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利益》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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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法律与利益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第一节 利益与法律概说 一、利益与法律概说 利益,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就是立足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抗衡,通过“他律”来实现的。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控制过程中,展示其生命力,表明其自身的地位。 (一)定义 利益(interest),本意为“利息”,原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要求的正当性。后来,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日益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二)源流 1、古希腊罗马时代、古希腊罗马时代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和法学家们就已注意到法律和利益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2、法律的任务是为自由公民的共同利益服务。罗马法学家们认为,法律用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权利乃法律所确定保护的利益。乌尔比安( Ulpianus, 约160-228) 所提出的著名的公、私法划分理论,也是以利益为标准的。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2、近代 到17世纪初的古典自然法学创立阶段,荷兰的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在1622到1624年间完成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也从利益角度定义国际法。 在18世纪,利益被有些人视为社会生活的核心概念。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Helvetius , 1715-1771)系统论述了利益规律问题。总之,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

3、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利益是社会生活中唯一、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 1748-1832)提出:法律一般的和最终的目的,不过是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而已。边沁不仅主张善即是一般幸福,而且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幸福。所以,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造成调和。他提倡个人利益第一,虽然个人利益应与公共利益统一,但真实存在的还是个人利益。 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传统。他同边沁的区别在于,不着重强调个人利

4、益,而强调社会利益或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力求平衡个人原则与功利原则,他的“社会利益”说则直接构成了利益法学的思想渊源。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 和耶林同时代的马克思,早在1842就初步认识到:现实中到处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公平观和权利观,因而,仅仅用抽象的理性法观念已不能很好地认识现实中的国家和法律。马恩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马克思在转向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过程中,是以物质利益问题为转变契机的。正是通过对现实利益问题的研究,他才逐步确立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范畴,从而正确地解决了利益的本质和历史作用问题。他

5、还认为: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完成,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 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前半期的另一位跨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赫克( Philip Heck , 1858-1943)提出,法律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他在对概念主义法学抨击的同时接受了耶林的思想,并形成独立的新学派利益法学派。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3、现代、现代 在20世纪,社会法学派专门对利益问题进行研究。庞德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的牺牲。庞

6、德把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第二节 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于法律主体,以及通过设置权利和义务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等来实现的。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重整利益格局。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一、 表达利益要求 (一)、法律的产生是调节利益的需要 法律是为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在这个

7、意义上,利益规律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二)、法律对多元利益的调节 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法律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这种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 利益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利益主体也因利益内容的不同而各有其归属 。某一特定的人可能在政治利益上归属此一利益主体(群体),而在经济利益上又归属另一利益主体(群体)。 法律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并非绝对地只遵从某一个标准。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即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在表达利益要求时,决不可回避利

8、益冲突。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二、平衡利益冲突二、平衡利益冲突 (一)、主体多元、资源稀缺利益冲突的前提 诉讼的前提,乃是存在着利益要求相对立的不同主体。社会并不是均衡化的。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对资源控制的多少。然而,社会中的现有资源总是处于匮乏的状态。 (二)、利益差别构成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因 按照爱尔维修的说法,社会不同集团、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利益,他们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冲突。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正因为有社会利益冲突,社会存在与社会变迁才有其可能。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三) 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 1、对各种利

9、益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衡量 2、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 (四)法律是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对利益冲突的平衡的媒介 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 在改革中,许多法律措施都可以说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冲突,相互制约和相互妥协的结果。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冲突通常需要靠法律来调控。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二、二、 重整利益格局重整利益格局 重整利益格局社会契约的功能作为社会契约论者,卢梭所赋予新的、合理的法律社会契约的功能,是把不平等的格局加以重整,使每个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在人类历史上,革命或改良其实都是对利益格局的调整或重新安排。所谓“变法”无不是改变既存利益格局,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

10、过程中逐步地向前发展的。其中,美国宪法的进程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第三节 法律对利益关系的处理 法律通过对利益的调控实现对社会的功能。无论是对利益的承认、协调或重整都涉及到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为在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处理中不同的价值侧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价值侧重会有差异,但需要处理的几种关系却是大致类似的。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并立形构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社会有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市民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表现 公共利益表现为社会

11、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有时可作为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一般只是单个人利益的相加,在法律上其实也是一种私人利益。任何时代的历史活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所构成,个人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整个社会历史活动主体的最基础的单元。因此,个人利益乃是利益动力结构的原始细胞。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论证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仅主体的生活需要,而且主体的生产需要,都是以个人利益的形式来满足,个人利益以利已的私人利益形式表现出来。 1、 自由主义时期 法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体现为个人本位的法律观。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2、20世纪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宣

12、称“所有权为义务”,为了社会利益可以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 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J.Arrow)揭示出的 “不可能性定理”可以说是以“经济人”假定为理论前提,论证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他指出:在自主而平等的市场体制下,个人利益的被满足,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利益也被满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不能由自主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自身自动满足的,因此,应当由一个超越于市场主体的“裁决者”来识别和确定社会利益。 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私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依赖和服从,当个人权利的行使危及社会利益时,必须确认和贯彻“社会利益优于私人利益”的原则。 但是,同时也必须注意,法律不应当或

13、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 二、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一)、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其法律中都有关于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法律表述。 举例:1、时效制度 。2、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二)正确处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 为了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要求立法主体要有长远的眼光,高瞻远瞩,不仅有能力评估和比较共时性的诸种利益,并且能够分析和判断历时性的利益态势,从而根据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的现状及发展趋向选择最佳的利益格局,确定最佳的利益方案,求得最佳的法律效果。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 (一

14、)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对于人类历史的不可或缺性 利益的形态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法律对于两种形态的利益都要关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分别是人类历史活动的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在今天的中国,一般而言,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人们并行不悖地追求,法律对于两者最好应予兼顾。精神利益是一种内在的激励,然而,如果没有其它的方法配套,就会逐渐失却其本应有的功能。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二) 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往往可以相互转化,因而有时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物质(金钱)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一般规定。另外,在国家赔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关的一些规定。 第七章 法

15、律与利益(三)物质赔偿却不能或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补偿这就是民法及刑法上法律责任中规定“赔礼道歉”的法理根据。刑法中的侮辱罪与诽谤罪等有关规定更直接维护公民的精神利益不受侵犯,对此类案件的审判还可以用附带民事诉讼的办法要求被告人予以物质赔偿。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四、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一)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相对性 整体与局部是相对而言的。一个国家相对于地区或个人而言当然是整体,但相对于人类而言则又成了局部。 (二) 协调二者关系,特别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第七章 法律与利益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你的支持,我们会努力做得更好!感谢你的支持,我们会努力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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