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课件(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归集业务讲解归集业务讲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 二二一四一四年年2政策依据政策依据l l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350350350350号)号)号)号)l l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建金(建金(建金 管管管管20052005200520055 5 5 5号)号)号)号)l l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关
2、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 若干规若干规若干规若干规定定定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2006200620062 2 2 2号)号)号)号)l l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和和和北京住房北京住房北京住房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
3、管发20062006200620063 3 3 3号)号)号)号)l l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20062006200617171717号)号)号)号)l l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京房公积金国管发(京房公积金国管发(京房公积金国管发(京房公积金国管发
4、200720072007200713131313号)号)号)号)32001年以前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 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直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第一章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单位开户登记第二章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第三章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第五章第五章 转移转移第六章第六章 单位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变更第七章第七章 个人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第八章第
5、八章 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第九章第九章 结息、对账、查询结息、对账、查询5第一章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6第一章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
6、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77号)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即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住房资金(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购房补贴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维修基金等)等。”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7第一章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单位开户登记
7、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时间要求: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时间要求: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 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 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8第一章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单位开户登记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中心网站下载);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程序办理
8、程序 1.单位填写三份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2.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开户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份,另两份返单位经办人;3.单位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办理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9第二章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第2 2条: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职职工:在职职工:(1)公务员;(2)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论工作时间长短;(3)虽未签
9、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强调:包括不在编人员。强调:包括不在编人员。10第二章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特殊人群特殊人群: : 一、农民工一、农民工双方自愿原则双方自愿原则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调、外派职工二、借调、外派职工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2条: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三、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三、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
10、劳动者的义务。11第三章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汇汇 缴缴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1、。12月缴存额的确定原则月缴存额的确定原则1.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执行。4.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按照职工缴存当月的工资计算月缴存额。第三章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13月缴存额的确定原则月缴存额的确定原则5.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
12、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6.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第三章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14补补 缴缴 补缴是指单位未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漏缴、少缴的情况下办理的缴存业务。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可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办理
13、程序办理程序 单位填制汇(补)缴书、补缴清册及与汇(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进账单到经办网点办理补缴业务,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 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补缴月份”栏必须填写,补缴多个年度时,须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逐年填写补缴清册第三章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15历年缴存上限和缴存比例历年缴存上限和缴存比例2005.72005.72006.62006.6 上限上限14171417元元 比例比例8%-10%8%-10%2006.72006.72007.62007.6 上限上限16401640元元 比例比例8%-10%8%-10%2007.72007.72008.62
14、008.6 上限上限21662166元元 比例比例8%-10%8%-10%2008.72008.72009.62009.6 上限上限23922392元元 比例比例12%12%2009.72009.72010.62010.6 上限上限26822682元元 比例比例12%12%2010.72010.72011.62011.6 上限上限29062906元元 比例比例12%12%2011.72011.72012.62012.6 上限上限30263026元元 比例比例12%12%2012.72013.6 2012.72013.6 上限上限33643364元元 比例比例12%12%2013.72014.6
15、 2013.72014.6 上限上限37603760元元 比例比例12%12%2014.72015.6 2014.72015.6 上限上限41704170元元 比例比例12%12%第三章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16错缴更正错缴更正 由于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属于单位违规多缴的情形。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2份,有多缴职工签名的提取申请书,多缴职工和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经办人须核实系统单位基本信息中“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账号”和“存款账户开户行”是否准确。审批部门审
16、批部门 属于建行缴存的到朝阳支行特殊业务柜台审批;属于工行、中行缴存的到中心归集处审批。第三章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17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提取范围:提取范围:(一)部分提取(一)部分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购买政策性住房的;4.支付房租的;5.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销户提取(二)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
17、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8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提取程序:提取程序:职工提供证职工提供证明材料明材料单位进行初审并开单位进行初审并开具具住房公积金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取申请书到经办网到经办网点办理点办理 各种提取情形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各种提取情形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提取问题一览表和中心规定执行。和中心规定执行。19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主购房人的确定方式:主购房人的确定方式: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规定,确定主购房人。一、购房未贷款的购房未贷款的,在购房合同上签名
18、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二、贷款购房的贷款购房的,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三、购买二手房的购买二手房的,在产权证上具名或具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四、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在产权证上具名或具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五、租赁房屋的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20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 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 1.若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丢失,需要找售房单位开具购房证明,证明中必须注明:购房人、购房地址、房价款、售房单位、合同签订时间,售房单位需盖章。如果丢失其中之一的,开具证明后,可以直接到银行
19、办理。 2.若提取职工以前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开具过提取记录单,现在国管中心办理提取时,须提供国管中心要求的购房材料和管理部开具的提取记录单原件办理提取,经办网点收取其提取记录单原件并为职工换开国管中心的提取记录单。 3.主购房人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能提供提取记录单的,主购房人配偶需提供主购房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其他应携带的购房材料,先到朝阳支行特殊业务柜台审批,主购房人配偶提取比例为房价款的50%。21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 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 4.港澳台职工与单位解除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即提供居民身份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关
20、系证明,经特殊业务柜台审批通过后再到经办网点办理。 5. 购房合同上买受人处同时有子女及父母(缴存职工)名字,且子女名字在前的,按以下规则处理:(1)子女年龄在16周岁(参见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父母提取比例为100%;(2)子女年龄超过16岁的,可以学生证作为无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父母提取比例为100%;(3)子女年龄超过16岁并无工作的,父母申请按房款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开具子女无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如档案存在街道的,由街道开具无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如档案存在人才服务中心,由人才服务中心开具无住房公积金的证明。22第四章第四章 提
21、取提取 租房提取:租房提取: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3 3个月提取个月提取1 1次住房公次住房公积金。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每次提取额不超过3 3个月的房租,且不超过近个月的房租,且不超过近3 3个月住房公积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金缴存额。租房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租房合同1年为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4次,共12个月。每次提取额为办理提取手续日期前三个月(查询缴存流水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租房职工住房公积金为封存的,每3个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为最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三个月(查询缴存流水记录)缴存额。房屋租赁合同中登记房屋坐落地址为职工居民
22、身份证登记地址的、租住地下储藏室的,不予提取。23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 明确租房提取频次和限额:明确租房提取频次和限额:职工每次提取时,应在租房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职工每次提取时,应在租房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房屋租期在房屋租期在1 1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1212个月后,再次提个月后,再次提取时应重新提交提取材料。取时应重新提交提取材料。职工首次租房提取,需要在租房发票右上角上标注提取日期,租房期限,提取金额,标注后加盖经办人章。在可取次数之内,职工再次提取只需携带身份证和租房发票即可。24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 完善和规范租房提取要件:完善和规范租房提
23、取要件: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北京市住房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式文本(含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经纪机构居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式文本(含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和自行成交版)。间成交版和自行成交版)。25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 完善和规范租房提取要件:完善和规范租房提取要件:对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为由提取的,应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住房保障”模块对承租公租房、廉租房的事实进行核实,打印核实结果页面并归档。承租事实核实无误的,职工可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26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 加强对异地购、租房提取的管
24、理加强对异地购、租房提取的管理职工异地购建或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为在北京职工异地购建或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为在北京市以外的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购建或租住自住住房,否则不予市以外的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购建或租住自住住房,否则不予提取。提取。职工本人工作地不在北京的,须提供单位证明。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购、租房的,须提供户口本或配偶单位证明和结婚证。27第四章第四章 提取提取 签署承诺书:签署承诺书: 职工申请公积金提取,须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要求职工对其购房或租房等行为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1.
25、发现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将终止其提取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金额;2.将违规行为通报职工所在单位或在资金中心门户网站公示;3.将违规职工信息记入资金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4.自职工违规被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5.违规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发现单位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履行审慎核实义务的,将相关信息记入资金中心“单位不良信息库”,并将情况通报一级主管部门。28第五章第五章 转移转移 转移分为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外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
26、积金账户在本中心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之间的转移,同时办理资金结算,外部转移又分为外部转出和外部转入。 内部转移内部转移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内部不同单位账户之间转移。(不涉及资金划转)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否则新单位不能开户缴存。提供资料: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 职工发生工作调动未找到新单位的,需转入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单位账户:509000639214)。提供资料: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取得身份证复印件的,由银行柜员对其进行联网核查,核查通过的即可办理,不通过的不予受理。)29第五章第五章 转移转移外部转出外部转出 外
27、部转出指在中心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个人账户注销。办理转出时,转入单位需已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资料申请资料1.外中心出具的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其中包括转移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银行全称、收款银行账号),并加盖转入中心专用章;2.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职工身份证;4.转出申请书须本人签字,并在备注栏注明职工联系方式,加盖单位预留印鉴。30 外部转入外部转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8、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中心。办理转入时,单位需先在中心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程序办理程序 1.单位应先在中心为转入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2.从管理部转入的,职工个人持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到转出单位办理转移; 3.从外省市中心转入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朝阳支行特殊业务柜台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由转出单位办理转移。第五章第五章 转移转移31第六章第六章 单位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在中心办理开户登记的单位,若单位信息中的必变更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经办人信息、经办网点)发生变化
29、,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单位信息是涉及单位界定、中心寄发文件、经办人考评等的重要信息,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变更。其他单位信息可在年度核定时办理变更。 变更单位名称,应提供新证书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预留印鉴单位预留印鉴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到经办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到经办网点变更网点变更单位预留印鉴单位预留印鉴,参照银行对单位预留印鉴相关规定,参照银行对单位
30、预留印鉴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进行操作。32第七章第七章 个人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储蓄账号、手机号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身份证号码变更必须由单位盖章,其他项变更可由职工个人办理。33第八章第八章 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月缴存额年度调整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单位在每年核定期间,填报本单位的核定清册总表及核定清册,以确定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月缴存额。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应
31、以上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均工资计算(有缴存额上限的还应执行缴存额上限政策),本年度内工资调整不影响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一)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核定清册总表(纸质及电子版);(二)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核定清册(纸质及电子版)。 第九章第九章 结息、对账、查询结息、对账、查询结息结息 中心对开户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到账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每年6月30日中心进行年度结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度结息,利息转入本金。当年缴存的部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部分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息。对账对账 依据缴存管理
32、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心每年应与缴存单位及职工对账。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单位对账单和个人对账单。 职工需查询2007年4月1日以前业务的,由各经办网点留存职工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信息,统一上报建行北京分行。由分行通过原银行系统进行查询后,告知职工或通知职工领取。35第九章第九章 结息、对账、查询结息、对账、查询查询查询(1 1)登陆中心网站查询;)登陆中心网站查询;(2 2)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办网点住房公积金柜台查询;)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办网点住房公积金柜台查询;(3 3)拨打建行)拨打建行9553395533客服电话查询;客服电话查询;(4 4)通过建
33、设银行网上银行查询;)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查询; (5 5)登陆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查询)登陆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查询; ;(6 6)发送短信通过建设银行短信平台查询;)发送短信通过建设银行短信平台查询;(7 7)使用住房公积金卡在)使用住房公积金卡在ATMATM机、自助终端查询机查询。机、自助终端查询机查询。36我们的联系方式我们的联系方式我们的联系方式我们的联系方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101010号号号号 邮编:邮编:邮编:邮编:100020100020100020100020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5905900159059001 传真:传真:传真:传真:65993147659931476599314765993147网址:网址:网址: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