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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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联系方式65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的概念v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诠释医疗事故概念v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v医疗事故的客体病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v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v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病人必须有纯生物学的、可以检测到的客观损害结果;v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行为与病人的人身损

2、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v 1、把鉴定会当成学术讨论会,对医疗技术本身做评判把鉴定会当成学术讨论会,对医疗技术本身做评判v 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以什么为基本标准?法律底线是什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以什么为基本标准?法律底线是什么?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肯定不能以么?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肯定不能以“协和协和”或或“301”医院的技术水平为标准,也不能以某个学术刊物的医院的技术水平为标准,也不能以某个学术刊物的文献报道为标准,更不能以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为标准。文献报道为标准,更不能以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为标准。v 应该是应该是不同级别的医院有不同的标准

3、,法律底线应该是不同级别的医院有不同的标准,法律底线应该是卫生部的规划教材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卫生部的规划教材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v 2、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不清v 有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失是损害的诱发因素、间接原因或直接原因;无因果关系是指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只是偶合因素。v 3、鉴定专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在病人的损害结果中所占的参与度分辩不清v 在过失责任程度的认定中,鉴定专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小过失承担大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医疗事故

4、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v 4、 “同行相轻”、“包庇同行”是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第四类问题。v “同行相轻”多发生在同级医院或上级医院对下级医院所做的鉴定中,鉴定人为了抬高自己而贬低他人,做出不利于其它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v “同行包庇”多发生在“兄弟”医院之间,鉴定人故意包庇“兄弟”过失,做出对患者不利的鉴定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v 5、鉴定书内容不规范v 分析意见过于简单、分析与结论相互矛盾、“但书”条款等是鉴定书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被当事人质疑最多的问题,部分还是医疗机构无端承担赔偿责任的导火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

5、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一、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条例第20条规定了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途径一是卫生行政部门交由鉴定,二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条例第41条、42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v 由此可以看出条例所赋于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一是卫生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和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1、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6、 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2 2、关于鉴定的规定:、关于鉴定的规定:v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纠纷需要进行

7、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v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定处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第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8、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四、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1、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第50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3、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4、第60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

9、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5、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6、第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10、,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7、第80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8、第77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

11、人证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9、第29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

12、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六、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医疗行为侵害病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本解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 七、从2005-10-1将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看医疗事故

13、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1、基本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鉴定纪律:决定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3、司法鉴定的法定类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类属:v 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v 4、鉴定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v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

14、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5、由于司法鉴定规定不再准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鉴定机构,所以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有否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病人的损害后果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责任程度等的认定,以后可能大部分要由医学会来承担。v 理由如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医学会有现成的鉴定管理组织机构、有现成的专家库成员,且其组织、专家完全满足鉴定规定的要求。对鉴定专家要求-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15、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对鉴定机构要求-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v 大学下属的法医鉴定中心及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法医)机构无法满足大量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需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上述机构多数集中于

16、大城市,而医学会遍及全国各个地市,如果不让医学会进行医疗过错相关鉴定,势必增加鉴定成本即诉讼成本。所以从诉讼经济学角度考虑,由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鉴定更为实惠和便捷。v 许多省份基于上述原因,自2002年12月23日决定(草案)面世,特别是自2005年2月28日人大通过决定,许多法院已经确定了由医学会组织医疗过错鉴定。相信通过一定时间的运作,司法部会发文作出明确规定,给予医学会做医疗过错鉴定的特别司法授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6、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

17、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v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v 7、鉴定级别与异地鉴定v 决定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v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v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新规定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v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

18、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v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v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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