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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682南京新百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2、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
3、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六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一)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1600682南京新百2、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3、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4、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
4、;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三)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2600682南京新百1、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2、销售产品;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6、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7、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五)重大风险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3600682南京新百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公开谴责,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11、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公开谴责;12、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13、公司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14、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六)重大变更事项1、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4、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5、变更会计政
9、策、会计估计;6、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9、公司合并、分立。(七)定期报告、月度经营情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八)监管事项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3、监管部门对公司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九)公司对外担保。(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
10、标准,但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向公司报告的信息。4600682南京新百第七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为参考依据确定是否需要报告。第八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披露的范围,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一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12、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5、600682南京新百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
13、、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
14、责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方式)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签收。第二十条 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6600682南京新百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
16、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 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
17、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二)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三)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四)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五)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18、况。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规程,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具体流程。7600682南京新百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按照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
19、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赔偿损失;(五)解除劳动合同;(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二十九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
20、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8600682南京新百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时。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1 年 1 月 20 日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