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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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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简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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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简介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简介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简介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简介 一、概述一、概述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划分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的性质划分: (一)出口企业、其他单位与修理修配 根据出口企业的经营性质划分:(二)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与非出口企业 根据企业出口贸易的性质划分:(三)出口货物与视同出口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方式 免退税 增值税 免抵退税 这里所称的外贸公司特指专门从事跨境国际贸易的专业型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适用“免、退”税处理方法,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以外,对其出口货物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予以退还或免征 二、企业销售情况概况 外贸企业的销售以跨境国际贸易为主,可以按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状况不同分为四种情况:1、出口免税并按规定享受退税;2、出口免税但无退税;3、零退税率;4、出口视同内销。

三、不同退免税状况的税务处理 不同的退免税状况既影响着对具体增值税政策的适用,也影响着申报的具体操作 对第1、2种状况,其进项增值税发票仅是作为退税凭证,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对第3种状况,与内销处理一致,销项征税,因此其进项增值税发票允许参与抵扣 对第4种状况,在具体出现时补提销项税额,同时原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参与抵扣 四、申报表填写总体来说,增值税的申报是一个逐步由明细向汇总过渡的流程,类似于财务处理中的明细帐 总帐 报表这样一个流程步骤一: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处理;步骤二:完成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即附表一和附表二,以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抵扣明细表;步骤三:完成申报主表和相关财务报表;步骤四:完成全申报及扣款(如有税款) 外贸企业增值税免退税申报时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八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 4月30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步骤一: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处理 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进行扫描认证,但在增值税申报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表是自动将认证系统中本月实际认证通过的全部发票数据进行了导入,且默认为全部参与当期抵扣,但是对于外贸公司而言,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购进商品均是用于出口,因此其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允许进行抵扣 对于这部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种:通过附表二第二部分“进项税转出”14栏“免税项目用”填列 第二种:通过附表二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28栏“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列 步骤二:完成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即附表一和附表二,以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抵扣明细表1、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这一张表主要是用来归集附表(抵扣联明细)的数据,比较容易混淆的有以下项目:1)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这一栏是必须在取得《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前提下,方能填列,否则是不允许产生数据的。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 这一栏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但是不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第18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栏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就是对前面第14栏的补充,但是该栏仅适用于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无须填写4)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这一栏数据与前一申报期附表二第27栏相衔接 5)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这一栏是用于核算本期已通过认证,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或不允许抵扣,从而未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数据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6)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余额数 7)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这一栏是作为第26栏的一个子项,用来核算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表二的整个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其实包含了两大部分:一是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另一是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扣,但目前尚未完全符合条件,因此暂时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处于期的一般纳税人,虽已认证相符但尚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 2、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这张表的填制相对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地方主要在于免税出口销售、零退税率出口销售和出口视同内销的不同操作1)免税出口销售通过第四部分免税项目分情况填写2)零退税率出口销售因为须计算销项税额,因此按适用税率的不同通过第一部分填写3)出口视同内销的销售由于在前期已通过免税销售额栏进行过了核算,因此在出现该种情况的时候,同时做如下操作:免税销售栏减少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在第一部分(未开具发票)填写相应的销售额 步骤三:完成申报主表和相关财务报表1、申报主表主表的填制相对比较简单,但须注意主表和附表之间数据的逻辑对应关系对外贸企业来说,主要容易混淆以下几个项目:1)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这一栏由生产企业填写,外贸企业不填 2)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这一栏用于核算内销免税和出口货物免税的销售额,但不包含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外贸企业的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通过该栏核算3)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这一栏是第8栏的一个子项4)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这一栏由生产企业填写,外贸企业不填 日常管理篇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办理出口退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办理出口退税?误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办理出口退税?原用于出口的货物转做内销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运的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 运的处理 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62号)有关规定,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 同时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所述情况的,除提供其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2〕23号)规定的附件《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审批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有关规定: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同时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交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甬国税函〔2008〕366号 )有关规定: 外贸企业发生《批复》规定的情况,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可凭销货方县级(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及其附件,不比对该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退税 误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误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函〔2011〕276号)有关规定: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时,审核系统提示疑点为“该发票为失控作废发票”(疑点代2560),经核实为误作废专用发票并且销货方已经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审核检查结果”为“企业操作问题”或“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的,可凭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主管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可不再比对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一、外贸企业和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相同的,凭县(市)区局盖章的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中打印的《审核检查工作底稿》申请退税 二、外贸企业和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同的,凭《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和县(市)区局盖章的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中打印的《审核检查工作底稿》申请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实行“免、退”管理办法的贸易型企业,出口实现销售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不予退税与抵扣的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待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不能等同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虽然出口退税处理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企业应纳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出口退税是出口企业销售实现后依照规定申报审批应当退还的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规定的情形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应当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原用于出口的货物转做内销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有关规定: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执行日期:2012年7月1日 纳税申报: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报表填写: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额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同经营性质的出口企业货物退运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有关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运的处理与生产企业不同生产企业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抵免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运,无论是否发生在本年度,均应当依据规定补缴已申报办理的出口退税,而不能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方法进行处理 执行日期:2012年7月1日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税收优惠中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都属于政府补助但是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的其他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就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1)出口退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出口货物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而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相应减少出口货物成本,增加出口企业利润,因而消费税出口退税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2)税收返还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将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的四种形式之一,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依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3号)执行: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4)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判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首先应当判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属于不征收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分不同情况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直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①返还的所得税②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 ★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据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①直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②出口货物退还消费税③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营业税、消费税④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⑤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否则就应当作为征税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值得注意的是: ①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不征收收入,由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递延纳税,并非真正的免税 谢谢观看!谢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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