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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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总局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第五节 区域验证区域验证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

2、突措施 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

3、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定。 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与本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

4、生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四条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各级岗

5、位责任制。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五条第五条 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一)工作面

6、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一章第一

7、章 总总 则则第七条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

8、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

9、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 文地质情况;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

10、均厚度在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0.3m以上的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1、必须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

12、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

13、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 P、软分、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p和煤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的坚固性系数f 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到或者超过表1 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和新指标。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一

14、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性危险性 破坏类型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瓦斯放散初速度初速度 p p 坚固性坚固性系数系数 f 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 P(MPaMPa) 突出危险突出危险、10 10 0.5 0.5 0.74 0.74 表表1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水平、新采区,必须

15、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

16、瓦斯抽采系统。久瓦斯抽采系统。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施区域防突措施。第

17、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出煤层中;(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

18、或(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其他卸压区域。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应当与防突机构、通风部(一)地质测量部门应当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

19、作为区域突出危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边缘50m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三)突出煤层顶、底

20、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应随时通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应随时通报。报。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开拓新采区

21、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应在开拓工程首次应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应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突出煤层的采掘

22、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求:(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其它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二)急倾斜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

23、通前,被贯通的(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5m,并且贯通点周围并且贯通点周围10m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有人;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突出煤层

24、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突出煤层除外)。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护措施。 突出矿井

25、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自救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20m时),必须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5m。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

26、者掘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具体范围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突出矿井的通风

27、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作面都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间串联通风;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突出矿井的通风

28、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入式。第二章第二章 一

29、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煤体的作业。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煤体的作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必须制定防煤尘、防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必须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和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片帮、防冒顶和防瓦斯

30、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并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在其附近并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在其附近30m30m范围内加强支护。范围内加强支护。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 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人

31、力、财力、物力; 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施的落实。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井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编制、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矿井分管副矿长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矿井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

32、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煤矿企业、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防突工作负直接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煤矿企业、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组建满

33、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机构,组建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人负责组织编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

34、分管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责人、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 (队队) )施工前,负责施工前,负责向本区向本区( (队队) )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施;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

35、要求贯彻实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突措施的,施工区( (队队) )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

36、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彻实施:(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企业技术(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技术负责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人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情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各项

37、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随时检查综合防(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组织解决;(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8、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 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一工作面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防突技术

39、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必须(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卡片; 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列要求:(二)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将上年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二)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将上年度煤与瓦斯

40、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见附录见附录A)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片(见附录B 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安全监察机构;(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应当存档;(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应当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四)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

41、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一)突出矿井的井下职工必须接受防突基本知识(一)突出矿井的井下职工必须接受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规章制度的培训;(二)突出矿井的区(二)突出矿井的区( (队队) )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门的工作人员,应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出的危害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及

42、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等;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是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每(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是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年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

43、项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等;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为:(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

44、以上培训机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突的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等。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突出煤层的区域是指能可靠地突出煤层的区域是指能可靠地将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与该区域以外的突出将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与该区域以外的突出煤层安全隔离的一个足够大的范

45、围。煤层安全隔离的一个足够大的范围。 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简称简称区域预测区域预测) )时的范围可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时的范围可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域预测。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前的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

46、后的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后区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两个阶段。域预测)两个阶段。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数时,可

47、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揭煤作业。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

48、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计和采掘生产作业。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区域预测工作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

49、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人批准确认。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防突措施并达

50、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

51、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准。 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

52、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

53、和要求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保护层

54、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需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需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二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

55、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根据煤层

56、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 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

57、显突出预兆的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位置以上20m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 (如图如图1)1); 图图1 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推测同一地质单元内下部区域的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推测同一地质单元内下部区域的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1断层;断层;2突出点;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 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 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

58、部分)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瓦斯压力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其他情况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突出危险区表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

59、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

60、置;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 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 2个,沿倾向不少于个,沿倾向不少于3 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开拓工程部位。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

61、层和下保护层两种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方式。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斜井等)揭煤区域

62、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斯措施。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内存在厚度0.5m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

63、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

64、)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开采保

65、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煤层;(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间垂距的3 3倍,并不得小于倍,并不得小于100m100m;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

66、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 (岩岩) )柱。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特殊情况需留煤( (岩岩) )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并作好记录,将煤( (岩岩) )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 (岩岩) )柱的影响柱的影响

67、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瓦斯动态及时修改。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保护

68、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 D确定沿倾斜的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采止线)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采止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

69、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轮廓线外至少20m

70、20m,下帮至少,下帮至少10m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廓线外至少各15m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层面的距离,以下同;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

71、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求相同;(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四)穿层钻孔预抽石

72、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7m以前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廓线外12m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5m,且

73、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15m;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74、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界不得小于20m20m;(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上部至少20m20m、下部至少、下部至少10m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分)。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

75、施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长度不得小于5m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测定。 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13kPa。 预抽瓦斯浓度低于预抽瓦斯浓度低于

76、30%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施,以提高封孔质量。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

77、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保护效果为无效。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

78、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

79、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实际的直接测定值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

80、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

81、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如下指标进行评判: 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0.74MPa或残余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瓦斯含量小于8m8m3 3/t/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第三

82、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指标值均小于表4 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三

83、条第五十三条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层仍属突出危险区。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

84、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 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100m内的预抽区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区 。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首先分析、检查预抽施进行检验时,均应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

85、求,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求:(一)(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

86、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制范围)未超过120m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120m,则沿回采工作,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3050m50m至少布置至少布置1 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时,则在回采工作面

87、推进方向每间隔推进方向每间隔303050m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 2个检验测试个检验测试点。点。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

88、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3050m50m至少布置至少布置1 1个检验测试点;个检验测试点;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

89、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至少布置应至少布置4 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一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一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于2m2m的范围;的范围;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

90、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求:(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在煤巷条带每间隔验时,应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2030m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且每次检验不得少于且每次检验不得少于3 3个点;个点;(五(五) )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

91、度较小、孔间距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应避开采掘巷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应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应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

92、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验指标;(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

93、。但检验结果仅适用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区域验证区域验证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

94、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要求进行:(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少两次区域验证;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区域验证区域验证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二)工作面每推进(二)工作面每推进101050m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

95、行区域验证;(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 1个超前距个超前距不小于不小于10m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第三章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区域验证区域验证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

96、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

97、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危险工作面。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

98、采取工作面防突措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进行采掘作业。第四章第四章

99、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均为2m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5m5m,回采工作面,回采工作面3m3m; 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7m, 回采工作面不小于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每

100、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面防突措施竣工图。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10m之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不小于0.5m0.5m的前探取芯钻

101、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之

102、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开始到穿过煤层进

103、入顶(底)板(底)板2m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或区域验证);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

104、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下列作业程序进行:(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防突措施;(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

105、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5 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

106、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

107、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险工作面。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小于远距离爆破

108、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 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2m2m,其他煤层,其他煤层1.5m1.5m。 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1.5m1.5m,其他煤层,其他煤层2m2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

109、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于0.3m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

110、层。式揭穿煤层。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计。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第六六十十八八条条 在在实实施施局局部部综综合合防防突突措措施施的的煤煤巷巷掘掘进进工工作作面面和

111、和回回采采工工作作面面,若若预预测测指指标标为为无无突突出出危危险险,则则只只有有当当上上一一循循环环的的预预测测指指标标也也是是无无突突出出危危险险时时,方方可可确确定定为为无无突突出出危危险险工工作作面面,并并在在采采取取安安全全防防护护措措施施、保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否否则则,仍仍要要执执行行一一次次工工作作面面防防突突措措施施和和措措施施效效果果检检验。验。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对于各类工作面,除本规定载明应该或对于各类工作

112、面,除本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验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

113、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同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条件测定一些辅助指标(如瓦斯含时,可以根据实际条件测定一些辅助指标(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声发射、电磁辐射、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声发射、电磁辐射、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等),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等),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

114、构造、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曲、火成岩侵入等;(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二)

115、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三)采掘应力叠加;(三)采掘应力叠加;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四)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四)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五)情况时,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五)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一)、(二)应判定为突出危险

116、工作面;当有上述第(一)、(二)、(三)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三)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预测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石门揭煤工

117、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三出危险性时,应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三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 P。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小于5m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压力。 测压钻孔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测压钻孔

118、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系数f f,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p,则此值及所有钻孔中,则此值及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f f值作为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值作为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 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综合指标综合指标D D、K K的计算公式为:的计算公式为:(1)(2)式中式中 D D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综合指标;

119、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综合指标; K K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综合指标;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综合指标; H H煤层埋藏深度,煤层埋藏深度,m m; P P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MPa; p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 f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预测综合指标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预测综合指标D D、K K的临界值应根的临界值应

120、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3 3所列的临界值进行预测。所列的临界值进行预测。 当测定的综合指标当测定的综合指标D D、K K都小于临界值,或者指标都小于临界值,或者指标K K小于临界小于临界值且式(值且式(1 1)中两括号内的计算值都为负值时,若未发现其他)中两括号内的计算值都为负值时,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该工作面即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突异常情况,该工作面即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出危险工作面。表表3 3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D D、K K参考临界值参考临界值综合指

121、标综合指标 D D综合指标综合指标 K K无烟煤无烟煤其它煤种其它煤种0.250.2520201515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三个钻孔,在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三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 13mm3mm的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K1或或h

122、2h2值。测定时,应考虑不值。测定时,应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 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4 4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突出危险性。表表4 4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煤样煤样hh2 2指标临界值指标临界值(Pa)(Pa)K1指标临界值(指标临界值(mL/gmin0.5) 干煤样干煤样2002000.

123、50.5湿煤样湿煤样1601600.40.4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突出危险性:(一)钻屑指标法;(一)钻屑指标法;(二)复合指标法;(二)复合指标法;(三)(三)R值指标法;

124、值指标法;(四)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四)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 3个,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 2个直径个直径42mm42mm、孔深、孔深8 810m10m的钻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钻孔应尽可能

125、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轮廓线外2 24m4m处。处。 钻孔每钻进钻孔每钻进1m1m测定该测定该1m1m段的全部钻屑量段的全部钻屑量S S,每钻进,每钻进2m2m至少测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K1或或h2h2值。值。 各煤层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煤层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

126、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5 5的临界的临界值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值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表表5 5 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Pa)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mL/gmin0.5)钻屑量钻屑量 S(kg/m)(L/m)2000.565.4如果实测得到的如果实测得到的S S 、K1K1或或h2h2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

127、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 3个,在倾斜或急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 2个直径个直径42mm42mm、孔深、孔深8 810m10m的钻孔

128、,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标。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钻孔应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钻孔应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开孔口靠近巷道两帮钻孔开孔口靠近巷道两帮0.5m0.5m处,终孔点应位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2 24m4m处。处。 钻孔每钻进钻孔每钻进1m1m测定该测定该1m1m段的全部钻屑量段的全部钻屑量S S,并在暂停钻进

129、后,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速度q 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的长度为0.50.51.0m1.0m。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各煤层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各煤层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在确定前可暂按表6 6的临界值进行预测。的临界值进行预测。表表6 6 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

130、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煤的挥发分煤的挥发分V Vdafdaf(% %)5 5151515152020202030303030临界值临界值q qm m(L/minL/min)5.05.04.54.54.04.04.54.5临界值临界值S Sm m(Kg/mKg/m)6 66 66 66 6(L/mL/m)5.45.45.45.45.45.45.45.4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如果实测得到的指标如果实测得到的指标q q、S S的所有测定值均的所有测定值均

131、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出危险工作面。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采用采用R 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 3个,在倾斜或急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 2个直径个直径42mm42mm、孔

132、深、孔深8 810m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标。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2 24m4m处。处。 钻孔每钻进钻孔每钻进1m1m收集并测定该收集并测定该1m1m段的全部钻屑段的全部钻屑量量S S,并在暂停钻进后,并在

133、暂停钻进后2min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初速度q 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的长度为1.0m1.0m。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根据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屑量根据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屑量SmaxSmax和最大钻孔瓦和最大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斯涌出初速度qmaxqmax按式按式(3)(3)计算各孔的计算各孔的R R值:值: R R (Smax-1.8) (qmax-4) (3)(Smax-1.8) (qmax-4) (3)式中式中 Sm

134、axSmax每个钻孔沿孔长的最大钻屑量,每个钻孔沿孔长的最大钻屑量,L/mL/m; qmaxqmax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孔瓦斯涌出初速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度,L/minL/min。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判定各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判定各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以下指标进行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以下指标进行预测:预测:当至少有一个钻孔当至少有一个钻孔R R值有值有R6R6,或者至少有一个钻孔有或者至少有一个钻孔有R0

135、R0且且Smax5.4L/mSmax5.4L/m(6Kg/m6Kg/m)或者至少有一个钻孔有或者至少有一个钻孔有R0R0且且qmax6L/minqmax6L/min,或者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或者发现有异常情况时, 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否则,可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可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参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煤

136、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进行。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015m15m布置一个预测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钻孔,深度5 510m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指标临界值应根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临界值。出危险性预测的临界值。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第七七十十九

137、九条条 工工作作面面防防突突措措施施是是针针对对经经工工作作面面预预测测尚尚有有突突出出危危险险的的局局部部煤煤层层实实施施的的防防突突措措施施。其其有有效效作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防突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一)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二)建立安

138、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风流设施的措施;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案;(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五)工作面防突措施;(五)工作面防突措施;(六)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

139、管理措施;(六)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七)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七)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选用前款规定中除水力冲孔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选用前款规定中除水力冲孔以外的各项措施。以外的各项措施。 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当在采用了其

140、他防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当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斜井揭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斜井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应当参考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应当参考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进行。施进行。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对所实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对所实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实际条件的有关参数。符合本矿井实际条件的有关参数。 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要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要求揭煤工作面与

141、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预抽求揭煤工作面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及水力冲孔均为瓦斯、排放钻孔及水力冲孔均为5m5m,金属骨架、煤体,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为固化措施为2m2m。当井巷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较高。当井巷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较高时,还应适当加大距离。时,还应适当加大距离。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75120mm120mm。 石

142、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 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5m,下部至少,下部至少3m3m。 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 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5m; 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5m, 下部轮廓线外至少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3m。 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

143、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第八八十十三三条条 水水力力冲冲孔孔措措施施一一般般适适用用于于打打钻钻时时具具有有自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 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时,钻孔应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时,钻孔应 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轮廓线外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轮廓线外3 35m5m的煤层,的煤层, 冲孔顺序为先冲对角孔后冲边上孔,最后冲中间孔。冲孔顺序为先冲对角孔后冲边上孔,最后冲中间孔。 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 石门全断面冲出的总煤量(石门全断面冲出的总煤量(t t)数值不得小于煤层)数值不得小于煤

144、层 厚度(厚度(m m)乘以)乘以2020。 若有钻孔冲出的煤量较少时,应在该孔周围补孔。若有钻孔冲出的煤量较少时,应在该孔周围补孔。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金属骨架措施一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或立井周边外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或立井周边外0.50.51.0m1.0m范围内范围内布置骨架孔。布置骨架孔。 骨架钻孔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骨架钻孔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 0.5m0.5m,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

145、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 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5m15m。 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0.3m0.3m, 对于松软煤层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对于松软煤层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 0.2m0.2m。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骨架材料可选用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8kg/m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 50mm50mm钢管,钢管, 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 插入骨架材料后,应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等不燃性插

146、入骨架材料后,应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等不燃性 固化材料。固化材料。 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 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施工至煤层顶板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施工至煤层顶板0.5m0.5m以上,以上, 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0.5m0.5m, 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

147、0.50.52.0m2.0m的范围内,的范围内, 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 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深度不应小于10m10m。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各钻孔应当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内注各钻孔应当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内注 入固化材料。入固化材料。 可以根据注入压力升高的情况或注入量决定可以根据注入压力升高的情况或注入量决定 是否停止注入。是否停止注入。 固化操作时,

148、所有人员不得正对孔口。固化操作时,所有人员不得正对孔口。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在巷道四周环状固化钻孔外侧的煤体中,预抽或排在巷道四周环状固化钻孔外侧的煤体中,预抽或排 放瓦斯钻孔自固化作业到完成揭煤前应保持抽采或放瓦斯钻孔自固化作业到完成揭煤前应保持抽采或 自然排放状态,否则,应打一定数量的排放瓦斯钻自然排放状态,否则,应打一定数量的排放瓦斯钻 孔。孔。 从固化完成到揭煤结束的时间超过从固化完成到揭煤结束的时间超过5 5天时,必须重天时,必须重 新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新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

149、性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一)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风流设施的措施;(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

150、钻孔布置等;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四)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四)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五)安全防护措施;(五)安全防护措施;(六)组织管理措施。(六)组织管理措施。矿井各煤层采用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矿井各煤层采用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际考察确定

151、。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孔)防突措施。 如果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如果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 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 效后方可使用。效后方可使用。 前探支架措施应当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前探支架措施应当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下山掘进时

152、,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下山掘进时,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倾角倾角8 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 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用直径为424275mm75

153、mm的钻孔排放瓦斯。的钻孔排放瓦斯。 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 近水平、缓倾斜煤层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5m, 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倾斜、

154、急倾斜煤层上帮7m7m、下帮、下帮3m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3m;(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适当增加钻孔数。 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

155、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三)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确定,一般为7575120mm120mm, 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4275mm75mm的钻孔。的钻孔。 若钻孔直径超过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156、;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超前钻孔的参数;(五)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五)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作面煤壁。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一)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42mm42mm,孔深不得小,孔

157、深不得小于于8m8m。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3m3m的范围。的范围。孔数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松动爆破的孔数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二)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二)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5.56m6m;(三)松动爆破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三)松动爆破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第第四章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应当符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应当符

158、合下列要求合下列要求:(一)在厚度不超过(一)在厚度不超过4m4m的突出煤层,按扇形布置至的突出煤层,按扇形布置至少少5 5个孔,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适当增个孔,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适当增加孔数。加孔数。 孔底间距控制在孔底间距控制在3m3m左右,孔深通常为左右,孔深通常为202025m25m, 冲孔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冲孔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5m。 冲孔孔道沿软分层前进;冲孔孔道沿软分层前进;第第四章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应煤巷掘进工作面水

159、力冲孔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冲孔前,掘进工作面必须架设迎面支架,(二)冲孔前,掘进工作面必须架设迎面支架,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紧背牢,对冲孔地点的巷道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紧背牢,对冲孔地点的巷道支架必须检查和加固。冲孔后或暂停冲孔时,支架必须检查和加固。冲孔后或暂停冲孔时,退出钻杆,并将导管内的煤冲洗出来,以防止退出钻杆,并将导管内的煤冲洗出来,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疏松措施应当符合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疏松措施应当符合下

160、列要求:下列要求:(一)沿工作面间隔一定距离打浅孔,钻孔与工作面(一)沿工作面间隔一定距离打浅孔,钻孔与工作面推进方向一致,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钻孔内注入推进方向一致,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钻孔内注入高压水。注水参数应根据煤层性质合理选择。如未实高压水。注水参数应根据煤层性质合理选择。如未实测确定,可参考如下参数:测确定,可参考如下参数: 钻孔间距钻孔间距4.0m4.0m,孔径,孔径424250mm50mm, 孔长孔长6.06.010m10m,封孔,封孔2 24m4m, 注水压力注水压力131315MPa15MPa, 注水时以煤壁已出水或注水压力下降注水时以煤壁已出水或注水压力下降30%30

161、%后方可停止后方可停止注水;注水;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疏松措施应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疏松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水力疏松后的允许推进度,一般不宜超(二)水力疏松后的允许推进度,一般不宜超过封孔深度,其孔间距不超过注水有效半径的过封孔深度,其孔间距不超过注水有效半径的两倍;两倍;(三)单孔注水时间不低于(三)单孔注水时间不低于9min9min。若提前漏水,。若提前漏水,则在邻近钻孔则在邻近钻孔2.0m2.0m左右处补打注水钻孔。左右处补打注水钻孔。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

162、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循环的长度再加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循环的长度再加0.5m0.5m,每掘进一,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0.20.20.3m0.3m。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

163、湿润煤体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第九九十十五五条条 采采煤煤工工作作面面采采用用超超前前排排放放钻钻孔孔和和预预抽抽瓦瓦斯斯作作为为工工作作面面防防突突措措施施时时,钻钻孔孔直直径径一一般般为为7575120mm120mm,钻钻孔孔在在控控制制范范围围内内应应当当均均匀匀布布置置,在在煤煤层层的的软软分分层层中中可可适适当当增增加加钻钻孔孔数数;超超前前排排放放钻钻孔孔和和预预抽抽钻钻孔孔的的孔孔数数、孔孔底底间间距距等

164、等应应当当根根据据钻钻孔孔的的有有效效排排放放或或抽抽放放半半径确定。径确定。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 松动爆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松动爆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2 23m3m,孔深不小于,孔深不小于5m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于1m1m。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垮塌。 松动爆破时,应当按远距离爆

165、破的要求执松动爆破时,应当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行。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于4m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8MPa。 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即可停止注水。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

166、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检验钻孔。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

167、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一)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 (包括喷孔、包括喷孔、卡钻等卡钻等) ),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综合分析、判断;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二)各检验指标的

168、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于5 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

169、危险临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选择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验。 检验孔应当不少于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 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突措施钻孔。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170、指标均小于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条)

171、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 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

172、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015m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则,判定为措施无效。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

173、防突措施超前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的条件下回采。 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有2m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施后实施回采作业。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

174、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一)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室内净高不得低于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2m,深,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15人避难,且每人使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用面积不得少于0.5 m0.5 m2 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避难所内支

175、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设有与矿( (井井) )调度室直通的电话;调度室直通的电话;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二)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 m0.3 m3 3/min/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阀门控制的呼吸嘴;(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三)避难所内应根据

176、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 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

177、风巷不得小于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10m,与工作面的,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70m,如小于,如小于70m70m时应设置至少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三道反向风门。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小于0.2m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0.8m。在煤巷构筑反向。在煤巷构

178、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0.5m。 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 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第一一百百零零四四条条 为为降降低低放放炮炮诱诱发发

179、突突出出的的强强度度,可可根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 挡挡栏栏可可以以用用金金属属、矸矸石石或或木木垛垛等等构构成成。金金属属挡挡栏栏一一般般是是由由槽槽钢钢排排列列成成的的方方格格框框架架,框框架架中中槽槽钢钢的的间间隔隔为为0.4m0.4m,槽槽钢钢彼彼此此用用卡卡环环固固定定,使使用用时时在在迎迎工工作作面面的的框框架架上上再再铺铺上上金金属属网网,然然后后用用木木支支柱柱将将框框架架撑撑成成4545的斜面。的斜面。 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 68m8m。 可可根根据据预预计计的的突突出出强强度度在在设设计计中中确确

180、定定挡挡栏栏距距工工作作面的距离。面的距离。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181、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 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面20m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50m、两侧、两侧20m20m范围内严禁有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任何火源。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煤巷掘进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

182、须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不得小于300m300m; 采煤工作面放炮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183、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但不得少于30min30min。 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30

184、0m;采煤工作;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定,但不得少于30min30min。第四章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避

185、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距离超过500m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纵放炮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第四章第四

186、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二)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二)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置:距采掘工作面252540m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在长

187、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 58 8个人使用,平均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0.1m3/min。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突出措施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岩层即为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岩层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以下简称突出岩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以下简称突出岩层)。层)。 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

188、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对岩石突出矿井、突出岩层分别参照煤矿企业应当对岩石突出矿井、突出岩层分别参照本规定对于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管理的各项要求,专本规定对于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管理的各项要求,专门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措施,报省级煤炭行门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瓦斯)突出措施第一百零

189、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岩时,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突出措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防治岩石

190、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瓦斯)突出措施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岩石与二氧化碳岩石与二氧化碳( (瓦斯瓦斯) )突出危险性预测可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以采用岩芯法或突出预兆法。措施效果检验应以采用岩芯法或突出预兆法。措施效果检验应采用岩芯法。采用岩芯法。 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防护措施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实施。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瓦斯)突出措施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采用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采用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在工作面前方岩体内打直碳(瓦斯)突出危

191、险性时,在工作面前方岩体内打直径径505070mm70mm、长度不小于、长度不小于10m10m的钻孔,取出全部岩芯,的钻孔,取出全部岩芯,并从孔深并从孔深2m2m处起记录岩芯中的圆片数。处起记录岩芯中的圆片数。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为: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为:(一)当取出的岩芯中大部分长度在(一)当取出的岩芯中大部分长度在150mm150mm以上,且有以上,且有裂缝围绕,个别为小圆柱体或圆片时,预测为一般突裂缝围绕,个别为小圆柱体或圆片时,预测为一般突出危险地带;出危险地带;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瓦斯)突出措施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192、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为: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为:(二)取出的(二)取出的lmlm长的岩芯内,部分岩芯出现长的岩芯内,部分岩芯出现20203030个个圆片,其余岩芯为长圆片,其余岩芯为长5050100mm100mm的圆柱体并有环状裂的圆柱体并有环状裂隙时,预测为中等突出危险地带;隙时,预测为中等突出危险地带;(三)当(三)当lmlm长的岩芯内具有长的岩芯内具有20204040个凸凹状圆片时,个凸凹状圆片时,预测为严重突出危险地带;预测为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四)岩芯中没有圆片和岩芯表面上没有环状裂缝时,(四)岩芯中没有圆片和岩芯表面上没有环状裂缝时,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地带。预测为无突出危

193、险地带。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瓦斯)突出措施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石与二氧化碳( (瓦斯瓦斯) )突出危险性时,具有下列突出危险性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 (瓦斯瓦斯) )突突出危险工作面:出危险工作面:(一)岩石呈薄片状或松软碎屑状的;(一)岩石呈薄片状或松软碎屑状的;(二)工作面爆破后,进尺超过炮眼深度的;(二)工作面爆破后,进尺超过炮眼深度的;(三)有明显的火成岩侵入或工作面二氧化碳(三)有明显的火成岩侵入或工作面二氧化碳

194、( (瓦斯瓦斯) )涌出量明显增大的。涌出量明显增大的。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瓦斯)突出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岩石与二氧化碳在岩石与二氧化碳( (瓦斯瓦斯) )突出危险的岩层中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可以采取钻眼爆破工程参数优化、超前钻孔、松掘进巷道时,可以采取钻眼爆破工程参数优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开卸压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设置挡栏等防治岩石与二氧动爆破、开卸压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设置挡栏等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化碳( (瓦斯瓦斯) )突出措施。突出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一般或中

195、等程度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浅孔爆破措(一)在一般或中等程度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浅孔爆破措施或远距离多段放炮法,以减少对岩体的震动强度、降低突出施或远距离多段放炮法,以减少对岩体的震动强度、降低突出频率和强度。远距离多段放炮法的作法是,先在工作面打频率和强度。远距离多段放炮法的作法是,先在工作面打6 6个掏个掏槽眼、槽眼、6 6个辅助眼,呈椭圆形布置,使爆破后形成椭圆形超前孔个辅助眼,呈椭圆形布置,使爆破后形成椭圆形超前孔洞,然后爆破周边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边应大于洞,然后爆破周边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边应大于0 06m6m,孔洞超前距不小于孔洞超前距不小于2m2m;第五章第五章 防治

196、岩石与二氧化碳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瓦斯)突出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超前钻孔和松(二)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超前钻孔和松动爆破措施。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动爆破措施。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75mm,孔数根据巷,孔数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突出危险岩层赋存及单个排放钻孔有效道断面大小、突出危险岩层赋存及单个排放钻孔有效作用半径考察确定,但不得少于作用半径考察确定,但不得少于3 3个,孔深应大于个,孔深应大于40m40m,钻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钻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5m。深孔松动爆破孔径一般深孔松动爆破孔径一般6

197、06075mm75mm,孔长,孔长151525m25m,封孔,封孔深度不小于深度不小于5m5m,孔数,孔数4 45 5个,其中爆破孔个,其中爆破孔1 12 2个,其个,其他孔不装药,以提高松动效果。他孔不装药,以提高松动效果。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1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10万元万元以上以上15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

198、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产整顿,处100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50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 9万元以万元以上上12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

199、条、第二十七条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期改正,处5 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100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200、,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顿。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1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2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515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

201、条规定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3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 5万元以下的罚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处5 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202、百一十九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令限期改正,处3 3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

203、条 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

204、取消鉴定资质;由于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由于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092009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原煤炭工业部19951995年发布的年发布的防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同时废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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