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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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情概况案情概况 199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龙岩市大洋酒家内部职工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在共同进餐的17人当中,15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床症状,即:胆碱酯酶活性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经阿托品、解磷定等药物治疗病人在3天内陆续康复出院,对剩余食物和未加工的青菜及病人的排泄物做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从吃剩和未加工的青菜中检出均为阳性(农药速测卡定性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表明确系一起由有机磷农药污染青菜(油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

2、律程序,通知该酒店法人代表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天、罚款5000元。(一一)受罚人申诉受罚人申诉 酒店法人代表接通知后先后到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申请的理由有:1、承认确系一起摄入农药污染青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但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作为酒店本身是受害者。因到农贸市场采购的青菜农药残留这么高,一来肉眼无法所见;二来嗅不出摸不着,因此要处理应处理菜农,本酒店属误购、误食,处理酒店有悖情理;2、本次中毒事件属职工内部,未造成消费者中毒,没有产生社会危害,且事故发生后作为酒店积极配合医院、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病人的救治和调查取证等善后工作,与此同时由于事件的发

3、生本酒店已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如病人的治疗费用、社会影响所致的生意下降等),再接受处罚无法承受;3、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建议卫生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规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允许近期内使用过农药的蔬菜上市)并追究销售者即菜农的法律责任;4、在本次事件过程中,本酒店始终不存在经营盈利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并保留本酒店对该菜农追究赔偿的权利。(二二)合议后处罚意见合议后处罚意见卫生监督部门依法组成合议小组,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讨论。认为:本事件从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验结果,确系一起因摄入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程序合法。考虑到中毒人员属自己内部职工,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后果,事后能积极配合医院和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因此决定予以“没有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理,停业整顿2天,罚款2000元,事后酒店法人代表在法定时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要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

5、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第三十八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6、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

7、纸、竹、木、金属、搪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

8、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9、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10、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

11、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专家分析专家分析 (一)该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该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得否认作为酒店采购员到市场买菜确属消费行为,为消费者。但一旦采购回来后生产加工制作并供

12、给员工食用这一过程中性质也就发生改变,认为酒店本身是受害者的自圆其说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从原铺材料的购入到生产、加工、制作给人群食用,这当中有许多工艺、环节需加以注意和把关,如:青菜的挑选、水洗、浸泡、烫煮(炒)等。在这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均有导致中毒事件的发生。在这点上该酒店管理不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内部职工也存在经营盈利行为(二)内部职工也存在经营盈利行为本次中毒事件属职工内部食堂,中毒对象也均为本酒店员工,酒店方认为在此中毒事件的过程中不存在经营盈利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和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笔者认为,(1)这种职工食堂有别于其他职工食堂,事实上该酒家也根本不存在什

13、么职工内部食堂,因提供给雇请员工的伙食和顾客消费者的菜肴等同在一厨房内烹煮。(2)该食堂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属酒店统一管理。(3)职工无须购买饭菜票而直接可以用餐,是否存在盈利行为,从酒店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中不难看出“凡雇请的员工均包吃包住,扣除吃住外,员工的工资分别为:根据工种的不同分别付给不同的工资待遇”。 为此,不难看出在这包吃包住中冲抵了部分员工应得的工资报酬,实际已存在盈利,即节省了经营成本及费用的支出,这些均为酒店负责人和员工所证实,同样这些中毒的员工也均为消费者,只不过是“特别”群体的消费者。他们的消费途径只不过是由酒店在他们应得的工资报酬中直接扣抵而已。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九章第

14、5条第6款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因此完全属食品卫生法调整范畴,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三)从轻处罚(三)从轻处罚本事件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其客观原因,即青菜被大剂量的农药污染后肉眼、手触均无从知晓,防不胜防。事件发生后酒店能积极协助配合开展工作,同时也蒙受了巨大“名誉”和经济损失,并起到了教育和震慑作用,从食品卫生法立法原则的角度上讲,给予从轻处罚符合食品卫生法立法原则。(四)有关菜农(四)有关菜农从目前食物中毒发生的起数来看,由于农药污染农作物所致食物中毒事件屡见不鲜,这与部分菜农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水准不

15、高有密切的关系。甚至有些菜农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之下,为了使出售产品得到消费者的青睐不惜使用大量、剧毒农药且未达到收摘时限而提前上市,更何况目前农贸市场有关此方面的监督管理还跟不上,这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相当大的威胁。设想本起中毒事件如果不是经营单位而是一些普通家庭购买后所致中毒,其后果又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五)有关法律、法规(五)有关法律、法规因目前尚无调整规范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此呼吁尽快立法出台此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从根本上杜绝或避免类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此外,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和国家尚未对食品卫生犯罪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案件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未予移交,却以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使触犯刑法者逃避了刑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愈演愈烈。本案例介绍的是有机磷农药污染青蔬菜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此案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食物中毒案,它还涉及到此事故菜农是否该负责,企业内部职工免费饮食是否存在经营盈利行为,以及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关于近年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图片小组人员:王春燕余正梅尹 杰江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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