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20072007年年8 8月月30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 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 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 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确定的部门制定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 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 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 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 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 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 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 救助能力。
救助能力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 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 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 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 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 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 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 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 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 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 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 提供必要的支持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 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 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 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 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 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 的应对工作的应对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第十条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 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 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 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 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 事件应对工作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 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 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 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 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 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 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 ,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 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 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 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 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 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 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 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 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 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
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 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 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 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 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 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 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 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 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 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 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 、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 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 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 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 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 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 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 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 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 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 发生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 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 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 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 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 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确保正常使用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 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 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 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单位应当建立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 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 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 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 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 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 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 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 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 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 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 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 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 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 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 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 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 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 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 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 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 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 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 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 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 工具。
工具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 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 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 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 交流与情报合作交流与情报合作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 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 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 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 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 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信息。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 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 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 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 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 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 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 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 府通报。
府通报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 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 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 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进行监测事件进行监测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 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 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 院确定的部门制定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 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 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 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 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 人民政府通报。
人民政府通报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 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 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 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预报和预警工作;、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 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 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 件的级别;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 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 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
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 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 措施: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 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 置工作的准备;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 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 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 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 行;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 危害的建议、劝告;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 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 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 动;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 护性措施。
护性措施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 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 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 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 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 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 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 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 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 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 措施;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 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 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 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 的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 场秩序的行为,场秩序的行为, 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 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 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 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 发展;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 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 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 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 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 警戒线;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 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 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 正常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 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 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 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 事件的影响。
事件的影响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 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 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 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 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 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 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 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 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 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 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 的人员。
的人员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 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 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 信息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 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 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 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 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 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 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 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 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 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 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 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 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 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 作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 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 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 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 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 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 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 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 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 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 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 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 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 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 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 施。
施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 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 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 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 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 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 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 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 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公民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 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 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 表彰表彰 或者奖励或者奖励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 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提出报告提出报告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有关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 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 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 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 造成后果的;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 领导、指挥和协调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 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 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 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 件的;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隐患,导(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隐患,导 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 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 的;的; (四)四)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 从其规定从其规定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 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 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 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 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 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 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 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 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紧急状态 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七十条 本法自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2007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