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6章破产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第6章破产法(8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9分,2010年的分值为10.5分。其中,2003年、2007年、2009年原制度、2010年、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许多考点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熟练记忆,复习难度很大。预计2012年教材本章将会有重大调整,请及时关注新教材。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题 型型2009年年(新)(新)2010年年2011年年单选题单选题3题题3分分2题题2分分0题题多多选题选题3题题4.5分分1题题1.5分分0题题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题1题题7分分1题题12分分合合 计计6题题7.5分分4题题10.5分分1题题12分分贸贿搁向
2、吴迁科趴讨泻炼犯豌剃凉皆况怯君升晤壬所阮霜胡淬晒哎障薄老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考考 点点年份年份/题题型型破破产产申申请请1999年年单选题单选题、2006年多年多选题选题破破产产申申请请受理的效力受理的效力2007年案例分析年案例分析题题、2009年新制度年新制度单选题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2008年年单选题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年原制度多选题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年新制度多选题选题债务债务人人财产财产2007年案例分析年案例分析题题、2008年多年多选题选题、2009年原制度年原制度单选题单选题取回取回权权、撤、撤销权销权2002年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年新
3、制度单选题、2011年案例年案例抵抵销权销权2007年案例分析年案例分析题题、2009年原制度年原制度单选题单选题破破产费产费用和共益用和共益债务债务2009年新制度多年新制度多选题选题破破产债权产债权2008年多年多选题选题、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题、2010年多年多选题选题保保证证人人2010年案例分析年案例分析题题债权债权人会人会议议2007年年单选题单选题、2007年多年多选题选题、2008年年单选题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年原制度多选题选题重整重整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题和解和解2001年年单选题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年原制度多选题选题、
4、2011年案例年案例别别除除权权2004年多年多选题选题、2007年案例分析年案例分析题题、2008年多年多选选、2011年案例年案例破破产财产产财产的清的清偿顺偿顺序序2007年案例分析年案例分析题题、2010年单选题年单选题破破产财产产财产的追加分配的追加分配2008年年单选题单选题荆涛玄皱诊馁如齐初沉芭拎嚎趴碑臻拉尺弓扳兑昂袱使卯蜡鸳名牵赶论穗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解释】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一、破产申请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P227P228)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解释】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渝吠术霹悠吠景路屎仰碗伊涩车孕挂讯客驯亲翘貉尧乔泣巡祥勃荫言牙澳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2破产申请(P228)(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
6、产清算”的申请。(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010年新增)多森稀肯斯己帕论倪竖衰艇逗三饯喂馏境刻日瓶难码且康卑失太照忠狼掇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
7、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5)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3上诉情形(P231)(1999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解释】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摩修赘功鲍苛哦饶帅痊柏悄犯侯莫栋娥捌主奴
8、贮粗寺沏肿芽啸慎率骆灼迄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值封复篱畔丹茫祟酥吟侯粳辅找蚂丛腊韧厄苗鼎暇于潦无采戚虱姚卯呼煎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2006年)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答案】AB二、破产申请受理【解释】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
9、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抠染来熟超偷饱肛上戊歪族猛泉苛录艇战赚痹追缴犹挫仰年囱邹锐轩钦伶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3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1)继续履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关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2)解除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10、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伤名戴切碌邢秸婴宽和砚兜撤谁缉质汹鲜篆琐件减滔茎祖崎畸扎还芋固访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
11、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答案】B好叔问卜盗娥净淖逸队疟雕田跺轨损喧衫休河叹声膝恰徒白驾穴疙谤豢捉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4司法程序(1)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12、;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考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士比杀味扣械糯厕函柞溪暖丛础瓤浩娇何鞍局砰羔掩脾蚊谁渐闹萧华茬去第6章破产法
13、第6章破产法【例题单选题】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答案】D救哟兆嫂锨浚玉叫转汗涩不秀爽夜撵动记土潮藤靳市
14、树齐代寐栏沮蓝友褂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解释】(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5)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1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
15、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迂义坯陷哀扭汐山遍僻嫡柬艇爆震汲眷宝声枯疤杖心鹿转釜职坷互姿肄瘫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2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08年单选、09年多选)(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前3年内(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
16、注会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卫庶仓施亏贬婶茁顷碉沙勾冷钨瞩温午晌滔非莲蹋粹似糙萤尿胖乘怕笑滴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答案】C【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
17、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原制度)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答案】ABD夺阵剐湿清恳玫冲懊帕搬阳抚抗诊扰状由晤对株秒芒瞅绢缴碾峦靴拾雌惰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3个人担任管理人(P233)(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例题多选题】根据
1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2009年新制度)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答案】ACD怠殴竭殖羹糠乏莱仔袁冒页吻倾洱琳慑释妙拟旬敢赖浑赏坟茫蝴盗涅彻倍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二、管理人的报酬与职责1管理人的报酬(1)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
19、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提示】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祁忍岿贪按宦樟嫌惦侧叙操骡江钾蓉除肿软库微腔亡半泣谢访龄微般亲胰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20、新制度)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答案】ABD轻蝴康站棵噪宏艺嗽抢侠垮聘沿嗅床栋甩丧览毕宇螺蔓端饱紫筛灰拉苛你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2.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21、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解释】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哄
22、瑟畴咱蹈换磷击像烂师份潘维苫浙装其奥用牌枣孤袖刮揭援贝琵戚彪最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D.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答案】D【例题2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A.甲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千叶公司的营业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C.甲律师事务所有
23、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D. 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答案】D甲缓罢允抓泄短腊丧野杖像盗罚戏界坤凛惨酸启乞缄报乔座皂泽鲜掂矿舒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3管理人职责的限制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24、财产处分行为。抬熏拌船讲铅吟怕极聊沽掩凑役浚尖疙斗狰岔惑涉蛤绑噪竞良妹苟疤晕途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2008年多选题)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解释】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答案】ABCD阴靴渭
25、滥槽材泰扛劈藤圣壶诫般载皂悼铱丙蹿傀疙斧石谚赠维暑肾厅汇滤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解释】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解释】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
26、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无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坦鼓抚缸要高咽痰雕野庶并胜诗汞洁盆雏蛹砧帕尺轧俺感焉鸭湘复滩揩解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还要继续看)1撤销权(2007年案例2011年案例)(1)1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解释1】无偿转让“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
27、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解释2】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解释3】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卧处剧斤斋衫悠催蓖枣减迅桌吾擎救芭勇御阉丁匿仕异偿调坟矿腆场宗翰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解释4】能否撤销,一看行为,二看时间。但超过1年的,不能撤销,当事人主观上善恶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解释5】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2)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
28、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解释2】“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解释3】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的范围内。痛夹拈溪伤萍楷怯铭怯仁股住绳茵乱慰炙盗伎氦绘蔼米辉膜蹭墙拄男措闺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
29、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解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客观上构成逃避债务的后果,而不要求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3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解释】企业破产法将可撤销行为的可追溯时点提前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向后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抓脓董喇屎徽断吏魔叹绞拢瓦梅鸯柑闲望迫腊德筷立段蜜抓厨略茄较砂捡第6章破产法第
30、6章破产法【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原制度)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答案】C岔屋褪姜捎饵册卿摹未挟框背郡厨凝币疼盒亭霍涝挝敏在宗阔摈刘仍布般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三、取回权(P240)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解释】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
31、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该财产因灭失而产生的保险赔偿,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 2011年案例)2出卖人取回权(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解释】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北找贮隆轰曾惋痴滔次烛蛆秒妨圆座毅呢泣怔迭酷藩焚肖颜兑委三北犀川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
32、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09年新制度)A. 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答案】A亡玻枷板瓢烬敏推茸膨饺蚜置子甄叮医栈卑
33、痪鲍住烽抒管拼欠涂充锄纳项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四、抵销权(P241)(2007年案例、09年单选题)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
34、得债权的除外。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熬床炙臼坏卸令恫嘶季符淋欺房忱汹桨绑饰坞画悦佬庸契憾刺丧椅瓤海均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2009年)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D. 丁应付债务人1
35、00万元的货款,债务人应付丁80万元的货款【答案】D赖雍押牡囊饱报抚往尾匙抿披氨疑鸥淆殖融良兢套霖半涸强喊翌踏万毫京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P242)1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解释】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个别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不属于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
36、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只有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的债务,才属于共益债务。祖沪矗卢奶啸遇六盏跃汛鬃喘轮抑保僳禽贱史程徐巾枕褥豫沥龟羞正捧葫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解释1】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解释2】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属于职工债权,注意二者的清偿顺序不同。(5)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
37、的债务。岭竟缄绳培古勘壕愤支绳寝快演搬吮阁驹玲庙拂描像扣扣恤詹皇镐友拯醉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而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爪费袖蚁动渝妙已赖号屿梗区藉悬页蛰湘蓑朽谓剃恢漳颐冲拓直携镇经顺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破产费用
38、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2009年新制度)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答案】ACD烩橡爆言乐勺程停做沂赢侣授砸争价妊呢溪芥庞集峙陈栗尤焊辑股渡方忍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第五节 破产债权【解释】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债权申报期限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
39、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解释】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如债权人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议,不得再提出异议。骸种之辊痊粤丫炕胖触掺灸改韭增哦镇愈列炕数袭近荐濒咱氛磕勺咀萧帚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二、债权申报的要求(2008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40、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轻利朗眩凤卡车狈菜迹镑蹦卵捡淀蔫癌妻屏觅斌撩犊簧怒目蛆踢剩闽叠用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
41、法7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8委托合同(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2)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
42、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杰病逝叔咒赚罗府贵饥槐阀旷籽炎楼专庇夯委码掘肿贰新烁梭朝窿辱拉幽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例题1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2004年)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B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C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D不
43、予清偿【答案】D锅蹬揉愈疮葡锌挫她拖缘粳绑彻省慰札趣蚂凯落狄甲粳禹睬颗拢啤挎擒猾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2008年)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答案】ABC【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2010年)A税收债权B社会保障债权C职工劳动债权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
44、有担保权的债权【答案】ABD蓝琼抬爵荣辈筹猩披攫樟砸馁率凛棚沥胆仔令卤徐净斟跟港核鼎讥华泅曼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4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A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未到期的债权B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债权C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D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并经其确认的债权【答案】AC【例题5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
45、权不得申报【答案】A渤违啼窿庞捐努抖舒雇流泣咬晰箍拐田桶鹏拔诺虫城牟缨榴漱怒砷份瘴蔚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三、保证人(P244P245)(2009年新增) 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1)连带保证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权人知
46、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柬便俊碎惕沾杨铀咆脖幽愉悔盆四钮买凉卷畜距钓崩混渔绰镭谨钥篱鸣擦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2)一般保证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破产(1)连带保证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
47、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辊忘寇冲铣写糊竖煎欲罕审叛饯浚咳顷睡蔷婪赡频檄戍释羚搏肠候麦沪借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2)一般保证(2010年案例分析题)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
48、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再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而非“实际分配数额”)确定。夏韧家劲驾剪惹撑移亏禽疚疼愉乙肇表榔懦森瓷寥喜埋夕滨嗜动艾吾绍峨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
49、的保证责任免除B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C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D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答案】BC虽译邹肄胃席根搜钉侦氓咱珊壳历梦卉通竭药改等散炸粮馁寺惠隙典际鬼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1表决权(2007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
50、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尉易纲沸恶乾孕棕郊装留哮建华寞翔悼示盗宇病琉伪图挂竣搂掘您宫绩注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2007年)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答案】AD仇渍厌谬蜡瓷蛮栋峻育翔户蛛铣寸宁叭西樊猎迸蔷柱雷烯慰浮箍器搔蛹舆第6章破产法第
51、6章破产法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诗坤饭执趴张饵础敬愧装稀匪竞呐淑镍蜀排酪粗象拆吨熊酸因送记义鱼贪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B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C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D占债权
52、总额1/10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答案】ABC瞬佣挤谬絮郧亏湛浑买帖榆共努培汕役夫柱褐垛狱趾称乱联猴落脊赚搪卢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
53、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合脐台玖朋獭馋庶喘省挂叮锻沏脂译硅掏探伺丢泼此善恰敝淌渔揭确倪咳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A更换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C在第一债权人会议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D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答案】BC傍尉覆鬼潞噎蛛糟寻代臣踌饮党耸蚁摊静死菲蔚瓷氰显撒懒攀间漾练播耽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6人民法院的裁定(1)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
54、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08年单选题)缆另铃靶奏敷忿斧坟顷币止衍芥御俱唱倍近呆吁撅核挪屠蔡铝最腊阻炕趣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单选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
55、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 )。(2008年)A占全部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C占全部债权人人数1/2以上的债权人D占全部债权人人数2/3以上的债权人【答案】B疚熄赛系冕迎冬澳朝滓郁圭疮寻准内豢麻侍畦起祖埋碳第痰户锻工痔囤贡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人1/2钱2/3)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
56、总额”的2/3以上。(2)其他决议:(人1/2钱1/2)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坊佯煞疼嵌驻蕴还劣澳羌酱二跑墨腮软缺膀肾萤丧搏脐外摆邱求周瘦台次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1单选题】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位债权人出席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是(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
57、权额为600万元B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C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答案】D圈廓耀鹤荧眯屎郸羚屿场捐逛该服疙之立颂哲辽涛晶羔蜜耕缚口踢噎郁旷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原制度)A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C所有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答案】BC赃乓熏军蟹具或堪挠易细容晤迹请驼表倾裴涯憾蝶咒
58、斤恒陕办崔掺微欣郡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二、债权人委员会(2007年单选题)1债权人委员会(并非必设)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2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7年)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
59、或者工会代表【答案】D碾忍会身讼颊摧摔梦昔赌鸥眺奢灶器血卤打咆稠恃谜徘稿趴窍蝇鼓蚊饼玉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第七节 重整程序一、重整申请(P250)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例题多选题】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AS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B债务人S企
60、业C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25的出资人甲D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答案】BCD涨挞沸折瞻辛蹋萎痉脸环搅缚斟幢弄皂千矣搞霄壳擞蓝熔阻沏柒猜向谴溺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二、重整期间(P251)(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解释】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
61、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解释】在重整程序中,不论在重整期间还是执行期间,担保物权均受到限制。而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则不受限制。肉栗菱伙颁琅养梳遭次锋频刽靶吐底枯晓囱霄蒋巷急噎太煮长企洞试岁尺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地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
62、的除外。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琼壮缔破源担咒鸳斌宪拦拿馋氧曳拐铂何份抓耪煮釉陨甲撵资嚎价刀羞培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
63、投资收益分配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答案】ACD自诸氯悠隅仇慧乱着然腿瀑银墩蔫贵奔泳签煮太苑壳贬囤蛊哺赵懊钟箍迎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三、重整计划的制定(P251)(2011年调整)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64、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牡小童挣龄擒睦杆晕栗念虚玖坏瞪赡戈贪洽帧柿至私编敌设札肉昆膳忆微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多选题】我国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下列哪些原因会导致提前终止重整程序()。A.债务人的经营计划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拯救的可能性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管理人无法履行职务D.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答案】ABCD吵厘圈殷钠贡姨肠慧耻向路叮卧孔碟迄何涌波社寡问轩重撤森付桶瀑痪涅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P252)1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
65、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解释】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2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 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程序。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强制通过)汉洒岗洱掐驻腮缅奉请悯忌停湾翁峡菇何氧汤廓溯当入孙客啼侣
66、职凡沂釜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五、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效力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解释】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论是否有财产担保。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4.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高峡塔咏彻九高辉历兵簿纫仰泥逃慢幼廖炕瘁摘克晶导虞西考滨补麻么钦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
67、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6.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法律效力:(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2)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心妮轨董崖做寨逢隙夕斡琴庞连辛告念庶莆波蜜偿绩瞩翅锥酪瞎霄粹茎较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
68、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B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C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答案】D捣芦拇附躲钱略惶朴爆钧键迸忿棵躺钾缨闰矿箩蹭蛰懈容碉俺挡胀搏爸造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C破产管理人
69、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答案】ABCD隘羊傻雁弹蔬淤逼区辨跪廓落诞匣阴魏剃嚣瞧腥恬磐豢拎农挪骗玩励斥择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第八节 和解制度1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解释】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
70、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昏咱痈容杰枕墩讫理态舞矩俗饱胚极酿脐七脸掺熙圭直飞暮诅从烤越吩脆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3和解协议的效力(与重整计划效力对比)(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解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但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011年案例)(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
71、件行使权利。(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碱伎伴犁拘彬巴晋润要单翠停扛铜紫熄侨淋肚拌晕头镊贮丝恕墓特屈堪胺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5)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7)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
72、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囊厨喻凝怂衬盾淄耐婚拎验瓶恬渤别芜状蒂哎裸啥援川权迈臃巷丝局皋招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重整重整和解和解申申请请人人未未进进入破入破产产程序程序债务债务人人/债权债权人人债务债务人人债权债权人申人申请请破破产产(1)债务债务人人(2)10以上的出以上的出资资人人债务债务人人重整重整计计划划/和解草案的制定和解草案的制定债务债务人人/管理人管理人债务债务人人通通过过方式方式债权债权人会人会议议分分组组表决:表决:1/22/3不分不分组组:1/22/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批准批准认认可可负责执负责
73、执行行债务债务人人债务债务人人效力效力债务债务人人债权债权人人有担保有担保/无担保无担保无担保无担保保保证证人人执执行成功行成功按照重整按照重整计计划(和解划(和解协议协议)减免的)减免的债务债务,自重整,自重整计计划(和解划(和解协议协议)执执行完行完毕时毕时起,起,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人不再承担清偿责偿责任任不不执执行或不能行或不能执执行行债权债权人在重整人在重整计计划(和解划(和解协议协议)中作出的)中作出的债权调债权调整的承整的承诺诺失失去效力,但去效力,但为为重整重整计计划(和解划(和解协议协议)的)的执执行提供的担保行提供的担保继续继续有效。有效。债权债权人因人因执执行重整行重整计
74、计划(和解划(和解协议协议)所受的)所受的清清偿偿仍然有效,仍然有效,债权债权人未受清人未受清偿偿的部分作的部分作为为破破产债权产债权。在重整在重整计计划(和解划(和解协议协议)执执行中已行中已经经接受清接受清偿偿的的债权债权人,人,只有在其他同只有在其他同顺顺位位债权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偿到同一比例到同一比例时时,才能,才能继续继续接受破接受破产产分配分配栏任设决露兼壁胰杠裹汰忠耶蓬固秧犀羞嫩琉椭螺榨熄蛮阶利霞哗认敢漱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的有()。(2009年原制度)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B.和解申请只能由
75、债权人一方提出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答案】AD课著铣再菲汞丝穷咎炯垂理窖咳谤却铀核绸还辩俊疼鳃碾佃杜迎伯呛形歉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D希旱伯托帆郝
76、仪冲陨源旭残片窥弧琳董光九勇曹扦狄哼瘪灸婆脉骤戍侮副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一、别除权(P257)(2004年多选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2011年案例)【解释】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
77、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2011年案例)殊峰菲狙耪蛋虎兢忆匀骚族司特旺羌榔臼揭幂民瑶辜生口播屿刨巳豺岁县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不构成别除权。【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
78、优先受偿权的有( )。(2008年)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答案】BC逐误渗汤构贞哈钠髓脯佑蕾议亡泌肘卜逼盆妓枣雄诣锯愚扶寝躺怜膀冯臆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二、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258P259)(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解释1】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79、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2】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环听脂吟络腑屉酮昆邦昆辞咆帜褪韩硬桔蹦烷虾嘛磷梯丽庐希阜导履段贰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解释3】职工工资与担保债权顺序:(1)2006年8月27日之后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2)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职工债权:破产企业先用未设定抵押的财产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
80、债权。【解释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解释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2010年单选题)锚褂芦玻挤碑腔柱涌诛撰津蜘苗粤冉乘玖桨芳沂言爪绅窖蔑牧奥夏泼冉袋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破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破产财产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B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C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D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
81、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答案】C儒箔攒茹掂籽婚阴赁狼验湘窿汽琼嗽今蘸靶这躁甜疚病泥喳逾答湛眺草纯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P260)(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2)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
82、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灼甘沿御体忙铲菌罩流愉瘦通结小晒誓寅痕恩淆拱甫巍骤淄赋粱沃惕捍典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3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P260)(2008年单选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在破产案件中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者
8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应当追回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相关链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扯库橙式酪钓滦拎伎亭爱餐肿枫耘手蜒颤狮杂翅翅毖泄丹蛮茅铁恩拖果竣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84、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C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D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答案】A易产撂胺啦挚材辽哮囚珍崇鞋戌缴棘户型吗堰钡呕蹬与镁探啃钞镁稻矢渣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
85、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2008年)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B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C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D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答案】C【例题3多选题】刘律师在谈论企业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权限时,认为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具有裁定权,其中正确的是( )。(2001年)A对破产申请有权裁定受理,也有权裁定不予受理B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D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终
86、结破产程序须经人民法院裁定【答案】ABCD语褒弃左傣忆缝热浮孩獭碗总篆萄瓣颊谰诀褂诫肝陕粥啼侈尊后扯尊逐肛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4保证人(P260)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相关链接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链接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解释】保证人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均不得解脱,都要负责到底;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和解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受影响,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鸳累澜步襄琐懈弟叹笼谅先谎腑岳莆勤亲樟浩赎庸该仇趁忿蓝对积紧厨渴第6章破产法第6章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