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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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主要内容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全面履行原则韩某于2003年进入某机械厂后,发现该厂管理松弛,经常无事可干,工资也很低,于是韩某在2004年6月找到了一个临时工,由这个临时工完成其岗位的工作任务,韩某将自己工资的一半付给临时工,而自己则在另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当时该厂管理非常混乱,加之企业领导换届,实行计件工资,韩某找人代替工作的事情一直没人过问。2005年4月,该厂新领导上任后发现韩某情况,随即作出书面通知,要求韩某必须在15

2、日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旷工,将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15日后,韩某未回厂上班,机械厂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韩某不服,认为自己完成了厂里安排的劳动任务,产品质量也合格,至于是否自己亲自完成,无关紧要,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亲自履行原则3、不得强迫劳动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并实施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并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相关权利和义务,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联系和区别?2、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1)职工参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

3、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报送备案3)正式公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规章制度的效力1)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2)规章制度的效

4、力对于用人单位的效力对劳动者的效力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三、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

5、动者提供的劳动,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补偿。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工资收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法中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

6、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以下方式执行: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2)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7、,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03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赵某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3000元,于每月15日支付。到了发工

8、资的日子,公司说流动资金有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给每位员工按照应付工资数额打了欠条,到下个月一并支付。然而到了第二个月,公司仍然说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发放工资。赵某就带着劳动合同和公司写的欠条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公司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后没有任何反应。于是赵某在公司收到支付令15天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公司要回了自己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

9、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http:/ 蓝色预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1个月,涉及职工人数超过30人或总数5万元以上的一般拖欠行为。由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督促企业支付工资。 黄色预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2个月,涉及职工人数超过50人或总数20万元以上的较重拖欠行为。由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会同街道(乡镇)有关部门督促企

10、业支付工资。橙色预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涉及职工人数超过100人或总数60万元以上的严重拖欠行为。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资。红色预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在4个月及以上,涉及职工人数超过150人以上或总数120万元以上的严重拖欠行为。由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处置,必要时报市有关部门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圳宝安区劳动局建立了劳资关系“红、黄、蓝、绿”四级预警机制。 如果一个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达两个月以上,或者一个月内累计被员工有效举报3次,又或擅自延长工作时间每天超过3个小时,符合以上任何一条企业就会被挂上“红色”预警信号,表明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如果

11、欠薪一个月以上,或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企业就会被挂上“黄色”预警信号,表明企业劳资关系比较紧张;存在一般性劳资矛盾的企业则被挂上蓝色预警信号;劳资关系和谐的则挂绿色信号。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狭义:仅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甲是乙酒店(一家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甲1000元工资。甲于2008年8月1日正式上班,因忙于酒店筹建工作,甲未领取到同年8月到10月的工资。2009年春节期间,乙酒店宣布放假,要求全体职工节后依酒店发出的通知上班。但甲节后一直未收到通知。2009年3月,乙酒店由丙承包

12、经营,5月乙酒店由原来的集体企业改为个体企业。甲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酒店为其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乙酒店称其与甲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因为乙酒店已于2009年5月改为个体企业,因此,要求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信托公司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兼营证券业务,故而拥有多家下属证券营业部。后来国家进行产业政策调整,要求实行分业经营,甲信托公司于是将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剥离出去,成立了乙证券公司。在甲证券公司分立过程中,丙营业部由原来的甲公司丙营业部变为乙公司丙营业部。甲信托公司以“劳动合

13、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为由通知丙营业部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杨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每月最后一天支付薪金,每年年底支付与税前月基本工资等额的13个月的薪金。2008年1月,公司向杨女士送达了一封信函,其内容为“自今年起第13个月的工资改为次年春节支付,新的整体薪酬将代替现存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对此信函,杨女士未予答复。2008年12月7日,杨

14、女士向公司提出辞呈,并于下2009年1月7日正式离职。2009年3月,杨女士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度第13个月的薪金。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思考:1、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属于规章制度的调整范围还是属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对象?2、当事人达成合意变更劳动合同,但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则效力如何?陈某于2006年4月与某商厦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从事美工工作。年底,商厦根据季节性工作需要,抽调陈某临时搞售货工作,陈某虽不愿意,但也服从了。双方未就变更工作岗位再签协议。几天后,陈某不能适应工作节奏,难以完成工作任务,遂向商厦提出仍回原岗位工作的请求,而商厦没有答应。陈某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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