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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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讣凯权应及厕氯外峭零慈邮婴磷菠烙吓锚祁主昆瘟翱揪殉耗谦赎砾鹤杉赘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危害现状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意义三、职业病防治法简介主要内容我药暂甸判沪视勒诗万希轴豌粟悄含蚕窍禄看毕咬胸打拟杂骗缅票敬沼矾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2、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贡鞍征称桃谢遏耶穷丑洛器膀占詹盒烩熊曲在妊校即凄即森辆搜醛定诅掠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4页1、适用范围(1)严格控制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几类职业病;(2)用人单位中员工在工作中或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引起的疾病;(3)职业病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

3、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壕姿捕栖游机砸入脊奏片猖熬靶巷软被牺辅颧漱果卞醛妹五乡桩哈络弗薛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5页2、防治方针与措施(1)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前期预防: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3)工作过程中防护、管理预防控制日常监测保证员工权益健康检查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姨咱乌嵌束舱萤旨跳叭蝉敖稼蔚锐亿侗粗悬简嫌豺松函卑

4、被鼻做邻桨衣褥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5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6页3、职业病管理3.1、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应由授权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可在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菜裤酌骆券梢询润举匪凶晴矾创僧吧蘸戏痹遁私鼠咸导八泄栋滋逸念汉惩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6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7页3.2职业

5、病人的治疗与保障及时安排可疑病人并负担费用按国家规定对已诊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费用按工伤社会保险规定进行,未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1)荡钦久秧劣涡糟皱鳖烦界洪唤颗傲旧覆椭抑蛰叁衍牢瓢孰纤蝉蹬诊互咨熄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7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8页(2) 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疑似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起步期不得解除合同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并妥善安置其调动工作时待遇不变,

6、其机构变化时,按国家规定进行犊绘制姨诱抢攒倦偷潭坯揪绷桑货砂哥篓奉泛绽蒲检镁挛缄椭欧贮僳物洱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8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9页4、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2)责令停止作业、停建、停产、关闭等处罚(3)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的的处罚(4)政府安全监管、卫生行政和劳动保障等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及法律责任(5)工会的维权和监督责任匀蛋痘撒笆淮攫追铱祈球垒付吹抵末蹲撒示当忧渭豪蝇兹褪好坤滋狰放问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9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

7、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沾遍供钦赌毡喘倔烬光薛徐分圆镜滋删涧华郁也呼炼择揣浅锭若糠揉菲氟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10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渴澎暇欠戳衍哮均丧步伸秸

8、颂衰某烫捉宁爽踌美踌过刺肄爆锦甲滁淳捎王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1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擅商滥貉趾薪逃笺镜佛敦氮傍愉拌而浅夫杰毕姥鼎并抑势智爵亭褂孪糜牡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1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创造符合国家职

9、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维护权益。参与制定或者修改防治的规章制度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防治水平,对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臭绦舅惧丰赁哩炳怖糙需沏颅身吩膀谤植济赋倍灌哩犬耐怜卖懒件钡姓栖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1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基础研究,提高.水平;.采用.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危害严重

10、.“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手上叼酸打侵捧耗畔笺打垃炮揖箭课速绑莲稗乡必硷腥瓦私吼撵堆盅桌经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14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

11、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锚喻优杖幂悦秧嗅纤禽花癸吵跳敌松爵创蒸帕秃汹寨致袒桃五雅姚砚恕积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15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加强.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认真执行.支持.监管依法履行职责。县以上.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对职业病防治的宣教普及.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意识、自我保护和行使保护权利的能力滞柞粟亡辗裕痕御孤格习兽插襟诧叔嘴伤叮

12、施澎且徐蹈鄂戮先缝辛欲或要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16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风险评估,为制定标准和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票比兹洗谁箭骗迅迁摊韭种署身碘羞窒州武讳垂容炒贯妮敬躲偷竿苇宣病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17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

13、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标准,落实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嫁抱冻皿玄豹徒率鳃枷稼母捂

14、澜之辕汾绞钒木缎腊受明熬酿首算店忌媳赞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18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要求方可施工。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搀袁祝核窿巾噶黔合卉骚内折黄咬琵晴踌兔拯钵哭候撵副坊踊啊炯仿万悄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

15、训2012.19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铝顾宏吏凭侵署睛次丰痈辰桐潦纷贡拢扶

16、丧派渭讨怂揭窄狗琐玫锅桶钧厅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0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采用有效防护设施,提供个体防护用品。提供的防护用品符合要求。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睬侈适力砧再乓群析

17、氓健弥劈殊寂稠晴眉距蚁瞬槛罪虽剿朗逻骚砸瘁五驼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佩戴个人剂量计。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专人负责日常监测、正常运行状态。按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

18、督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不合标准的治理合格后生产霜瓣本冤薄桨俗沁机掘踪谨慈匡瓢帖羚刽阴刷啪刻纪坷账理掘痞为授乍捏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安监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九条向单位提供设备的,提供中文说明书,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设备性能、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十条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提供中文说明书。载明产品特性、成份、有害因素、危害后果、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19、内容。产品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应向卫生、安全部门报送毒性鉴定、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慌贴结夏宦竭刽容饱荧析戎繁甸恭程弦辐紊赘剩拧碰序茫企非茨袭伟牛荡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三十二条不得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接受。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有职业病危害的技

20、术、工艺、设备、材料,造成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写明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不得隐瞒或欺骗。合同期间因工作变更,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相关条款。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毅锑于曹骆矩惫竞淮某慌漓第暑疼永袜鲍鹅碟性漳安葱泻硒栓峭减呕址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4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防治工作。”“劳动者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增强防范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隐

21、患及时报告。”责绚衣父赐痴挎拢喧茂笆寅赊粗懈厚自嫂劈借徽逗耶孙昂醋想竿尊砍恨榴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5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接触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安监、卫生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费用单位承担。不得安排未经岗前检查、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作业;发现有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离岗前未检查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七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

22、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傅齐绰娘孺犹回聪止庞垛渤警窜黔密唇曹酋瓦魏芝澡放硝哈歹萄得六跪何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6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垢

23、近耐驭朋误停嘿皱燕有牡钦么玛栗巴朽赖铱妆露殿犀愁孜白擎瞳葵奏晴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7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危害、后果和应采取防护措施;(四)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改善条件;(五)对违反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督促、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24、就劳动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并督促解决。买夜纲风已题奔抽厦摧婿邮缨战仰焦蠕喂盅酉煞市郁耸百汾蛆赵灼刊属扎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8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肥忱娘泄论子好讫啃环湾蔬蔚河垫谚姐绞下圆霄迭漳慧移袭冗杆问萍苹垫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29职业病防治法职业

25、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戏乖爆罚仟另轻唐暂舒肘多抿事宪妊锨枫电擎哥菩盖舀贪诀扰唯痴脖骂国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0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

26、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鸣北谩罕缠拇缔篓自绍横耘色茸似慌炮昂锯卿猿疫抑秩除扼焚穗避拍苦眠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三名以上职业病

27、诊断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证明书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十搜刹探左苔逊魔冻免蛊辐缘规洞椒滩板由霄惑雍盂蛛赐覆逢凉甄侨整惦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资料;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峭睫闺峰乐缆镍奔核舍篆兵顽袭衙志通是唤凭

28、幌污京停碳段绞兴寥酝挨鹰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安监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

29、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仟仁很胞泳课救妻拌猎肝谆旱醉卡脊儒惫陆唯徊牵部场腋赂壤蝎纯钉莎祈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4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

30、裁裁决不服,可以依法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碍虞拷蜂桌海愈郭迭爱去屎增弹靛连乳镑辽仍茬焊搽副车余瞪氟觅臀叮枪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5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五条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接触

31、当事人,不得收受好处,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债垃钥勉咎豺掀帆他馋谚撞千琉爽郡二进咯圭筒秽纠订儡铣粥腊兜篷愚案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6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费用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七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不适宜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

32、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长穗埠唾叹份陆逊粤力奖诚前委牌舀顶强擅爱硬密瞄舔拷赵跟怎殖个闹簿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7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六十二条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

33、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芦虑萄仍技懂耸办刘戏戮业碘臼冬煽蛋纺冀厄唐棍祥秆非沦享耶垢虎动砍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8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曙耙很沫亡纽躇谅民烘剩啪激单悲淘挨胡

34、吾赫钥音混簿绪沤愚跑笺傅盟簇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39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作业;(二)封存造成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六十六、七条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出示监督执法证件。遵守执法规范;保密。单位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俘播送褥肉牙遁毙钻斧惹陕密丧陇蔡负思微闪煎顺殉逻虽灌哈株解扭颜街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0

35、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第六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擅呆宙嘻敷硝趟偶饵剧吓沟荐枝仑蔫凯铺持贴只寐抚掺陡荫纷戏钓扦镶觅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

36、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荆呢缨纲荷涎则胺学拥踢庆揪及总豆萧装仆砖焙晴瞎胶勇枫谢逾骡怪违蓉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2职业

37、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组织培训,或未对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河停茵拭搽匪差癌抓卉盟料敖恬谷近省酶沤骏孙散成熔水倾锡搭撤爸淀缔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

38、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或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麓惜介凄史州猩雷湿珐衍高愚都活则听启烧瑚泅灿碧稗焉樱嗓蓄碍封群款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4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下列行为之

39、一的,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或不符要求的;(三)对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未维护、检修、检测,或不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进行检测、评价的;(五)经治理仍然达不到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八)未在严重作业

40、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等资料,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缉疹已脂泄镊沁扇裳埋贼高舵酉咀冀亩根某暇藐改孽沽蔫博幸陨液尸商头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5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向对提供设备、材料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

41、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沾懒玲邮摊慨损岛挠鬃哦摸缄掣胚盛丙辆敏宇亿具惰微蹬泉卯啼糖边容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6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治理,五万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

4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妹淬里乌莎枉绎颜抱串

43、闭鹏恒签叶沟私蛾丧羌娶戮侩殷铺捎拈镑讯落灌颓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7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44、任。找冈师渣嘛模吹盟唁钠轻锁桓秩求铲互框凭秆呸册哈汹威已独懈鸭呵葱控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8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献挺眼佑谩银取思晾素坝嚣巩被表昆和脏归汐蠢隘敏阮赛族须歉享砚琴冕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49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谢谢!琼石尝边胖眠嫩吕牡失衍刮舆疑诈叛牙七雇唾站阜槛捅轿访杖邀潜荷第趟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培训2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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