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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公司资本第一节 公司资本概述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第三节 出资责任第四节 出资转让第四章 公司资本第一节 公司资本概述一、公司资本的含义1.含义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2.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 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资产是公司经营过程中财产结构状态。资产负债表是公司资产的晴雨表。公司资本理念: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3.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注册资本在法定资本制国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在授权资本制的国家,注册资本常被称作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 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2、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行资本 是指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分次发行,在公司资本未完全发行完毕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授权资本。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 实缴(收)资本公司资本不仅可以分次发行,而且发行的资本也可分期缴纳。在允许资本分期缴纳时,当股东认购的出资全部缴足,则公司实收资本等于发行资本。否则,实收资本永远小于发行资本。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指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公司可以随时向股东催缴的资本。催缴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 二、公司资本的意义1.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的物质基础。
3、“无财产即无人格” 。2.公司资本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3.公司资本是反映公司信用的一个显著标志。4.公司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界限。三、公司资本制度1.含义 公司在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2.类型各国关于公司资本有三种类型: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不必全部发行和认足,而只要发行、认足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募集。核心:资本或股份的分期发行,
4、而不是法核心:资本或股份的分期发行,而不是法定资本制的一次发行、分期缴纳定资本制的一次发行、分期缴纳 。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衍生和演变而成的资本形成制度。折中只是在法定或授权资本制情形下的弹性修改,决不是在法定与授权资本制中各取其元素而调和折中。第四章 公司资本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一、公司资本原则的含义公司资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之为“资本三原则”。资本三原则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普遍适用。二、资本确定原则1.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2.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
5、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3.从各国公司法都规定注册资本为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角度来认识,资本确定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公司资本原则。 三、资本维持原则 1.含义: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1)不得抽逃出资 。(2)亏损必先弥补。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出
6、资填补责任)四、资本不变原则 1.含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司资本不变并非绝对不能改变。公司资本不变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五、公司资本制的具体规定1.1.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 :认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
7、定的,从其规定。的,从其规定。出资形式出资形式: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本
8、的缴纳资本的缴纳:按期缴纳、足额缴纳、权利转移:按期缴纳、足额缴纳、权利转移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
9、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1 1)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发现作为设立公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补足其差额;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
10、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增加、减少资本的2/3决原则。第43条,第103条。3)股份回购、质押受限制。(公司能力受限问题)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例外回购。第142条4)转投资受限。(公司能力受限问题)不得成为连带责任人。第15条5)对外担保受限。(公司能力受限问题)不是禁
11、止,而是需取得组织内部授权。第16条讨论:未取得内部授权或授权不充分、授权程序有瑕疵,但公司已完成担保行为,担保的效力如何?6)强制提取与使用公积金提:第166条7)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166条3. 资本的退出1)禁止抽逃出资,抽回股本。第35,91条股东通过股权、股份转让和法定回购形式而退出公司。2)股份回购严格限制。第74条3)出资转让受限制。股东向非股东转让的限制,第71条;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高管持股转让的限制。第141条公司僵局时的股东诉讼退出机制。条182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12、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13、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章 公司资本第三节 出资责任1
14、1、 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1 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2 2)不能出资)不能出资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履行出资义务(3 3)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宣称已经出资但事实上并未出宣称已经出资但事实上并未出资的欺诈行为资的欺诈行为(4 4)抽逃资金)抽逃资金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后,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一、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2、 未完全履行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如缴纳首次出资后不再缴纳剩余部分。3、
15、 不适当履行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迟延出资瑕疵出资,出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一)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出资义务,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股东之间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协议的,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二) 公司成立后违反出资义务,则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责任股东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填补责任,关系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违法责任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责任。 28条1款,83条1款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
16、的,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
17、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由依法设
18、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2、出资填补责任。30条、93条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
19、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3、违约责任。28条2款,83条2款4 4、行政责
20、任、行政责任1 1)虚假出资的责任)虚假出资的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 2)抽逃出资的责任)抽逃出资的责任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
21、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四章 公司资本第四节 出资转让一、出资转让的自由与限制1 1、自由转让:在受让人和时间、空间上都不设限、自由转让:在受让人和时间、空间上都不设限制,特别是对受让人的限制。制,特别是对受让人的限制。2 2、限制转让:在受让人和转让时间、数量、地点、限制转让:在受让人和转让时间、数量、地点受限制。受限制。有限责任公司限制对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限制对外转让股份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持股转让时间、数量受股份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持股转让时间、数量受限限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公司只能在
22、新三板股份代办交易市场新三板公司只能在新三板股份代办交易市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办系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转让。统进行转让。“新三板”是相对“老三板”而言,所谓“老三板”是指2001年7月为解决原STAQ系统、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系统”)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遗留问题,而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后来还承接了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职责。20062006年年1 1月,为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推动科技月,为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推动科技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原有证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国务院决
23、定在原有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增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增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允许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允许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实行协议式报价转让。份转让系统实行协议式报价转让。因为这两个市场层次的服务对象、交易方式、信因为这两个市场层次的服务对象、交易方式、信息披露、融资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存在根本性不息披露、融资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存在根本性不同,为了将二者区分,同,为了将二者区分,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将原来的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
24、司为主体的市场层将原来的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为次称为“ “老三板老三板” ”,而将而将20062006年开始的以中关村年开始的以中关村园区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为园区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为“ “新三板新三板” ”。1、对内自由转让。2、有限责任公司既具人资兼合性,因此,股东出资对外的转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1)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书面同意2)优先受让权“限制转让权”加“优先受让权”双重保护模式失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25、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
26、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其股份。2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以股票转让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得违反以下转让以股票转让的形
27、式表现出来,不得违反以下规定:规定:(1 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易场所进行。柜台交易柜台交易黑市交易黑市交易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交易所交易(2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 4)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8、;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 5)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9、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
30、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职期间每年
31、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3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33、,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