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策培训第一部分 清算所得的处理•一、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二、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后,打印《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并返还纳税人一份企业备案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
•四、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五、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一)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二)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盘点表; (四)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五)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六)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八)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附报资料之一 第二部分 跨地区建筑企业政策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国税函[2010]156号)•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执行中需注意的问题•1、总机构直管项目部的管理权限问题、总机构直管项目部的管理权限问题•对于在我市从事建筑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以下简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的管理权限问题,经与市国税局沟通形成以下一致意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二)款“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的规定,对总机构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对总机构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建筑企业总机构办理退税金额大于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额是否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税•(1)如果既有分支机构,又有总机构直管项目部的,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税•(2)如果只有总机构直管项目部的•3、对外省市超越总局规定,按自行制定的文件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回京后抵扣问题•对于超过总局规定的预分比例多缴的税款不予承认,同时纠正其错误申报•4、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前设立的项目部在2010年取得2010年前、后的工程款如何处理•工程款(劳务收入)确认收入时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中规定的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生效期前取得的劳务收入应由总机构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生效期后取得的劳务收入按文件执行。
第三部分财产转让所得及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2000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2003年: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总局六号令)•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45号)•2004年: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2007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另有哪些规定•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需满足必要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发布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2000年以前:•2000年: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发【2000】118号)•2007年: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2008年以后: •注意新老资产(财产)损失的管理规定第四部分 其他规定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入相关年度收入 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正确理解、把握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除上述以外的事项,应以能够证明其经济事项真实发生的凭据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法院判决书、合同、协议、签收单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售后回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三、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关联关系•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法及条例的基本规定:•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金融企业 1:5•非金融企业 1:2•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之比•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四、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四、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扣除凭据问题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五、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五、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六、关于六、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申报有关问题(国税函[2010]249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20102010年第年第2929号号 公告)公告)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代扣手续费返还的处理代扣手续费返还的处理•19951995年:《年:《1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的通知》•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务人支付手续费 •2001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5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2005]365号号 ))•““三代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用于““三代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企业支付各项补助、补贴的处理欢迎指正!2011年1月 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