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第五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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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l1969年年11月,月,IMO在布鲁塞尔,通过了:在布鲁塞尔,通过了:l1969年国际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公约 1975年年5月月6日日生效。生效。l1969年国际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公约 1975年年6月月19日日生效。生效。l 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在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在公海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l 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l 1971年年11月,月,IMO 通过了通过了1971年设

2、立国际油污损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害赔偿基金(简称简称Fund 71)。该公约于。该公约于1978年年10月月11日生效,于日生效,于1995年年6月月30日对我国生效。日对我国生效。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2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1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A 公约制订的背景公约制订的背景 1967年年发生在英国领海之外、对英法两国沿海造成巨大损失的发生在英国领海之外、对英法两国沿海造成巨大损失的Torrey Can

3、yon号油轮事故,仅对号油轮事故,仅对美国船罚款美国船罚款19000英镑英镑。这一灾难性污。这一灾难性污染事故的处理带来一连串的法律问题,即:染事故的处理带来一连串的法律问题,即: 1)英国法庭是否有法律管辖权去接受此案的索赔英国法庭是否有法律管辖权去接受此案的索赔(Torrey Canyon号油轮是在英国领海之外失事的号油轮是在英国领海之外失事的)? 2)如何证明如何证明Torrey Canyon号油轮的疏忽是抵触普通法的号油轮的疏忽是抵触普通法的? 3)英、法政府怎样可以迫讨巨额赔偿费?英、法政府怎样可以迫讨巨额赔偿费? 4)炸毁炸毁Torrey Canyon号油轮是事先取得船东同意的号油

4、轮是事先取得船东同意的,若船东不,若船东不同意炸毁,英国政府能否以油污会造成威胁为理由而擅自将其炸毁呢同意炸毁,英国政府能否以油污会造成威胁为理由而擅自将其炸毁呢? 5)对油轮船东来说,像对油轮船东来说,像Torrey Canyon号这样号这样自愿摧毁的情况是自愿摧毁的情况是不属于受保风险的,不属于受保风险的,船舶的全损能否自船舶保险商处获得赔偿呢船舶的全损能否自船舶保险商处获得赔偿呢?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3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19671967年年3 3

5、月月1818日日,利利比比里里亚亚油油船船“托托雷雷坎坎荣荣”号号 装装载载119000t119000t原原油油从从波波斯斯湾湾向向美美国国的的米米尔尔福福港港航航行行途途中中,在在距距英英国国康康沃沃尔尔半半岛岛南南岸岸16nmile16nmile以以全全速速航航行行在在“七七石石礁礁”处处触触礁礁。仅仅l0l0天天内内,所所载载原原油油除除一一小小部部分分在在轰轰炸炸沉沉船船时时烧烧掉掉外外,有有100000t100000t以以上上的的石石油油流流入入海海中中。尽尽管管当当时时出出动动了了4242艘艘船船只只,使使用用了了10 10 000t000t清清洁洁剂剂,还还是是造造成成附附近近海

6、海域域和和沿沿岸岸大大面面积积严严重油污染,使英法两国蒙受了巨大损失。重油污染,使英法两国蒙受了巨大损失。 The Torrey Canyon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5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B 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的主要内容 IMO在在1969年讨论并通过了年讨论并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件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共有条款共有条款17条,分别条,分别就公约制订的目的、适用范围、干预权

7、利及损失的赔偿和争议的解就公约制订的目的、适用范围、干预权利及损失的赔偿和争议的解决等问题作了规定,并有一个关于调解和仲裁程序的附件。决等问题作了规定,并有一个关于调解和仲裁程序的附件。 公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公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不影响公海自由航行原则影响公海自由航行原则的前提下,的前提下,沿海国家为保护其国民利益,而在公海上采取一些特别措施。沿海国家为保护其国民利益,而在公海上采取一些特别措施。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于于1975年年5月月6日日生效。生效。我国于我国于1990年年2月月23日加入该公约日加入该公约 。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6

8、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2 1973年干预公海年干预公海非油类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物质污染议定书 1973年年伦伦敦敦会会议议上上通通过过了了1973年年干干预预公公海海非非油油物物质质污污染染议议定定书书并并已已于于1983年年3月月30日日生生效效。 它它是是对对1969年年国国际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的补充。的补充。 议定书所指的议定书所指的“非油类物质非油类物质”为:为: 1) 列入由列入由IMO指定的适当机构所制定的名单中的物质指定的适当机构所制定的名单中的物质.该该名单列出了名单列出了96种有毒物质;种有毒物质;2

9、2种液化气体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种液化气体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的有关放射性物质。规定的有关放射性物质。 2) 其他易于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其他易于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这一项包括的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这一项包括的物质非常广泛。从某种意义上讲,物质非常广泛。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沿海国家认为某种物质只要沿海国家认为某种物质有害并造成了污染或污染威胁,它即可进行干预。有害并造成了污染或污染威胁,它即可进行干预。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

10、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7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1991年年7月,月,IMO通过了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污染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并于附件的修正案并于1992年年4月月24日生效。日生效。 经修正后的非油类物质清单包括经修正后的非油类物质清单包括5个附录。个附录。 附录附录1为非为非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所包所包括的、括的、“7378防污公约防污公约”附则附则I附录附录1中所列的中所列的“散装油类散装油类”共共35种;种; 附录附录2中列有中列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散装有毒液体物

11、质”共共175种;种; 附录附录3中列有中列有“包装运输的有害物质包装运输的有害物质”共共90种;种; 附录附录4为为“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 附录附录5列有列有“散装液化气体散装液化气体”共共12种。种。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8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3、1969年国际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公约 (简称简称CLC 69或或“1969年责任公约年责任公约”)。 公约的核心是提出了民事责任原则,并规定了强制保险公约的核心是提出了民事责任原则

12、,并规定了强制保险的制度。的制度。 公约公约重点解决了重点解决了船舶海上溢油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船舶船舶海上溢油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船舶所有人承担怎样责任所有人承担怎样责任(连带责任或分别责任连带责任或分别责任)的问题的问题。 如何使如何使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和为防污而付出的费用得到赔偿等。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和为防污而付出的费用得到赔偿等。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9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A 公约设立的目的公约设立的目的 一是确定在一是确定在碰到大的油污事故碰到大的油污

13、事故时受害人能够自时受害人能够自油轮油轮船东处船东处获得足够的赔偿;获得足够的赔偿; 二是采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及程序。二是采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及程序。 B 公约适用的船舶和油类公约适用的船舶和油类 “船舶船舶”是指装运是指装运散装货油类散装货油类货物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货物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 “油类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油类,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以及滑油是指任何持久性油类,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以及滑油 。C 赔偿责任原则赔偿责任原则 D 赔偿责任限额赔偿责任限额 E 关于经济责任及强制保险的规定关于经济责任及强制保险的规定F 对污染损害索赔的规定对污染损害索赔的规定Marine Pollu

14、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10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1969年责任公约年责任公约已于已于1975年年6月月19日生日生效。我国于效。我国于1980年年1月月30日参加该公约日参加该公约 。 1992年年11月月27日日IMO通过了通过了1969年责任年责任公约的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年议定书,该议定书已于,该议定书已于1996年年5月月30日生效并于日生效并于2000年年1月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日起对我国生效。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15、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11 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1971年年11月月,IMO通通过过了了1971年年设设立立国国际际油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污损害赔偿基金。 该公约已于该公约已于1978年年10月月11日生效日生效 。 国际油污损害基金,作为对国际油污损害基金,作为对CLC 691969年国际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拟订了一项赔偿和补的补充,拟订了一项赔偿和补偿办法,以保证对受害者能补偿其全部损失,而对船舶偿办法,以保证对受害者能补偿其全部损失,而对船舶所有人方面又能解除一部分经济负担。所有人方面又能解除一部分经济

16、负担。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12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5、国际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公约国际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公约 1996年年5月月3日,日,IMO通过了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国际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公约赔偿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

17、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HNS) by Sea,1996,简称,简称HNS 96公约公约)。 1969年责任公约年责任公约和和1971年基金公约年基金公约 解决了解决了油污损害油污损害赔偿赔偿责任的问题,责任的问题, 而而HNS 96公约的通过,解决了对于其他的公约的通过,解决了对于其他的海运危险和有毒物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质损害赔偿的问题。的问题。 该公约尚未生效该公约尚未生效 。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13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

18、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6、 美国美国1990年油污法年油污法 美美国国1990年年油油污污法法(Oil Pollution Act 1990,简简称称90油油污污法法,OPA90),是是于于1989年年3月月24日日,美美国国“埃埃克克森森瓦瓦尔尔迪迪兹兹(Exxon Valdez)”号号油油船船在在阿阿拉拉斯斯加加威威廉廉王王子子湾湾搁搁浅浅,造造成成海海域域严严重重污污染染和和巨巨大大经经济济损损失失的的背背景景下制定的。下制定的。 90油油污污法法虽虽不不是是国国际际公公法法,但但对对油油污污损损害害规规定定了了船船东东、经经营营人人和和光光船船租租船船人人的的严严格格责责任任和和义义务务,

19、以以及及对对油油船和其他各类船舶设计和安全设备提出了严格要求船和其他各类船舶设计和安全设备提出了严格要求。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14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1)概况概况 90油油污污法法共共9章章78节节,涉涉及及已已颁颁布布的的美美国国四四项项法法律律,联联邦邦水水域域污污染染控控制制法法、公公海海干干预预法法、深深水水港口法港口法和和外部大陆架地带法外部大陆架地带法 。 90油油污污法法从从油油污污责责任任与与赔赔偿偿、油油污污事事件件的的预预防防与与清清除

20、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 90油油污污法法对对保保护护美美国国海海域域环环境境和和油油污污受受害害者者的的利利益益起起了了重重要要作作用用,致致使使油油船船建建造造成成本本和和石石油油运运输输成成本本大大幅度上升并幅度上升并导致了导致了MARPOL7378的修正。的修正。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15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2)油污赔偿油污赔偿 (1)赔偿限额赔偿限额(责任限制责任限制) 责责任任方方就就每每一一油油污污事事件件在在

21、其其名名下下的的任任何何清清污污费费用用的的总总额不超出额不超出 : 3 000总总吨吨及及以以上上的的液液货货船船限限额额为为每每总总吨吨 1200美美元元,或总额或总额1000万美元取大者;(万美元取大者;(30001200=360万美元)万美元) 3 000总总吨吨以以下下的的液液货货船船限限额额为为每每总总吨吨 1200美美元元,或或总额总额200万美元,取大者;万美元,取大者; 其其他他船船舶舶限限额额为为每每总总吨吨600美美元元,或或总总额额50万万美美元元,取大者。取大者。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

22、术 16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2)无限赔偿无限赔偿 如果油污事故是由下列行为引起,将承担无限赔偿如果油污事故是由下列行为引起,将承担无限赔偿 : 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 违违反反适适用用的的联联邦邦安安全全、构构造造或或操操作作规规则则和和命命令令,其其中中包包括括没没有有按按规规定定报报告告该该事事故故或或没没有有向向有有关关方方面面提提供供关关于于清污活动和一切合理的合作与协助;清污活动和一切合理的合作与协助; 从从外外部部大大陆陆架架设设施施运运载载货货油油时时,油油污污染染事事故故所所产产生生的的一一切

23、切清清污污费费用用全全部部由由船船东东或或经经营营人人承承担担,不不享享受受责责任任限限制。制。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17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大陆架的定义l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

24、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l2、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l3、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l大陆架以大陆架以海床和底土为重点海床和底土为重点,而专属经济区则以,而专属经济区则以水域为主水域为主,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

25、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19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3)免责免责 由下述原因造成的油污事故,可免除赔偿损害和清污费用:由下述原因造成的油污事故,可免除赔偿损害和清污费用: 天灾;天灾; 战争行为;战争行为; 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为。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为。 油污事故是索赔方的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造成的。油污事故是索赔方的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造成的。 (4)拒赔拒赔 油污事故由索赔人的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则负责油污事故由索赔人的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则负责方不对索赔人负责赔偿。方不对索赔人负责赔偿。 Marine Poll

26、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20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3)清污费和损害赔偿清污费和损害赔偿 (1)清污费用清污费用 根据联邦、州或印第安部落的有关法律规定所付出的一切清污费用;根据联邦、州或印第安部落的有关法律规定所付出的一切清污费用; 任何人为其采取的符合国家应急计划的行动所付出的任何清污费用。任何人为其采取的符合国家应急计划的行动所付出的任何清污费用。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损害:自然资源损害: 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损害: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损害: 生活用途损害:生活用途损害: 总

27、总收收入入损损害害:相相当当于于不不动动产产、个个人人财财产产或或自自然然资资源源的的毁毁坏坏、破破坏坏或或损损失失造造成成的税收、使用费、租金、收费或净利润份额的净损失的损害;的税收、使用费、租金、收费或净利润份额的净损失的损害; 利利润润和和盈盈利利能能力力损损害害:相相当当于于不不动动产产、个个人人财财产产或或自自然然资资源源的的毁毁坏坏、破破坏坏或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削弱的损害;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削弱的损害; 公公共共服服务务损损害害:清清污污活活动动期期间间或或之之后后为为提提供供排排油油引引起起的的新新增增的的或或额额外外的的公公共共服务(包括防水、安全或防止卫

28、生危害)的净费用损害。服务(包括防水、安全或防止卫生危害)的净费用损害。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21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4)基金)基金 为为减减少少事事故故后后油油污污的的扩扩散散和和减减轻轻受受害害者者的的损损失失,设设立立油油污污基基金金,从从每每桶桶石油征收五美分,拟筹集成石油征收五美分,拟筹集成10亿美元。亿美元。5) 财务责任能力证书财务责任能力证书 为为使使油油污污事事故故受受害害者者得得到到应应有有赔赔偿偿,按按90油油污污法法规规定定建建立立财

29、财务务责责任任制制,颁发统一的财务能力证书。颁发统一的财务能力证书。6)对船员的要求对船员的要求 (1)对船员的对船员的酗酒和吸毒酗酒和吸毒进行严厉处罚,进行严厉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2)凡凡到到美美国国的的船船舶舶尤尤其其是是油油船船, 要要接接受受美美国国主主管管机机关关的的考考核核,其其内内容容包包括括配配员员、培培训训、资资历历和和值值班班标标准准。油油船船还还要要求求“原原油油洗洗舱舱”培培训训与与证证书书、航航行行计计划划及及英英语语能能力力,必必须须具具备备为为防防止止和和消消除除油油污污行行动动的的应应急急反反应应能能力力。其其他他国国家家船船员员发发

30、证证标标准准至至少少相相当当于于美美国国法法律律或或美美国国所所接接受受的的国国际际标标准准规规定定的的能能力力;否则禁止其进港。否则禁止其进港。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船舶防污染技术 22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7)对液货船航行安全标准的规定对液货船航行安全标准的规定 (1)配备完善、足够的航行设备和系统;配备完善、足够的航行设备和系统; (2)制定符合规定的航行计划和驾驶台常规命令;制定符合规定的航行计划和驾驶台常规命令; (3)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文对照的船东管理船舶的规章

31、制度;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文对照的船东管理船舶的规章制度; (4)实施船位报告制度;实施船位报告制度; (5)威威廉廉王王子子湾湾、华华盛盛顿顿的的罗罗萨萨里里欧欧海海峡峡和和普普夫夫特特海海峡峡等等水水域域,强强制制雇雇用用拖拖船护航。船护航。8)对油船构造和货油系统的要求对油船构造和货油系统的要求 (1)油船必须建造成油船必须建造成双层壳体;双层壳体; (2)货油舱必须设置货油舱必须设置液位和舱内压力监测装置、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液位和舱内压力监测装置、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3)设置设置舱内油气回收装置舱内油气回收装置,保证油气不排入大气。,保证油气不排入大气。 (4)配备配备SOPEP7、

32、经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染公约主要内容:MARPOL73/78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船舶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或缔约国管辖下从事营运的船舶船舶:是指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但不包括军舰和政府公务船2.港口的检查 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对进入受其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进行检查,只限于核实船上是否按公约规定备有有效的证书。上述检查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阻留或延迟,否则船舶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或损害提出赔偿要求3.违章事件的侦查和处罚公约规定,适用本公约的船

33、舶,在缔约国的任何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可受到该缔约国官员的检查,以核实该船是否违反了规定而排放任何有害物质在任一缔约国管辖区域以内的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均应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予以禁止,并有相应的制裁措施4.涉及有害事故报告的规定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涉及事故的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非公约许可的排放由于下列原因而为公约许可的排放 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进行的排放 由于船舶或其他设备受损而造成的排放为与某一特定的污染事故作斗争或为减轻和控制污染进行合法的科学研究而排放某种有害物质可能会发生的以上几种排放四.附则-防止油类污染MARPOL 73/78的附则包括7章正文,

34、3个附录和附录的统一解释第1章 总则第2章 检验和发证第3章 对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的要求第4章 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第5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的污染,包括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第6章 接收设备第7章 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附则的3个附录:附录油类清单;附录IOPP证书;附录油类记录簿格式MARPOL 73/78的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定义1.油类油类是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以及不限于上述一般原则,包括本附则附录中所列的物质附则附录中所列的物质,计8小类44种(见图表)油性混合物是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2.船舶和油船船舶: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

35、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船艇和固定或浮动的工作平台油船: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包括兼装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已修正的SOLAS 74公约中所规定的任何气体运输船MARPOL 73/78的附则将船舶和油船分为以下几大类:在1979年12月31日或之前交船的船舶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船舶在1982年6月1日或之前交船的油船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船的油船在1996年7月6日之前交船的油船在1996年7月6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在2002年2月1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3

36、.重大改建重大改建是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载重容量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使该船变为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MARPOL 73/78中不适用现有船的有关规定4.特殊区域特殊区域是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特殊区域包括: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西北欧区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适用范围除另有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但主要是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

37、的非油船例外与等效1.例外不适用于油类排放条件和标准的情况如下:为了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所必须者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损坏的结果。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油类物质排放入海,用于与特殊的污染事件作斗争,以便使污染损失减至最低限度。这种排放应得到所在地区的管辖政府的批准对例外情况的理解应注意:要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将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对已造成的污染损害要负责赔偿2.等效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与本附则所要求者至少同样有效允许以某种装置,

38、材料,设备或器械,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的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通知IMO以便转告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和采取适当的行动检验及发证1.检验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必须进行下列检验初次检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IOPP证书之前进行,包括本规则所涉及的船舶全面检验,诸如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该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本规则的适用要求换证检验 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换证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本规则的适用要求中间检验 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之内或第3个周

39、年日前后3个月之内进行。中间检验应确保设备及其附属的泵和管系,包括排油检控系统,原油洗舱系统,油水分离设备和滤油系统完全符合本附则适用的要求,并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年度检验 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之内进行,包括对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是按本规则进行保养的,同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营运目的附加检验 这种检验应确保已有效地进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换新,确保这种修理或换新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属合格,同时确保该船在各方面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2.发证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IOPP,我国由船舶检验局签发,签发者对证书负有全部责

40、任3.证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以下情况证书即行失效未经主管机关同意,对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作出重大改变未经换证检验船舶改换另一国国旗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有关操作性要求的检查在上述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前,不得开航排放条件和标准船舶主要防油污结构,布置与设备的规定1.专用压载舱及其保护位置凡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及载重量为3000

41、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在1982年6月1日或之前交船的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 每艘在1982年6月1日或之前交船的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 上述原油油船,除预定用于装运不适合的原油者外,可按本附则第33条(对原油洗舱的要求)和35条(原油洗舱操作)的规定采用货舱清洗程序,以代替设置专用压载舱每艘在1982年6月1日或之前交船的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载重量为7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置专用压载舱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 每艘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船的载重量为200

42、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及载重量为30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除了符合第19条(双层体和双层底的要求)要求的油船外,所需提供的符合要求容量的位于货舱长度范围内的专用压载舱,应按本条有关要求进行布置,以提供一种在万一发生搁浅或碰撞时防止油类外流的保护措施2.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在1996年7月6日或之后交船的载重量为600吨及以上的油船,整个货油舱长度应由双层边舱或处所,双层底舱或处所加以保护在1996年7月6日之前交船的载重量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被划分为三类:1类油船,2类油船,3类油船。 1类油船的淘汰日期由原来的2007年提前至2005年,2,3类油船由原来的2015年提前到2010

43、年。3.防止载运重级别货油的油船造成污染适用于载重量为600吨及以上载运重级别货油的油船,不论其交船日期。该条生效后将从2005年4月5日开始,禁止5000载重吨及以下的单壳油船装载重级别油,对6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的单壳油船,从2008年的交船周年日开始执行这个禁令重级别油的定义如下: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m3的原油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m3或在50时运动黏度高于180mm2/s的燃油沥青,焦油及其乳化物4.泵舱底的保护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载重量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泵舱应设有双层底,且在任一横截面,各双层底液舱或处所的深度应使泵舱底和船舶基线垂直于

44、船舶基线量取的距离h不小于以下规定的值: h=B/15(m)或h=2m,取其大者 h的最小值为1m如果泵舱的底板高出基线至少达以上所要求的最小高度,则在泵舱处不需要双层底构造压载水泵应予合适布置,确保有效地从双层底液舱抽水如泵舱进水后不会使压载水或货油的泵吸系统无法运行,则不必设置双层底5.意外泄油状况 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当发生时搁浅或碰撞时,要求船舶在结构上提供足够的保护6.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艏尖舱内载油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船舶,和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如有异常情

45、况或需要载有大量燃油,以致必须在燃油舱中装载不清洁的压载水时,这种压载水应排至接收设备,或使用本附则规定的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分离设备,按本附则规定的排油规定排放入海,并将这一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对4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其艏尖舱或防撞舱之前的舱内不得载油7.对原油洗舱的要求与操作每艘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应设置使用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原油洗舱装置及其附属设备与布置,应符合主管机关所制定的要求凡采用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均应备有一本详细说明该系统及设备并列有操作程序的操作与设备手册关于货油舱的压载,应在每一压载航次开始之前,以原油清洗足够的货油舱,以

46、便根据该油船营运的方式及预期的气候情况,将压载水只装在经过原油清洗的货油舱内除非一艘油船载运了不适合于原油洗舱的原油,油船应按操作与设备手册操作原油洗舱系统8.滤油设备,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滤油设备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规定的滤油设备,该滤油设备的设计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规定的滤油设备:该滤油设备应符合上述的规定。此外,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排油监控系统凡1

47、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一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该系统应设有一个记录器,用以提供每海里排放升数和总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的连续记录,每当有排出物排放入海时,排油监控系统即应开始工作,并应保证在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本附则的油类排放规定时即自动停止排放任何油性混合物油水界面探测器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油水界面探测器,以便能迅速而准确地测定油水分界面9.残油(油泥)舱和污油水舱残油(油泥)舱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参照其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舱柜,接收本附则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污油水舱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以下所

48、要求的污油水舱装置应有清洗货油舱和从货油舱将污压载水的残余物与洗舱水转移至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污油水舱的适当设备在该系统中,应有将油性废弃物以这样一种方式转移至一个或一组污油水舱的装置并应使排入海中的任何排出物符合本附则排油控制的规定污油水舱或一组污油水舱的布置,应有留存洗舱后所产生的污油水,残油和污压载水残余物所必需的容量,此总容量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至少应设置两个污油水舱10.油轮的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所有油轮应设置连接接收设备的排放支管,且排放入海管路应在水线以上。对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49、应配备停止排放装置11.标准排放接头 所有船舶均应备有标准排放接头,以使接收设备的管路与船上机舱舱底和油泥残余物的排放管路相连接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的油污染减至最低限度1.货油舱尺寸限制和布置要求每一货油舱的长度不得超过10米,或以下各值之一(取较大者)没有设置纵向舱壁时:b为边舱宽度,B为船宽 (0.5b/B+0.1)L,但不超过0.2L-L为船长若在货舱内中心线上设有纵向舱壁时: (0.25b/B+0.15)L若在货舱内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纵向舱壁时:对于边货油舱:0.2L对于中间货油舱:当b/B1/5时:0.2L当b/B1/5时: A.没有设置中心线上纵向舱壁时: (0.5b/B+

50、0.1)L B.设有中心线纵向舱壁时: (0.25b/B+0.15)L 油类记录簿MARPOL 73/78附则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备有“油类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是适用于MARPOL 73/78附则的任何船舶必备的防污文书之一,它在法律地位上与船舶“航海日志”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和证据作用船舶在进行任何一项油类活动后,应及时,正确地在“油类记录簿”上做记载2.油类记录簿的内容和填写油类记录簿有两种格式,第部分用于机器处所的操作,第部分用于货油/压载的操作。油船上应备有两种格式的油类记录簿,分别由轮机部门和甲板部门保管非油轮船舶只需备有一种格式的油类记录簿(

51、机器处所作业)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作业时,均应填写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 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 残油油渣的收集和处理 机器处所内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排放或处理 添加燃油或散装润滑油货油/压载的作业(油船) 货油的装载 航行中货油的转驳 货油的卸载 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 货油舱的清洁(包括原油洗舱) 压载水的排放,但从专用压载舱排放者除外 污油水舱的水的排放 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所使用的阀门或类似装置的关闭 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关闭 残油的处理用于机器处所的油类记录簿需记载的项目共有9项,用英文大写字母A-I

52、表示A.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B.从A项所述油舱排放压载水或洗舱水C.残油油泥的收集和处理D.机器处所内积存的舱底水非自动方式排出舷外或其他处理E.机器处所内积存的舱底水自动方式排出舷外或其他处理F.油过滤设备的状况G.意外的或其他异常的排油H.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I.附加的作业程序和一般说明用于油船的油类记录簿需记载的项目共有18项,用英文大写字母A-R表示A.货油的装载B.航行中货油在船内调驳C.货油的卸载D.原油洗舱(仅适合于采用原油洗舱的油船)E.货油舱的压载F.清洁压载舱的压载(仅适合于采用清洁压载舱的油船)G.货油舱的清洗H.污压载水的排放I.污油水舱水的排放入海J.残油和其他未经处理

53、的油性混合物的处理K.货油舱内的清洁压载水的排放L.清洁压载舱的排放(仅适用于采用清洁压载舱的油船)M.排油监控系统的情况N.意外或其他异常的排油O.附加的操作程序及一般说明P.船内压载水的装载Q.船内压载水的重新配置R.压载水排入接收设备填写油类记录簿时,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应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年月顺序记入空栏油类记录簿中的记录,应使用船旗国的官方文字,对于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船舶,还需要有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记录每记完一项作业,应由负责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3.油类记录簿的填写注意事项如果填写发生错误,应用一条直线将其划去,并使原来

54、的字迹依然清晰可辨。错误的填写应予签字,并在其下方进行改正油类记录簿应用擦不掉的墨水进行填写,并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再保存3年一旦作业完毕,负责作业的人员应当立即记入油类记录簿,如因紧急情况耽误,必须尽早补记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页,应尽快交由船长签字如需记录的事件细目表中没有这一项目可在I栏(机器处所作业用簿)或O栏(油轮用簿)记录油类记录簿应存放在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4.油类记录簿的使用注意事项掌握并采用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避免漏记避免错记避免记载数据不符杜绝伪造记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MARPOL 73/78附则的第5章第37条为船上油污计划(SOPEP)1.产生背景(P113了解)2.船上

55、油污应急计划内容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该计划应符合IMO制定的指南,并使用船长或驾驶员的工作语言。计划应包括:按照公约第8条及议定书的要求,以IMO制定的指南为基准,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报告油污事故的程序在油污事故中需联系的有关当局或人员的名单在事故后为减少或控制油类的排放,船上人员需立即采取的措施的详细描述在抗油污中,为使船舶与国家及地方当局协同行动,需取得联系的程序或要点对于也适用本公约附则第17条(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的船舶,该计划可与本公约附则第17条所要求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56、”合并,这种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3.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目的与要求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用来帮助船员处理意外排油,其目的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放或减轻其危害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必须满足下列要求:确切,实用,易于操作使岸上和船上的船舶管理人员都能理解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和修改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编制指南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编制指南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绪论,强制性措施,非强制性措施绪论 该部分明确了指南的目的在于帮助船东和船员按照规定制订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强制性措施,包括四个部分 沿海国报告 油污事故中需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包括:沿海国联系人;港口联系人;船舶重要联系人

57、为减少或控制油类溢出,船上人员需立即采取的措施,包括:控制操作性溢漏;控制或减少事故性溢漏 国家或地方当局的协作非强制性措施 包括以下各项其他方面的指南船舶设计和图表资料 船上油污应急的反应设备 提供对船长向新闻媒介发布信息的指导,以减少对应急事务的干扰 记录的保存 应急计划的检查与修改 应急计划的演练(十一)接收设备1.特殊区域外的接收设备 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确保在装船站,修理港以及船舶需要排放残油的其他港口,设置接收油船和其他船舶留存的残油和油性混合物的足够设备,以满足船舶对其使用的需要,并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2.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备 凡海岸线与任何特殊区域相邻接的本公约缔约国

58、政府,应保证在该特殊区域内的所有装油站和修理港都备有足够的接收和处理来自油船的所有污压载水和洗舱水的设备 该特殊区域以内的所有港口还应备有足够的接收来自一切船舶的其他残余物和油性混合物的设备,这类设备应有足够的容量,以满足使用它们的船舶的需要,且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十二)在执行MARPOL 73/78附则方面,我国存在的问题中小港口的油污水,尤其是机舱舱底水接收设备不足,给到港船舶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国内航线船舶和现有的老船防污设备配备率低小型船舶油水分离器的型号,规格不全,给船舶配备带来困难,产品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油污水排放的监控装置,原油洗舱机,惰性气体系统以及油污事故发生后的消除设备目

59、前国内尚不能生产全国性的海上抗重大油污事故应急计划亟待建立,以明确沿海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应考虑利用国际或区域间的抗油污技术设备和技术援助,建立合作协调系统油污损失的赔偿和补偿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较高标准的油污保险,也未建立油污赔偿基金制度和法律体系(十三)最新修正案MARPOL 73/78附则修正案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增加了以下新的要求第22条泵舱的舱底保护: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泵舱应设双层底第23条事故性溢油性能: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付的油船,当发生搁浅或碰撞时,要求船舶在结构上提供足够的保护五.附则-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MARP

60、OL 73/78附则有8章,共18条正文和7个附录,分别为:第1章 总则第2章 有毒液体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分类第3章 检验与发证第4章 设计,建造,布置和设备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运营性排放第6章 港口国监督的措施第7章 防止涉及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第8章 接收设施附录1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导则附录2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货物记录簿的格式附录3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国际证书的格式附录4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附录5对货舱,泵系及相关管系中残余物的评估附录6预洗程序附录7通风程序(一)总则1.定义有毒液体物质:是指IBC规则第17章和第18章污染类栏中所指的任何物质或按第6.3条

61、规定临时评估为X类,Y类,Z类的任何物质有毒液体物质运载船:是指一艘建造或改装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液体物质:是指那些温度在37.8时蒸汽压力不超过0.28MPa的液体物质2.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规定适用于所有运载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如果在有毒液体物质运输船上货物处所装运的是本公约附则所涉及的货物,则还应适用本公约附则的相关要求3.例外本附则的排放要求不适用于将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如果此种排放是确保船舶的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的因船舶或其设备的损坏而引起的经主管机关批准,为了减小污染损害采取了抵御特定污染事故的措施4.等效作为本附则所要求的等效措施,

62、主管机关可允许某些装置,材料,设备或仪表安装在船上,但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仪表至少应与本附则的要求具有同等效力允许将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仪表代替本附则所要求的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告知IMO,以便各缔约国参考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有毒液体物质分为以下四类:X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排放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严禁将此类物质排入海洋环境Y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排放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数量加以限制Z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排放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较小危害,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数量加

63、以限制其他的物质(OS):这些物质不属于X类,Y类,Z类,如果排放入海将不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2.有毒液体物质分类的导则 GESAMP危险分析评估,有毒液体物质分类的导则, GESAMP危险评估程序表(具体参照教材P118,119,120)检验与发证1.检验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之前进行。该检验包括本规则所涉及的船舶全面检验,如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等,该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本规则的适用要求换证检验 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换证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

64、,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本规则的适用要求年度检验 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之内进行,包括对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是按本规则进行保养的,同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营运目的中间检验 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之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之内进行,并取代上述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应确保设备及其附属的泵和管系完全符合本附则适用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附加检验 这种检验应确保已有效地进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换新,确保这种修理或换新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属合格,同时确保该船在各方面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3.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1)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在进行初次检验或

65、换证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NLS证书(2)此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某个人员或组织签发,在各种情况下,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全部责任(3)应主管机关的请求,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政府可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在认为该船符合本附则的规定时,给该船签发或授权签发NLS证书并按本附则规定在船舶证书上酌情签注或授权签注,该证书系根据某主管机关的请求签发的,并与按上述(1)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4)NLS证书的格式应与本附则的附录3中给出的样本相同,并至少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4.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应由主管机关签发,有效期不超过

66、5年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1.设计,构造,设备和运营对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化船,应符合IBC规则的要求该规则第1.7.2段提到的BCH规则对:1973年11月2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但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和 1983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但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而且仅在船旗国国内的港口或码头之间从事航运该规则第1.7.3段提到的BCH规则对: 1973年11月2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航行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码头的船舶和 1983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而且仅在船旗国国内的港口或码头之间从事航运2.泵系,管系,卸货布置1986年7月1日之

67、前建造的船舶应配备泵系和管系,以确保核定为运输X类或Y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的舱中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300L的残留物,和核定为运输Z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900L的残留物 1986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但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配备泵系和管系,以确保核定为运输X类或Y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的舱中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100L的残留物,和核定为运输Z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300L的残留物在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配备泵系和管系,以确保核定为运输X类,Y类或Z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的舱中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7

68、5L的残留物 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非化学品船的船舶,不符合本条和提到的Z类物质泵系和管系要求的船舶,不适用数量要求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排放 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放规定应禁止将X类,Y类,Z类或临时评估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压载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入海中,除非此种排放完全符合本附则规定的可适用的运营性要求在按本条进行任何预洗或排放程序之前,应按操作手册中所述的程序,将相关的液货舱排空应禁止将运输的尚未分类的物质,按本附则第6条临时评定或评估的物质或压载水或洗舱水或含有此类残余物的混合物连同产生的物质排放入海2.排放

69、标准当本条的规定允许将X类,Y类,Z类或临时评定或评估为此类物质的残留物或压载水或洗舱水或含有此类残余物的混合物排放,应适用下列排放标准:船舶在自航情况下以至少7节的速度前进或在非自航情况下以至少4节的速度向前推进排放是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出口,其最大的排放率不超过设计功率排放是在水深不小于25米,距离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进行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在水线以下将Z类物质或临时评定或评估为此类物质的残留物或压载水或洗舱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残余物的混合物排放是非强制性要求对于仅在船旗国的主权或管辖水域内从事航运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放宽上述有关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Z类物质的

70、要求3.货物残留物的通风 主管机关批准的通风程序可用于清除液货舱中的货物残留物4.免除预洗要求 应船长的请求,接受方的政府可以对预洗要求予以免除,应满足:卸完货的液货舱装运相同的物质或与原先装运的物质相兼容的另外一种物质,而且该舱在装运前无须清洗或没有压载卸完货的液货舱在海上既没有清洗也不需要压载,并按本条适用的条款在其他港口进行了预洗,但必须有书面确认该港有接受设施而且足以接收洗舱水按照本附则附录7的规定,以主管机关批准的通风程序清除了货物残留物5.清洁剂或添加剂的使用当使用非水洗涤剂代替洗舱水时,其排放应适用作为货物运输洗涤剂的附则和附则的规定的控制,有关使用此种洗涤剂的洗舱程序应在手册中

71、写明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为了便于洗舱而使用小量的清洁添加剂,则不应使用含有X类污染成分的添加剂,但其成分即刻能被分解而且浓度小于清洁添加剂总量10的除外6.X类残留物的排放一个已经卸货的液货舱,应在船舶离开卸货港之前进行预洗舱。产生的残留物应排放到接收设施,直至经验船师对污染物的取样分析表明,排放到接收设施的污染物的浓度通过加权法为0.1或小于0.1,如果超过所要求的浓度,则应继续将剩余的洗舱物排放到接收设施,直至液货舱排空为止。这种操作应适当记录在货物记录簿中,并由验船师签注此后进入液货舱的水,可按上述2.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到海里如果接收方的政府满意地认为对污染物的测量不会导致船舶不适当延误是

72、不可行时,则该方可接受能获得中要求浓度的等效措施,但: 该液货舱已按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进行预洗并符合本附则的附录6的要求 这种情况应适当记录在货物记录簿中,并由验船师签注 7.Y类和Z类残留物的排放以上述1.中的排放规定为前提,下列各项规定应适用: 对于Y类和Z类物留物的排放程序,应适用上述2.中的排放标准 如果没有按照手册要求卸载Y类或Z类物质,则应在船舶离开卸货港之前进行预洗 对于高黏度或凝固的Y类物质应适用下列规定 a.应用附录6所述的预洗程序 b.应将预洗期间产生的残渣/水的混合物排放到接收设施中,直到排空为止 c.此后再进入液货舱的水可按上述2.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到海里 压载和排放

73、压载的操作要求在卸货之后,如果需要,预洗之后的货舱可以用作压载舱进入一个已经洗过的货舱的压载水,其以前运输的物质的含量少于1ppm的可以排到海中,不必考虑排放速率,船舶航速和排放出口的位置,但必须排放在距离最近陆地不小于12海里,水深不少于25米的海中将清洁压载物或分隔压载物排放到海中,应不受本附则要求的约束8.在南极区域的排放南极区域系指在南纬60度以南的海域禁止将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到南极区域内程序和布置手册核准为运输X类,Y类,Z类物质的船舶,应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操作手册手册的主要目的,是向船上的高级船员证实有关货物装卸,洗舱,沉淀舱处理和货舱压载和排放压载的物理布置,

74、符合本附则要求应该遵守的所有操作程序手册是按照附则的附录4写成,是关于海洋环境,货舱清洗和从这种作业产生的残留物和混合物排放的手册本手册连同货物记录簿和按附则签发的证书将由主管机关进行监督船长应确保不会发生将含有X类Y类Z类货物残留物或残渣/水的混合物排入海中,除非这种排放完全符合本手册规定的操作程序本手册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手册的任何部分不得变动或修改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73/78防污公约附则的主要特征 对船舶设备和装置的说明 卸货程序和扫舱 与货舱的清洗,残留物的排放,压载和排压载有关的程序 信息和程序货物记录簿本附则适用的船舶应备有货物记录簿在完成附则附录2中所述的某些操作之后,应立即将

75、操作情况记录在货物记录簿上假使将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意外排放到海中,应将这种排放记入记录簿,说明具体情况,排放的原因和排放的量每份记录应由负责该项操作的有关船员签字,而且每一页上都要有船长签名 货物记录簿应存放在随时便于检查的地方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以检查本附则所适用的任何在港船舶的货物记录簿被记录项目的清单,需填写以下项目:装货,卸货货物在船内转驳按照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册强制性预洗除强制性预洗以外的液货舱清洗将洗舱水排入海中液货舱的压载液货舱压载水的排放意外排放或其他的例外排放经授权的验船师的控制附加作业程序和说明港口国监督措施1.监督措施本公约每一缔约方政府应任命或授权验船

76、师实施本条的规定,验船师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监督程序执行监督当缔约方政府任命或授权验船师已证实按手册的要求实施了操作,验船师应将适当情况记入货物记录簿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的船长应确保其船舶符合第13条和本条的规定,并按本附则第15条填写货物记录簿运输X类物质的液货舱应进行预洗,操作应填写在货物记录簿上,并由验船师签注2.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船舶在另一缔约方港口时,如有明显证据表明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有关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基本程序,应受到按本附则要求的该缔约方正式授权的官员进行有关操作要求的检查在本条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在未符合本附则的要求之前不得起航船上有毒液

77、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核定为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1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该计划应包括: 船长和其他负责人依据IMO制定的指南应遵守的有关有毒液体物质事故的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需要联络的主管当局或人员的名单 详细叙述需由船上人员立即采取的行动,以减少或控制事故后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 为协调船上与国家和当地防污染方面主管当局的行动,船上的程序和联络点如果该船舶还适用本公约附则第35条,则该计划可与公约附则第35条所要求的油污应急计划结合起来,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接收设施本公约每一缔约方的政府承诺保证根据船舶使用其港

78、口,码头或修理港的需要提供下列接收设施: 涉及船舶货物装卸的港口和码头应有足够的接收设施,接收符合本附则要求的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和含有此类物质的残留物的混合物 承担有毒液体物质运输船舶修理的修船港应有足够的接收设施接收挂靠该港船舶的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和含有此类物质的残留物的混合物每一缔约方的政府应确定在其领土内的每一装货卸货港口码头和修船港提供中规定的接收设施,并通知IMO海岸线边界位于某个特殊区域的本公约缔约方政府,应集体协商并确定需要满足上述中要求的一个日期,以及何时该区域适用第13条并将所确定的日期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IMO每一缔约方的政府应承诺确保卸货码头所提供的装置便于船舶货舱的有毒液

79、体物质清卸到这些码头每一缔约方应将上述要求的装置不足的情况转告有关的缔约方(十一)附录6:预洗程序为满足附则的要求,需要有一个预洗程序附录6说明了预洗程序执行程序,分为A和B两部分A.1994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包括:非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B. 199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包括:对于非凝固物质的不再循环预洗程序对于凝固物质的不再循环预洗程序用清洗媒质再循环的预洗程序被用于预洗的最小水量(十二)附录7:通风程序20时的蒸汽压力大于5kPa的货物残留物可通过通风从货舱中清除在有害液体物质残留物的液货舱被通风之前,应考虑与货物的易燃性和毒性有关的安全危险性港口主管当局可能

80、也有货舱通风方面的规则液货舱货物残留物的通风程序:管道应被排干并且由通风设备将液体进一步清除横倾和纵倾应尽可能调整到最小,以便增强液货舱残留物的蒸发应使用能产生到达液货舱底部的气流的通风设备通风设备应置于距离液货舱吸点最近的货舱开口通风设备应放置在切实可行的位置,以便将喷气头直接对准货舱污水坑或吸点,要尽可能避免对构件的冲击通风应连续进行直至液货舱中看不见液体的剩余物六.附则-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的主要内容:附则共有8条,一个附录1.定义 “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指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2.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装运包装有害物质的船舶3.包装,标志和标记 包装应能使

81、其对海洋污染危害减至最小限度,应有耐久的用正确技术名称指明海洋污染物的标志和标记4.单证 使用正确的技术名称注明“海洋污染物”,说明包装标志妥善,处于适运状态,对环境的危害已减至最小程度。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有害物质所在位置或一份详细的积载图5.积载 正确积载和加固,将污染危害减至最小,且不损害船舶和船员6.限量 由于科学和技术原因,对某些有害物质可能禁运或对某一船舶的装载数量加以限制7.例外 为保证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必须将有害物质投弃入海的可作为例外8.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

82、主要的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对其按本附则的有关操作进行检查七.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共有11条,一个附录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出孔的排出物装有活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适用范围 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或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检验指对船上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验初次检验:指第一次发证时的检验定期检验:指间隔不超过5年,要换发新证时的检验签发证书 经检验合格,由主管机关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证书有效期

83、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在某些情况下可展期,但展期不得超过5个月排放条件和标准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批准的生活污水打碎和消毒系统,排放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使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水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和使水变色例外 为了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和海上人命救护 船舶和设备受损而排放,但在发生损坏之前和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接收设备 要求各缔约国政府保证在其港口,装卸站设置足够的生活污水接收设备八.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垃圾的定义 垃圾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

84、并不断地定期加以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的废弃物,具体如下: 塑料类不会分解且浮于水面,对海洋有影响 纸,玻璃,陶瓷,金属等,要沉入海底,一般不会分解,或分解不完全会产生污染,还会影响捕鱼业 食品类会分解并耗氧,从而影响水质 垫,衬舱材料和包装材料漂浮于水面,影响旅游业等排放条件和标准1.特殊区域外任何地方不可排放塑料类,包括尼龙绳索,尼龙渔网和装垃圾的塑料袋下列垃圾尽可能远离陆地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 在25海里之内将含有漂浮的垫舱材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漂浮垃圾禁止倒入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的海域) 在12海里之内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玻璃,金属,瓶子,

85、陶瓷和类似废弃物处理入海(漂浮垃圾禁止倒入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的海域)上述款中的所述垃圾经粉碎或磨细可通过网孔直径不大于25mm的粗筛后,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不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处理入海( 在3海里以外可以处理入海)2.特殊区域内特殊区域: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和海湾区域在12海里以外,处理食品废弃物入海其他垃圾均不可处理入海例外为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为了救护海上人命由于船舶和设备受损而逸漏垃圾,若在发生损坏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使逸漏减至最低限度合成渔网和修理这种渔网用的合成材料的意外失落,如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来预防这种失落接收

86、设备 各缔约国政府要保证在其港口,装卸站设置足够的垃圾接收设备,并使之不造成对船舶的不当延迟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时,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对其按本附则的有关操作要求进行检查船舶垃圾记录簿 1.要求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都应备有一本“船舶垃圾记录簿”2.每次排放作业,焚烧船舶垃圾都应记录在“船舶垃圾记录簿”中,并由负责的高级船员在作业或焚烧的当天签字,每写完一页都应由船长签字3. “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妥善保存在船上,并且应该放置在合理时间内可随时检查记录的地方。记录簿在

87、最后一项内容填写完毕后应保存两年九.附则-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共有3章19条和5个附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检验,发证和控制方法第三章 控制船舶释放的要求附录-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格式附录-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附录-确定硫氧化物释放控制区的标准和程序附录-船用焚烧炉的型式认可和工作限制附录-燃油供应通知单中应包括的信息附则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船舶定义1.消耗臭氧物质 是指在应用或解释本附则时,有效的1987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第4款中定义的并在该议定书附件A,B,C或E中所列的受控制物质船上常见的消耗臭氧物质: Halon1211, Halon130

88、1, Halon2402,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2.硫氧化物释放控制区 是指要求对船舶硫氧化物的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硫氧化物造成大气污染以及随之对陆地和海洋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检验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之前进行。这种检验应保证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中的要求2.定期检验 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进行定期检验,但不超过5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中的要求3.期间检验 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检验,这种检验应保证设备和布置完

89、全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并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证书的颁发 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控制船舶释放的要求1.消耗臭氧物质应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使用含有氢化氯氟烃的新装置,所有船上应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消耗臭氧物质以及设备中含有的此类物质,当其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备中2.氮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水平为:NOx=17.0【(g/Kw.h)】 (n130)NOx=45.0n-0.2【(g/Kw.h)】(130n2000)NOx=9.8【(g/Kw.h)】(n2000)3.硫氧化物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料油中的含硫量不得超过4.5在硫氧化物释放控制区内的燃料油含硫量不超过1.5船舶可使用经主管机关按IMO制定的导则认可的废气净化系统将船上的硫氧化物总排放量减少至6.0 (g/Kw.h)或以下也可使用其他技术将硫氧化物总排放量限制在同等水平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附则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要求缔约国如在其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释放进行控制,应向IMO递交一份通知所有受到蒸汽释放控制的液货船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按IMO指定的安全标准认可的蒸汽收集系统,并应在其装货过程中使用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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