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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股权转让法律实务与合同制作“”目录一、股权转让的法律原理实务操作一?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二特殊股权转让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制作一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隔二股权转让合同的通用条款2016“”一、股权转让的法律原理与一、股权转让的法律原理与操作操作一?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二特殊股权转让“”一?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导论:法律框架1、股权转让的规定核心条款:公司法第72条2、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核心条款:公司法第138、139条3、其他特别规定国有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转让“”一、股权转让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
2、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公司法第72条适用分析1、对外转让的同意标准:人头还是资本?2、如何“答复?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
3、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实践中“同意转让的做法合同约定: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对股权的出让已按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其他股东同意,并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置权的声明,同时也取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前述股东会决议和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文件构本钱合同的附件“”案例 A持有B公司55的股权,其余股权由C公司持有。A决定全部转让给D公司,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价格为3亿元。该协议签订后,A公司通知C,要求C在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置权。C立即向A发出了通知,表示不放弃优先购置权。后A将股权转让于D。 “”5、什么是同等条件? 1
4、接受股东与第三人的全部交易条件2赠与是否适用?3可否局部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第24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置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置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6、优先购置权1侵害优先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置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
5、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通意见?第118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司司法法解解释释?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股股权权转转让让后后,受受让让方方已已经经办办理理公公司司股股东东名名册册或或者者公公司司登登记记机机关关变变更更登登记,其他股东起诉主张购置的:记,其他股东起诉主张购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法院应不予支持。侵侵害害优优先先购购置置权权的的,且且办办理理变变更更登登记记时时间间不不满满一一年年的的,其其他他股股东东可可以以主主张
6、张以以评评估估方方式式确确定定的的价格或者以受让方的同等条件购置。价格或者以受让方的同等条件购置。“”2优先购置权可否转让?3优先购置权的行使期限股东与第三人的支付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第24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置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置的;(四)第三人善意购置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三股权转让法律适用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法的运用与物权法的运用1:股权转让与股权变更的关系:区分原那么1区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更两个行为一个是合同产生请求权,但不能直接导
7、致股权变动,一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直接产生股权2工商变更是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工商变更登记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冲突时的处理“”应用:瑕疵股权的转让是否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合同法的运用与物权法的运用2:善意取得与公信力1善意取得?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
8、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公信力所有的公信力都针对第三人而言,当事人内部不可能适用公信力制度,其关系取决于根底合同。“”确认股东权的三类证据A、源泉证据根底证据:原始股东的出资证明,继受取得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B、效力证据股东名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等于房产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
9、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对抗证据公司登记资料。等于登记薄外部证据优于内部证据投资关系最终决定股东身份“”二特殊股权的转让“”1、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1如何转让?2章程能否限制转让??公司法?第138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9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案例1卓越公司1997年设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注册资金2100万元,上海南极公司出资525万元。2006年,南极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将525万股股份以525万的
10、价格转让给张某。卓越公司为此印制了股票2100张,其中525张用于南极公司的转让。后来张某支付了85万,并取得相应的股票。2007年,张某委托上海赛特投资公司以每股3.85元的价格,将4万股股票出售给陈某。“”同年,因为张某没有支付全部股票转让款,南极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张某在起诉时并没有被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赛特公司也没有证券承销资格。陈某起诉卓越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补发2007-2021年的红利和送配股。“”1998年最高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11、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案例2甲公司是在国有企业改制根底上设立。其注册资金4000万元,国家股2000万元,占40;法人股2300万元,占46;职工个人股700万元,占14。公司章程规定,任何法人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超过5以上时,必须取得本公司同意。乙公司等四家关联企业通过订立22份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7.2%的股权,甲公司起诉收购无效。“”2、国有股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 第2条第3款
12、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4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巴菲特投资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股权转让纠纷案2007年2月6日,巴菲特公司参与金槌拍卖公司的拍卖会。在该拍卖会上,被告自来水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委托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代为处置被告持有的光大银行16 985 320股国有法人股。原告通过竞拍取得了上述股权。拍卖成交后,第三人金槌拍卖公司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原告
13、分两次向金槌拍卖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2 654 492元,并与上海水务公司签订了?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此后,被告拒绝履行该协议,并于2007年3月1日向光大银行发送中止股权变更的函,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应有的股权及股东身份。 “”自来水公司召开一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形成一份由全体董事签名的决议内容:自即日起,公司全权委托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办理转让该笔投资有关事宜,委托期限3个月。转让结束,公司完全收回该笔投资,高于或低于此价局部完全由上海水务公司承担。中国水务公司致函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希望不转让股权。3月1日,自来水公司向光大银行发出?关于中止股权变更有关事宜的函?称:“先前
14、因公司改制需委托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开展办理股权变更有关事宜,目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我公司尚未递交转让方股权转让申请,根据我公司上级主管机构的意见,决定中止我公司光大银行股权变更手续。3月8日,上海水务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发出?关于光大银行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告知函?,认为自来水公司向光大银行出具的中止函违背董事会决议,将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要求自来水公司立即撤销“中止函。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认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本案所争议的被告自来水公司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
15、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表达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符合授权委托的根本要素。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该协议可以直接约束自来水公司。因自来水公司的原因对巴菲特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巴菲特公司有权选择自来水公司或者上海水务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自来水公司与巴菲特公司在本案中构成股权转让关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
16、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那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上海外滩地王股权转让纠纷案1、上海证大置业以下简称“证大置业设立上海证大外滩国际金融效劳中心置业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并持有工程公司100%股权。2021年2月1日,工程公司通过公开竞买方式竞得外滩8-1地块,负责对外滩8-1地块进行开发。2、2021年4月25日,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以下简称“证大五道口分别与复星集团股份以下简称“复星集团、上海磐石投资管理以下简称“磐石投资、杭州绿城合升投资以下
17、简称“绿城公司签署?合作投资协议?,约定以上四方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通过合资公司控股工程公司开发外滩8-1地块。合资公司上海海之门房地产投资管理以下简称“海之门公司其中复星集团持有海之门公司50%股权,绿城公司、证大五道口、磐石投资合计持有海之门公司50%股权。其中,磐石投资的实际控股人同样为证大五道口,因此,证大五道口实际持有该地块40%股权。“”3、2021年10月28日,证大置业公司与海之门公司签署?股权出售和购置协议?,转让完成后,海之门公司将持有工程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享有外滩8-1地块100%权益。4、2021年12月29日,SOHO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上海长烨投资管
18、理咨询以下简称“长烨公司的全资公司被告上海长昇投资管理咨询以下简称“长昇公司,以4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浙江嘉和实业以下简称“嘉和公司的全资公司绿城公司、证大置业的全资公司证大五道口100%股权,从而通过目标公司证大五道口、绿城公司一次性间接持有海之门公司和工程公司50%的股权及权益。5、原告复星集团认为,被告长烨公司、嘉和公司、证大置业、长昇公司、绿城公司、证大五道口之间关于股权收购的交易,明显旨在躲避?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优先购置权的规定,企图到达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目的,违反了成立合资公司的目的和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故应为无效。“”0“”法院判决摘录“交易发生后,仅从形
19、式上研判,被告嘉和公司、被告证大置业公司、被告长昇公司作为股权交易的主体,与海之门公司并无直接关联,原告与上述交易主体亦不具有同一阶梯的关联关系。但是,从交易行为的实质上判断,上述交易行为结果具有一致性,且最终结果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即原告对于海之门公司的相对控股权益受到了实质性地影响和损害,海之门公司股东之间最初设立的人合性和内部信赖关系遭到了根本性地颠覆。“”“的稳定性决定了公司的开展,也决定了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为了确保的人合性和封闭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换言之,股东优先购置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和期待权。被告绿城
20、公司和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并未据此继续执行相关股东优先购置的法定程序,而是有悖于海之门公司的章程、合作协议等有关股权转让和股东优先购置的特别约定,完全躲避了法律赋予原告享有股东优先购置权的设定要件,通过实施间接出让的交易模式,到达了与直接出让相同的交易目的。据此,本院认为,被告绿城公司和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实施上述交易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上述交易模式的最终结果,虽然形式上没有直接损害原告对于海之门公司目前维系的50%权益,但是经过交易后,海之门公司另50%的权益已经归于被告长烨公司、被告长昇公司所属的同一利益方,客观上确实剥夺了原告对于海之门公司另50%股权的优先购置权。“”
21、案情为:2007年,海富投资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并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如果2021年,甘肃世恒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甘肃世恒的母公司履行补偿义务。甘肃世恒2021年净利润缺乏3万元。根据对赌协议,甘肃世恒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但甘肃世恒拒不履行协议。中国PE对赌第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皆认为对赌协议无效,但判决依据不同。最高法院再审判决认为,甘肃世恒对海富投资做出补偿的条款损害了甘肃世恒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应
22、属无效,但担保条款迪亚公司对于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这意味着甘肃世恒取得2000万的投资,出让3.85%的股份,1年后就要承担2000万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提字第11号】。“”PE/vc中目标公司必须确保控制权“尚德BVI与高盛、龙科、英联、法国Natexis、台湾Bestmanage和西班牙普凯签订对赌协议时,“尚德BVI在对赌协议中对控制权设定了一个万能保障条款。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外资机构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40%。公司还为董事、员工和参谋预留约611万股的股票期权。核心:机构不能控股;员工持
23、股方案2016“”二、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制作股权转让合同的制作一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隔二股权转让合同的通用条款“”一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隔一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隔“”1、并购区分为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其目的都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核心资产与业务2、资产并购交易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股权并购的交易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3、资产并购与股权转让并购同时写入一个合同时,如何处理?并购的两种方式“”案例案例内蒙古的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采矿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后来甲公司反悔。乙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法定代表
24、人在法定成认,该协议是资产转让协议而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74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辩论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成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风险躲避:股权转让合同+资产列举条款“”二股权转让合同的通用条款二股权转让合同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1:鉴于条款1、必须写明两局部:主体资格+缔约权主体为法人的2、合同目的是否需要写明为适应业务开展需要,甲方拟对某公司进行重组,以某公司为主体引进投资者海外并购: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的区分,假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法院一般认定为战略投资者。“”通用条款
25、2:定义条款1、“财务报表是指依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那么(GAAP)制作并经外部审计的标的公司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截止年12月31日的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上述财务报表的注释。“分立财务报表是指标的公司分立日依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那么制作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上述财务报表的注释。2、“税金是指政府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关税、其他一切税金、行政规费,以及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及其附加税、利息、罚款、课征金、附加金。“”3、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而该
26、等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也未经双方作账外负债确认的,以及该等负债虽在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账目中列明的数额的,其大于的局部。4、“负担是指在抵押权、质权、转让担保、临时登记担保、留置权及其他担保权、财产保全、附条件买卖合同、保存所有权买卖合同、借用、租赁、买卖特权(Option)、认购权、优先购置权、使用费的支付、其他类似的使用、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上存在的法律、合同及事实上的限制及制约。“”通用条款3:计价基准日确定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时日,自该日起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转归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为年月日。年月日
27、起,股权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归乙方享有,无论这些权利产生于何时。年月日之前公司未分配的利润的归属假设股东会决议分配但尚未实际分配的,属公司负债“”通用条款4:陈述与担保1、股权无瑕疵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无第三人权利负担转让方对转让权益所拥有所有权是基于其对XXX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转让方承诺其对XXX公司的出资是合法、有效和足额的;转让方对其转让权益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上述转让权益上未设立任何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追索权或其他任何担保协议或第三方权益 。“”3、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的陈述与担保如守法经营、照章纳税、遵守财会制度等4、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的保证凡为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所有的
28、资产全部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凡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全部为目标公司所有,且不存在产权争议。 “”凡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负债,均已列明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账目和负债明细表之中,凡负债数额尚未确定的,出让方均以如实披露给受让方,双方已经对其将产生的目标公司负债数额进行了确认。凡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出让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原股东及公司承诺并保证,除已向投资方披露之外,公司并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的债务。如标的公司还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或者其他债务,全部由原股东承担。“”通用条款5:股
29、权转让义务1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2各方应当提交的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文件提交的最晚期限;3承办的责任人;4承办过程的其他事项。“”通用条款6:转让款支付1、取决于谈判,如分为三个阶段:1协议生效支付30%2股权公司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支付40%3三个月之后支付30%2、共管账户1帐户资金由双方共同管理,账户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双方认可盖章,在合作完成之后进行帐户资金分配,并注销帐户;2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管理,如果交易完成约定期限,双方没有异议,那么帐户资金自动转移到合作的一方。 “”提存款:为了保障受让各方依据本协议第十条第10.1项之约定享有的损害赔偿相关权利,受让各方及转让各
30、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最迟应于交割日前5个工作日按照附件二记载的内容签署提存合同下称“提存合同。受让各方于交割日将股权转让价款中的局部金额人民币元下称“提存款存入现金提存账户。提存款按照本协议及提存合同管理及处分。提存款的支付:受让各方于交割日将提存款存入当事人各方协商确定的银行现金提存账户,自交割日起满3年之日,依据本协议第十条第10.1项之约定计算损害赔偿金并支付给受让各方,扣除损害赔偿金后的余额及提存款的利息支付给转让各方。但本条款不得成为限制本协议第十条第10.1项约定的转让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或免责的理由。“”注意:MAC条款1、重大不利影响条款Material Adverse Ch
31、ange2、实际案例 1 2021年 , 阿 波 罗 投 资 基 金 Apollo Investment Fund , L.P. 旗下的全资子公司瀚 森 特 种 化 学 品 公 司 Hexion Specialty Chemicals Inc. 收 购 亨 斯 迈 聚 氨 酯 公 司 Huntsman International LLC2中国工商银行与南非标准银行对“重大不利变化标准的约定:南非标准银行2007年6月30日的经合并净资产值减少5%以上,或者对南非标准银行的经合并主营收益的不利影响在6亿兰特以上等。“”范本1、目标公司不发生未发生导致对X公司的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资产、负债或业
32、绩预测根底条件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不利变化。2、不利影响:个别或总体上阻碍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经营状况、资产、许可、权利、员工关系、客户关系、职员、资本、知识产权或者将来期望、通常的经营活动的;重大阻碍转让各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以及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及阻碍履行可能性的情形。另外,对标的公司造成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损失的情形视为“重大不利影响。“”通用条款7:保密 9.1 在本次增资中,任何一方所得悉其他方的信息,如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或披露,那么应视为保密信息,相关方负有保密义务。 9.2 在本次增资的谈判、文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同意严格保守所得悉的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原控股股东及无锡通用公司不得与任何未经投资者同意的第三方进行有关讨论、交流或披露,且投资者亦负有对等义务。 9.3 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为永久绝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向公众或第三方披露或公告,但法律规定或任何上市地资本市场要求或任何法定监管机关要求作出的声明或披露的情况不受此限。 9.4 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