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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地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意义的主要内容及意义(一)宪法大纲的制定过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毛泽东同志早在创造井岗山革命根据地政权时就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至1930年7月党中央成立“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文件。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工农民主政权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条
2、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款,这是毛泽东同志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斗争的重要成果。(二)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该宪法大纲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共17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坤、僧侣及一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限制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
3、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政治权利。(三)宪法大纲的意义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4、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指出斗争方向。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但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某些缺点和错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表现了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冒险主义错误;不是采取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而是实行对一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原则;关于承认民族分离的原则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和所处的现状。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一)立法原则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子,
5、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了许多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犯自首条例等。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第6号训令,确立了反革命罪犯处理原则;1932年4月的第11号训令规定了审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则和程序。为各地修订起草肃反条例与法令提供了法律依据。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代表性法规和立法司法经验的结晶,上述立法的主要原则是: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二)犯罪种类1、反革命罪。确立了两个构成要件:其一,危害的客体须是苏维埃政府
6、及革命利益;其二,犯罪主要目的须是意图保持或复辟地主资产阶级反动统治。凡具备二要件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均依反革命罪论处。2、一般刑事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浪费罪。1932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第26号训令规定,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重大损失者,即构成浪费罪。这是一项应予肯定的经验。(三)刑罚制度1、死刑。适用较多,一般情况下须经特区政府批准,一律枪决执行。2、监禁。即有期徒刑。最高十年,最低三个月。3、拘役、强迫劳动。拘役一般是“一月未满,一日以上”强迫劳动有时三日、有时半年,最长不过一年。4、褫夺公权。一般指剥夺参加政权、群众组织选举和充当红军的资格、权利。适用
7、于监禁刑以上的罪犯。多为附加刑,亦可作独立刑种施用。5、没收财产。一是没收犯罪所用之物,二是没收犯罪者本人财产一部分或全部。6、驱逐出境。将反革命分子赶出苏区。 7、罚金。对犯罪分子科处罚金,多作为独立刑施用。上述刑事法规在同反革命和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起过重大作用,积累了丰富经验,但也发生过扩大化等错误。三、工农民主政权的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立法土地革命前期的土地法,主要是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中期的土地法主要有,29年4月颁布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后期的土地法,主要是31年11月颁布
8、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其基本内容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它规定了“土地与水利的国有”。该法坚持了废除封建剥削制度,没收地主分配给农民的基本原则,在根本点上坚持了土地革命的方向,把农民从封建势力的压榨下解放出来,提高了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和生产热情。三、三、“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内容、特点及历的内容、特点及历史意义史意义 (一)“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1、实行团结抗日。施政纲领在政治上保护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的民主权利,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层人民利益的方针,力求团结全国各族
9、、各界人民共同抗日。2、推行民主政治。施政纲领确认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在政权组织方面的“三三制”原则,厉行廉洁政治,注重切实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还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重视和保护妇女与少数民族的民主自由权利。3、促进经济建设。施政纲领规定保护一切抗日人民的土地所有权,发展农业生产;奖励合作社与私人企业,促进工业生产与商业流通;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4、发展文化教育。施政纲领规定,边区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大力兴办各种学校,普及国民教育,提高人民的思想文化水平。 (二) “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主要特点 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级利益、协调各种
10、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更为系统的规定。(三)历史意义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定了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使边区成为全国最进步的地方并对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四)陕甘宁边区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教材410页 四、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四、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这一刑法原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对敌斗争的基本政策制定的。 (二)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罪名1、基本形式:基本上以单行条例的形式出现。 2、主要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盗窃罪、伤害罪等。 (三)刑罚
11、制度1、主刑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罚金、训诫。2、从刑有没收、褫夺公权。 (四)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1、严惩汉奸。在抗日战争时期,勾结日寇、出卖民族利益的汉奸分子,是一切抗日人民最危险的敌人。为打击汉奸活动,保障抗日战争的顺利进行,抗日民主政权制定和公布了惩治汉奸的各种条例。2、打击盗匪。当时边区的盗匪主要是地主武装和国民党派到边区进行破坏活动的匪特。这些匪特劫掠人民,破坏治安,勾结日伪颠覆抗日民主政权。各边区政府先后公布了惩治盗匪条例。3、惩治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的犯罪活动。盗毁坚壁清野财物,不仅会破坏边区的财力物力,而且也会影响人民群众的情绪,抗日民主政权因此制定专门条例,从严打击这种犯罪活动
12、。4、严禁烟毒。日寇侵入中国后,在沦陷区大量制造各种毒品,并多方向边区输入,不仅破坏边区经济,而且使各种犯罪活动增加。为此,抗日民主政权公布了禁烟禁毒条例。5、惩治贪污。贪污活动是对边区廉洁政治的破坏,不仅侵害边区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为制止贪污活动,抗日民主政权指定了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行为予以严厉打击。6、打击其他刑事犯罪。(四)马锡五审判方式教材422页五、五、解放战争时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立法(一)五四指示 中国共产党为支持革命运动,建立民主的革命根据地,准备对付蒋介石军队向解放区发动进攻,于1946年5月4日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
13、题的指示。因为在5月4日颁布,故简称五四指示。五四指示共18条,主要内容是:规定有区别地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规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路线;规定保护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五四指示颁布后,各解放区据此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经过土地改革,激发了广大农民的革命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为粉碎蒋介石军队的进攻打下了基础。但是,这个指示由于是在过渡阶段制定的,所以具有不彻底性。(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为总结一年来土地工作的经验,并解决五四指示中存在的问题,在河北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主要内容是: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设立人民法庭。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个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的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民的革命热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