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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族團結協會簡介中華民族團結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族團結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中華民族團結為宗旨,傳 承中華美德, 強化民族精神,凝聚全民族的團結意志和力量,維繫中華道統,促進中華民族的和平發展與振興大業。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結合海內外中國人及各界愛國人士,團結一致,為國家社會貢獻心力。二、
2、發揚傳統中華文化,反對分裂國土言論。三、適當時機薦選優秀會員參與民主政治活動,服務人群、回饋社會,以落實本會宗 旨。四、適時舉辦中華民族團結發展之座談與學術研究,提供相關單位參考。五、關懷照顧退休軍公教、基層民眾及弱勢團體,定期辦理參訪聯誼活動,增進情感, 永固團結,成為政府有力後盾。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會員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中華民國之國民,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 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
3、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三、認同會員:認同本會之宗旨,並有積極意願參予本會各項活動。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第八條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團體會員及認同會員無前項權利。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三章組織
4、及職權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 之。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
5、)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理、監事候選人須經現任理、監事兩人以上推薦,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 送會員大會選舉之。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 聘免工作人員。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七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本會設副理事長二至五人,由理事長於常務理事中指定產生。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
6、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執行。二、 審核年度預算。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第十九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 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三年,其連任以 一次為限。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 因故辭職經理
7、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廿二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 另定之。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第四章會議第四章會議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
8、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請,或監事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之提請召開之。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 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 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
9、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決議解散之。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廿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第五章經費及會計第五章經費及會計第卅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出會不退費)。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
10、0元(入會第一年免交,出會不退費)。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第卅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 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 機關)。第卅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所有。第六章附則第六章附則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2年3月24日第1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2年5月31日台 內社字1020197134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