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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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正新修正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解解读读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国家政策,共国家政策,共16条,条,增加1条,修改9条1-47-91113)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第九条第九条 安监及有关部门职责安监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第十条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第三条第三条 方针和机制方针和机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宣教与意识宣教与意识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基本义务企业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协会协会作用作用第五条第五条 负责人责任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中介组织服务中介组织服务 第六条第六条 职工权益职工权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追究第七条第

2、七条 工会作用工会作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安全科技安全科技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职责政府职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安全奖励安全奖励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大大提升,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而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范畴。二是暗示安全生产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安全生产法介绍安全生产法介绍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从事从事从

3、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的安全生的安全生的安全生产;产;产;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04200420042004年年年年2 2 2 2月月月月5 5 5 5日,北京密虹公园日,北京密虹公园日,北京密虹公园日,北京密虹公园踩踏事故踩踏事故踩踏事故踩踏事故37373737人死亡,人死亡,人死亡,人死亡, 对对对对14141414名责名责名责名责任人作出处理任人作出处理任人作出处理任人作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生产

4、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 包括包括包括包括主要、辅助性;合法、非主要、辅助性;合法、非主要、辅助性;合法、非主要、辅助性;合法、非法生产法生产法生产法生产 第三条第三条理念理念方针方针责任责任机制机制 坚持坚持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坚持坚持坚持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 ,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 ,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的方针的方针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机构、责任制及规

5、章制(机构、责任制及规章制(机构、责任制及规章制(机构、责任制及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度、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度、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度、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告知、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应告知、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应告知、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应告知、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

6、四新四新四新四新”、“三同时三同时三同时三同时”、发承包、事、发承包、事、发承包、事、发承包、事故救援及赔偿、工伤保险等)故救援及赔偿、工伤保险等)故救援及赔偿、工伤保险等)故救援及赔偿、工伤保险等) 建立生产经营建立生产经营建立生产经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会监督会监督会监督的机制。的机制。的机制。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保障。方针三者关系:方针三者关系:安

7、全第一是统率安全第一是统率, ,是预防是预防为主的思想支撑为主的思想支撑, ,是综合治理的整治依据是综合治理的整治依据安全第一的涵义安全第一的涵义安全第一的涵义安全第一的涵义: : 1 1 1 1、生命安全第一、生命安全第一、生命安全第一、生命安全第一( ( ( (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重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重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重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重要) ) ) ) 2 2 2 2、危险识别第一、危险识别第一、危险识别第一、危险识别第一( ( ( (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哪里哪里哪里哪里) ) ) ) 3 3 3

8、 3、安全投入第一、安全投入第一、安全投入第一、安全投入第一( ( ( (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保证投入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保证投入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保证投入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保证投入充足,改善安全设施,保证安全条件充足,改善安全设施,保证安全条件充足,改善安全设施,保证安全条件充足,改善安全设施,保证安全条件) ) ) ) 4 4 4 4、教育培训第一、教育培训第一、教育培训第一、教育培训第一( ( ( (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育培训育培训育培训育培训) ) ) ) 5 5 5 5、安全标准第一、安全标准第一、安全标

9、准第一、安全标准第一( ( ( (生命第一重要生命第一重要生命第一重要生命第一重要, , , ,所以安全是评所以安全是评所以安全是评所以安全是评价企业工作绩效的第一标准)价企业工作绩效的第一标准)价企业工作绩效的第一标准)价企业工作绩效的第一标准)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涵义:1、预防的第一关键:避免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2、预防的第二关键:防止事故的扩大落实应急预案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预防。第四条第四条企业基本义务企业基本义务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10、;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制度;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硬件、软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硬件、软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硬件、软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硬件、软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水平。Page 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1、化基本规范(AQ/T900AQ/T9006 6-2010-2010)目标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组织机构和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投入 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培训教育 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作业安全 隐患排查和治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职业健康应急救援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持续改进绩效评定持续改进2 21 14 43 35 56 67 79 98 81111101012121313第七条工会作用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12、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乡镇办事处委托执法:*12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职责

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59-62条)。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任追究关于安监理部门综合监管的内涵第一个层面,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第一个层面,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

14、、综合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第二个层面,综合监管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个层面,综合监管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综合监管载体:综合监管载体: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综合监管主要方式综合监管主要方式: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协会组织行业自律是方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第十三条依法设

15、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共32条,条,增加4条(19222338),修改15条(182021242529303134353940434648)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负责人职责负责人职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责任制考核与落实责任制考核与落实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安全投入安全投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机构与人员配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二

16、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安管人员安管人员职责职责第二十三条:履职要求第二十三条:履职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四新培训四新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特种人员培训特种人员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项目安全评价项目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设计责任设计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施工验收责任施工验收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管理第三十四条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第三十四条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第三十五条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三十五

17、条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管理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管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安全距离、出口。安全距离、出口。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危险作业危险作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教育督促遵章守纪教育督促遵章守纪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管理人员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安全检查;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劳保用品和培训经费劳保用品和培训经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同地作业管理同地作业管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承包租赁管理。承包租赁管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事故发生救援事故发生救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

18、八条工伤和责任保险工伤和责任保险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

19、(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责任制监督考核责任制监督考核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20、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2012)16号文件)号文件)覆盖范围: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

21、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其中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其中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一)营业收入不超过(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万元的,按照2%提取;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22、。提取。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三同时”初期投入)初期投入)(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含建设项目评价)、咨询和标准化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含建设项目评价)、咨询和标准化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

23、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矿山、建筑、冶炼、道路运输冶炼、道路运输、危险物、危险物品设置机构、专职人员品设置机

24、构、专职人员2、其它企业,超过、其它企业,超过100人人设置机构、专职设置机构、专职人员人员100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条)260260号令规定:号令规定:( (一一) )从业人员不足从业人员不足100100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二二) )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在100100人人-300-300人的,配备专职;人的,配备专职;( (三三) )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在300300人人-1000-1000人的,设置机构,并配备人的,设置机构,并配备2 2名名以上专职,以上专职,其中至少其中至少1 1名注

25、册安全工程师;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四) )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在10001000人以上的,设置机构,并按从业人员人以上的,设置机构,并按从业人员33的比例配备专职,其中至少的比例配备专职,其中至少2 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一)(一)组织或者参与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拟订本

26、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二)组织或者参与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四)组织或者参与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

27、理的建议;(六)(六)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条)第二十三条: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机构及安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与资质认可(培训与资质认可 24-27

28、条)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建筑施工、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先岗后证先岗后证)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它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省鼓励其它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省260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安监部门制定。(培训与资质认可(培训与资质认可 24-27条)条)第二十五条第

29、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三级教育)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三级教育)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进行必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要的教育和培训。学生实习学生实习: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防: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协助进行教育和培训。护用品。学校协助进行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30、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四新)专门培训专门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取得相应资格(培训与资质认可(培训与资质认可 24-27条)条)总局总局30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业目录: :1111类类5252种:种: 电工电工3 3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 3 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2 2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2 2 煤矿安全作业煤矿安全作业10 10 非煤矿山安全作业非煤矿山安全作业8 8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616

31、烟花爆竹烟花爆竹5 5 其它 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有效期为6年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每3年复审年复审1次。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期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期满前满前60日内提出。日内提出。离开特种作业岗位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28-31条)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生产、储存、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危险

32、物品(112112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建设项目应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建设项目应做做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负责:谁设计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负责:谁设计谁负责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危险物品危险物品报有关部门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查,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者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施工者责任: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危险物危险物品项目按批准的品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后

33、使用,验收后使用,安监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制定细则)安监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制定细则)(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管理)32-35条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危险因素场所与设施、设备的警示标志危险因素场所与设施、设备的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管理)32-35条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管理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标准;经应符合标准;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有记录并签字。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有记录并签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包括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34、、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井下特种设备,必须特种设备,必须专业生产、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专业生产、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使用。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或安全标志方可使用。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具体目录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

35、布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总局已发布矿山)。省级政府可制定并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危险物品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由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律、法规法规、标准进行审批和监督标准进行审批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建危险物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建立专门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立专门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本条款为其它法律法

36、规的衔接性条款:本条款为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性条款:危险物品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条例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445号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等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7、;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上报安监或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上报安监或有关部门备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分一级、二级、三

38、级和四级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组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危险源安全评估。第二十二条

39、第二十二条 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包括下列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包括下列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六)安全监测监控

40、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十一)其他文件、资料。(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

4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报从业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报从业人员。人员。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安监总局令 第第1616号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22012)安委办安委办201220122828号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2012201

42、2)安监总管三安监总管三20122012103103号号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市政府225225号令号令(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以古为鉴看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盖明者远见于未萌,而智者避危于无形;盖明者远见于未萌,而智者避危于无形; 祸因多藏于隐微,而多发于所忽者也。祸因多藏于隐微,而多发于所忽者也。 史记史记. .司马相如列传司马相如列传 居安要思危。居安要思危。出自出自左传、襄公十一年左传、襄公十一年:“居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安不忘危,安不忘危,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正像孔子所说:,正像孔子所说:“凡事预则

43、立,不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则废”。这真是安全行动的原则和方针。这真是安全行动的原则和方针。未雨也绸缪。出自诗、幽风、鸱:“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管天未下雨,也需修补好房屋门窗,以防雨患。如要安全,也须如此。这不失为有效的事故对策。古代成语“曲突徙薪”要避免祸患要避免祸患,必须见微而知著必须见微而知著,及早加以提防;及早加以提防;听取远见卓识的意见听取远见卓识的意见,十分重要十分重要;而固执己见而固执己见,刚愎自用则是取祸之由刚愎自用则是取祸之由.20072007年年年年4 4月月月月1818日日日日7 7时时时时4545分,辽宁省铁分,辽宁省铁分,辽宁省铁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

44、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一个装有约间,一个装有约间,一个装有约间,一个装有约3030吨钢水的钢包发生吨钢水的钢包发生吨钢水的钢包发生吨钢水的钢包发生滑落倾覆,钢包倒向车间交接班室,滑落倾覆,钢包倒向车间交接班室,滑落倾覆,钢包倒向车间交接班室,滑落倾覆,钢包倒向车间交接班室,钢水涌入室内,钢水涌入室内,钢水涌入室内,钢水涌入室内,3232名职工当场死亡,名职工当场死亡,名职工当场死亡,名职工当场死亡,另有另有另有另有6 6名炉前作业人员受伤,其中名炉前作业人员受伤,其中名炉前作业人员受伤,其中名炉

45、前作业人员受伤,其中2 2人人人人重伤。重伤。重伤。重伤。 隐患排查要善于质疑隐患排查要善于质疑员工宿舍、危险作业管理员工宿舍、危险作业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单位员工宿舍不准三合一危险物品单位员工宿舍不准三合一(与车间、商店、仓库),并保证安全距离,(与车间、商店、仓库),并保证安全距离,作业场所作业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爆矿、吊装(及国家安监会同有关部门爆矿、吊装(及国家安监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

46、危险作业规定)的其它危险作业,现场有专人管理,保证,现场有专人管理,保证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教育督促、防护用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单位应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章守单位应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章守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告知危险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告知危险及防范措施及防范措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提供符合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提供符合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管理人员检查职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问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检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检查和处理情

47、况记录在案。查和处理情况记录在案。重大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重大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处理的,可直接向负有安监职责负责人不处理的,可直接向负有安监职责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保证劳保用品和安全培训经费保证劳保用品和安全培训经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两单位以上同地同时作业的安全职责:两单位以上同地同时作业的安全职责: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明确职责;明确职责;指定专人指定专人检查与协调。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明确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明确职责

48、;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经费、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经费、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事故救援事故救援、调查处理期间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期间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擅离职守抢救,不得擅离职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强制性工伤保险强制性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第586号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经2010年年12月月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

49、会议通过,现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予公布,自2011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总总理理温家宝温家宝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有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有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50、等意外伤害的;(四四)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五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二)在抢险救灾

51、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注: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伤残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共(共1010条)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包括保证安全,防止职业危签订劳动合同;包括保证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内容;不得订立免除责任协议害内容;不得订立免除责任协议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知情权(工作岗位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知情

52、权(工作岗位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建议权应急措施),建议权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得报复冒险作业;企业不得报复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紧急避险权,不得处罚紧急避险权,不得处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赔偿权(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赔偿权(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八种权利、三项义务,八种权利、三项义务,增加1条(58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遵章守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义务遵章守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受教育培训权利和义务受教育培训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发现隐患和不安全情

53、况报告义务发现隐患和不安全情况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三同时三同时”监督权监督权 违法、侵害权益纠正权违法、侵害权益纠正权 危险作业危险作业解决建议权解决建议权 组织撤离危险作业权组织撤离危险作业权 参与事故调查权参与事故调查权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22号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自20142014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职责国家职责

54、 共共1717条,条,增加2条6775,修改2条5962)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政府职责政府职责第六十条第六十条部门职责部门职责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部门两个不得部门两个不得第六十二条安监部门权力第六十三条配合检查第六十三条配合检查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监管守则监管守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检查协调配合检查协调配合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重大隐患措施重大隐患措施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行政监察行政监察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第七十条第七十条举报制度举报制度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举报处理举报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基层组织举报基层组织举报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55、举报奖励举报奖励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媒体监督媒体监督第七十五条违法信息库第七十五条违法信息库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刘某丈夫曾某和儿子、儿媳三个人拆除不用的电视天线旧钢管。不慎接触到高压线三个人先后被电倒。县安监局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是“这是一起非生产性意外触电事故”;二是“电力线路架设和继电保护装置以及建筑设计规划符合安全规定”;三是“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死者缺乏用电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违章作业所致,死者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期间,刘*把县电力局、国土局和建设局共同或单独告上法庭,但结果都以败诉告终。刘*认为败诉是县安监局事故责任认定

56、影响了法院对事实的判定。将县安监局起诉到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触电死亡所引起的纠纷是一起民事纠纷,系非生产性意外事故。县安监局作出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于法无据,应予撤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59-62条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检查职责地方政府检查职责:组织有:组织有关部门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57、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分类:分类:第一可按第一可按国民行业分类与代码国民行业分类与代码20门类门类96个小类;第二可按事故统计分交通、矿山等;个小类;第二可按事故统计分交通、矿山等;分级:分级:可能引发事故风险程度;可能引发事故风险程度;总局令第总局令第24号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

58、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更的,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包括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主

59、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59-62条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安监部门许可事项安监部门许可事项依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事项进行审查依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批准、核准、批准(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应按法律法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应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规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不得批准验收不符合不得批准验收对未取得批准或验收要依法取缔与对未取得批准或验收要依法取缔与处理处理(六打六治)(六打六治)对已取得批准发现不具备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暂扣或对已取得批准发

60、现不具备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暂扣或吊销原证照或批复文件)吊销原证照或批复文件)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安监部门的制约安监部门的制约“两个不得两个不得”(推销、审查事项费用)(推销、审查事项费用)第六十二条 安监部门职权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行使以下职权:1 1、进入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进入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

61、况2 2、当时纠正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当时纠正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3 3、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撤出,责令暂、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恢复。,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恢复。4 4、不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不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予以查封,并并依法

62、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督检查的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督检查的配合 “两个不得两个不得”(拒绝、阻挠)(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职业守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监督检查人员职业守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出示证件,保守企业技术和业务秘密。秉公执法;出示证件,保守企业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记录管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监督检查记录管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部门互相协调配

63、合,移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移送规定。送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企业不履行决定,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企业不履行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此项措施: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保证安采取此项措施: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保

64、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用书面通知;。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用书面通知;。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知;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行政监察对安监部门与人员的监察行政监察对安监部门与人员的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28号号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自自2013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

65、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服务机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服务机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资质与责任资质与责任(社会监督(社会监督70-74条)条)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与举报处理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与举报处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基层组织对区域内隐患和违法行为向政府或有关部基层组织对区域内隐患和违法行为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门报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安监与财政制定)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安监与财政制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媒体媒体公益公益宣教义务;违法违规行为舆论监督宣教义务;违法违规

66、行为舆论监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政府建立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及有关金融机构。青岛安监局等青岛安监局等14个单位联合下发个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青安监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青安

67、监2014135号号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增加2条7678,修改4条77798283)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政府应急能力政府应急能力建设建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政府预案与体政府预案与体系系第七十八条企业应急预案第七十八条企业应急预案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救援义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救援义务务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企业事故报告企业事故报告第八十一条政府事故报告第八十一条政府事故报告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政府援救政府援救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原则第八十四条责任事故的追究第八十四条责任事故的追究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不得阻挠、干涉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第

68、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事故统计与公布事故统计与公布应急组织体系与器材(应急组织体系与器材(76-7976-79条)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国家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业、领域建立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鼓励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建立应急队伍,配备建立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国家安监总局建立全国国家安监总局建立全国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业、领域的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急救援信息系统。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

69、府制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特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系企业应急监管法律法规标准企业应急监管法律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主席令 第第6969号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2 2012年年9 9月月1 1日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总局令第1717号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GB/T 29639-201329639-2013)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生产

70、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的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的通知知(安监总厅应急(安监总厅应急200920097373号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7-2011AQ/T9007-2011)应急组织体系与器材(应急组织体系与器材(76-7976-79条)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预案相衔接,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高危行业救援义务高危行业救援义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危险物品的生产

71、、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设备、器材和物资中小企业指定兼职应急人员中小企业指定兼职应急人员(事故报告制度)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企业发生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负责人,负企业发生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负责人,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措施,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责人应迅速采取措施,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按规定报告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 “ “两个不得两个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破坏现场,毁坏(隐瞒不报、谎报

72、或迟报;破坏现场,毁坏证据)证据)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政府事故报告。政府事故报告。负有安监职责部门接到报告后负有安监职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部门和政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应按规定上报,部门和政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迟报迟报。总局令第总局令第4242号号关于修改关于修改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部分条款的决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五条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一)迟报:迟报:报告时间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的;(二)(二)漏报:漏报:因因过失过失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

73、漏未报的;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三)(三)谎报:故意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的;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的;(四)(四)瞒报:瞒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查证属实的。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政府及安监部门事故援救政府及安监部门事故援救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应急救援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

74、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协同联动,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抢救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抢救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事故调查处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基本原则(事故调查基本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科学严谨、依

75、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事求是、注重实效)。)。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办法由国务院制定(493493号令)号令)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责任追究规定:除对事故单位责任追究外,还要追究对除对事故单位责任追究外,还要追究对有审批和监督职责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部门的部门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事故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与

76、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与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5条增加6条(929399105109)、修改13条(8789909194-98100-102106)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安监部门法律责任安监部门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安监部门责任约束安监部门责任约束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服务机构法律责任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安全投入责任安全投入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负责人管理责任负责人管理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负责人事故罚款负责人事故罚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企业三同时责任企业三同时责任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企业管理责任企业

77、管理责任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企业设备责任企业设备责任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企业危险物品责任企业危险物品责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重大危险源责任重大危险源责任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隐患排查责任隐患排查责任第一百条第一百条承包责任承包责任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同区域作业同区域作业责任责任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安全距离责任安全距离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私定免责协议私定免责协议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责任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拒绝检查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拒绝检查责任第一百零六条不抢救逃匿第一百零六条不抢救逃匿第一百零七条政府事故报告第一百零七条政府事故报告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条件第一百零

78、八条不具备安全条件第一百零九条事故处罚第一百零九条事故处罚第一百一十条执法授权第一百一十条执法授权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援助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援助学习本章注意以下几点:1 1、加大了处罚力度,且多数条款对单位和个人双、加大了处罚力度,且多数条款对单位和个人双罚制;罚制;2 2、大多条款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条件,、大多条款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条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需调整;执法程序、执法文书需调整;3 3、自由裁量权加大。如、自由裁量权加大。如2-202-20万元;万元;101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10-5010-50万元;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万元;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4 4、工

79、作中既要重视实体法,更要注重程序法。、工作中既要重视实体法,更要注重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改1111月月1 1日人大审议通过。日人大审议通过。政府与部门法律责任(处分、刑事)87-88、107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监职责部门人员法律责任负有安监职责部门人员法律责任(下列行为之(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1.违法对不符合条件予以批准验收的违法对不符合条件予以批准验收的2.2.发现未经批准验收的单位或接到举报后不取缔,不处理的发现未经批准验收的单位或接到举报后不取缔,不处理的3.3.对已取得批准的单

80、位未监督;对不具备条件不撤消原批准;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未监督;对不具备条件不撤消原批准;对违法行为不查处对违法行为不查处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其它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如可能导致(如可能导致导致严重后果的一般隐患)导致严重后果的一般隐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97条滥用职权、玩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忽职守罪)。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安监部门责任约束安监部门责任约束 两个不得(推销和收取费用)两个不

81、得(推销和收取费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费用,严重的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责令退还费用,严重的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给予处分处分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政府、安监部门事故报告责任政府、安监部门事故报告责任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处分处分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139139条之二不报谎报罪)条之二不报谎报罪) 出示假出示假证明证明构成犯构成犯罪罪刑事责任(刑事责任(229229条提供虚假文件罪)条提供虚假文件罪)同时吊销资质同时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没收违法所得所得所得所得1010万元以上,并处万元以上,并处2-52-5倍罚款倍罚款不足不足1

82、0万万元元单处或并处单处或并处10-2010-20万元罚款万元罚款主管及责任人,主管及责任人,2 2-5-5万元罚款万元罚款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中介(评价、认证、检验、检测)法律责任中介(评价、认证、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责任人,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责任人, 个人投资人安全投入责任个人投资人安全投入责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改责令停产整顿未保证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保证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导致事故违法导致事故 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134134条重大事故罪)条重大事故罪)(企业法律责任)(企

83、业法律责任)90-10690-106、108-111108-111条条主要负责人撤职主要负责人撤职对个人投资人对个人投资人2-202-20万元万元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未履行规定职责职责刑罚完毕或撤职处分后,五年内刑罚完毕或撤职处分后,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重大、特大终生不得担任重大、特大终生不得担任未履行本法管理职责未履行本法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逾期未改2-5万万、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整顿违法导致事故的违法导致事故的撤职撤职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照上一年年收入罚

84、款:(一)一般事故30%罚款;(二)较大事故40%罚款;(三)重大事故60%罚款;(四)特大事故80%罚款。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注安和中介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事故的,暂停或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的;(二)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二)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进行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

85、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五)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六)未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六)未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86、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对其直接负责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50-100万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处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7、(137条重大工程安全罪):条重大工程安全罪):(一)(一)未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未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四)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建设项目违法

88、行为责任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责任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责任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处逾期未改正处5-20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89、明显的安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的;的;(二)安全设备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劳动防护用品护用品的;的;(五)(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

90、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的第九十七条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责任(衔接性条款,去掉具体罚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隐患排查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91、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立即和限期是自由裁量权。一是根据现实情况确定是否责令立即消除,判断失

92、误导致发生事故应承担责任;二是按合理性原则确定限期)企业拒不执行的(同时三种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承包租赁法律责任(承包租赁法律责任(1 1)发包出租给无安全发包出租给无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生产条件,无资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所得所得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52-5倍罚款倍罚款没所得或不足没所得或不足1010万元,万元,单、并处单、并处10-2010-20万元罚款万元罚款对主管和其它人员对主管和其它人员1-21-2万元罚款万元罚款发生事故与承包、承租

93、方连带赔偿发生事故与承包、承租方连带赔偿 限期改进限期改进并处并处5 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管和其它人员对主管和其它人员1 1万元以下万元以下未签专门安全生产合同未签专门安全生产合同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承包、承租方协调管理未对承包、承租方协调管理租赁承包的法律责任(租赁承包的法律责任(2 2)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进,责令限期改进,可并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和其它人员对主管和其它人员1万元以下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可能危及对方的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的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签定安全

94、生产协议未指定专职人员协调管理未指定专职人员协调管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同区域作业法律责任同区域作业法律责任员工宿三合一不符安全距离员工宿三合一不符安全距离无安全通道、标志无安全通道、标志或锁闭封堵或锁闭封堵限期改进限期改进 可处可处5 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管和其它人员对主管和其它人员 1 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停产整顿逾期未改正停产整顿构成犯罪刑事责任构成犯罪刑事责任136和和139条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员工宿舍安全法律责任员工宿舍安全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私定免、减协议法律责任私定免、减协议法律责任 协议无效,对投资人协议无效,对投资

95、人2-102-10万元罚款万元罚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 从业人员法律责任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违章违纪给予处分违章违纪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77条,妨害公务罪)。注意:一是必须是暴力、威协,其它吵闹、漫骂属治安管理);二是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第一百零六条主要责任人重大事故援救责任第一百零六条主要责任人重大事故援救责任 不立即组织援救,处理期间擅离、逃匿、或隐瞒不立即组织援救,处理期间擅离、

96、逃匿、或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给予降职、撤职;不报、谎报、迟报,给予降职、撤职;并处上年并处上年度度60%-100%60%-100%罚款罚款;逃匿的,逃匿的,1515天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天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第一百零九条发生事故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罚款:一般事故20-5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5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100-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500-1000

9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1000-2000万元以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处罚授权处罚授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安监部门和其它部门按职责安监部门和其它部门按职责关闭处罚关闭处罚安监部门报县以上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安监部门报县以上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拘留处罚拘留处罚公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规定公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规定第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一条条 单位赔偿责任单位赔偿责任 承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逃匿由承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逃匿由法院强制性执行。责任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强制性执行。责任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共附则(共3 3条,增加条

98、,增加1 1条)条)第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二条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划分标

99、准由国务院规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由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由国务院安监和国务院安监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第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四条条 本法自本法自20142014年年1212月月010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温家宝总理曾引用明代政治家张居正的名言:温家宝总理曾引用明代政治家张居正的名言:“天下之事,不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请关注下列问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实施程

100、序与规定实施程序与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与使用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与使用制度危险作业的目录与管理危险作业的目录与管理执法部门分级分类执法计划管理执法部门分级分类执法计划管理修订自由裁量标准修订自由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多数条文不作为前置程序,执法文书式样责令限期改正多数条文不作为前置程序,执法文书式样查封、扣押和强制及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查封、扣押和强制及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措施的执行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径径溪溪(唐罗隐)径溪石险人兢慎,径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终岁不闻倾覆人。确是平流无险处,确是平流无险处,时时闻说有沉沦。时时闻说有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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