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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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l一、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一、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风险是造成货物损失和发生费用的原因。风险是造成货物损失和发生费用的原因。海运货物保险所承保的广义的海上风险泛指航海时发海运货物保险所承保的广义的海上风险泛指航海时发生的一切风险,除了海难之外,还包括如火灾、战争生的一切风险,除了海难之外,还包括如火灾、战争等其他各类非海上固有风险。等其他各类非海上固有风险。随着航海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海上保险的发展,在海运随着航海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海上保险的发展,在海运货物保险实践中,通常将广义的海上风险分为狭义的货物保险实践中,通常将广义的海上风险

2、分为狭义的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l海上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l外来风险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一)海上风险(PerilsofSea)l海上风险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海上风险又称海上基本风险,是保险业的专业术语,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海上风险的分类1、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y)l所谓自然灾害,就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引起的灾害。l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所造成的自然灾害。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

3、、海啸、地震、洪水和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l恶劣气候Heavyweather。l一般是指海上的飓风(八级以上的风)和大浪(3米以上的浪)引起的船体颠簸倾斜,由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的相互挤压、碰撞所导致的货物的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l雷电Lighting。l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雷电风险是指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于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害。l海啸。Tsunamil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有的地方下陷,有的地方上升,引起海洋剧烈震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货物和船舶受损害和灭失。l浪击落海WashingOverboard。l浪击落海通常指存放

4、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的剧烈冲击而落海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不保此项风险,这项风险可以通过附加投保舱面险而获得保障。l洪水Flood。地震Earthquake。火山爆发VocanicEruption。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上述、风险,实际上并非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但由于这些风险是随附海上航行而产生的,而且危害性往往很大,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逐渐地把它们列入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内。l2、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l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非预料中的

5、原因所造成的事故。l按照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仅指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毁灭、互撞;与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碰撞以及倾覆、失火、爆炸等。l搁浅搁浅Stranding。l是指船底同海底或浅滩保持一定时间的固定状态。这一状态必须是在事先预料不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的。至于规律性的潮汛涨落造成船底触及浅滩或滩床,退潮时搁浅、涨潮时船舶重新浮起继续航行,则属于必然现象,不能作为保险上的“搁浅”事故。l触礁触礁Striking a Reef。l是指船体触及海中的险礁和岩石等造成的意外事件,叫“触礁”。船只同沉船的“残骸”相接触,也可以视为“触礁”。l沉没沉没Sunk。l是指船体

6、的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的能力。如船体的一部分浸入水中或者不继续下沉,海水仍不断渗入舱内,但船只还具有航行能力的,则不能视作沉没。l碰撞碰撞Collision。l船舶与它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体物猛力接触叫碰撞。例如同码头、桥梁、浮筒、灯标等相撞。船只同海水的接触以及船只停泊在港口内与它船并排停靠码头旁边,因为波动相互挤擦,均不能作为碰撞。l失踪失踪Missing。l船舶在航运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达到一定时间,仍无消息,可以按“失踪”论处。这“一定”时间,并无统一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为6个月,也有定为4个月的。船舶的失踪,大部分是由于海上灾害引起的,但也有人为因素造

7、成的。如敌方的扣押,海盗的掳掠等。l失火。又叫火灾失火。又叫火灾Fire。l它既包括船只本身、船上设备和机器的着火,也包括货物自身的燃烧等。引起火灾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的因素,如闪电、雷击等;有的是货物本身的特性受到外界气候、温度等影响而自燃,如黄麻、煤块等在一定高温下自己燃烧起来;有的是人为因素,如船上人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所引起,如烟蒂未熄灭,使用电焊器火花溅及物体等引起的燃烧。l爆炸爆炸Explosion。一般是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发出大量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周围其他物体遭受强烈的破坏的现象l海盗行为海盗行为。海盗行为的条件为:a必须旨在扣留人或者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

8、b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达到目的。c并非出自某一官方或半官方的指令或默许而进行的对敌方的攻击。d必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天空。对于这项风险,ICC(A)给予承保。但是在1963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海盗被列为战争风险。l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a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是船主或货主所知悉并同意。b船长即系船东,不法行为倒致损失由被保险入的故意行为造成。现行的协会货物条款ICC(A)险承保该风险,在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此项风险属海运货物罢工险的承保范围。(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l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

9、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l货物运输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l(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l偷窃。偷窃。一般是指暗中的窃取,不包括公开的攻击性的劫夺。l沾污沾污。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其它物质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失。l渗漏。渗漏。是指流质或者半流质的物质因为容器的破漏引起的损失。外来风险的分类l破碎。破碎。是指易碎物品遭受碰压造成破裂、碎块的损失。l受热受潮。受热受潮。是指由于气温的骤然变化或者船上的通风设备失灵,使船舱内的水气凝结,引起发潮发热导致货

10、物的损失。l串味。串味。是指货物受到其它异味物品的影响而引起串味导致的损失。l生锈生锈。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锈损现象。l钩损。钩损。是指货物在装卸搬运的操作过程下,由于挂钩或用手钩不当而导致货物的损失。l淡水雨淋,淡水雨淋,是指由于淡水、雨水或融雪而导致货物水残的损失。l短少和提货不着。短少和提货不着。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被遗失而未能运到目的地,或运抵目的地发现整件短少,未能交给收货人。l短量。短量。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挝短少。l碰损。碰损。主要是指金属及其制品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受挤压而造成变形等损失。ll(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

11、等的变化,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二、海上货运保险保障的损失l海上损失和外来风险损失两类海上损失l(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l(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外来风险损失l一般外来损失l特殊外来损失海上风险外来风险(一)海上损失l海上损失(Average)是指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受海上风险所产生的任何损失。l根据惯例,还包括与海运联接最近的一段陆路运输或内河运输所发生的损失。l根据海上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1)全部损失l实际全损l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l共同海损l单独海损1、全部损失(TotalLoss)l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

12、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l根据全损情况的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1.1 实际全损(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我国海商法第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具体表现形式:l保险标的灭失,即货物实体完全损毁和不复存在,如载货船舶沉入深海无法打捞;l保险标的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即实体虽存在但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如茶叶串味后不能饮用;l保险标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如战时货物被敌对国俘获作为战利品分发殆尽。l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5条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

13、8 条的归定,船舶失踪,一定期限杳无音讯,视为全部损失。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可按照投保金额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l1.2 推定全损(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损是海上保险中特有的制度,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恢复和修理保险标的,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货的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推定全损赔付。但只有在被保险人保险人提出委付并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按推定全损赔付。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

14、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的赔偿予以补偿。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比较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比较相同点: 全损 不同点: l(1)实际全损时,被保险货物确实已经或不可避免地完全丧失,被保险人自然可以向保险人要求全部赔偿,而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l(2)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委付,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也可以不办理委付,由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进行赔偿。l1.3协议全损(CompromiseTotalloss)是指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处理某些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并非指保险标的真正的达到全损的程度l1.4部分全损(TotalLossofanApport

15、ionablePart)在海上保险中,凡是货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全部损失时,称为部分全损。l如:同一张保险单承保两种以上不同货物,并且载有两项以上的保险金额,其中一项发生全损;l装卸时或转船时整件货物发生全损;l使用驳船装运货物时,同一条驳船上的全部货物发生损失。2、部分损失(PartialLoss)l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l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称之为部分损失。l区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险人对这两者在赔偿处理时有所区别。l部分损失按损失的性质,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2.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

16、GA)l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l共同海损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共同海损行为导致的船货本身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二是为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支付的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费用。l遭受共同海损牺牲的一方以及共同海损费用的支出方均有权向其他利益方请求按比例分摊其损失,即共同海损分摊。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条件l船舶确实遭遇危险,是真实和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而且此危险必须是危及船和货的共同安全;l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自动的和有意识的;l

17、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付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l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果的。ll说明:采取共同海损行为一般应由船长做出决定和负责指挥,但如遇特殊情况其他人的指挥行为包括船员和乘客的指挥行为,如果符合共同海损成立的上述条件,共同海损也可成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照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2.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PA)l单独海损是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仅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l可以看出,单独海损在造成海损的原因及损

18、失承担责任方面区别于共同海损。l在现行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已经不再使用“单独海损”这个术语,但在海上保险实际业务中,它仍被用来表示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二)外来风险损失l外来风险损失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l外来风险损失的分类1、一般外来风险损失l专指由于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锈损、淡水雨淋、沾污、混杂、受潮受热、串味、船长和船员的恶意行为、抛弃等一般外来风险所引起的损失。2、特殊外来风险l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社会动荡、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或没收等。三、

19、海上货运保险保障的费用l海上费用是指海上货物运输遇险后,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付的费用。l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施救费用 (Sue and Labor Charges)救助费用救助费用 (Salvage Charges) 续运费用续运费用 (Forwarding Charges) 额外费用额外费用 (Extra Charges) l(一)施救费用(一)施救费用 (Sue and Labor Charges)施救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而采取

20、措施所支付的费用。通过对保险货物进行施救,可减少货物灭失和保险赔款的支付,所以保险人对这种行为是鼓励和支持的,这种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l(二)救助费用(二)救助费用 (Salvage Charges)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遇到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船舶货物处于不能自救的境地,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第三者支付的报酬。按照国际惯例,船舶和货物遭遇海难后,其他船舶有义务采取救助措施,被救方则应支付相应的报酬。救助行为可减少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对救助费用应负责赔偿,但要求救助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l(三)续运费用(三)续运费用 (Forwarding Charges)续运费用是指船舶遇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其目的是为防止或减轻货损。如货物遭受的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负责,其对续运费用的赔偿和对货物单独海损的赔偿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l(四)额外费用(四)额外费用 (Extra Charges)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受损货物进行的检验、勘察、公证、理算或拍卖受损货物等支付的费用。一般只有在索赔成立时,保险人才对额外费用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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