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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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案例一:某日下午,某小学学生李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一辆机动车超速行驶,将李某撞倒在地,造成李某严重受伤,肇事司机逃逸。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因为李某脑部严重受伤,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李某的家庭情况十分不好,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李某的父母不知道该怎么办。 问题: 针对此种情况,李某的父母可否寻求相应的救助途径?法理分析一、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所谓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肇事者未投保等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下,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社会救助而设立的基金。基于救助基金设立的各项法律法规,形成了救济基金制度。 救助基金包括: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

2、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设立该基金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保障的功能,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社会救助基金覆盖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情形出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垫付。三、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交强险条例第25条规

3、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5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

4、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条外的延伸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存在的问题:惩戒过轻不说,这里还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让那些因为费用问题被延误救治的病人及其家属,通过合理的举证和问题反馈渠道,达到反映问题真相的目的。 在“不得因费用延误救治”之后,还有救治费用能否被及时补上的问题。现实告诉我们,并不排除病人及家属暂时支付不起费用,或者是少部分人故意“赖账”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提前做好未雨绸缪工作。如果理不顺这个问题,一方面,医院会据此为借口,消极执行这一规定;另一方面,如果放任这种预期中的状况存在,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所以,要想确保“不得因费用延误救治”走进现实,从制度上约束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严格执行规定,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确保由此产生的费用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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