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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 编 杨大文副主编 曹诗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婚 姻 家 庭 法(第四版)第九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一、我国的收养立法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一、收养登记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三、与收养成立相关的若干规定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一、收养的拟制效力二、收养的解消效力三、收养的无效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三、解除收养关系的
2、法律后果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本章导读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修改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实施。该法共6章,计34条,它规定了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和附则。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必须遵守以下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同时,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收养关系也可依法予以
3、解除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关键术语收养、寄养、收养的成立、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无效、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解除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该种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称收养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链接在亲属法学中,往往从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收养一词。一是指收养行为,这是就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而言的;二是指收养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
4、系,这是就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而言的。收养行为的当事人是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链接需要说明的是,被收养人也是收养行为的主体,而不是收养行为的标的。基于收养制度的宗旨,只能将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作为收养行为的标的。至于送养人,则是作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收养行为的。收养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在收养关系中,只有养父母和养子女才是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主体。送养人虽然是收养行为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但是不是收养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收养的法律特征(一)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二)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三)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
5、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四)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作为一种变更亲属身份的古老的制度,收养在历史上由来已久,早在原始社会末期便为当时的习惯所确认 我们认为,作为家庭制度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当代的收养制度不能将为子女的收养和为亲的收养截然分开,其立法宗旨,应当将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和保障收养人的权益紧密地结合起来。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收养制度在奴隶制时代已经相当盛行。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自由民得收养被遗弃的幼儿为子的规定。罗马亲属法中的收养制度,将收养分为自权人收养和他权人收养、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并规定了相应
6、的收养条件、程序和效力在欧洲中世纪,日耳曼习惯法中也肯定了收养制度,将收养作为加入另一个血族团体(Sib)的重要途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收养制度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立嗣成为古代中国收养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是出于继承宗祧的需要,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其宗旨是传宗接代,保证家统永世不绝。故只有男子无后始得立嗣,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立嗣可在需立嗣者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进行,由其配偶或族中尊长,依照礼、法代为择立。立嗣的条件十分严格,应当在辈分相当的同宗近支内按照一定的顺序择立嗣子。立异姓男为嗣,为礼、法所不许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近现代法中的收养制度近
7、现代以来,以宗族为本位的收养已逐步为以个人为本位的收养所替代。当然这是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的。许多国家的收养立法都很重视保护养子女的权益,对收养的条件、效力和解除等,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上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导致的孤儿、流浪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有关国家的收养制度改革。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国家在立法上对收养制度所持的立场是先后有别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中国收养制度的近现代化,始于20世纪之初,从清朝末年到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两部民律草案中均有关于收养的规定,但并未公布实施。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在法律形式上实现了收养制度的近现代化,废止了立嗣制度,但在有关规定中仍有歧视养子女的内容
8、 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从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承认和保护收养关系的,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收养制度并不完善,收养关系仅由婚姻法中的原则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加以调整。20世纪90年代初收养法的颁行,使我国有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收养法规范体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我国的收养立法我国的收养法是以宪法为立法根据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等,是收养法的重要的法律渊源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针对收养问题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政部发布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关于适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解决收养关系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等,也都是我国收养法的法律渊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五项,即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收养法第2条和第3条对上述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原则性规定体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指导思想,是立法和执法的基本依据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二)保障被
10、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平等自愿的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各国对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要求不尽相同。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规定有两类:一类是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另一类是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被收养人须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
11、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根据该条规定,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以下三种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的婴儿和未满14周岁的其他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我国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2、(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根据该条规定,法律所认可的合格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关于以生父母为送养人,收养法中有下列相关规定:(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法第18条) 此外,收养法第12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本条对监护人送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出于保护不具
13、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权益的需要;但书中的规定,则是出于保护子女权益的需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这一规定表明,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无子女。此处的无子女,是指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不愿生育而没有子女,或者作为收养人的夫妻所生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没有子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项规
14、定包括两层含义:(1)收养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4.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我国收养法还对收养人的条件作了相应的其他规定:第一,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二,为了有利于夫妻和睦和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及收养关系的稳定,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三,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原则,保障收养人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和精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收
15、养法第8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链接与相关的许多外国立法例相比较,我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的规定是相当严格的。关于收养人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的规定也是较高的。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应满25岁,另一方应满21岁;夫妻一方单独收养子女的,应满25岁。日本民法典规定,已达成年者可以收养子女。此外,有的国家在这方面还有一些特殊的立法例。秘鲁家庭法规定,收养人应在50岁以上,并享有良好的名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链接智利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年龄的下限为40岁,上限为70岁。关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法国民法典要求收养人必须较其拟
16、收养的儿童大15岁;如被收养人为其配偶原有的(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可以降低至10岁。荷兰民法典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至少为18岁,最多不得超过50岁。关于是否需要规定收养人年龄的上限,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的上限问题,一些亲属法学家是互有歧见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四)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的一致合意。收养合意应当遵循下列要求: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特殊收养
17、关系成立的条件(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按此规定,国内公民在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时,收养条件放宽之处有以下四点: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4.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7条第2款规定:“华侨收养
18、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如为华侨,除了按照同条第1款的规定放宽条件外,即使本人已有子女,甚至子女不止一人,也不妨碍其收养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子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按此规定,有子女的收养人亦可收养本款中所列举的被收养人,收养一名或数名均可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
19、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继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为必要前提。按照本条的规定,收养条件放宽之处有以下各点:1.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对收养人的要求(包括子女状况、抚育能力、健康状况和年龄),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本来就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3.作为被收养人的继子女,年龄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母,在收养数额上不受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这些规定符合此类收养的实际情况,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
20、材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办理收养登记,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一、收养登记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登记(该办法是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施行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
21、关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地域管辖上,分为下列四种情形:(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
22、机关办理登记。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2)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3)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
23、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监护人、生父母为送养人的,以及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要分别提交其他的相关证明(详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6条第2、3、4、5款)。收养继子女的,仅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审查第一,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以及其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第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第三,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送养人条件第四,当事人成立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的审查期限为30日以内,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24、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期满后始得办理收养登记。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3.登记经过审查后,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应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问题,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一)收养协议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出于自愿而订立的。订立收养协议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与送养
25、人均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2.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入的其他内容。3.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协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收养公证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而办理的。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办理收养公证并不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法律程序。只有在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情况下,才依法予以办理。2.办理收养公证的目的,在于证明收养关系的合法性。这种公证应在准予收养登记后持收养登记证到公证机关办理。3.如果尚未办
26、理收养登记,仅就收养协议办理公证,只能证明协议是真实、合法的,并不能证明收养关系已经依法成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与收养成立相关的若干规定(一)子女由父母的亲、朋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二)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三)禁止买卖儿童(四)保守收养秘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一、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是养父母,被收养人是养子女,他们彼此发生了与自然血
27、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主要内容(一)养子女的称姓问题(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三)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四)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五)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六)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 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28、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抚养教育、保护教育、赡养扶助、相互继承等等一律终止。(二)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间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需要指出的是:收养的解消效力是不及于禁婚亲的。收养关系的成立,只能消除被收养人与原有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消除客观存在的
29、自然血亲关系。婚姻法关于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被收养人及其自然血亲仍然是完全适用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收养的无效(一)收养的无效,是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为:送养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反法律(包括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1世纪
30、法学系列教材 (二)收养无效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无效的确认有两种程序:第一,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第二,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该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收养登记机关确认无效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因而收养也是自始无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
31、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按照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也是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符合的要求第一,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年满10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已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应征得本人同意是完全必要的。第二,在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送养人的同意不是协议解除的必要条件。此外,当事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就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
32、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适用这一规定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当事人对收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当如实提供。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自申请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条件的,准予其解除,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自发给上述证明时起解除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一)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1.按照收养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33、,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按照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的,对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解除收养的,人
34、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不准解除。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一)解除收养关系后权利义务的变化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
35、请求权第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该生活费的数额,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费用标准。第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第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问题与思考1.收养有哪些法律特征?2.收养与寄养有何不同?3.我国收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4.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5.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履行什么样的法定程序?6.何谓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它表现在哪些方面?7.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有何异同?8.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