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节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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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997年年 2月月 23日日 第第 八八 届届 全全 国国 人人 民民 代代 表表 大大 会会 常常 务务 委委 员员 会会 第第 二二 十十 四四 次次 会会 议议 通通 过过自自 1997年年 8月月 1日日 起起 施施 行行 案情案情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

2、,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问题问题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什么是合伙企业?什么是合伙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单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共享收益、共单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3、责任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有有相对独相对独立的人格立的人格有有相对独相对独立的财产立的财产不允许法人以合伙人的身份兴办合伙企业特殊的独立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合伙伙企企业业设设立立的的条条件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 必要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备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依依约定出资约定出资进行设立登记进行设立登记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地点;2、合伙企业的目的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出资的方式、数额、期限;

4、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6、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方式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财产财产构成及其性质管理和使用转 让出 质出资出资收益收益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共同一致同意一致同意优先受让优先受让一致同意一致同意内部权利内部权利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个人为单位的内部权利配置以以决议的方式作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务必须全重大事务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其他采用少过;其他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执行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分别执行授权执行授权执行检查执行情况检查执行情况审议报

5、告审议报告查阅帐簿查阅帐簿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撤消委托撤消委托合伙人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损害禁止义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按份按份主义主义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折衷主义折衷主义按按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没有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权共同执行:都有权代表;委托执行:被委托人;分别执行:都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代表;授权执行:被聘任人与善意第三人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效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保护保护与企业债权人双重优先权原则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可以请求强制执

6、行六、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变更入入伙伙条件与程序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效力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退伙伙退伙方式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法定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法律效力财产分额或合伙财产分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人资格的继承退伙结算退伙结算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分担亏损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

7、业解散的其他原因清算确定清算人财产清偿剩余财产分配和债务的承担办理注销登记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企业债务合伙人出资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平均分配七、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设立中的违法责任设立中的违法责任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案情案情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

8、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问题问题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答案与分析答案与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下的明确定义,也是合伙企业的实质内容。为保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其运作行为、设立的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

9、、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9条

10、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看,应当指的是自然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货币、实

11、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

12、件和设施。以上便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 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1.B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因为B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自然人;A无缴付的实际出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要件;B只收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2.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彻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

13、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案情介绍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摊亏损。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199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1999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

14、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0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1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来还,因为是他们向银行借的钱,与舒立欣无关。三人按照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2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和舒立欣四人共同来承担,因为他们先后均是该综合商店的合伙人,且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应该由王海、俞颖、舒立欣三人来还,因为合伙企业解散时的合伙人是他们三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本案有以下三种观点:你你赞同哪一种观点?赞同哪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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