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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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精品课件文档资料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权关系的法律权关系的法律(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

2、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用行政手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用段组织经济,用“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实现供产销的平实现供产销的平衡衡(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二)民法是

3、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三、物业小区道路

4、、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推论。推论。 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

5、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的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所有权所有权 ;国家、集体、私人;国家、集体、私人 所有权所有权 等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物权 用益用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系关系 物权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地役权 等等 物权法的物权法的 他物权他物权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抵押权抵押权 担保担保 质权(动产质、质权(动产质、 物权物权 权利质)权利质) 占有占有 留置权等留置权等 关系关系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的内容归属

6、归属 利用利用 保护保护物之归属物之归属 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人,物之名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人,物之名分,权利之主体。分,权利之主体。 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取。” (商鞅(商鞅商君书商君书定分定分)物之利用物之利用 物之利用,即使物

7、发挥效能(使用物之利用,即使物发挥效能(使用或交换价值)。物之利用的手段,为物或交换价值)。物之利用的手段,为物的支配。的支配。 支配,即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支配,即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收益与处分。 物权人有权依法垄断、独占地支配物权人有权依法垄断、独占地支配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该财产上实现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该财产上实现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意志。物权保护物权保护 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受法律保护。 物权遭受侵害,权利人物权遭受侵害,权利人可通过公力得到救济。可通过公力得到救济。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请求确认权利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请求确认权利财产被他人不法取得时

8、,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财产被他人不法取得时,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物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害、消除危险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侵害物权使权利人蒙受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侵害物权使权利人蒙受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物权概述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物权的概念 : 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 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

9、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的权利。a a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志,而无须借助他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志,而无须借助他人的意志。人的意志。b b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包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也可以是物权括动产、不动产。权利,也可以是物权客体。物权的客体必须能够确定。如土客体。物权的客体必须能够确定。如土地、建筑物、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地、建筑物、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货币、有价证券等。货币、有价证券等。C C独占、垄断地支配独占、垄断地支配特定特定物物,排除他人干涉。,排除他人干涉。物权特征:物权特征: 其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

10、的利益其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能(使用和交换上的效能)享受物的利能(使用和交换上的效能)享受物的利益。此处所谓益。此处所谓“利益利益”亦可做亦可做“价值价值”理解,即物权人得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理解,即物权人得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集中体现于用益物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集中体现于用益物权之中,交换价值集中体现于担保物权权之中,交换价值集中体现于担保物权之中,所有权则兼有对两种价值的利用。之中,所有权则兼有对两种价值的利用。物权特征:物权特征: 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绝对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绝

11、对权,因此物权的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权,因此物权的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又因为物权是支配权,因此权利特定。又因为物权是支配权,因此权利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具有排除他人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也要求在同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也要求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直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以上以直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两

12、个以上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 例外:第一,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虽然限制例外:第一,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虽然限制物权成立在后,但是在其有效期内有排斥所有权的效力。第二,物权成立在后,但是在其有效期内有排斥所有权的效力。第二,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法定抵押权优先于一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法定抵押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般抵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时

13、,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有两点例外。第一个例外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有两点例外。第一个例外是“买卖买卖不破租赁不破租赁”,第二个例外是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第二个例外是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权。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支配效力(见前页)物权的支配效力(见前页)延伸:延伸:其一,排他效力:排除义务人之干涉;同一物上其一,排他效力:排除义务人之干涉;同一物上不得存有数不相容之物权。不得存有数不相容之物权。其二,追及效力:物权的客体无论为何人占有,其二,追及效力:物权的客体无论为何人占

14、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有权请求其返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原物。其三,对抗效力:登记的物权人、直接占有动产其三,对抗效力:登记的物权人、直接占有动产的物权人得排除该物权客体上发生物权,即排的物权人得排除该物权客体上发生物权,即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除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3)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其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 a物物权权请请求求权权,即即权权利利人人得得请请求求他他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b物物权权请请求求权权是是物物权权效效力力的的体体现现,目目的在于维护物权

15、的圆满状态;的在于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 c物物权权请请求求权权为为救救济济性性权权能能,与与物物权权支配权能同其归属。支配权能同其归属。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3)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其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其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预防危险请求权。预防危险请求权。 其其三三,物物权权请请求求权权的的行行使使既既可可以以诉诉讼讼方方式式为为之之,也也可可以以权权利利人人的的意意思思表表示示为为之之。在在我我国国,三三种种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3)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其四,物权请求权

16、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此处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此处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当物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间的关系。当物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人对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人对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请求权系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两者具有系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两者具有根本区别。根本区别。 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物的圆满支

17、配状态不能完全恢复的时候,作为一种替代措施而存在的,不能完全恢复的时候,作为一种替代措施而存在的,其目的在于添补受害人的损失,故两种请求权是有其目的在于添补受害人的损失,故两种请求权是有可能并存的。可能并存的。物权的法律上分类物权的法律上分类 所有权所有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权利。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18、,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权利。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以从事种植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内容而进行占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内容而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及其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使用

19、和收益的权利。利。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造住房及附属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设施为内容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地役权:民事主体为增加一定土地:民事主体为增加一定土地(需役地)之利用价值,使其支配及于(需役地)之利用价值,使其支配及于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权利。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在债权人不履行债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分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务时,依法处分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处分所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以处分所得优

20、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利。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准物权准物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或滩涂从事养殖的养殖权使用水域或滩涂从事养殖的养殖权使用水域或滩涂从事捕捞的渔权等使用水域或滩涂从事捕捞的渔权等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如所有权。支配权,如所有权。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如用益物权。支配权,如用益物权。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

21、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典权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典权等。区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动产物区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以交付为物权变动手段,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以交付为物权变动手段,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物权变动手段均为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物

22、权变动手段均为登记。登记。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经营权等。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须从属于主债权,地役权须从属于需役保物权须从属于主债权,地役权须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物权应附随于主物权的命得、变更

23、和丧失,从物权应附随于主物权的命运。运。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所有权。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的物为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的物为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物权。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限的物权,如用益有期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限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和担保物权。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在的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限

24、而永久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物权,如所有权。区分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的意义在于,有区分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的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的期限届满权利当然消灭,而无期限期限物权的期限届满权利当然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非标的物灭失或者权利人抛弃权利,则物权除非标的物灭失或者权利人抛弃权利,则物权永久存续。物权永久存续。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法典规定的物权。传统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法典规定的物权。传统物权类型均属于民法上的物权。物权类型均属于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海商法、水法、矿业法等法特别法上的物权:海商法

25、、水法、矿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区分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的意义在区分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应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应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本权与占有本权与占有本权:所有权及一切他物权皆本权:所有权及一切他物权皆为本权。为本权。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事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事实。实。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

26、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取得和行使守法守德原则物权取得和行使守法守德原则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原则(一)定分止争,确认并保护公私财产(如,国(一)定分止争,确认并保护公私财产(如,国家所有权、小区车库车位归属与利用、建筑物家所有权、小区车库车位归属与利用、建筑物区分所有)区分所有)(二)确定国家、集体财产的专属权(如,土地(二)确定国家、集体财产的专属权(如,土地专属权)专属权)(三)针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以及企业改(三)针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以及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中损害国有财产的问制

27、、合并分立、关联交易中损害国有财产的问题,作出专项规定(第题,作出专项规定(第57条)条)(四)农民集体对集体所有财产有支配权(第(四)农民集体对集体所有财产有支配权(第59条)条)(五)严格规范征收、征用集体或私人财产的行(五)严格规范征收、征用集体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第为(第28、42、43、44条)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一)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一)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1、市场经济是资源在市场中依据市场因素配置市场经济是资源在市场中依据市场因素配置的经济,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市场主体的物权的经济,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市场主体的物权理所当然地受平等保护(第理所当然

28、地受平等保护(第3 3条第条第3 3款)款)。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格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人格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3、宪法关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旨、宪法关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二)物权内容平等、物权保护平等(第(二)物权内容平等、物权保护平等(第4条)条)尽管个人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

29、,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用暴力占有他人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地出让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的概念:物权法定的概念: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由法律规定,不得由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物权法定的理由:物权法定的理由:1、逻辑使然;、逻辑使然;2、确保物权的直接、永久、垄、

30、确保物权的直接、永久、垄断的支配性,建立物权体系;断的支配性,建立物权体系;3、整理旧物权,、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物权复活(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结防止封建制物权复活(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结合);合);4、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迅捷。、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迅捷。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沿革:沿革: 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日本、韩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瑞家所采用。日本、韩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瑞士、奥地利、德国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解释士、奥地利、德国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解释上均认有此原则。上均认有此原则。检讨:检讨: 1、存在问题

31、: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惯不能被包容。习惯不能被包容。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检讨:检讨: 2、解决方案:、解决方案: (1)物权法定无视说;()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习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押)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押)。最佳因应

32、之道:尽速立法。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概念:概念: 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上只能成立一 所有权,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由此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由此 推论:物推论:物之部分不能成立一物权(如不动产);数个物之部分不能成立一物权(如不动产);数个物不能成立一物权(动产或不动产的集合物为一不能成立一物权(动产或不动产的集合物为一物);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物);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理由:理由: 1、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支配对象明、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支配对象明确。确。 2、间接使物权易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

33、。、间接使物权易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检讨:检讨: 一物的含义将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从地表建一物的含义将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从传统的房屋所有权到建筑物设用地使用权;从传统的房屋所有权到建筑物区分所有;从单一物抵押到财团抵押。区分所有;从单一物抵押到财团抵押。现实意义:现实意义: 除立法理由反映的意义外,还能解决国有企业除立法理由反映的意义外,还能解决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财产权问题。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概念:概念: 物权公示原则是以一定方式表示,以及物权公示原则是以

34、一定方式表示,以及指物权以一定的方法表示其变动的原则。指物权以一定的方法表示其变动的原则。方法:方法: 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以登记的方法进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以登记的方法进行;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以交付的方法行;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以交付的方法进行。进行。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登记、交付之效力:登记、交付之效力:1、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主义、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主义 (形式主义)(形式主义) (德国:存在尊重形式的传统;提高物(德国:存在尊重形式的传统;提高物权信用的特有经济背景)权信用的特有经济背景)2、登记、交付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登记、交付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法国:农业生产的经济因

35、素、自由主(法国:农业生产的经济因素、自由主义的思想因素、不愿露富的保守因素)义的思想因素、不愿露富的保守因素)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概念:概念: 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纵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权纵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之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之“物权物权”信息信息而为物权交易之第三人,法律依公示信而为物权交易之第三人,法律依公示信息赋予第三人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或息赋予第三人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或内容无异)之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为保内容无异)之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为保护之原则。护之原则。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罗

36、马法之法谚:罗马法之法谚:“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之权利让与他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之权利让与他人”;“我发现我自己之物之处,我得取我发现我自己之物之处,我得取回回”日尔曼法之法谚:日尔曼法之法谚:“所有人任意让与他人占有其物,则只能所有人任意让与他人占有其物,则只能对该他人请求返还对该他人请求返还”;“以手护手以手护手”法国固有法之法谚:法国固有法之法谚:“动产不许追及动产不许追及”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 理由:理由: 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保障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保障交易安全 立法例:立法例: 德国、瑞士等。法国、日本未采公信原德国、瑞士等。法国、日本未采公信原则则 前提条件:前提条

37、件: 完备的登记体系:事先预防措施;事后完备的登记体系:事先预防措施;事后补救措施。补救措施。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 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附合而增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附合而增加,因

38、毁损而减少。加,因毁损而减少。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混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混同或抛弃而消灭。同或抛弃而消灭。 不动产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物权变动(一)一、因法律行为而变动一、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要件:要件:1、行为人有处分权;、行为人有处分权;2、行为人、行为人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3、须经登记;、须经登记;4、具备

39、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具备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登记的概念:将不动产物权之登记的概念:将不动产物权之变动事项变动事项依法依法完成登记,完成登记,记入登记簿记入登记簿的行为。的行为。 登记的效力:登记的效力:1、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表彰物权已经变动及动后的状态(公、表彰物权已经变动及动后的状态(公示力);示力);3、赋予登记事项的公信力。、赋予登记事项的公信力。登记公信力之意义登记公信力之意义仅为保护因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仅为保护因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之第三人而设。之第三人而设。因而:因而:1、在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登记公信、在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登记公信力。如登记错误,可

40、以确认无效或撤销。力。如登记错误,可以确认无效或撤销。2、只有第三人才能主张登记的绝对效力。、只有第三人才能主张登记的绝对效力。主张此效力的应具备如下条件:主张此效力的应具备如下条件:A.第三第三人必须善意;人必须善意;B.须原有登记存在;须原有登记存在;C.登登记名义人与无权处分同属一人;记名义人与无权处分同属一人;D.须依须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并办理登记。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并办理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二)不动产物权变动(二)二、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二、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事由:事由:1、继承、遗赠;、继承、遗赠;2、强制执行;、强制执行;3、征收;、征收;4、法院判决(形成之诉判决)、仲

41、裁机构裁、法院判决(形成之诉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决;5、建造;、建造;6、因公权力而取得(没收等);、因公权力而取得(没收等);7、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 效力:效力:1、未经登记,即生效力;、未经登记,即生效力;2、非经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处分(以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之关系仍不得处分(以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之关系仍可设定;该财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和破可设定;该财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和破产财产)产财产)。动产物权变动(一)动产物权变动(一)交付,动产物权变动之事由。交付,动产物权变动之事由。广义之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广义之交付包括现实

42、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的现实依转。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的现实依转。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第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第25条)、占有改条)、占有改定(第定(第27条)、指示交付三种(第条)、指示交付三种(第26条)。条)。动产物权变动(二)动产物权变动(二)简易交付又称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无形交付”,动产的受让人已,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就动产物权经占有动产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就动产物权让与之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让与之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受让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在所不问。态。受让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在所不问。占有改定,是

43、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以及转让人于动产让与后继续占产让与合意,以及转让人于动产让与后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合意,使受让人间接占有动产,以有该动产的合意,使受让人间接占有动产,以此替代现实依转占有之形态。此替代现实依转占有之形态。指示交付,是指动为第三人占有的情形下,转指示交付,是指动为第三人占有的情形下,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又称代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又称“让与让与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代位返还请求权代位”。如交付。如交付提单。提单

44、。动产物权变动(三)动产物权变动(三)动产物权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产物权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动事由:事由:1、继承、遗赠;、继承、遗赠;2、强制执行;、强制执行;3、法院判决(形成之诉判决)、仲裁机、法院判决(形成之诉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构裁决;4、生产制造;、生产制造;5、因公权力、因公权力而取得(没收等);而取得(没收等);6、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如留置权)。效力:无须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无须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混同混同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归于一人的法律

45、事实。包括: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义务与义务包括: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义务与义务的混同。第一种情形为物权混同(如所有权与的混同。第一种情形为物权混同(如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后两种为债的混同(如出借人抵押权混同),后两种为债的混同(如出借人与借用人混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混同)。与借用人混同、主债务与保证债务混同)。混同效力的立法例:消灭主义、不消灭主义、混同效力的立法例:消灭主义、不消灭主义、折衷主义(原则上消灭一物权,但该物权与自折衷主义(原则上消灭一物权,但该物权与自己或他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己或他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混同混同他物权因与所有权混同而消灭。例外:他物权因与所

46、有权混同而消灭。例外: 1、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人有利益;、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人有利益; 2、他物权的存续于第三人有利益。、他物权的存续于第三人有利益。以他物权为客体的担保物权因与作为担以他物权为客体的担保物权因与作为担保物权之客体的他物权混同而消灭。例保物权之客体的他物权混同而消灭。例外:外: 1、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人有利益;、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人有利益; 2、他物权的存续于第三人有利益。、他物权的存续于第三人有利益。混同举例混同举例案例案例1.甲向乙借款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甲之万元,以甲之200万万元的房屋抵押;后甲向丙借款元的房屋抵押;后甲向丙借款200万元,万元,以该房屋抵押。还款期

47、届至前,乙继承以该房屋抵押。还款期届至前,乙继承了甲的房屋。如果混同,则损害所有人了甲的房屋。如果混同,则损害所有人乙的利益。乙的利益。案例案例2.A向向B借款借款100万元,以万元,以A之之100万万元的古玩出质;后元的古玩出质;后B向向C借款借款100万元,万元,以对于以对于A的债权和质权出质(承诺转质)。的债权和质权出质(承诺转质)。还款期届至前,还款期届至前,B继承了继承了A的古玩。如果的古玩。如果混同,则损害所有人混同,则损害所有人C的利益。的利益。混同举例混同举例案例案例3.甲向乙借款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甲之万元,以甲之200万万元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甲向丙元的四荒地承包

48、经营权抵押;后甲向丙借款借款200万元,以该承包经营权抵押。还万元,以该承包经营权抵押。还款期届至前,乙继承了甲的承包经营权。款期届至前,乙继承了甲的承包经营权。如果混同,则损害所有人乙的利益。如果混同,则损害所有人乙的利益。案例案例2.A向向B借款借款100万元,以万元,以A之之100万万元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元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B向向C借借款款100万元,以对于万元,以对于A的债权出质。还款的债权出质。还款期届至前,期届至前,B继承了继承了A的承包权。如果混的承包权。如果混同,则损害所有人同,则损害所有人C的利益。的利益。抛弃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以其物权权利转移他人,抛弃,

49、是指权利人不以其物权权利转移他人,而使之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而使之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动产所有权抛弃之构成:动产所有权抛弃之构成:1、有抛弃的意思表、有抛弃的意思表示;示;2、放弃对动产的占有。、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动产担保物权抛弃之构成:动产担保物权抛弃之构成:1、有向因抛弃而、有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直接受益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2、交付动产。、交付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之构成: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之构成:1、有抛弃的意思、有抛弃的意思表示;表示;2、进行涂消登记。、进行涂消登记。不动产他物权抛弃之构成:不动产他物权抛弃之构成:1、有向因抛弃而、有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人为抛弃的意思表

50、示;直接受益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2、进行涂消、进行涂消登记。登记。物权的消灭的其他原因物权的消灭的其他原因1、标的物灭失;、标的物灭失;2、协议;、协议;3、期限届满;、期限届满;4、依法撤销;、依法撤销;5、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6、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7、怠于行使物权;、怠于行使物权;8、没收、征收、添附等。、没收、征收、添附等。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之立法主义:1、意思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须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和生效要件之主张。特点:(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两者合一;(2)

51、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须当事人合意;(3)一个法律行为发生债权和物权的两种效力;(4)无无因性可言物权行为物 权变动之立法主义:2、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主张。特点:(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的意思表示两者分离;(2)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当事人之合意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程序;(3)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产生两个(物权、债权)后果;(4)物权变动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之立法主义3、折衷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须践行登记和交付的法定形式,才生效的主张。特点(1)发生

52、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结合。(2)一定的方式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要件。(3)债权合意加登记或交付,无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交易安全的保护,委诸于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概念: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法律行为。要件:1、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2、物权标的适当(可能、确定、适法); 3、意思表示健全; 4、登记或交付。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1、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 2、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相互分离,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1、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 2、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影响。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相对性。1、条件关

53、联说。2、共同瑕疵说。3、法律行为一体说。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 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物永久、全面、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物永久、全面、整体支配的物权。整体支配的物权。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全面支配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全面支配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分);2、内容一体性(数全能浑然一体,、内容一体性(数全能浑然一体,并非数全能集合);并非数全能集合);3、内容伸缩性(弹、内容伸缩性(弹力性、回归力);力性、回归力);4、永久支配性。、永久支配性。所有权之权能所有权之权能一、积极权能:一、积极权能:占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使用(利用物)使

54、用(利用物)收益(收取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收益(收取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处分(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处分(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二、消极权能:二、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限制私法上的限制(相邻关系);公法上的限制私法上的限制(相邻关系);公法上的限制(建筑物的保养)(建筑物的保养)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而限制(相邻关系、法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而限制(相邻关系、法定地上权);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而限制定地上权);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而限制(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以保障社会共同生活(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以保障社会共同生活之利益为目的而限制(工作物所有人责任、动

55、之利益为目的而限制(工作物所有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物占有人责任)限制形态:容忍义务、不作为和作为义务限制形态:容忍义务、不作为和作为义务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 不以原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不以原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依据而取得所有权。前者如,生产、为依据而取得所有权。前者如,生产、建造、先占等;后者如,没收、善意取建造、先占等;后者如,没收、善意取得(即时取得)等。得(即时取得)等。继受取得:继受取得: 以原所有权且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依据以原所有权且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依据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所有权取得原因所有权取得

56、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取得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取得 (一)善意取得。要件:让与人为动产(一)善意取得。要件:让与人为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名义人;让与人为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名义人;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占有动产或登记过无权处分人;受让人占有动产或登记过户;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户;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 (二)先占。要件: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二)先占。要件: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无主物;动产。无主物;动产。 (三)拾得遗失物。要件:为遗失物;须有拾(三)拾得遗失物。要件:为遗失物;须有拾得行为;招领;一定时间无人认领。得

57、行为;招领;一定时间无人认领。 (四)发现埋藏物。要件:为动产;为埋藏物;(四)发现埋藏物。要件:为动产;为埋藏物;所有人不明;发现且占有。所有人不明;发现且占有。 (五)添附。(五)添附。1、附合。要件:动产与不动产、附合。要件:动产与不动产附和或者动产与动产附合;动产成为不动产组附和或者动产与动产附合;动产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或者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巨;非一人成部分或者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巨;非一人所有。所有。2、混合。要件:动产与动产混合;不、混合。要件:动产与动产混合;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巨;非一人所有。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巨;非一人所有。3、加、加工。要件:加工的标的物为动产;材料为他人

58、工。要件:加工的标的物为动产;材料为他人所有;有加工行为所有;有加工行为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的保护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 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相对人为现在的占有人;占有人之占有为无权。相对人为现在的占有人;占有人之占有为无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相对人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造成权利行使妨害相对人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造成权利行使妨害之人;妨害属于不法。之人;妨害属于不法。消除除危险请求权。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消除除危险请求权。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危险存在;危险不法。危险存在;危险不法。确认所有请求

59、权。确认所有请求权。 要件:存在原物归属之争议要件:存在原物归属之争议或有争议的可能或有争议的可能共有共有 一、概念一、概念 数人对同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的形态。数人对同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的形态。 二、特征:二、特征: 1、所有权人为数人;、所有权人为数人; 2、所有权为一个;、所有权为一个; 3、针对同一特定物享有所有权。、针对同一特定物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按份共有 一、概念一、概念 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共有形态。 二、特征:二、特征: 1、所有权有量的分割(应有部分抽象性;系、所有权有量的分割(应有部分抽象性;系量的分割而

60、非质的分割;及于物之全部);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及于物之全部); 2、可以自由处分应有部分;、可以自由处分应有部分; 3、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可请求分割共有物。、可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共有物全部的使用收益,按份进行;一、共有物全部的使用收益,按份进行; 二、共有权为其他共有人侵夺或否定,可通过二、共有权为其他共有人侵夺或否定,可通过诉讼救济;诉讼救济; 三、可以自由处分应有部分(共有份额),其三、可以自由处分应有部分(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受让权;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受让权; 四、共有物的处

61、分或重大修缮须经占份额四、共有物的处分或重大修缮须经占份额2/3以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上的共有人同意; 五、共有物的管理:保存行为任何人都可进行,五、共有物的管理:保存行为任何人都可进行,有义务为保存;改良行为须占份额有义务为保存;改良行为须占份额2/3以上的共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有人同意; 六、费用负担,按照份额。六、费用负担,按照份额。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一、对第三人的权利一、对第三人的权利 除返还原物以外,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就除返还原物以外,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 注意:注意:1、原物返还请求

62、权应全体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应全体行使;2、此、此处所谓处所谓“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还应包括相邻还应包括相邻关系所生权利;关系所生权利;3、关于损害赔偿、不当得利、关于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债权,不属于物权范畴,适用共有债请求权之债权,不属于物权范畴,适用共有债权规则。我国物权法规定连带债权。权规则。我国物权法规定连带债权。 二、对第三人的义务二、对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物所生之对第三人债务,除当事人另有因共有物所生之对第三人债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义务性质可分的(共有物保管费),约定外,义务性质可分的(共有物保管费),按份承担责任;不可分的(共有物的交付),按份承担责

63、任;不可分的(共有物的交付),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均为连带之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均为连带之债。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物的分割 一、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一、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消灭共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消灭共有关系。此权名为有关系。此权名为“请求权请求权”实为实为“形成权形成权”。但有例外:但有例外:1、有相反约定除外(须受时间限、有相反约定除外(须受时间限制);制);2、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的除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的除外(如共有物继续供他物之用,为他物之利用不(如共有物继续供他物之用,为他物之利用不可缺:界墙)。可缺:界墙)。

64、二、分割方法二、分割方法 1、协议分割;、协议分割;2、裁判分割。、裁判分割。共同共有共同共有 一、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的共一、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的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有权的共有形态。 二、特征:二、特征:1、建立在共同关系基础上;、建立在共同关系基础上;2、不、不得处分份额;得处分份额;3、须经全体同意才能对物进行、须经全体同意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享有权利为使用收益(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享有权利为当然,共同共有并非当然)、才能对共有物进当然,共同共有并非当然)、才能对

65、共有物进行管理、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行管理、对第三人行使权利;4、不得请求分、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割共有物。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一、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一、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产生共同关系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产生共同关系的法律或约定的内容;的法律或约定的内容;三、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关于物的三、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关于物的事实上、法律上的处分;物的使用与收益;物事实上、法律上的处分;物的使用与收益;物的管理、改良、保存、变更等须全体同意。但的管理、改良、保存、变更等须全体同意。但是,也有例外:

66、是,也有例外:1、依习惯(祭祀公业之财产、依习惯(祭祀公业之财产习惯由村长代为支配);习惯由村长代为支配);2、管理家务之家长、管理家务之家长在概括委托范围内,可代为支配;在概括委托范围内,可代为支配;3、开会多、开会多数决;数决;4、事实上无法经全体同意;、事实上无法经全体同意;5、一共有、一共有人是另一共有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是另一共有人的法定代理人。四、不得处分份额四、不得处分份额五、不得请求共有物的分割五、不得请求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消灭共同共有的消灭一、消灭原因一、消灭原因(一)共同关系的终止(一)共同关系的终止(二)共有物的让与(二)共有物的让与二、消灭的后果二、消灭的后果(一)共

67、同共有财产的清算(分割共有物)(一)共同共有财产的清算(分割共有物)(二)清算方式:协议、裁判。(二)清算方式:协议、裁判。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团体的团体成员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团体的团体成员权之总称。权之总称。特征:特征:1、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主体身份的多重性;2、权利、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客体的多样性;3、权利内容的多样性;、权利内容的多样性;4、区分权利的不可分性;、区分权利的不可分性;5、专有权的、专有权的主导性。主导性。专

68、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在构、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在构造上明确区分为一个独立的部分);造上明确区分为一个独立的部分);2、使用上的独立性(能满足人们一般生活使用上的独立性(能满足人们一般生活需要的独立机能)。需要的独立机能)。范围:范围:1、壁心说;、壁心说;2、空间说;、空间说;3、最后、最后粉刷表层说;粉刷表层说;4、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权利义务:所有权;义务:不改变结构、权利义务:所有权;义务:不改变结构、容忍维修公共设备设施、不影响他人生容忍维修公共设备设施、不影响他人生活(第活(第71、77条)条)共有部分的权利共有部分

69、的权利客体:设施、设备、承重结构、门庭、客体:设施、设备、承重结构、门庭、楼道、电梯、道路、场地、管理用房等楼道、电梯、道路、场地、管理用房等权利:占有、使用、收益、改良权利:占有、使用、收益、改良义务:维护、维修、保养(物权法义务:维护、维修、保养(物权法79、80、81条)条)共有权不能与房屋所有权分离转让共有权不能与房屋所有权分离转让社员权社员权形成业主团体,建全治理机构;(第形成业主团体,建全治理机构;(第75、76条)条)权利机构决议的效力,以及决议不当之权利机构决议的效力,以及决议不当之救济;(第救济;(第78条)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70、(第(第83条)条)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物权益用物权益概念: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物的使用、概念: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特征:特征:1、是他物权;、是他物权;2、是限制物权;、是限制物权;3、以、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并非消耗或处分财产)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并非消耗或处分财产);4、一般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实施条件。、一般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实施条件。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准物权:权利人他人的不动产上勘探资源、开准物权:权利人他人的不动产上勘探资源、开采

71、资源、获取资源的权利。采资源、获取资源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设立: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同。权能:以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为权能:以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而享有其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目的,而享有其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利。期限:耕地期限:耕地30年、草地年、草地30-50年、林地年、林地30-70年年(特殊林木经国家林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特殊林木经国家林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权利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期届满权利人可以继续承包。流转:转包、互换、转让;流转未经登记,不流转:转包

72、、互换、转让;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若干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若干问题设定:出让与划拨(第设定:出让与划拨(第137条);经营性用地条);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出让方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订立出让合同,办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订立出让合同,办理登记。该权利登记设立。理登记。该权利登记设立。客体:国家所有建设用地;地表、地上、地下客体:国家所有建设用地;地表、地上、地下可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权能:以建造建筑物、构筑

73、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享有对国家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目的,而享有对国家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收益的权利。使用权的处分:形式(转让、出资、赠与、抵使用权的处分:形式(转让、出资、赠与、抵押);要件(协议押);要件(协议+登记);衍生效力(房地登记);衍生效力(房地相连,第相连,第146-147条)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果: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果:自动续期。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一般规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般规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与消灭: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与消灭: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或消灭的,应当

74、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消灭的后果: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消灭的后果:重新分配宅基地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概念概念:为使不动产利用之便宜或提高不动产的概念:为使不动产利用之便宜或提高不动产的效率,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效率,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役地。种类:田野(排水、通行)与街市(眺望、采种类:田野(排水、通行)与街市(眺望、采光、禁烟、禁音);积极(需役地人可在供役光、禁烟、禁音);积极(需役地人可在供役地上行为,如通行等)与消极(供役地人不得地上行为,如通行等)与消极(供役地人

75、不得在供役地上为行为,如眺望等);在供役地上为行为,如眺望等);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的特征特征:特征:1、从属性(、从属性(1)不得与需役地或需役地)不得与需役地或需役地使用权分离而转让,第使用权分离而转让,第164条;(条;(2)不得与需)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的标的,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的标的,第第165条)条)2、不可分性(、不可分性(1)发生之不可分性:)发生之不可分性:需役地(或供役)地为共有的,各共有人无从需役地(或供役)地为共有的,各共有人无从仅为(或就)自己应有部分,取得(或为他人仅为(或就)自己应有部分,取得(或为他人设定)地役权;(设定)地役

76、权;(2)消灭的不可分性:需役)消灭的不可分性:需役地(或供役)地为共有的,各共有人无从按其地(或供役)地为共有的,各共有人无从按其应有部分,使已经存在的地役权消灭(或去地应有部分,使已经存在的地役权消灭(或去地役权的负担);(役权的负担);(3)享有或负担的不可分:)享有或负担的不可分:需役地(或供役地)经分割的,地役权为各部需役地(或供役地)经分割的,地役权为各部分之利益(或负担)仍存续,第分之利益(或负担)仍存续,第166-167条。条。地役权的设立与消灭地役权的设立与消灭 订立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订立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第158条)。条)。

77、已经登记的,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消灭应当已经登记的,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消灭应当登记(第登记(第169条)。条)。合同当事人:土地所有人与土地所有人;土地合同当事人:土地所有人与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与土地所有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与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与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为人;土地使用人与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为用益物权人,是否包括土地承租人,有争议)用益物权人,是否包括土地承租人,有争议)地役权的法定取得:第地役权的法定取得:第162条;设立限制:第条;设立限制:第160-161条,第条,第163条条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的消灭:1、期限届满;、期限届满

78、;2、约定;、约定;3、解除合同(第解除合同(第168条);条);4、混同等。、混同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含义含义:1.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2.在担保在担保人的物或权利上设立物权(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的物或权利上设立物权(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人,也可以是第三人);3.实现担保物

79、权须具实现担保物权须具备一定条件(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事由发备一定条件(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事由发生);生);4.实现担保物权(支配使用价值:处分实现担保物权(支配使用价值:处分担保物、优先受偿)。担保物、优先受偿)。特征:特征:1.具有物权特征;具有物权特征;2.具有限制物权特征;具有限制物权特征;3.具有担保物权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优具有担保物权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变价性。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变价性。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的种类法律上的分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法律上的分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学理上的分类: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学理上的分类:法

80、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留置权、当铺质)与优先性留置性担保物权(留置权、当铺质)与优先性担保物权(抵押权)动产质有两种效力;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动产质有两种效力;动产担保物权与部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与部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与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定限型担保物权与权利移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定限型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型担保物权(让与担保);占有担保物权与转型担保物权(让与担保);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非占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取得、保全、消灭担保物权的取得、保全、消灭取得:不同担保物权具有不同的取得方式(容取得:不同担保物权具有不同的取得方式(容后详说)后

81、详说)保全保全: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为不可抗力所致,除动产质以外,担保人不承为不可抗力所致,除动产质以外,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为担保人所致,担保人提供其他担保担责任;为担保人所致,担保人提供其他担保财产;为第三人所致,实施物上代位(以保险财产;为第三人所致,实施物上代位(以保险金、赔偿金等担保)。金、赔偿金等担保)。2.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被征用的,实施物上代位(以补偿金担保)。被征用的,实施物上代位(以补偿金担保)。消灭原因:消灭原因: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

82、保物权;4.法定其他情形(如抵法定其他情形(如抵押权期限届满;留置物脱离债权人占有等)。押权期限届满;留置物脱离债权人占有等)。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概念: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行到期义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含义:含义:1、为担保物权;、为担保物权;2、由

83、债务人或第三人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财产设定之物权;其财产设定之物权;3、不移转占有之物权;、不移转占有之物权;4、就标的物处分后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就标的物处分后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客体 一、一般抵押的客体一、一般抵押的客体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荒地的土地土地承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荒地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包经营权;4.

8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的其他财产。 二、浮动抵押的客体二、浮动抵押的客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生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上述客体的确定时间:物权法第上述客体的确定时间:物权法第196条条 三、不得抵押的财产:物权法三、不得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4条条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法律

85、行为而取得(1)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设定 协议(物权法第协议(物权法第185条、条、第第186条;第条;第182条;第条;第183条)加登记条)加登记(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87条;第条;第188条)或协议条)或协议;(2)抵押权的让与(物权法)抵押权的让与(物权法192条)。条)。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继承、善意取得。继承、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的效力(一)1、抵押权担保债权之范围:、抵押权担保债权之范围:(1)原债权;()原债权;(2)利息;()利息;(3)违约金;()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

86、抵押权的费用。2、抵押权及于标的物之范围、抵押权及于标的物之范围(1)从物;()从物;(2)附合物;()附合物;(3)附属物(阁楼)附属物(阁楼等);(等);(4)从权利;()从权利;(4)孳息(物权法第)孳息(物权法第197条);条);(5)抵押物之代位物。)抵押物之代位物。抵押权的效力(二)抵押权的效力(二)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可设定数抵押权;、可设定数抵押权;2、可设定用益物权;、可设定用益物权;3、经抵押权人同意可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同意可将抵押物 让与他人。让与他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1、次序权(物权法第、次序权(物权法第199条、第条、第194条);条);2

87、、处、处分(让与、供担保、抛弃);分(让与、供担保、抛弃);3、保护(物上、保护(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全(抵押物价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全(抵押物价值减少之防止权;抵押物价值减少之回复原状值减少之防止权;抵押物价值减少之回复原状或者增加担保请求权)或者增加担保请求权)5、实行、实行拍卖、变价、拍卖、变价、折价(物权法第折价(物权法第195条)条)。抵押权的效力(三)抵押权的效力(三)一、人保与物保一、人保与物保人保与债务人抵押之物保人保与债务人抵押之物保人保与第三人抵押之物保人保与第三人抵押之物保二、抵押与租赁二、抵押与租赁先租后押先租后押先押(登记)后租先押(登记)后租最高

88、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概念:物权法第概念:物权法第203条条抵押权转让之限制:物权法第抵押权转让之限制:物权法第204条条关于债权的变更:物权法第关于债权的变更:物权法第205条条关于债权的确定:物权法第关于债权的确定:物权法第206条条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的消灭1、债权消灭;、债权消灭;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3、除斥期间经过;、除斥期间经过;4、抵押权实行。、抵押权实行。 质权质权概念: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概念: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

89、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的权利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 概念: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概念: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者发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动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动产折价或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产折价或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特征 1 1、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物、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物 2 2、权利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权利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 3 3、就质物折价或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就质物折价或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90、 4、属于担保物权、属于担保物权取得方式取得方式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1 1、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的设定要件要件:在特定动产上设定(该动产具有独立性、:在特定动产上设定(该动产具有独立性、可让与性、可留置性);出可让与性、可留置性);出质人有处分权,质质人有处分权,质权人为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设定质权之合意,权人为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设定质权之合意,以及交付动产(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以及交付动产(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能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示交付,但不能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2 2、动产质权的让与(与被担保债权一并让与)、动产质权的让与(与被担保债权一并

91、让与)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取得时效;继承;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继承;善意取得效力效力 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债权的范围 :物权法:物权法173条条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孳息、代: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位物、添附物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的权利 :质物收益权、质物处分权、对:质物收益权、质物处分权、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出质人的义务:赔偿因瑕疵质物致人之损害;出质人的义务:赔偿因瑕疵质物致人之损害;返还必要的费用返还必要的费用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 :质物留置、孳息收取、转质:质物留置、孳息收取、转质质权人的

92、义务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质物、返还质物:保管质物、返还质物质权的实行质权的实行 :与抵押权的实行相同:与抵押权的实行相同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债权的范围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从物 孳息孳息 质物的代位物质物的代位物 添附物添附物 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的权利 收取质物的收益:通过特约加以保留收取质物的收益:通过特约加以保留 质物处分权质物处分权 对主债务人的求偿

93、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权和代位权 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 收取孳息:收取的孳息,应首先抵充收收取孳息:收取的孳息,应首先抵充收取费用,其次抵充主债利息,最后抵充取费用,其次抵充主债利息,最后抵充主债主债 转质权: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转质权: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 留置权留置权 质物变价权质物变价权 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质物: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质物: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收取孳息时应尽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相同收取孳息时应尽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的注意 赔偿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失赔偿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失 返还质物返还质物 质权的实行质权的实行 拍卖质物拍卖质物 变价或作价取得质物变价或作价取得质

94、物 动产质权的消灭动产质权的消灭 因质物返还而消灭因质物返还而消灭 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消灭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消灭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因质权实行而消灭因质权实行而消灭 因主债消灭而消灭因主债消灭而消灭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 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 与动产质权的区别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标的不同标的不同 设立方式不同设立方式不同 保全与实行方式不同保全与实行方式不同 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的范围 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转让的基金、股权依法

95、可转让的基金、股权 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产权利票据和债券等质押的特殊程序票据和债券等质押的特殊程序 以票据和公司债出质的,须经协议、交以票据和公司债出质的,须经协议、交付。付。 股票质押的特殊程序股票质押的特殊程序 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 股票出质的,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股票出质的,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合同生效;股份出质的,记载于股后,合同生效;股份出质的,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东名册之

96、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质权人和出质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以股票或股份出质的,以股票或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股票转让的规定股份、股票转让的规定 权利质权的实行权利质权的实行到期行使权利行使权利所得提前清偿或提存优先受偿 留置权留置权 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特征 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 债务人未清

97、偿债务前,债权人可留置债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前,债权人可留置债务人动产务人动产 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系 留置权之立法例留置权之立法例1、德国民法:债权效力,不限于动产(另有法、德国民法:债权效力,不限于动产(另有法定质权的规定)。定质权的规定)。2、法国民法:不认为留置权为独立物权,而是、法国民法:不认为留置权为独立物权,而是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另有优先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另有优先权的规定)。权的规定)。3、瑞士民法:抗辩效力、物权效力(不包括不、瑞士民法:抗辩效力、物权效力(不包括不动产)。动产)。4、日本民法:虽规定在物

98、权法中,为独立物权,、日本民法:虽规定在物权法中,为独立物权,但没有优先受偿性,不限于动产(另有先取特但没有优先受偿性,不限于动产(另有先取特权的规定)。权的规定)。5、英国:普通法上的留置权(占有动产)、衡、英国:普通法上的留置权(占有动产)、衡平法上的留置权(不以动产占有为必要)、海平法上的留置权(不以动产占有为必要)、海上留置权。上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仅能就债务人之物成立,质权可以设定留置权仅能就债务人之物成立,质权可以设定于债务人物上,也可以设定第三人物上于债务人物上,也可以设

99、定第三人物上 留置权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并非出于担保目的,留置权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并非出于担保目的,而质权人占有动产原因纯粹出于担保目的而质权人占有动产原因纯粹出于担保目的 留置权在实行之前仍须给债务人宽限期,质权留置权在实行之前仍须给债务人宽限期,质权无宽限期无宽限期 留置权因占有丧失或相当担保的提出而消灭,留置权因占有丧失或相当担保的提出而消灭,质权仅当占有丧失且不能回复时方消灭质权仅当占有丧失且不能回复时方消灭 取得条件取得条件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的动占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留置的动占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系动产非

100、因侵权行为而占有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 不得适用留置权的情况不得适用留置权的情况 行使留置权将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行使留置权将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的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的 行使留置权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使留置权有悖于公序良俗的 行使留置权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行使留置权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抵触的 效力效力 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债权的范围 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留置权的实行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债权的范围 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

101、留置权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费用、因留置物瑕疵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因留置物瑕疵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保管留置物的费用保管留置物的费用 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占有动产留置占有动产 收取孳息收取孳息必要的费用求偿权必要的费用求偿权 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 实行留置权实行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供其他担保之用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供其他担保之用 留置物返还义务留置物返还义务 留置权的实行留置权的实行 物权法物权法236条:条:(1)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

102、,)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的期间;债务履行的期间;(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限;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限;(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卖留置物;(4)优先受偿。)优先受偿。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 处分权处分权 另行提供担保而取回留置物另行提供担保而取回留置物 支付必要的保

103、管费用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 赔偿因留置物瑕疵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因留置物瑕疵而造成的损害 消灭消灭 担保的提出担保的提出 占有的丧失占有的丧失 债务清偿期的延缓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同一财产未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其一,同一财产未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其一,如先成立抵押权,后成立质权,由于抵押权未如先成立抵押权,后成立质权,由于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抵押权虽成立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抵押权虽成立在先,仍不能优先于善意在先,仍不能优先于善意 的质权人;质权人并的质权人;质权人并非善意的,质权人不优于抵押权人。

104、其二,如非善意的,质权人不优于抵押权人。其二,如先设立质权再设定抵押权的,无论抵押权是否先设立质权再设定抵押权的,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都优先于抵押权登记,质权都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财产已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按照同一财产已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按照权利设定先后确定权利优先顺序。权利设定先后确定权利优先顺序。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先成立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的,留置权先成立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抵押权的,留置权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抵押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先成立质权后成

105、立留置权的,如质权人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的,如质权人将质物交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基于保将质物交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基于保管协议而留置质物。由于此时质权人的管协议而留置质物。由于此时质权人的质权并未丧失,故形成竞合。此种情况质权并未丧失,故形成竞合。此种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质权下,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占占 有有占有的概念:民事主体对标的物为管领占有的概念:民事主体对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的事实。占有的性质:通说认为占有为状态,一占有的性质:通说认为占有为状态,一种法律事实,而非权利。占有的事实为种法律事实,而非权利。占有的事实为物权发生的前提,但并非物权本身。物权发生的前提,但并非物权本身。占有又

106、是一项制度,占有制度的作用:占有又是一项制度,占有制度的作用:1.保护占有保护占有 :2.表彰本权;表彰本权;3.取得本权。取得本权。 占有的种类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过失占有与与恶意占有;有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无过失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继续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有瑕疵与不继续占有;有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占有与无瑕疵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有;单独占有

107、与共同占有占有事实之推定:上述红色字符占有人占有事实之推定:上述红色字符占有人无需举证证明无需举证证明占有的变更占有的变更含义:占有存续中占有的状态转变。含义:占有存续中占有的状态转变。情形情形: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得占有。得占有。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得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得占有。移转、继承。占有。移转、继承。占有的消灭:占有人在事实上丧失了对占有的消灭:占有人在事实上丧失了对标的物的管领、控制为占有的消灭。标的物的管领、控制为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效力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推定:权利的推定,事实的推一、占有的推定:权利的推定,事实的推定定 ;二、善意取得;二、善意取得;三、善意占有人之占有物的使用与收益;三、善意占有人之占有物的使用与收益;四、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四、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善意: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不同(见教科书);占有与恶意占有不同(见教科书); 占有的保护占有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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