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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一)含义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上述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是指由国家行政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的特别限定的区域、专门规定的企业和专门规定的用途。这这类货物称之为“特定减免税货物”,是由于其进口通关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与其它通关方式不同,并不代表货物本身自然属性、税则号列有何特殊之处。1思考:比较保税加工货物与保税物流货物?(二)特征特定减免税货物有以下特征: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2除另有规定外,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3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船
2、舶、飞机是8年;机动车辆是6年;其他货物是5年。海关须后续监管的特性,决定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一般只能是固定资产类的货物如仪器设备、机床等等,而诸如电力、燃料、食品等消耗性的货物不可能特定减免税进口。3(三)监管和报关要点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3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
3、单;但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44、减免税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5、减免税货物的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将有一段时间处于海关监管下,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二、特定减免
4、税货物报关程序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适用于前期备案阶段、进出境报关阶段和后续解除监管阶段。前期备案阶段主要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以海关核发征免税登记手册和征免税证明文件为标志),进出境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要提交征免税证明文件)后续解除监管阶段主要是办理申请海关解除监管手续。(海关核发解除监管证明)7(一)减免税备案申请和审批1、减免税申请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注意不是货物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
5、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准予备案。82、减免税审批审批是针对特定的将要进口的货物而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如图:3、减免税三种类型特定地区: (1)备案登记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向海关
6、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给保税区企业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要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保税区企业: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出口加工区企业: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13特定企业:(1)备案登记特定企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商务主管部门
7、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14(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15特定用途:(1)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项目经批准以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
8、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16(2)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科教单位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科教单位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17(3)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应当向所在
9、地直属海关申请,提交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18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19(二)进出口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程序,可参见第三章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中
10、的有关内容。但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的有些具体手续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有所不同:1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在审单时从计算机查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20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对某些企业进口的某些特定减免税货物,可以免交验进口许可证件。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21(三)申请解除监管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原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
11、的,可在监管期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至此,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办结了全部海关手续。22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放弃、退运境外。企业应当向原海关提出申请解除监管。海关按照使用时间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税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企业即可将原减免税货物在国内销售、转让。企业如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监管年限不扣除转让企业已使用的时间)企业要求将特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的,应当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
12、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企业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以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233企业破产清算中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破产清算、变卖、拍卖处理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如该货物已经改变其进口时状态,经海关实际查验并做查验记录后,也可照此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只有在解除监管后,有关货物才可以进入
13、破产清算、变卖、拍卖程序。24案例分析2003年3月,某地合资企业天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拟定建立生产果汁饮料为主要产品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2003年6月,天利公司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确认书向某海关申请办理了生产果蔬类饮料所需的吹瓶机、注塑设备等灌装生产线设备的特定减免税证明。2003年7月至9月间,天利公司持海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从某海关陆续免税进口了上述设备,总价值折合人民币约850万元。此后,天利公司因生产资金出现大幅缺口、配套设备无法到位,上述果蔬类灌装饮料生产线进口后未能实际投入使用。为解决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天利公司改变了先前制定的运营计划,与该市另一家食品饮
14、料生产企业恒祥公司就上述免税进口设备签订租赁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天利公司将果蔬类灌装饮料生产线出租给恒祥公司用于生产果汁饮料,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人民币50万元;租赁期间,设备归天利公司所有,恒祥公司拥有使用权,但不得转租或出售;租赁期届满后,天利公司收回全套设备。2003年11月15日,天利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协议将上述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交恒祥公司使用,后者将该设备用于生产果蔬混合型罐装饮品。(资料来源:刘浩宇:“特定减免税设备能否对外租赁”,中国海关,2005年12月。)(1)天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海关哪方面的规定?(2)根据有关规定,海关应对天利公司如何处理?(3)天利公
15、司应当如何处理减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案例二某公司等利用免税指标走私减免税设备案2004年5月2日,利华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以该公司自用鼓励项目免税证明向某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随附合同中货物品名为混凝土搅拌站)一套,价值515,000美元。经海关查明,2003年8月,民丰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因施工需要,决定购买1台混凝土搅拌站,并委托明天外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经理孟某某)作为进口代理公司。因明天公司没有进口经营权,故孟某某又找到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国际贸易采购部副主任李某)的李某进行商谈,双方于同年10月9日
16、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同年12月3日,由利华公司、明天公司作为买方,日本某株式会社作为卖方,民丰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四方共同签订了购买混凝土搅拌站的进口合同。该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出于降低设备成本的目的,向孟某某提出办理免税进口。孟某某又将此意传达给李某。同年12月30日,利华公司以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自用物资名义申领了该设备的免税证明。同时,李某与王某某商谈民丰公司使用利华公司免税指标的费用问题,最终民丰公司答应为此支付人民币550,000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关于该设备的租赁协议。该协议中将民丰公司实际已支付给利华公司90%的的货款,即人民币3833000元改称抵押金,将民丰公司应支付的其余10%
17、的货款以及550000元的使用免税证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75905元称为设备租赁费,由民丰公司分两次支付。综上所述,上述设备实际为民丰公司购买,由利华公司、明天公司代理民丰公司进口该设备,三家单位相互通谋,在明知进口货物的最终用户为民丰公司的情况下,利用利华公司的免税指标,将本应征税进口的一般贸易性质货物申报成特定免税货物进口,偷逃税款约人民币150万元。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没收三当事人共同走私进口的混凝土搅拌站设备一套;对民丰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对利华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对明天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