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课件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85830846 上传时间:2024-09-03 格式:PPT 页数:153 大小:2.0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员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53页
安全员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53页
安全员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53页
安全员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153页
安全员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1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员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员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课件(15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施工安全基础知识法律法规 管理知识 案例分析2015年3月第第一部分一部分 如何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如何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安全生产产的重要性|一、建筑施工是五大高危行业之一,危险大,事故多。|生产的流动性。|产品的形式多样。|施工技术复杂。|露天和高处作业多。|机械化程度低。认识安全生产产的重要性|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2010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201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起、死亡772人。|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297起,占总数的47.37%;物体打击事故

2、105起,占总数的16.75%;坍塌事故93起,占总数的14.83%;起重伤害事故44起,占总数的7.02%;机具伤害事故37起,占总数的5.90%;其他事故51起,占总数的8.13%。|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部位划分,洞口和临边事故128起,占总数的20.41%;脚手架事故78起,占总数的12.44%;塔吊事故59起,占总数的9.41%;基坑事故53起,占总数的8.45%;模板事故47起,占总的7.50%;其他事故262起,占总数的41.79%。认识安全生产产的重要性|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2011201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3、事故情况|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2011年,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314起,占总数的53.31%;坍塌事故86起,占总数的14.60%;物体打击事故71起,占总数的12.05%;起重伤害事故49起,占总数的8.32%;触电事故30起,占总数的5.09%;机具伤害事故20起,占总数的3.40%;车辆伤害、火灾和爆炸、中毒和窒息、淹溺等其他事故19起,占总数的3.23%。|2011年,按部位划分,洞口和临边事故125起,占总数的21.22%;塔吊事故80起,占总数的13.58%;脚手架事故69起,占总数的11.71%;模板事故46起,占总数的7

4、.81%;基坑事故39起,占总数的6.62%;井字架与龙门架事故29起,占总数的4.92%;施工机具事故20起,占总数的3.40%;墙板结构事故20起,占总数的3.40%;临时设施、外用电梯、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外电线路、土石方工程等其他事故161起,占总数的27.34%。认识安全生产产的重要性 认识安全生产产的重要性 认识安全生产产的重要性|二、从个人来讲,生命可贵、平安是福。|人的生命最宝贵,生命安全权益是最大的权益。|我们现在讲“以人为本”,就必须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一个人如果没有健全的身体,还谈什么快乐,谈什么幸福?认识安全生产产的重要性|三、从单位来讲,安全成本越来越高,直接影响经济效益

5、。|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个企业有了安全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切,但是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认识安全生产产的重要性|四、从国家来讲,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从政府监管的层面看“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从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上看“越来越大”。|重判是大势所趋。第第二二部分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三、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五、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七、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

6、九、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总和。|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的法)和不成文法。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二)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4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假定(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和制裁(对违反

7、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三)法的本质(三)法的本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意志内容的客观性: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意志内容的统一性: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四)法的效力(四)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有3种情况: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

8、。|2、关于地域的效力、关于地域的效力|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有3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在局部地区有效(地方性法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超过国境(刑法)。|3、关于时间的效力、关于时间的效力|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有3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时限时生效。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五)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体系|(六)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

9、创立和表现形式划分、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3、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划分、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划分|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4、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划分、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划分|特殊法和一般法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

10、态。安全生产工作是系统性的管理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活动;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突出表现在: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突出表现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监管体制不健全;|缺乏执法手段。|必要性:必要性:|依法行政的

11、需要;|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需要。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

12、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从法的层级上,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1、法律、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

13、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从法的层级上,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2、法规、法规|(1)行政法规: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规: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从法的层级上,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3、规章、规章|(1)部门规章: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从法的层级上,分为上位

14、法与下位法|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2)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在相关领域内适用。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行业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实效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三)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安全生产法|特殊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同一级的立法对同一问题,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四)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15、|综合法:安全生产法|单行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五、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1949-1983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84-200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五、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建筑法从起草到出台历经了13年。经全国人大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并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于2002

16、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正式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国务院第493号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二)安全生产

17、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行为)。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的适用、空间的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18、内|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3、排除适用、排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19、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a.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0、的决策人。|c.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

21、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4、工会在安

22、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安全的情况,有权组织人员撤离现场。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

23、、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6、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工|(1)负责安全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负责安全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有关部门及其职责)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公安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安全)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24、安全)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2)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分类: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2)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25、的单位或者人员。|(3)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9、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行业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的标准的,既要执行国家标准又要执行行业标准。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

26、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1、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2、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抢险救援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

27、营活动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安全生产条件的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安全生产条件的界定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8、,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2)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一)高危行业(矿

29、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有两种情况:强制性规定:高危行业和30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配备选择性规定;300人以下的单位可不设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资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0、;高危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上岗。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安全培训的要求|(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

31、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应有更高的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32、、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对安

33、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国家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负责生产;|检

34、测检验单位必须取得专业资质。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国家对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国家对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危险物品六个环节(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六个环节的审批、监管。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重大危险源管理的

35、规定|(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2)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3)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安全距离、紧急疏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1)爆破、吊装等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

3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1)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2)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使用劳防用品。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两个以上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指定专职人员检查与协调。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

37、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租赁双方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职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负责人的职责|(1)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2)坚守岗位,配合事故调查。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4、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规定|(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2)工伤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

38、偿是工伤保险必要补充;|(4)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五)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防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

39、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职责|(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审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解决安全生产主体市场准入问题;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撤消原批准;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40、|(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查时行使的职权|(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置权: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3)紧急处置权:紧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4)查封扣压权:查封或者扣压后,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履行其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不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

41、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42、验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所谓“负责”:|对服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 |(1)社会举报所有单位和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举报的内容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法定的政府部门举报。|(2)举报受理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8、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安全生产社会监

43、督、舆论监督的规定|(1)社会监督|(2)舆论监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9、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P61|(1)高危行业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44、,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2)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迅速、及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迅速、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准确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八)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1)行政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

45、任(安全生产法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2)民事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八)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主要包括4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46、。|(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八)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法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3)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八)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

47、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27种|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八)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7种|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八

48、)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八)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49、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八)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8、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1)民事责任的含义|民事赔偿责任|(2)连带赔偿|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一个或多个违法行为,均有对受害方赔偿的责任。|(3)事故损害赔偿|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而导致事故,承担的赔偿责任。|(4)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七、建筑

50、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七、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法确定了群防群制制度。|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筑法确定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建筑法还确定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七、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1、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七、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确定了群防群制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同

52、时对于危及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七、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是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七、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是上级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53、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七、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确定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通过对事故的严格处理,可以总结出经验教训,为制定规程、规章提供第一手素材,指导今后的施工。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

54、规|七、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还确定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

55、|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刑事犯罪、刑事犯罪|(1)犯罪:|(2)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违法性;故意或者过失;应受惩罚性。|(3)刑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强制处分。|(4)犯罪构成: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5)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2、安全生产犯罪、安全生产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大型群众

56、性活动重大事故罪|(4)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2)重大

57、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设工程安全法

58、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4)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二)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二)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概念 |(1)行政处罚的含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

59、序、尚不够刑法处分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制裁。|(2)行政处罚的特征|处罚由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实施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二)行政处罚法|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阻止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2)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时,有权辩解并提出证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予以调查核实。|(3)复议权: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4)诉

60、讼权: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索赔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二)行政处罚法|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 (6种)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

61、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数量在3万元以下。|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二)行政处罚法|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法定的行政机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二)行政处罚法|5、行政处

62、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1)一般管辖:属地管辖|(2)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管辖|(3)移送管辖: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4)行政处罚的适用|一种行为不得二罚|未成年人的适用|精神病人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时效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二)行政处罚法|6、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1)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决定|(2)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3)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如期履行|当场收缴罚款|

63、事后收缴罚款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三)劳动法|1、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1)安全卫生基本要求)安全卫生基本要求 |劳动者的权利:7项权利。|劳动者的义务:4项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保护:4项。|未成年工保护:2项。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

64、三)劳动法|2、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劳动监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监督|工会监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三)劳动法|3、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关|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执法|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四)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

65、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四)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四)职业病防治法|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前期预防的规定|(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

66、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6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工程建设“三同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的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四)职业病防治法|3、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6项|(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

67、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公告栏、报警装置|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劳动合同中写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并报告|(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职业病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待遇。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四)职业病防治法|4、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的规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的规定|(1)卫生部门的职责:|(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3)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权。|临时控制措施。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四)职业病防治法|5、职业病

68、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四)职业病防治法|6、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五)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

6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消防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消防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1、设计单位要按消防标准进行设计。|2、建设单位要将图纸送消防审核。|3、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4、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核机构批准。|5、工程竣工验收,要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6、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也必须检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八、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消防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消防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1

70、、设计单位要按消防标准进行设计。|2、建设单位要将图纸送消防审核。|3、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4、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核机构批准。|5、工程竣工验收,要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6、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也必须检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工程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

71、,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2)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3)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4)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6)开工前报送有关安

72、全施工措施的资料|(7)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

73、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4、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等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2)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

75、人员的配置|(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5)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6)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7)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建设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建设施工的专项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2)建设施工许可|(3)日常监督检查措施4项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建设工

76、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责任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2)行政处罚种类|(3)行政处罚的实施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

77、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法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方式法定行政许可设定后,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法定|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义务法定f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法定|(2)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6项)项)|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空间的范围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

78、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时间的范围依照国务院令第397号令,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算。(2004年1月13日)|主体及其行为范围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三类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

79、生产条件|(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a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b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c受理申请及审查d决定e期限与延续f补办与变更g公告。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1)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6)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7)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

80、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8)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2)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4)刑事处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三)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三)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

81、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及其相关场所。|工伤保险的主体中的各类企业不仅包括中国企业,也包括外国在华开办的“三资企业”。|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从事与本职工作及其有关的其他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意外伤害,因公外出受到伤害和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全体职工和雇工,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工伤保险适用的地域范围只限于因公活动所及的场所。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三)工伤保险条例|2、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1)确定费率的原则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

82、定费率。|(2)费率的制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3)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三)工伤保险条例|3、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1)认定工伤7项|(2)视同工伤3项|(3)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工伤认定申请材料|(4)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三)工伤保险条例|4、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1)工伤医疗补偿;|(2)停止享受工伤保

83、险待遇;|(3)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三)工伤保险条例|5、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3)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4)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5)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六章46条,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493号国务院令,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4、1、事故等级划分、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5、|2、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事故报告、事故报告|(1)特别

86、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87、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九、行政法规|(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事故处理、事故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