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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
2、确认第四条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 1 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3、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 第四条第 1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第 1 页 共 9 页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1.2.4.5.6.7.9.10.17.第十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
4、份的自然人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 根据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关联交易指公
5、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8.11.12.13.14.15.16.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
6、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第 2 页 共 9 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公司经营部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规定的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
7、报送公司主管总裁,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关联人的名称、住所;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3.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与定价依据;4.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5.其他事项。公司主管总裁在收到报告后,应提请召开总裁办公会就将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总裁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议或者合同,向董事会提供相关议案,并组织编制董事会关联交易报告。董事会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审查,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
8、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4.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5.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公司按照前条第 3 项、第 4 项或者第 5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1.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9、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第 3 页 共 9 页2.3.4.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融通等关联交易;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
10、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第四章 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 为交易对方;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3.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4.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11、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视为有关董事作了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的披露。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
12、项进行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既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4 页 共 9 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13、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2.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
14、额;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
15、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第 5 页 共 9 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五章 股东大会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关
16、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1. 为交易对方;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6.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17、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公司董事聘请的独立董事或监事对有关关联交易发表公允性意见的,股东大会应公示其意见。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关联交易概述;2. 关联人介绍;3. 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4.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5. 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6.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7.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8. 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9.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10.控股股东承诺(如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
18、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第 6 页 共 9 页4.5.6.7.8.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的要求分别披露。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1.2.3.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政策;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19、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1.2.3.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政策;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5. 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1. 共同投资方;2. 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3. 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
20、况。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首次发生第十条第 11 项至第 15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 7 页 共 9 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
21、三十五条的要求进行披露。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
22、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按照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1.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2.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3.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23、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1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2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第 8 页 共 9 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24、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十章 附则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修订办法自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