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三十一章债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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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保全概述和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三节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和意义债的保全概述和意义一、债的保全的概念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就是确保债权完满而免受债务人侵债的保全,就是确保债权完满而免受债务人侵害的制度。债权主要是通过债务人的给付,从债务害的制度。债权主要是通过债务人的给付,从债务人的财产上获得满足。债务人财产的多与少,是债人的财产上获得满足。债务人财产的多与少,是债权实现的基础。权实现的基础。二、保全方法:二、保全方法:1.1.债权人的代位权,这是当债务人消极地放任其财债权人的代位权,这是当债务人消极地放任其财产减少时

3、(比如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时),债权产减少时(比如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代替债务人维持其财产的权利;人可代替债务人维持其财产的权利;2.2.债权人的撤销权,这是是当债务人有积极地减少债权人的撤销权,这是是当债务人有积极地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其财产的行为。 通过保全制度,直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状通过保全制度,直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状况,使债权间接得以清偿。况,使债权间接得以清偿。 返回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

4、而以自己的名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利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2 2、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固有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固有权。3 3、对于代位权的性质,有两种说法:一是形成、对于代位权的性质,有两种说法:一是形成权;二是能权或管理权。权;二是能权或管理权。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债权人对债

5、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权。 2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4 4、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5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与债务人的人格与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与债务人的人格与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代位:一是基于亲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代位:一是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财产、二是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关系而发生的财产、二是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 1、

6、行使代位权的主体为一切债权人,即债务人的、行使代位权的主体为一切债权人,即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不管他们的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只所有债权人,不管他们的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只要具备了代位权成立的上述要件,都可单独行使代要具备了代位权成立的上述要件,都可单独行使代位权。位权。 2 2、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债权人的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债权人的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依其性质,可包括以下几种:利,依其性质,可包括以下几种:(1 1)纯粹的财产权利。)纯粹的财产权利。 (2 2)主要为财产上所有之权利)主

7、要为财产上所有之权利 。(3 3)诉讼上的权利,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上的权利,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等。 3 3、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之的方式为之 4 4、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度。范围为限度。五、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五、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是:代位权行使后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是:1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 2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3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债权人的效力。返回

8、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VSVS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 :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不作为行为(怠于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不作为行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目的是保障责任财产的正当增使其到期债权),目的是保障责任财产的正当增加;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滥用处加;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滥用处分权),目的是避

9、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分权),目的是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通常将撤销权分为两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通常将撤销权分为两部分: 一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这种撤销权规定在商一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这种撤销权规定在商法或单独的破产法里。法或单独的破产法里。 二是破产法外的撤销权,这种撤销权规定在民二是破产法外的撤销权,这种撤销权规定在民法或债法中。法或债法中。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时,债权人撤(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销权的成立要件1 1、债务人

10、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2 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3 3、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无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无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二)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时,债权人撤(二)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销权的成立要件1 1、客观要件:债务人有有偿的行为;该行为损害、客观要件:债务人有有偿的行为;该行为损害债权;该有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债权;该有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存在。2 2、主观要件。这里既包括了债务人的非善意(恶

11、、主观要件。这里既包括了债务人的非善意(恶意),也包括了受益人的非善意(恶意)。如果仅意),也包括了受益人的非善意(恶意)。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以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以此保护善意第三人。此保护善意第三人。 四、撤销权的行使四、撤销权的行使(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在撤销权成立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在撤销权成立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得行使撤销权。任何一人都得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债权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

12、客体(二)撤销权的客体 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三)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三)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为之。以诉讼的形式为之。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 “以债权人享以债权人享有有的债权为限的债权为限” ”。(五)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五)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我国合同法第我国合同法第7575条规定: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撤销权消灭。” ”此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也称为撤此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也称为撤销销权的除斥期间。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任何一种除斥权的除斥期间。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任何一种除斥期间届至,都导致撤销权消灭。期间届至,都导致撤销权消灭。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 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对于受益人的效力。3 3、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人)的效力。、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人)的效力。4 4、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返回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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