,应当返还。119第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120第一节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o禁止权o标志权o使用权o处分权o义务121一、基本权利:o禁止权o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o 产品专利:o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o 方法专利:o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o外观设计专利o 制造、销售、进口122o标记权o专利权人有权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o使用权o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o处分权o转让、赠与、放弃123二、专利权人的义务o缴纳年费(A43、44、R90、95-96)o授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o以后每年在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o逾期的6个月内

43、补交并缴纳滞纳金,每月5%o实施其专利(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强制许可;推广应用124第二节 强制许可o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目的o强制许可的种类o强制许可的颁发o商业性的强制许可o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o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o请求给予强制许可o听证o驳回强制许可请求o给予强制许可o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o终止强制许可125o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目的o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不实施、不充分实施、不许可他人实施(理由)o强制许可的种类o商业性强制许可o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o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126强制许可的颁发o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o强制许可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o涉及半导体技术的,仅限于公共

44、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对反竞争行为的司法救济o强制许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不服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o强制许可是非独占的,应当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他人127商业性强制许可:o巴黎公约中的规定期限;理由o任何人都可以请求,条件:在专利权授权之日起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128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o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后一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o在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提下,依前一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o交叉许可129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o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启

45、动请求程序o请求给予强制许可o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o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130o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o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o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131听证程序o适用于商业性和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o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o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o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o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132驳回强制许可请求:o

46、(一)请求人不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o(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48、49和50条的规定;o(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133给予强制许可o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o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或者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34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o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提出裁决请求,并自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请

47、求费o知识产权局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决定o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35强制许可的终止o期限届满自动终止o专利权人请求终止o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o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136o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o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8、137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o专利权的保护范围o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o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o侵权责任o诉讼时效o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o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o临时措施o举证责任倒置o实用新型检索报告o诉讼管辖o侵权诉讼与无效138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n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o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于解释权利要求o等同原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等同原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

49、联想到的特征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139o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根据与其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o外观设计专利权o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140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o专利有效o未经许可(强制许可和推广应用除外)o为生产经营的目的o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o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141三、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o权利用尽o先用权o申请日前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准备o在原有范围内o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o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o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教学科研)142四、侵权责任o停止侵权o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损失和

50、合理费用o损失计算方式o权利人的损失o侵权人的利益o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1-3倍)o法定赔偿(5000-30万元)143o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o仅限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和销售行为o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o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o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144五、诉讼时效o一般诉讼时效o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o连续侵权的诉讼时效o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145六、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o发明专利

51、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o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o对方不支付的,专利权人在授权后有权起诉o诉讼时效自授权之日起或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之日起两年;授权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授权之日起计算。146七、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n协商协商o避免诉累、不伤和气、由竞争对手避免诉累、不伤和气、由竞争对手变为合作伙伴变为合作伙伴n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o手段多、效力强、程序复杂手段多、效力强、程序复杂147o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o请求行政机关处理(A57、R78-82)o请求人:执法办法第5条o管辖机关:o案件承办人员资格和人数:执法办法第3、8条o调查取证的方式:执法办法第28、29、3

52、0条o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执法办法第33条o简易程序:执法办法第14条148八、临时措施o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o如不及时制止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o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o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o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149o举证责任倒置o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o新产品o方法专利o由制造同样产品行为人举证o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150实用新型检索报告o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o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o专利授权后可以请求作出检索报告o检索报告仅就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结论o效力:参考151九、诉讼管辖o

53、级别管辖(司法解释)o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52o地域管辖o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o侵权行为地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前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153o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

54、有管辖权。o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154o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o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o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检索报告o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155o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o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o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下列情形除外:o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未发现破坏新颖性、创造性的文献;o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使用的技术在申请日前已是公知的技术;o被告请求宣告

55、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充分的;o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156o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o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但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中止的除外o经复审委员会宣告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告请求宣告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157o发明专利侵权诉讼o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158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o一、假冒他人专利o含义o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o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公众;o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对方当事人;o伪造他人的

56、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等159o法律责任o民事责任o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o行政责任o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5万元)以下罚款;o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60二、冒充专利行为o含义o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o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o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o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o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等。161o法律责任(A59):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62o三、假

57、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o调查人员资格和人数:执法办法第3、21条o地域管辖:执法办法第22条o处罚前告知程序:执法办法第23条o改正措施:执法办法第36条163第八章 专利行政复议与诉讼、专利代理164第一节行政复议o一、行政复议o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规程5)o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复议规程6)o驳回专利申请和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o专利复审和布图设计复审决定o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o强制许可使用费和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o撤销布图设计登记决定o布图设计侵权处理决定165二、复议参加人o申请人、共同申请人o被申请人o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人o代理人166三、

58、复议程序o申请申请期限:期限:60日;条件:日;条件:n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害关系人;n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n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n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167o复议程序o受理(复议规程17)o期限: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o审理(复议规程18)o方式:书面168o复议程序o复议

59、决定(复议规程22、23)o法律依据o决定的种类o维持、补正、责令履行、撤销或变更、确认违法169o有关问题(行政复议法的规定)o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o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o复议不适用调解o复议不收取费用o复议期间排斥诉讼;诉讼排斥复议170第二节 行政诉讼o行政诉讼o受案范围o驳回决定以外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o排除范围o驳回决定171o行政诉讼o当事人o原告o被告o第三人o起诉期限o未经复议的: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o经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172o程序o起诉及其条件:o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0、;o有明确的被告;o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o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o立案:7日内173o程序o发送起诉状及答辩状副本o审理o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o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174o程序o判决o维持o撤销,并责令重作o履行o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o上诉(15日)175o复议与诉讼的关系o一般情况下复议是选择程序o复议的范围大于诉讼的范围o复议只进行一次,诉讼两审终审o不能同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o对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176第三节 专利代理制度o专利代理o专利代理人o专利代理机构o办事机构o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o专利代

61、理惩戒o代理人协会177一、专利代理o概念(条例第2条):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o作用o对于申请人o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o专利法的原则要求(A19)o守法o按委托办理专利事务o保密178二、专利代理人o概念(条例第14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o条件:o资格证(条例第15条):国籍 年龄 专业 法律 工作年限o执业证(办法第20条):资格 专职 实习培训 聘用 年龄 品行179o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情形(办法第21条):o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o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

62、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o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o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o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180三、专利代理机构:o概念(条例第3条)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o分类(条例第3条):o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o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o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o条件(条例第4条、办法第4条)181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o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o有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o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63、任o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o有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o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182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的条件o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o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o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o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o品行良好。183不得作为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的情形o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o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o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o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o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184专利代理机

64、构办事机构的设立n条件代理机构条件代理机构:o设立时间满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年以上;o具有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名以上专利代理人;o通过上一年度年检。通过上一年度年检。n条件办事机构条件办事机构:o具有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职专利代理人;o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o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办事处组成。组成。185专利代理惩戒:o对代理机构(惩戒规则第4条) :o警告;o通报批评;o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o撤销专利代理机构。o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惩戒规则第5条):o警告;o通报批评;o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o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186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o概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由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88年12月12日。吸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o职能:o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o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o协助年检和考核o宣传和对外联络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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