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总经理工作细则(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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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 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2)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3)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

2、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4)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的进取精神。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1)国家公务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事务的;(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5)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第十条(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3、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7)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8)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9)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第六条 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但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八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第九条总经理每届

4、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第十一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中包括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方案、汇报年度市场营销策略、生产经营目标等;(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市场营销策略;(3)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5)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6)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7)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

5、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8)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9)根据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规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10)根据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规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11)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2)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购置资产、贷款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和租赁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资产抵押事项;贷款、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以及一次性核销公司资产(包括所属子公司的资产)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5%及以下,公司法、章程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规

6、定的除外。(13)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公司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会议主要讨论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人员组成。根据需要也可通知部门负责人和属下公司负责人参加。本公司董事长、董事

7、会秘书有权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召集临时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总经理认为必要时;(3)全体副总经理联名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第十七条 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总经理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2)对于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总经理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会议;(3)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临时会议;总经理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

8、责的,可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会议。第十八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1)人事管理工作程序: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部门负责人任免应事先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公司在聘任新员工时,由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用人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经分管的副总和总经理批准后向社会公司招聘,择优录用。(2)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和特殊费用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计划内的日常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批准。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分管的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

9、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部准备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实施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分管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

10、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第二十一条 贷款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根据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规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审批银行贷款。在董事会会议上,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由其批准的银行贷款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担保管理工作程序。公司以自身资产或直接作为保证人形式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或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总经理应会同财务负责人,对担保风险及该担保可能产生的对公司经营及日常运作的影响做出充分评估,并制作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该报告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第二十

11、三条重大贸易决策工作程序。重大贸易的谈判、合同草签及正式签署均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合同的草签及正式签署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亲自进行,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授权的代表进行。第五章总经理的职责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1)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公司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2)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3)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4)向工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5)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

12、6)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7)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保、计生等政策。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2)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3)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4)不得侵占公司财产;(5)不得挪

13、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6)不得公款私存;(7)不得为本公司股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七条 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八条 考核总经理的指标有: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润总额、上交利税、销售总额、净资产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报酬实行年薪制。经董事会批准由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给予总经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现金奖励;(2)实物奖励;(3)其他奖励;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内,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相应的条款进行处罚。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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