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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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2013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前 言 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 三、关于检验、检测 四、关于监督管理 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七、关于附则 关于需要探讨的问题和近期工作1 前 言 (一)立法过程 包括酝酿、准备、起草、立项审议、通过颁布5个阶段。 1.酝酿阶段(从2001年至2006年) 代表议案,列入议事日程。 2.准备阶段(从2006年至2008年) 成立起草组、境内外调研、法规研究。 3.起草阶段(从2008年至2012年) 起草、征求意见、财经委全体会议通过。2 前言

2、(一)立法的过程 4.立项审议阶段(2012年至2013年) 2012年一次审议、2013年二次和三次审议,其中召开多次讨论会、座谈会、交流会、协调会、汇报会。 5.通过颁布(2013年) 2013年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3 前言 (二)立法思路 1.总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为改革创新留有空间;强化企业责任,加强处罚力度;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明确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力。 2.立法初期(

3、即一审稿、二审稿) 在条例的基础上达到综合、包容。 3.审议后期(三审稿) 具有可操作性,将条例有关内容纳入,增加一些内容和条款。4前言 (三)基本结构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其中生产、经营、使用一章又分一般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四节,共计一百零一条。第一章总则有十二条,主要表述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有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有的义务、人员要求等。5 前言(三)基本结构 第二章第二节生产有九条,规定生产单位义务。 第二章第三节经营有五条,规定经营单位(包括进出口)义务。 第二章第四节使用

4、有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 (包括充装)义务。 第三章检验、检测有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义务和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有十二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6前言(三)基本结构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有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第六章法律责任有二十五条,规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七条附则有三条,收费、对其他特殊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等。7一、关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一)立法宗旨(第一条)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2.预防事故表述了安全工作中的

5、一项基本方针。3.保障安全、促进发展表述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目的。8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二)适用范围(第二条)基本不变并兼顾相关要求 与条例保持基本一致,除监管的的环节增加了经营外,设备的范围也基本上没有变化,并且兼顾立法本意和原则要求。1.明确现有的八大类,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二条第二款),为今后调整留有余地。2.调整的适用范围有条件的扩大(第一百条)。3.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9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三)安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三条)本法坚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根据本身工作的特点兼顾一些相关工作。1.坚持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节能环保。3.综合治理。(四)分类监管,全过程监管(第四条)1.分类监管是一项具体的监管制度或者方式。2.全过程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监管环节和监管部门两个方面。10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四)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与条例表述基本一致。1.监管体制的历史情况,监察、监督管理概念。2.政府负责的部门含义。(五)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本法中得到确定,确定了其法律地位(第八条)。1.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具有强制约束力。2.技术规范在国内法律中逐步被采用。11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五)明确安全

7、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4.特种设备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5.形成完善的制修定机制,提高质量,与世界相互交流。(六)改革留有空间的措施本法在坚持基本原则、制度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适应改革,为其留有空间的措施。1.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实施方式未明确规定(1)生产单位许可、检验和检测机构核准(第十八条、第五十条)没有规定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级别。12 二、坚持基本制度,为改革留有空间(六)改革留有空间措施 (2)安全管理人员、检验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的资格管理(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实施。 2.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

8、用奠定法律基础,本法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和目的(第九条)。 (1)行业自律。 (2)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3)提高管理水平。13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义务,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义务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要求等。(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1)规定企业的总体责任,包括人员配备和教育、 培训义务(第十三条)。(2)人员资格和义务要求(第十四条)。14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3)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并接受检验的义务(

9、第十五条)。(4)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5)鼓励投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1)许可要求,没有具体规定各类设备生产各环节的许可项目,按照分类要求实施(第十八条)。(2)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主体(第十九条)。15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3)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 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4)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规定铭牌、 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要求(第二十一条)。(5)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以及制造单位对安装、改

10、造、修理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6)关于施工告知,规定向市级,同条例(第二十三条)。(7)关于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对机电类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16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7)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召回(第二十六条)。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1)规定销售的设备符合要求、随机资料齐全,建立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要 求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2)明确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责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第二十八条

11、、第二十九条)。17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3.增加了经营环节的要求(3)提出进口特种设备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文件资料符合要求、采用中文;进出口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告知。18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 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档案(第三十五条)、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第三十六条)、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提出定期检验(第四十条)、问题处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水(介)质处理(第四十四条)等安全使用责任,

12、也增加和进一步明确一些要求。(1)提出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要求(第三十七条)。19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4.使用者的安全责任(2)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行一些特殊要求(第四十三条)使用前安全检查;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乘客遵守要求、服从管理和指挥。(3)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的承担单位,并规定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要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条)。(4)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跟踪和了解等义务(第四十六条)。20 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4.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5

13、)特种设备共有情况的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 产权共有人; 委托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 实际管理人。 (6)使用单位的报废义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第四十八条) 报废条件,有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报废义务和措施,使用单位消除功能、注销;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检验或者评估。21 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4.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义务(第四十九) 取得许可; 充装前后检查,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容器和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义务,提供符合要求气瓶、使 用指导、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22 三、关于检验、检测

14、 本法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一方面明确了检验队伍的主导力量和体现了政府保障安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强化了企业责任,并利用检测这只社会力量、采取市场运作方式,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注入了第三方作用。 (一)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作用和做法 1.在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 2.我国目前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做法。 3.境外的基本做法。23三、关于检验、检测(二)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历史和现状1.安全监察机构职责。2.监察与检验双轨制。(三)现时存在的问题监察、检验队伍力量与特种设备迅速增长的矛盾。(四)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1.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活动不同,处罚也有区别(1)检验活

15、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申报、提出、接受(第十五条、第四十条);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第二十条);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24 三、关于检验、检测(四)加强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 (2)检测活动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第五十条)。 (3)行为规范和处罚、收费要求不同 不得故意刁难相对人(第五十六条),否则受到惩罚第九十三条第(八)项; 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十九条)。 2.在优化法定检验监督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检测力量的作用 (1)允许委托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第五十条)。 (2)合理的设定自检和法定检验项目、周期。 (3)创造条件进一步发展检测力量的作用。25 三、关于检验、检

16、测(四)加强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 3.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 本法对包括取得核准(第五十条),遵守规定和要求、诚信服务(第五十二条),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和隐患报告(第五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五十五条)等做出了规定,还规定了禁止性要求,并且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要求(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1)关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关于故意刁难的投诉(只适用于检验机构)。26四、关于监督管理本法保持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等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许可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和报告(第六十三条)、执法 (第六

17、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公布安全状况等,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一)新的要求1.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第十一条)。2.建立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督促报废(第六十条)。27四、关于监督管理(二)许可工作职责和监督检查职权1.许可工作职责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包括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使用登记。2.监督检查的职权(第六十一条)(1)进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有条件的查阅和复制资料。(3)有条件实施查封和扣押。(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关于安全状况公布(第六十八条)改为总体状况、内容还是可以按照条例。28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本章将原条例事故预防改为事故应

18、急救援更加确切,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基本上保持了条例有关规定。(一)关于事故应急救援1.预案的制定(第六十九条),包括国家、地方和使用单位(1)国家监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体系。29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关于事故应急救援1.预案的制定(2)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和其监管部门组织制定本救援体系。(3)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2.预案实施和报告(第七十条)(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预案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和证据、及时报告。(2)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核实情况,按规定报告。(3)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隐蔽、毁灭证据和故意破坏现场。

19、30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关于事故应急救援3.预案启动和应急救援当地政府负责(第七十一条)。(二)事故调查组织各级事故的调查职权与条例一致,增加提出调查组的工作准则要求,即依法、独立、公正。(三)事故处理调查报告的上报程序和对处理要求基本和条例一致,但是增加了事故责任单位整改和赔偿责任。 31六、关于法律责任(一)总的原则规定有二十五条,占四分之一。一般都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责任形式进行表述。1.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义务和检验、检测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等都基本上对应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增加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第九十七条)。3.处罚上限有所

20、增加,并且幅度也相应增加,有的达到10倍。4.加入治安处罚的规定(第九十八条)。32六、关于法律责任(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律责任1.一般要求的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人员(第八十六条)。(2)据不接受监督检查、动用查封、扣押(第九十五条)。(3)吊销许可证,三年不受理(第九十六条)。2.有关生产单位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第七十四条)。(2)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第七十五条)。(3)未进行型式试验(第七十六条)。(4)未按规定附资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33六、关于法律责任 ( (二) )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 2. 2.有关生产法律责任(5)未经监督检验(过程中第七十九条

21、,已经交付第八十二条第四款)。(6)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对缺陷设备未召回、交付淘汰设备、违规使用许可证(第八十一条)。(7)未施工告知(第七十八条)。(8)电梯制造单位特殊法律责任,校验、调试,跟踪调查、了解,问题告知和报告(第八十条)。3.有关经营单位法律责任销售、出租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进口未告知(第八十二条)。34 六、关于法律责任 ( (二) )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 4.有关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1)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档案或者不符合要求、未设置有关标志、未进行维护保养和定 期校验、未申报并接受检验、未进行水(介质)处理、未制定应急专项议案(第八十三条)。 (

22、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使用有隐患的设备、未按规定履行报废义务(第八十四条)。 (3)运营使用单位责任,未设置专业管理机构、 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检查及检查确认、未将安 全说明和标志置于规定位置(第八十七条)。35 六、关于法律责任 ( (二) )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 4. 4.有关使用法律责任 (4)擅自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第八十八条)。 5.有关充装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充装不符合规定设备、未经许可(第八十五条)。 (三)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1.超检验范围、使用未取到资格的人员从事工作。 2.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3.

23、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包括虚假和严重失真。36六、关于法律责任 ( (三) )有关检验、检测法律责任4.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立即报告。5.泄漏商业秘密。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8.利用检验工作刁难相关单位。9.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第九十五条)。另外,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也要受到处罚。37六、关于法律责任(四)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1.滥用职权、营私舞弊(1)未按规定实施许可(第一项)。(2)要求重复许可、重复检验(第七项)。(3)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八项)。(4)泄漏商业秘密(第九项)。(5)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

24、故(第十一项)。(6)妨碍事故救援和调查(第十二项)。(7)其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第十三项)。38 六、关于法律责任 ( (四)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2.玩忽职守、失职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 (1)发现未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第二项)。 (2)发现不再生产条件,应当吊销许可证而不吊销,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第三项)。 (3)发现不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应当撤销核准而不撤销核准,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真不予查处(第四项)。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第五项)。39 六、关于法律责任 ( (四)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2.2.玩忽职守、失职 (5)发现重

25、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未报告,接到报告不立即处理(第六现)。 (6)接到事故报告不立即报告(第十项)。 (7)其他玩忽职守(第十三项)。 (五)其他法律责任 1.有关事故的责任 (1)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八十九条)。 (2)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40 六、关于法律责任 ( (五) )其他法律责任 2.有关安全管理、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吊销资格。 3.关于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1)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26、。 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条)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具体处罚规定,可以利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条款进行。41 六、关于法律责任 ( (五) )其他法律责任 5.关于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本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可以按照其相应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等。 (六)关于处罚种类 1.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一共有八条,限期时间应当根据设备的危害性、整改的可能性等定。42六、关于法律责任 ( (六) )关于处罚种类2.关于情节严重一般可以理解有下列4种之一:(1)

27、危害程度大;(2)屡教不改;(3)影响恶劣;(4)造成重大后果。3.关于严重事故隐患一般可以认为有下列5种之一:(1)使用非法制造的;(2)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43 六、关于法律责任 ( (六) )关于处罚种类 3.3.关于严重事故隐患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已经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以改正的。 4.无改造、修理价值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有的可以通过改造、修理,消除事故隐患。以下为无改造、修理价值(也包括不允许): (1)非法生产,无法保证安全运

28、行的;44六、关于法律责任 ( (六) )关于处罚种类 4.4.无改造、修理价值(2)已经报废的;(3)改造、修理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4)改造、修理价值大于新制造的。5.重大违法行为一般是指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2)违章使用造成严重以上事故的;(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45 六、关于法律责任 ( (六) )关于处罚种类 5.5.重大违法行为 (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真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的; (5)安全监察人员及其人员,从事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6)违反治安管理法和构成犯罪的。 6.关于

29、取缔、吊销、撤销、注销 (1)取缔,明令取消或禁止,本法用于对无证行为。 (2)吊销,违法行为,取消许可证。46 六、关于法律责任 ( (六) )关于处罚种类 6.6.关于取缔、吊销、撤销、注销 (3)撤销,明令取消许可证,一般不是由于相对人 的原因。 (4)注销,吊销、撤销、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失效证件实际的处理。 7.罚款额度 本法罚款额度,固定的最高有二百万元,幅度有的达到10倍,需要慎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47 七、关于附则 (一)关于收费(第九十九条) 只提行政许可、检验收费,没有提其他形式的收费,如检测收费。 (二)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百条) 明确不包括军事装置

30、、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上使用的特种设备。但是对于原条例规定的一些其他使用的特种设备,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48 七、关于附则 (三)关于压力管道 原条例第一百条,关于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管理另行规定的条款,在本法没有体现,实际上本法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管理了。49 关于需要探讨的问题和近期工作 本法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正确贯彻执行本法,需要做好相应工作。 (一)存在的一些问题 1.建立专业服务机构的设想没有落实。 2.事故分类和报告批复不明确,事故调查权限没有改变。 3.特种设备含义,没有纳入。 4.强制性保险,没有采纳。50关于需要探讨的问题和近期工作(二)做好各项工作正确贯彻执行本法,目前需要做好相应工作。1.抓好宣传工作。2.进一步练好事故调查基本功。3.修改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4.完善配套行政法规、规章。5.研究怎样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6.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51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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