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学致用诚挚至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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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学治学 致用致用 诚挚诚挚 至善至善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法一系 崔素琴(副教授) CriminialCriminial Law Law 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用课件 刑法 选用刑法原理与实务 (杨寿兴主编)第一部分:刑法总论第二部分:刑法分论第三部分:期末总复习第一部分:刑法总论第1章 刑法概述第2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3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4章 犯罪概念第5章 犯罪构成第6章 犯罪客体第7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8章 犯罪主体第9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10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第11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第12章 共同犯罪第13章 一罪与数罪第14章 刑事责任第15章 刑罚概述第16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1

2、7章 量刑第18章 数罪并罚第19章 缓刑第20章 减刑和假释 第21章 时效和赦免 第二部分:刑法分论第22章 刑法分则概述第23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24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5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26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7章 侵犯财产罪 第28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9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0章 贪污贿赂罪第31章 渎职罪第32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部分:期末总复习一、复习内容、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复习内容、要求及注意事项 1、基本概念; 2、基本原理 3、立法规定; 4、案例分析; 5、综合问题的分析与判断二、考试题型、要求及注意事项二、考试题型、要求及注意

3、事项 (一)填空题 (二)判断题 (三)单选题 (四)多选题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三、具体问题答疑(略)三、具体问题答疑(略) 总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述(学时) 一一 教学目的及要求教学目的及要求 掌握本章的基本概念 二二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难点 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 三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和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目录总目录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界定 (1)广义刑法 (2)狭义刑法 专指刑法典。 2、刑法与刑法学的关系 3、刑法的研究对象总目录章目录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二、

4、刑法的性质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 2、刑法的法律性质 (1)从内容上讲,具有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2)从强制力讲,最为严厉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3、有保障法属性三、刑法的创制与完善(略)三、刑法的创制与完善(略)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依据和任务一、刑法的制定依据一、刑法的制定依据(一) 法律依据-宪法;(二) 实践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 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依据和任务二、刑法的任务(第二、刑法的任务(第2 2条)条) 1、保

5、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一、刑法的体系 1、刑法的体系的概念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注意:“但书”的作用。 2、我国刑法的体系安排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二、刑法解释二、刑法解释 1、刑法解释的含义 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2、刑法的解释按不同标准的分类 (1)依效力的不同,分为: 立法解释、 私法解释 学理解释 (2)依方法

6、的不同,分为: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总目录章目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时) 一一 教学目的及要求教学目的及要求 掌握并能应用三大原则 二二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难点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概念。 三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用原则总目录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制约和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刑事法制基本性质和精神的准则。 立法: 全局性、根本性 司法:

7、 制约性、指导性 法制: 平等、 公正 总目录章目录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第3 3条: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得定罪处刑。(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第4 4条: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第5 5条: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具体讲:罪的

8、法定:是否是罪 基本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二、立法体现二、立法体现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条的难度、易错点分析: -要特别注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要求我们了解某一行为是否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例例 甲、乙二人某日中午公开在公园里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认定?(D) A 聚众淫乱罪 B 组织淫秽表演罪

9、 C 寻衅滋事罪 D 无罪(对)由此,派生出以下原则: 禁止类推原则;排斥习惯法原则;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原则;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三、这一原则的落实三、这一原则的落实 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须注意立法、司法环节。 1、完善立法: (1)判例为法律渊源; (2)司法解释,使法定刑幅度减小; (3)修正刑法典内容; 2、严格执法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法律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一切犯罪,不论犯罪人的性别、民族、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财产数额、职业状况、政治面

10、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依法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理解:1、适用上的平等 2、定罪平等 3、量刑平等 4、执行刑罚的平等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二、立法体现二、立法体现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落实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落实 注意: 1、误区: 追求立法的平等、绝对平等; 2、立足点:适用范围上一律平等; 3、司法实务:强化执法队伍,真正做到一律平等总目录章目录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首先应当与

11、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行,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同时,刑罚的轻重,还必须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掌握这一原则,关键要注意刑罚除了要与罪行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总目录章目录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 立法:罪的明确确定; 刑的幅度减小; 司法解释跟得上; 司法:注意发挥判例的作用 注意不同地方、不同级别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不一。总目录章目录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断分

12、析:判断分析: 甲间接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乙交通肇事致20人死亡,但判处的刑罚应当重于乙。这主要体现了(C) A、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总目录章目录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学时)一教学要求 掌握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二教学重点、难点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时间效力的立法规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述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总目录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述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二、适用范围 人、地、时间总目

13、录章目录 第一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述三、确立刑法效力范围的原则三、确立刑法效力范围的原则 1、确立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 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属人原则(国籍原则); 保护原则(安全原则);普遍原则(世界性原则) 2、确立时间效力的原则: 3、我国刑法确立刑法效力范围的原则: (1)我国刑法确立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各项原则。 (2)确立时间效力范围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6 6条、条、1111条、条、9090条)条) 第第6 6条: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14、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注意以下三点:注意以下三点:1、我国领域范围的理解(1)领陆;领水(内水、领海、领海以下的地层);领空(领陆、领水的上空);(2)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拟制领土部分);(3)我国驻外使、领馆;2、犯罪包括: 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3、法律的特别规定,指指4 4种具体情形。种具体情形。 (1)见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

15、和国领域内的行为,不适用我国刑法。 (2)见刑法典第90条的规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的不适用。 (3)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4)在有特别法依据时,刑法不适用。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7 7、1010条)条)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反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反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注意:1、一般公民域外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域外犯罪 3、军人域外犯罪 4、

16、新旧刑法规定比较:(1)主体范围的确定 (2)案件范围的确定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8 8、1010条)条) 1、犯罪的范围界定; 2、刑罚的要求; 3、被驻在国的法律规定为犯罪,应受处罚; 4、人的要求; 5、地域的要求。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9 9条)条) 1、犯罪的界定-国际犯罪(包括毒品罪行、海盗罪、恐怖主义罪行、战争罪行、酷刑罪、灭绝钟族罪等) 2、处理方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 3、作用:对属地、属人、保护原则起补充作用。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1、生效

17、时间 2、失效时间 3、溯及力二、确定溯及力的原则 1、从新原则 2、从旧原则 3、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三、我国确定溯及力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四、立法表现(四、立法表现(1212条)条) 1、行为范围-尚未审理或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 2、应当追诉“(1)在追诉时效内的;(87条) (2)公、检、法立案,逃避侦查、审判的; (3)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 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3、 处罚较轻-(1)指法定刑的比较(2)法定刑较轻指法定最高刑较轻(3)法定最高刑相同时,指法定最低刑较轻(4)有多个法定刑时,比较与行为相对应的法

18、定刑 4、从旧兼从轻的理解 (1)适用旧法(从旧) (2)适用新法(从轻)总目录章目录 第四章犯罪概念(学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的概念二教学重点 犯罪的基本特征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总目录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一、外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一、外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中三种类型的犯罪概念 1、犯罪的形式概念 2、犯罪的实质概念 3、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一、概念一、概念二、犯罪的基本特征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19、、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三、三、 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的意义 1、定性要求 2、定量要求总目录章目录第五章犯罪构成(课时) 一一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二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 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三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总目录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二、特征二、特征 1、法定性 2、法律标

20、准性 3、整合性总目录章目录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三、共同要件三、共同要件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的意义。 五、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比较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的标准,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3、简

21、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4、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5、一般的犯罪构成和具体的犯罪构成;总目录章目录 第六章 犯罪客体(学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犯罪客体的内容二教学重点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互相联系和区别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总目录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二、犯罪客体包含的内容 犯罪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接客体。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认清犯罪

22、性质,科学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适当决定刑罚。刑罚。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二、同类客体 三、直接接客体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概念 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区别(1)对确定犯罪性质所起的作用不同(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3)受犯罪行为侵害(影响)的程度不同(4)在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总目录章目录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学时) 一一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

23、要求 掌握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危害行为的种类、不作为的条件 二二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 危害行为的种类、不作为的条件 三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慨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总目录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慨述一、客观方面概念一、客观方面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如: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实施何种行为,造成何种结果等.二、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的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的关系三、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三、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时间 地点 方法 行为 结果四、特点四、特点 1、客观性 2、法定

24、性 3、复杂性五、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五、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性为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性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的二个特征: 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危害行为二、表现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大类。 作为:行为人积极实施刑法所禁止实施的危 害性为。 不作为: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因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不作为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的

25、行为的特定义务。 2、行为人必须有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由于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了严重后果。 注意三点: (1)作为不意味着是故意犯罪、不作为不意味着是过失犯罪(2)作为不意味着危害大、不作为不意味着危害小(3)不作为不是指行为人身体上没有任何举动。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含义 广义:危害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引起的对一切社会关系损害的事实。 狭义: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结果。它通常是指对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状态。具有客观性、法定性特征。二、意义1、影响罪的成立。如,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出现。2、影响罪的既遂的成立。如,结果犯、危险犯等。3、影

26、响刑罚的轻重。如,结果加重犯。4、影响罪的性质。即以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总目录章目录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二、特征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总目录章目录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表现具体表现: :(1)一因多果(2)多因一果(3)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4)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5)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6)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总目录章目录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7)因果中断。如:甲殴打乙,致乙受伤,乙被送医

27、院的途中遭遇车祸而死。(8)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如:甲患绝症即将死亡,但甲在死亡前被乙害。(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仅仅利用某种风险导致结果发生的,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10)不作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总目录章目录 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一、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41条:非法狩猎罪三、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总目录章目录 第八章 犯罪主体(学时)

28、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内容二教学重点 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规定及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总目录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二、类型二、类型 1 1、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 2、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三、共同要件三、共同要件 1 1、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应

29、具备的三个条件、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 1)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 (2 2)达到法定刑事责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年龄 (3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总目录章目录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2、单位犯罪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2)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3)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n1、含义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n2、我国刑法对刑

30、事责任年龄的三分法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注意:第一、8种行为9种情况 第二、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四、绑架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时期。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原则 第17条第3款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排除死刑原则 第49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注意三点: 第一、刑事责任年龄安定计算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年龄界限,如:差几天

31、满14周岁 第三、跨责任年龄阶段犯罪的认定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二、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二、又聋又哑的人 第三、盲人 第四、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 我国实行的是双重标准:医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1)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一、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第

32、二、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18条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4、生理功能丧失 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生理醉酒 18条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特殊主体 1、前提:设定单个人实施犯罪的基础上,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求。 2、表现:(1)年龄上的要求(2)职务、业务身份(3)国籍要求(4)身体健康状况(5)性别要求(6)特殊的法律地位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单位

33、犯罪主体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1、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主体 (1)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注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包含四种情形:第一、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三、中外合资、合作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五、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2、主观方面 多数情况下是故意,少数情况下是过失。(1)体现的是单位意志(非个人意志) 如: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2)为的是单

34、位利益(非个人利益)如: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3、客观方面 由单位成员实施的危害行为 (1)以单位名义(2)由单位成员实施 注意: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是单位犯罪。(3)危害行为4、法定性 见30条规定,即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形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三、单位犯罪的处

35、罚原则一般采取双罚制-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 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 指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二、犯罪主观方面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部分内容构成;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犯罪主观方面是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联系; -缺乏意识因素和意念因素的,属于意外事件。总目录章目录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学时)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内容二教学重点 犯罪故意与

36、犯罪过失、各类认识错误及处理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动机 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总目录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 指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二、犯罪主观方面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部分内容构成;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在我国刑法中表现为希望、放任、疏忽、轻信两种形式;-犯罪主观方面是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联系;-缺乏意识因素和意念因素的,属于意外事件。

37、总目录章目录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主观罪过犯罪故意(积极的侵害) 犯罪过失(消极的不保护)2、犯罪目的3、犯罪动机 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犯罪主观方面总是表现在客观方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中。 注意、明确以下问题 1、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继基础。 2、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是对立的同统一。 3、罪过在具体犯罪构成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四、意义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依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8、理解:1、“明知” 2、“会发生” 3、希望或者放任二、种类 1、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犯罪故意三、区别 1、明知的程度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特定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不同。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重要区别 -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不同。 -在意志因素方面,希望和放任这两种意志状态是不同的。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犯罪过失一、 犯罪过失的概念 依据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 犯罪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一种心

39、理态度。 注意:1、应当预见:含:有义务预见 有能力预见 2、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因过于自信-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发生了危害结果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犯罪过失二、类型 1、疏忽大意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三、区别 1、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区别 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不可抗力: 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条件,行为人的智慧和力量等无法抗拒、无法阻止自己行为所引起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形。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已预见可能相信能避免

40、以致发生结果 明知可能放任总目录章目录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一、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行为人主观上的表现。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以及有关的事实情况,在认识、理解或者判断上发生了错误。这种错误认识关系到行为人的定罪和刑事责任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41、 1、行为性质错误 非法-合法 如:假想的避险、假想的防卫等。 例如:(1)黑影案件。(2)面粉案件处理。 第一、这种情况不构成故意犯罪。 第二、有过失的,构成过失犯罪。 第三、无过失,则为意外事件。 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2、行为手段错误行为手段错误:即对于所使用的手段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有错误认识。(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却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后果。 如:将毒酒当药酒给他人饮用(2)使用自认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实际却因为错误认识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 如;使用已经失效的农药杀人 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3)使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

42、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 如:利用迷信、愚昧的方式杀人 如:做个布人,写上自己仇人的名字,照着五脏六腑扎 3、对象错误 总目录章目录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1)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误认为已经发生(2)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误认为没有发生(3)危害结果不是自己行为所致,误认为是自己行为所致 如:甲抢劫乙包(包里有戒指、手表等),乙倒地,被车压死。(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后果是乙行为造成,行为人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 总目录章目录第十章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学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特别权及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的立法内容二教学重点 正当防卫、防卫特别权及紧急避险、避险过当

43、的条件、法律责任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总目录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念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要件,具备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该行为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特征 1、是对国家、社会、公民有益的行为 2、这类行为是法律提倡并允许的行为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意义 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 难点: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 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44、,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注意: 1、目的:保护合法权益 2、性质:正当、合法行为 3、途径: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行为表现的。 4、防卫人没有限制,如:三陪女 5、防卫手段没有限制,如:用枪打侵害人致其死亡或伤害。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

45、卫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是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统一。概括有方面:、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 、防卫对象、防卫限度、防卫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对正当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不法侵害,包括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受不得已条件的限制。但是,对于不满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的侵害除外。()不法侵害须是暴力性的,破坏性的、有防卫紧迫感的。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防卫时间条件(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是在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阶段进行的。()已经开始,即已着手实行侵害行为或已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尚未结束,即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

46、)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是真实的、现实的。()主观上发生错误判断时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对于想象和推测出来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是假想的防卫。()假想的防卫 包括:过早的防卫(事前的防卫) 过后的防卫(事后的防卫)。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假想的防卫,其成立条件是:第一、主观上有防卫意图第二、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第三、行为人产生错误的防卫认识。处理: 依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有过失的,负过失犯罪的责任。 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处理。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正当防卫、防卫意图条件 -必须是为了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时才可。()互殴行为均非正当防卫行为

47、。()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防卫对象条件-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加害行为妨害了第三人的,应负法律责任。()对共同犯罪人的共犯人,可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人可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对不法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实质的限制。、防卫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3、处理: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确定是应当减轻还是免除处罚,要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防卫目的/ 过当程度/ 罪过形式/ 权益

48、性质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正当防卫四、无过当防卫权 第条第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1、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依据 2、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条件 3、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后果 4、无过当防卫权、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

49、款中关于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含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紧急避险 注意: 1、目的 2、性质3、危险是一种急迫突发的状况。 包括人的侵害、也包括其他危险。4、对避险的人有要求,注意特定的要求。 第21条第三款:第一款中关于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5、受不得已的限制。总目录 章目录 第三节 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有危险的存在。(1)地震、风暴等自然界的危险(2)动物的侵袭(3)人的侵害(4)

50、生理的原因(5)疾病的原因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紧急避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指:(1)危险已迫在眉睫 (2)将立即造成损害 (3)正在造成损害,尚未结束。 注意: 危险处于潜在状态时,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危险已经结束,不能成立紧急避险。3、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指个人、单位、国家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紧急避险 4、主观条件-正当意图 即: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限制条件-不得已 7、主体条件-当面临个人危险时,避险人不能是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三、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 1、避险过当指避险行为

51、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是行为。 2、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目录章目录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学时)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犯罪停止形态的立法、理论内容二教学重点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完成形态 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总目录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含义 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二、种类 1、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注意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

52、态。 (2)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总目录章目录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犯罪完成形态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

53、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判定标准,通说主张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二、犯罪既遂的形态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规定的既遂形态有四种: 1、结果犯 2、危险犯 3、行为犯 4、举动犯。 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犯罪完成形态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该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所规定的刑罚规格量刑。 注意: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基本构成设置的,对既遂犯 刑法没有专门规定特殊的处罚原则。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见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

54、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区别: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犯2、犯罪预备的特征:(1)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 第一、 犯意表示一般具有公开性,并能运用语言文字表达;犯罪预备多为秘密进行或在有限范围内公开,既可以用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实施。 第二、犯意表示只能表现行为人的犯罪意识,不可能为犯罪创造条件;犯罪预备既可以表现行为人的犯罪意识,又能为犯罪创造条件。 第三、犯意表示仅仅是行为人犯罪思想的流露,尚不属于犯罪

55、行为,犯罪预备则超出了思想流露的范畴,并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2)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注意: 其一、犯罪预备必须在为犯罪制造条件的阶段停顿下来,没有通过着手实行犯罪而过渡到犯罪的实行阶段。 其二、这种停顿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其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终了,不影响犯罪预备的成立。3、犯罪预备的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 (2)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4、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56、是: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犯罪未遂(第23条)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未遂的概念 (2)犯罪未遂的特征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注意:其一、依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罪状进行分析。 其二、依实行行为的不同类型来分析犯罪实行的着手。依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可以分为单一的、选择的、并列的、和双重的实行行为。 其中,单一的实行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内容,便可认定着

57、手。 选择的的实行行为,如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其中之一的,便认为该罪已经着手。 并列的的实行行为,如第279条规定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才能认定着手实行该罪。 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二、犯罪未得逞 其一、不能一概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认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 其二、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 其四、隔地犯的犯罪着手的认定。 隔地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结果,有时间和场合的分离,如邮寄

58、炸弹杀人的行为。一般认为,对此应以行为地行为为标准来认定犯罪的着手。 第二、犯罪未得逞 在认定犯罪未得逞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其一、不能一概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作为认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 其二、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2、犯罪未遂的分类(1)依犯罪行为实行的程度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依行为人实施犯罪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阐述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

59、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中止的特征 第一、时空性。第二、自动性。第三、有效性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 注意: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 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含义以及认定为犯罪中止的理由。2、犯罪中止的类

60、型 (1)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2)根据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可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3、处罚原则 阐述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总目录章目录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学时) 一一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共同犯罪的立法、理论内容 二二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 同犯罪人的 种类及刑事责任 三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总目录

61、第十二章共同犯罪法条提示 本章法条有:第25、26、27、28、29条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总目录章目录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法条提示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62、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 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总目录章目录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有意思联络-有认识、有表示 (2)彼此性-各方都知道他方与自己有故意的意思 (3)一致性-内容一致、范围一致 (4)故意性总目

63、录章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n3 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n 要求:相互联系,彼此配合。要求:相互联系,彼此配合。n 特点:关联性、配合性。特点:关联性、配合性。n 注意:注意: n (1 1)在行为的表现方式上没有限定。)在行为的表现方式上没有限定。n (2 2)在行为所处的阶段上没有限定)在行为所处的阶段上没有限定 4 4、客体要件、客体要件-必须是指向同一直接客体必须是指向同一直接客体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n1、以能否依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n必要共同犯罪包括

64、聚众性共同犯罪和集团性共同犯罪:n聚众性共同犯罪有:n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n268条:聚众哄抢罪n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n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n292条:聚众斗殴罪n301条:聚众淫乱罪317条:聚众持械劫狱罪n371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n集团性共同犯罪有:n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317条:组织越狱罪 358条:

65、组织卖淫罪 364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响制品罪 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2、以故意形成的时间的不同-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是否有分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4、以是否有组织形式-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其刑事责任n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n 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n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总目录章目录第三节

66、 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其刑事责任n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n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n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n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总目录章目录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学时)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的基本概念二教学重点、难点 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等一罪的形态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一罪的类型 第二节 数罪的类型总目录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1、一行为为一罪; 2、数行为为一罪; 如何确定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罪数的标准问题。目前,标准多样。如: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犯意说、构成要件说。总目录章目录 第一节 一罪的类型n一、 实质的一罪n (一)继续犯n (二)想象竞合犯n (三)结果加重

67、犯 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数罪的类型n 注:关于数罪的类型和第18章“数罪并罚”放在一起学习。n一、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n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n三、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总目录章目录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学时)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总目录 第十五章 刑罚概述 (学时)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总目录 第十四、十五章第十四、十五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责任与刑罚 一一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的基本概念掌握本章的基本概念 二二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难点 刑罚的目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罚的目的、刑事

68、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三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消灭刑事责任的消灭总目录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n一、刑事责任的概念n观点不一:(一)义务说 (二)后果说(三)责任说(四)否定评价说(为通说)(五)刑事负担说n(四)否定评价说为通说,但它又有制裁标准的功能n 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n二、刑事责任的特征n 1、谴责性 2、刑事法律性n 3、承担责任主体的专属性n 4、承担责任方式的特定性(定罪处罚、定罪免罚、消灭处理、转移处理) 5、刑事责任的严厉

69、性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承担n一、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n二、刑事责任承担的根据(法律、事实、哲学)n三、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 n四、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n五、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n六、刑事责任承担的开始(应当开始、实际开始)n七、刑事责任承担的终结n八、刑事责任承担的过程n刑事责任的产生刑事责任的确认刑事责任的实现(实施犯罪行为) (从立案到判决) (刑罚执行完毕)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消灭一、刑罚权 1、含义 2、内容: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3、特征:n(1)行使刑罚权主体的特定性n(2)行使刑罚权的依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n(3)行使刑罚权的内容 4、刑罚的功能和

70、刑罚的目的:(1)报应刑论(2)目的刑论(3)折中说 5、刑罚与刑罚权其他强制措施的区别 总目录章目录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学时)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的基本概念二教学重点、难点 主刑、附加刑及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总目录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n 1、集合体 2、有序性 3、法定性n 4、构成要件是各种刑罚方法。三、 刑罚的种类总目录 第二节 主刑n一、管制n二、拘役n三、有期徒刑n四、无期徒刑n五、死刑n 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71、附加刑n一、罚金n二、剥夺政治权利n三、没收财产n四、驱除出境n 总目录章目录 第十七章量刑 (学时)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的基本概念二教学重点、难点 累犯、自首、立功的成立条件及处理原则。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量刑的情节 第三节 累犯 第四节 自首和立功总目录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n 一、量刑的概念、特征n 二、量刑的意义n 三、量刑的原则n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n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量刑的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二、量刑的法定情节三、量刑的酌定情节四、量刑情节的适用n 1、 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n 2

72、、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n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4、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累犯n 一、累犯的概念n 二、累犯的种类n (一)基于法律载体的类型n (二)基于立法模式的类型n (三)基于构成要件的类型n 1、普通累犯(一般累犯)n 2、特殊累犯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累犯n三、累犯的构成要件n (一)普通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n 1、主体条件 2、主观条件n 3、时间条件 4、罪次条件n 5、刑度条件 6、法域条件n (二) 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n 1、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66条)n 2、毒品累犯(356条)n 3、盗窃罪累犯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累犯n四、累犯的司法认

73、定n 1、累犯与再犯n 2、累犯与惯犯n 3、累犯与连续犯n 4、累犯与牵连犯n 5、追诉时效完成后是否可能构成累犯?n 6、累犯能否适用缓刑和假释?n 7、累犯的溯及力问题n五、累犯的刑事责任n 从重处罚。n 总目录章目录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67条)(一)自首的概念;(二)自首的成立条件(三)自首的认定n1、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2、数罪自首的认定;n3、过失犯罪的自首;4、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二、立功(68条)n 总目录章目录 第四节第四节 自首、立功的认定自首、立功的认定 甲男,32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期间,甲常常想制造立功的机会,争取减刑

74、早点出去. 后他鼓动同被关押的乙男越狱逃跑,乙不愿意,认为自己还年轻,不必冒这个险,甲不断劝说、引诱后,乙同意一起干.两人商议后开始行动.一天夜里,两人把窗子敲开,认为时机成熟,决定越狱,甲对乙说,你个子低,我先扶你上去,然后我再跑,乙认为甲为他着想,十分义气, 约定出去后再见面.于是,乙先爬了出去,当乙出去后,甲便把乙举报,乙被抓回去.后甲以此为立功事由,提出减刑申请. 总目录章目录 思考思考 对甲行为应如何处理?n具体要求:n 一、学生自己总结,思考5分钟后回答.n 二、围绕解决本案需注意的事项来归纳n 如: 1.对甲行为进行陈述n 2.甲行为的定性分析n 3.甲行为的处理总目录章目录 思

75、考一思考一:甲的行为陈述甲的行为陈述n一.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正在服刑期间n二.他鼓动同被关押的乙男越狱逃跑.n三.甲对乙说,你个子低,我先扶你上去,然后n 我再跑.n四.甲便把乙举报. 总目录章目录 思考二思考二:甲的行为定性分析甲的行为定性分析 n关键词引导关键词引导:n共同犯罪n自首 立功 减刑 n数罪并罚 盗窃罪n脱逃罪 组织越狱罪 总目录章目录 重点法条提示重点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9条 共同犯罪 第67条 第68条自首、立功 第69条 第71条数罪并罚 第78条减刑 第264条盗窃罪 第316条 第317条脱逃罪、组织越狱罪 最高人民

76、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n 总目录章目录 相关理论依据相关理论依据n 教材:刑法原理与实务(教材:刑法原理与实务(2004级律师专业用)级律师专业用) n (杨寿兴教授主编)n 第12章共同犯罪(P127137)n 第17章第4节自首与立功(P213218)n 第18章数罪并罚(P219229)n 第20章第1节减刑(P238244)n 第27章盗窃罪(P468474)n 第28章脱逃罪(P513515)n 组织越狱罪(P554)总目录章目录 对甲的行为的处理对甲的行为的处理一、甲鼓动乙逃跑的行为,与乙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见刑法第25条规定二、甲的

77、行为不成立自首。 见刑法第67条规定三、甲的举报行为不构成立功。 见刑法第68条规定四、对甲应脱逃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见刑法第71 条规定,适用“先后+”的原则。总目录章目录 任务指标任务指标n一、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n二、掌握认定立功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的理论知识n三、培养和提高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n四、进一步思考相关的边缘知识n 如:相关的证据学、诉讼学问题。总目录章目录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一、刑法原理与实务(杨寿兴教授主编) 第十七章第四节:自首与立功 (P213218)二、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 之规范刑法学 (P238244 )三、刑罚总论问题研究(赵秉志主编) (P390453)总

78、目录章目录 作业题作业题 一、掌握自首、立功的概念、类型和成立条件 二、复习本节课所选案例涉及到的相关知识总目录章目录 案例导入法是作者针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育目标而创设的目标教学法运用中的一种教学思路流程设计,在满足教学目标要求、提高学生主体性地位、使学生学习变被动为主动、增强师生互动上具评估优势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 章目录总目录 第十八章 数罪并罚 (学时)(学时) 一一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与数罪并罚相关的基本内容 二二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难点 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数罪并罚的原则及适用方法。 三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数罪并罚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数罪并罚

79、的适用方法总目录 第一节 数罪并罚的概念和原则n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条件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条件n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二、数罪并罚的原则n 1、并科原则n 2、吸收原则n 3、限制加重原则n 4、折衷原则n三、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数罪并罚的基本适用规则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6969条)条)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7070条)条)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7171条)条) 注意:注意:4 4种复杂情况种复杂情况(一)判决宣告后,

80、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又有新(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又有新(三)数罪并罚制度与量刑制度竟合n 1、情节适用与并罚制度 2、缓刑适用与并罚制度(四)数罪并罚制度与行刑制度竟合n 1、减刑与并罚 2、假释与并罚总目录章目录 第十九章 缓刑(学时) 一一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的基本概念、原理 二二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难点 缓刑的条件、考验期及考验期满后的处理 三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缓刑的立法规定总目录 第一节 缓刑的概念、意义n一、缓刑的概念n二、缓刑的意义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缓刑的适用条件n一

81、、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n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n三、缓刑的认定三、缓刑的认定n 1、缓刑与死缓n 2、缓刑与监外执行n 3、缓刑与免于刑事处罚n 4、战时缓刑后再犯新罪的定性n 5、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定性 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缓刑的立法规定n一、缓刑的考验期限一、缓刑的考验期限n二、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二、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n三、缓刑的法律后果三、缓刑的法律后果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十章 减刑与假释(学时)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的基本概念、原理 二教学重点、难点 减刑、假释的条件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总目录 第一节 减刑一、减

82、刑的概念一、减刑的概念二、减刑的条件二、减刑的条件 1、可以减刑的条件 2、应当减刑的条件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8080条)条)四、减刑的程序(四、减刑的程序(7979条)条)五、减刑的认定五、减刑的认定 1、减刑与改判 2、减刑与减轻处罚 3、减刑与死缓犯的适用 4、累犯的减轻问题 5、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减刑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假释n一、假释的概念(81条)n二、假释的条件n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n四、假释的法律后果n五、假释的程序n六、假释、刑满释放、缓刑、监外执行、减刑的比较n 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十一章时效与赦免(学时) 一一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

83、本章的基本概念、原理 二二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难点 时效的规定与计算 三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时效 第二节 赦免总目录 第一节 时效n 一、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一、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n (一)普通犯罪的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8989条)条)n (二)特殊犯罪的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n 1、基于犯罪类型不同的起算标准n (1)结果犯的起算标准n (2)其他存在犯罪结果之罪的起算标准n (3)过失犯罪的起算标准n (4)不作为犯罪的起算标准n 2、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起算标准n (1)犯罪预备(2)犯罪未遂(3)犯罪中止总目录章目录 第一节 时效n 3 3、基于数罪形态的起算标准、基于数罪形态的

84、起算标准n (1 1)一人犯数罪()一人犯数罪(2 2)牵连犯)牵连犯n (3 3)惯犯()惯犯(4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5 5)连续犯()连续犯(6 6)继续犯)继续犯n(三)特殊主体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三)特殊主体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n 1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 2 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3 3、法人犯罪、法人犯罪n二、时效中断(二、时效中断(8989条条2 2款)款)n 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n三、时效延长(三、时效延长(8888条条1 1款)款)n 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赦

85、免n一、赦免的概念一、赦免的概念n二、赦免的种类二、赦免的种类n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n三、我国的赦免制度三、我国的赦免制度 特赦程序:特赦程序:n (1 1)建议权)建议权党中央、国务院党中央、国务院n (2 2)决定权)决定权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n (3 3)发布权)发布权国家主席国家主席n (4 4)执行权)执行权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总目录章目录第二十二章刑法分则概述(学时) 一一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的基本概念 二二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难点 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条文结构 三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

86、条文结构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竟合总目录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概念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三、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一、罪状一、罪状 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二、罪名二、罪名 确定罪名应遵循的原则:合法、准确、简明。 确定罪名应以罪状为基础并反映出罪名与罪状的关系。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三、法定刑三、法定刑(一)法定刑的概念(二)法定刑的种类(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竟合一、法条竟合的概念一、法条竟合的概念二、法

87、条竟合的种类二、法条竟合的种类 (一)法条竟合的原因表现形式 (二)法条竟合的法律表现形式三、法条竟合适用原则三、法条竟合适用原则 (一)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 (二)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总目录章目录第二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学时)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及认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总目录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由来二、概念、构成要件三、本章重点犯罪四、本章罪的适用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一、背叛国家罪二、分裂国家罪三、武装叛乱、暴乱罪四、间谍罪五、为境外窃娶刺探、收买、非法提

88、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总目录章目录第二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学时)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及认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总目录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既可表现为故意,也有过失构成犯 罪的情况。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 主要有:主要有: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89、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劫持航空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总目录章目录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学时)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及认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总目录 第一节 本章概述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犯罪客体我国的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 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

90、损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 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系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 有非法获利之目的。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主要有: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货币罪;洗钱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总目录章目录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学时)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及认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概

91、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总目录 第一节 本章概述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土体 主观方面多表现为故意,极个别罪可由过失 构成。 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 主要有:主要有: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强制猥亵、悔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n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n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重婚罪;n虐待罪;遗弃罪。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十八章侵犯财产罪(学时)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教学

92、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及认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总目录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二、侵犯财产罪的构成持征二、侵犯财产罪的构成持征 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 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 有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主要有: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学时)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

93、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及认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总目录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持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持征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 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 为 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构成,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 数罪 为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罪还有单位构成 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主要有:主要有:

94、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总目录章目录第二十九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自学)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及认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总目录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客体国家

95、的国防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多数是故意犯罪,少数是过 失构成。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主要有:主要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十章贪污贿赂罪(学时)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及认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总目录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

96、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受贿等 法律规定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 主要有:主要有: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十一章渎职罪 (学时)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及认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总目录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渎职罪的概念 二、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 忽

97、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总目录章目录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主要有: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十二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自学)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本章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二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及认定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总目录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客体国家的军事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违反职责,危害

98、国家 军事利益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本人 主观方面多数罪是故意构成,少数罪可由 过失构成总目录章目录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主要有:主要有: 军人叛逃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武器装备肇事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总目录章目录 第三部分:期末复习第三部分:期末复习一、复习内容、要求及注意事项 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立法规定;案例分析; 综合问题的分析与判断二、考试题型、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填空题 (二)判断题 (三)单选题 (四)多选题 (五)简答题 (六)案例分析三、具体问题答疑(略)n 总目录重点法条提示重点法条提示n第25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

99、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返回重点法条提示n第26条:主犯n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n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n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n 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返回 重点法条提示重点法条提示n第27条:从犯n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n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返回重点法条提示n第29条:教唆犯n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100、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n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返回重点法条提示重点法条提示n第67条:自首n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n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构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返回 重点法条提示 第68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返回 重点法条提

101、示 第78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 证属实的; 返回 重点法条提示重点法条提示n第264条:盗窃罪n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返回 重点法条提示 第316条:脱逃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102、拘役。返回 重点法条提示重点法条提示 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返回重点法条提示重点法条提示n第69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返回 重点法条提示 第一条:(二)第一条:(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

103、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五条第五条: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返回 重点法条提示 第第71条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返回关键词引导n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

104、同故意犯罪。见P127。返回 关键词引导n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个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见P219返回关键词引导n减刑: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P238返回关键词引导n自首自首:依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包括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

105、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P214返回关键词引导n立功:立功:依第68条第1款规定,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n一般立功: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重大立功的情形,重大立功的情形,见刑法第68条规定的具体情形。P217返回 关键词引导关键词引导n盗窃罪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P468返回关键词引导n脱逃罪: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羁押和监管的行为。见P513返回关键词引导n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越狱逃跑的行为。P554返回课件演示完毕 崔素琴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返回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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