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解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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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重点条文解读与适用解读与适用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解读重点条文解读重点条文解读重点条文解读一、劳一、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一)受理的范围(一)受理的范围(一)受理的范围(一)受理的范围 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用人单位与

2、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 (一一一一) )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 (二二二二) )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议;议;议;( ( ( (三三三三) )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 (四四四四) )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 (五五五五) )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生的争议;生的争议;生的争议;(

4、 ( ( (六六六六)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

5、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保证金、抵押

6、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

7、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遇和赔偿金的;(

8、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遇损失的。遇损失的。遇损失的。 省高院省高院省高院省高院20042004年年年年2 2号批复: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号批复: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号批复: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号批复: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告知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处理;但劳动者退休后,社会保险费,告知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处理;但劳动者退休后,社会保险费,告知

9、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处理;但劳动者退休后,社会保险费,告知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处理;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按劳动争议处理。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按劳动争议处理。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按劳动争议处理。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按劳动争议处理。(二)不予受理的范围(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1 1 1 1、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第三条规定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2002200220022002年省院年省院年省院年省院指导意见有相关规定)指导意见有相关规定)指导意见有相关规定)指导意见有相关规定) 2 2 2 2、其他不予受理的范围:、其他不予受理的范围:、其他不予受理的范围:、其他不予受理的范围: (1 1 1 1)政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政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政

11、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政府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2 2 2 2)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

12、断鉴定结论的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异议纠纷;异议纠纷;异议纠纷; (3 3 3 3)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团体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团体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团体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4 4 4 4)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争议。)现役军人与军

13、队之间的争议。)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争议。)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争议。 (5 5 5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房转让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房转让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房转让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

14、承包经营户与受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雇人之间的纠纷。雇人之间的纠纷。雇人之间的纠纷。二、调解协议二、调解协议(一)调解组织(一)调解组织 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劳动第十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解职能的组织。(二)调解协议(二)调解协议 1、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效力 2、调解协议及支付令、调解协议及支付令1、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调

15、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事人应当履行。事人应当履行。事人应当

16、履行。 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请仲裁。请仲裁。请仲裁。2、调解协议及支付令、调解协议及支付令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

17、医疗费、经济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院申请院申请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支付令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人民

18、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劳劳劳动合同法动合同法动合同法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法仲裁法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令的,应符合令的,应符合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第十七章的规定。第十七章的规定。第十七章的规定

19、。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三、劳动仲裁的概念与特点劳动仲裁的概念与特点(一)劳动仲裁的概念(一)劳动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对双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对双方争议进行裁

20、决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方式。(二)劳动仲裁的特点(二)劳动仲裁的特点 在组织上实行在组织上实行“三方原则三方原则”;简便、;简便、快捷;属于强制仲裁,是诉讼的快捷;属于强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前置程序序。仲裁前置的突破仲裁前置的突破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解释二的新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

21、酬争议,按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确定

22、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四、劳四、劳动争议的管辖动争议的管辖(一)劳动仲裁的管辖(一)劳动仲裁的管辖 1 1 1 1、“工资关系所在地工资关系所在地工资关系所在地工资关系所在地”原则原则原则原则 2 2 2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原则原则原则原则 3 3 3 3、“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原则原则原

23、则原则 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

24、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 4 4 4、深圳市内的管辖标准、深圳市内的管辖标准、深圳市内的管辖标准、深圳市内的管辖标准(特区内的管辖标准与特区外(特区内的管辖

25、标准与特区外(特区内的管辖标准与特区外(特区内的管辖标准与特区外的管辖标准)的管辖标准)的管辖标准)的管辖标准) 五、仲裁时效五、仲裁时效(一)时效的概念(一)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失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律制度。(二)时效的起算(二)时效的起算 劳动法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60日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解释二的新规定:解释二的新规定: 人

26、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八十二条规定的八十二条规定的八十二条规定的“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一):(一):(一)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用

27、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日。日。日。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

28、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二)(二

29、)(二)(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争议,争议,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三)(三)(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

30、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福利待遇等争议,福利待遇等争议,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

31、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新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新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32、害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日起计算。之日起计算。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限

33、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时效中断(三)时效中断 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计算。 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规定: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规定: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规定: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规定: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致使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

34、人门请求权利救济,致使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门请求权利救济,致使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门请求权利救济,致使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第二十七条规

35、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效期间重新计算。效期间重新计算。效期间重新计算。(四)时效中止(四)时效

36、中止 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计算时效。 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37、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2008200820082008年年年年5 5 5 5月月月月1 1 1 1日后日后日后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

38、仲裁法,但对于,但对于,但对于,但对于2008200820082008年年年年5 5 5 5月月月月1 1 1 1日前日前日前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仍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仍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仍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六、六、仲裁审理阶段的若干问题仲裁审理阶段的若干问题(一)答辩期(一)答辩期(一)答辩期(一)答辩期答辩期由十五天缩减为答辩期由十五天缩减为答辩期由十五天缩减为答辩期由十五天缩减为10101010天。(天。(天。(天。(30303030条)条)条)条)(二)开庭通知日

39、期(二)开庭通知日期(二)开庭通知日期(二)开庭通知日期 由提前四天改为提前五天。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由提前四天改为提前五天。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由提前四天改为提前五天。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由提前四天改为提前五天。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裁委员会决定。(裁委员会决定。(裁委员会决定。(35353535条)条)条)条)(三)受理时限与审理时限(三)受理时限与审理时限(三)受理时限

40、与审理时限(三)受理时限与审理时限 受理时限由七天缩减为五天;审理时限由受理时限由七天缩减为五天;审理时限由受理时限由七天缩减为五天;审理时限由受理时限由七天缩减为五天;审理时限由60606060(90909090)天缩)天缩)天缩)天缩减为减为减为减为45454545天(天(天(天(60606060)天。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裁定的,可以直)天。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裁定的,可以直)天。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裁定的,可以直)天。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裁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

41、劳动争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当事人以劳动争议

42、仲裁委员会尚未受理的证明。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未受理的证明。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未受理的证明。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

43、讼、评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出具的出具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人民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人民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人民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

44、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的仲裁。的仲裁。的仲裁。七、先予执行裁决以及有限起诉原则七、先予执行裁决以及有限起诉原则(一)部分裁决(一)部分裁决(一)部分裁决(一)部分裁决 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

45、,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二)先予执行(二)先予执行(二)先予执行(二)先予执行 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

46、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一一) )当事人之当事人之当事人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二二二)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不先予

47、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三)有限起诉(三)有限起诉(三)有限起诉(三)有限起诉 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

48、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一一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月金额的争议;月金额的争议;月金额的争议;( (二二二二)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

49、时间、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法仲裁法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一)劳动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一)劳动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一)劳动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者

50、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执行工作时间、

51、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

52、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53、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三十日内向劳

54、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裁决:撤销裁决:撤销裁决:( (一一一一)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二二二)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三三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四四四) )裁决所裁决所裁决所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根据

55、的证据是伪造的;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五五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裁决的证据的;裁决的证据的;裁决的证据的;( (六六六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

56、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

57、见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第第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58、。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

59、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

60、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沟通。沟通。沟通。八、八、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

61、接(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 1 1 1 1、劳动争议裁决的生效、劳动争议裁决的生效、劳动争议裁决的生效、劳动争议裁决的生效十五天十五天十五天十五天 第第第第五五五五十十十十条条条条规规规规定定定定:当当当当事事事事人人人人对对对对本本本本法法法法第第第第四四四四十十十十七七七七条条条条规规规规定定定定以以以以外外外外的的的的其其其其他他他他劳劳劳劳动动动动争争争争议议议议案案案案件件件件的的的的仲仲仲仲裁裁裁裁裁裁裁裁决决决决不不不不服服服服的的的的,可可可可以以以以自自自自收收收收到到到到仲仲仲仲裁裁裁裁裁裁裁裁决决决决

62、书书书书之之之之日日日日起起起起十十十十五五五五日日日日内内内内向向向向人人人人民民民民法法法法院院院院提提提提起起起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 2 2 2、当当当当事事事事人人人人不不服服仲仲裁裁裁裁决决向向法法院院起起诉诉,仲仲裁裁裁裁决决的的效力效力 部部部部分分分分事事事事项项项项的的的的起起起起诉诉诉诉、(对对对对)部部部部分分分分劳劳劳劳动动动动者者者者的的的的起起起起诉诉诉诉、起起起起诉诉诉诉后后后后申申申申请请请请撤撤撤撤诉诉诉诉的的的的、

63、超超超超过过过过起起起起诉诉诉诉期期期期限限限限被被被被驳驳驳驳回回回回起起起起诉诉诉诉的的的的、主体不适格的或裁决事项不属劳动仲裁范畴的主体不适格的或裁决事项不属劳动仲裁范畴的主体不适格的或裁决事项不属劳动仲裁范畴的主体不适格的或裁决事项不属劳动仲裁范畴的(二)劳动纠纷诉讼(二)劳动纠纷诉讼 1 1 1 1、劳动诉讼的管辖、劳动诉讼的管辖、劳动诉讼的管辖、劳动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

64、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2 2 2、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 原、被告的确定原、被告的确定原、被告的确定原、被告的确定 3 3 3 3、诉讼的审理期限、诉讼的审理期限、诉讼的审理期限、诉讼的审理期限 一审六个月(一审六个月(一审六个月(一审六个月(6-36-36-36-3) 二审三个月(二审三个月(二审三个月(二审三个月(3-3)3-3)3-3)3-3)九、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如何收取费用九、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如何收取费用(一)劳动争议案件如何收取仲裁费(一)劳动争议案件如何收取仲裁费(二)劳动诉讼的收费标准(二)劳动诉讼的收费标准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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